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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2018年3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xls 2018-05-07/guangdong/2018/0509/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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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新版政府网站(www.safe.gov.cn/guangdong/)已于2013年4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广东省分局原政府网站将于2013年5月2日停止对外运行。 我们将继续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地发布外汇管理政务信息,发挥网站在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更好的信息服务平台。 感谢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工作的支持!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3年4月18日 2013-05-08/guangdong/2013/0508/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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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境外交易授权金额与清算金额不一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口径为交易授权原币金额以及相应的折人民币金额,如与最终清算金额不一致,不需进行调整。 二、银行卡境外交易时扣收手续费等费用是否需要报送? 答: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交易授权金额,不含手续费等费用。 三、银行卡副卡交易信息按主卡持卡人还是副卡持卡人统计? 答:按主卡持卡人统计。 2017-07-21/guangdong/2017/0721/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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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有关要求,现将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接入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联调、验收和试运行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调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接入准备工作 1、发卡行应做好接口程序开发工作。发卡行应通过接口程序从自身系统获取原始交易数据并按照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文件,其中数据接口方式应报送XML格式数据文件,界面方式应报送XLS格式数据文件(即Excel文件)。 发卡行应开发程序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反馈的错误信息并及时重新报送,以及保存和处理外汇局下发的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 2、发卡行需与外汇局完成专线连接,并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和总行级金融机构标识码。 (二)联调工作实施要求 1、外汇局向发卡行提供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于联调接口程序、验收等相关工作。 2、发卡行根据《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配置手册》(专线访问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资料下载”栏目或向所在地外汇分局获取,以下文件表格获取方式同)配置后访问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使用方法详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银行版)测试环境用户手册》。 3、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还需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联调环境。同时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安装部署手册(银行版)》和《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进行配置后完成接入工作,MTS使用方式详见《消息传输系统(MTS)银行用户使用手册》。 4、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发卡行,均应按《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有关要求进行联调。 二、验收工作安排 (一)发卡行正式接入系统前需通过外汇局验收。验收工作由外汇局统一组织开展,外汇分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分局应安排国际收支和科技部门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并按发卡行法人所在地原则实施验收,验收具体流程见《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以下简称《验收要求》)。 (二)发卡行确认满足《验收要求》相关条件后,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验收。 (三)验收未通过的发卡行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最迟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通过验收。发卡行修改相关自身系统或接口程序,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备。改动较大的发卡行,外汇分局可要求重新验收。 三、试运行工作安排 (一)外汇局将于2017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期间开展银行卡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 (二)各外汇分局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对辖内发卡行的验收工作,并根据《MTS系统联调测试与上线相关问题说明》为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申请开通银行卡管理系统MTS生产环境接入,同时在银行卡管理系统(外汇局版)中完成对验收通过的辖内发卡行的业务准入工作。 (三)发卡行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维护等工作,并通过外汇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中完成基本信息维护。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外汇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银行版)》。 (四)2017年8月21日起,各发卡行均应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要求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用数据接口方式报送的发卡行应根据《消息传输系统(MTS)各业务接口配置手册》配置生产环境接入报送数据;采用界面方式报送的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 (五)各外汇分局应督促辖内发卡行做好试运行工作,及时监测各发卡行数据报送情况,如遇问题及时反馈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和科技司。 四、其他 (一)凡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的发行卡,应按照汇发15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发卡行若不能按要求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应暂停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直至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二)2017年9月1日以后新办银行卡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具备接入银行卡外汇管理系统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条件后,方可开通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 五、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399、2271 技术联系电话:010-68402656、2674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7月29日 2017-08-07/guangdong/2017/0807/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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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条第三款“开展跨境融资涉及的资金往来,企业可采用一般本外币账户办理,也可采用自由贸易账户办理”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还需要遵守其他外债管理规定吗? 答: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区分一般账户和自由贸易账户,这里的“一般账户”不与“专用账户”相对应。因此,企业如选择一般账户开展跨境融资业务,仍应遵守现行外债账户的管理规定。此外,所涉及的签约登记办理时限、签约变更登记、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外债还本付息等,也应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除应按照19号文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宏观审慎外债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见附表)及上年度或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人民币 基本信息 债务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债务人类型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净资产 风险加权余额 上限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中长期 短期 外币 现有跨境融资余额 本笔跨境融资签约额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 中长期余额 短期余额 外币余额 熊猫债 纳入计算的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之差额 是否超上限 是( )否( ) 以上信息真实有效,本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公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联系电话: 1.外币跨境融资以签约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2.债务人类型请按以下分类填写:中资企业、外资企业。 3.根据债务人上年度或最新的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填写。 4.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净资产×外债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其中,宏观审慎条件参数的初始值设定为1,外债杠杆率初始值设定为2。 5.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 中长期现有外债余额 + 中长期本笔外债签约额 – 不纳入计算的业务类型的中长期外债余额。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和外币外债余额参照此公式计算。 6.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纳入计算的中长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短期外债余额×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纳入计算的外币外债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其中,中长期、短期外债期限风险转换因子分别为1、1.5;汇率风险折算因子为0.5。 2017-09-14/guangdong/2017/0914/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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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C公司主要从事进料对口业务,采用轧差方式结算.如果被列入现场核查,与一般贸易企业的现场核查流程及需提供的资料是一样的吗? 答: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对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不管是何种类型企业,其现场核查流程都是一致的,基本的流程是:①通知现场核查企业;②分析企业书面报告;③约见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④到企业现场调阅必要的文件资料;⑤形成现场核查结论及企业预分类意见;⑥告知企业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须复核。其中,流程③、④属于选择性环节,企业书面报告能够说明情况的,可以不约谈或不现场调查。详细流程及注意事项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对于现场核查需提交的资料,“进料抵扣企业”与一般贸易企业等都需要提交书面自查报告、相关证明材料(总量差额报告表、合同、会计凭证等等,能够充分证明指标异常和可疑业务合理性和合规性的相关单证或文件资料)。略有不同的是,对于“进料抵扣企业”,外汇局会要求其按照进料加工轧差结算业务专门填写《核查期进口报关单抵扣明细表》,分别对核查期内已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和核查期内尚未抵扣的进口报关单情况做出专项说明,便于外汇局审核其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情况。 2017-10-12/guangdong/2017/1012/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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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和9号文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任选一种模式适用。具体如何操作? 答: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本政策问答发布后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明确其在过渡期内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如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应同时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据。跨境融资管理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中明确了部分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借用外债规模的特殊要求。9号文实施后,这些要求是否仍然有效? 答:在另有规定之前仍然有效。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等特殊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未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可继续适用19号文中明确的外债数量控制方式借用外债。 2017-08-09/guangdong/2017/080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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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要求企业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具体应如何操作? 答:企业应于每年第一次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用以书面备案其上年末或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企业跨境融资合同主要条款(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相关规定,在发生变化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备案(登记)。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暂不允许按照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 2017-08-09/guangdong/2017/0809/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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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2017-08-10/guangdong/2017/0810/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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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2017-09-26/guangdong/2017/0926/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