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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B02表时填报什么债务证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1点: 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H02表时,同样遵循“申报主体在填报B02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外,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原则。 2026-02-27/tianjin/2026/0227/3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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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在填报B02表时填报什么债务证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1点: 申报主体在填报B02表时,除了需要填报持有非居民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外,还需要填报持有境内居民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 2026-02-26/tianjin/2026/0226/3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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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买卖债券的填报方法。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7点: 债券买卖应以全价记录,即,债券买入和卖出金额均应包含所交割债券的应计利息。 2026-04-09/tianjin/2026/0409/3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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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6-03-24/tianjin/2026/0324/3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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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召开2026年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2026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分行2025年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分局局长黄晓龙代表分行党委讲话,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薛建峰代表分行纪委作工作报告,分行一级巡视员王会奇主持会议,各党委成员、行级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2025年,天津市分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要求,扛稳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强调党建引领,高质量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围绕“铁的信仰”“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开展党建品牌创建,全行作风面貌向上向好、内部管理精细规范、党建业务互促共进,各项工作呈现稳中上升的良好势头。 会议强调,2026年,要持续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总行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从严治党新精神新部署新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推动分行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发展。一是以党建引领坚决落实好党中央以及总行党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行党委重点工作台账管理机制。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巩固拓展中央巡视、审计整改成果。二是高质量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全面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一体推进学查改。三是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把手”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检部门严格履行好监督专责。加强对“一把手”等关键少数的监督。四是鲜明树立忠诚、干净、担当、勤勉、务实、专业的选人用人导向。健全选人用人制度安排,统筹用好各年龄层段干部,推动干部年龄、专业结构不断优化。五是将支部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发挥支部党建引领人、凝聚人、培养人的作用,建强支部堡垒。深入开展“弘扬三铁精神,争做四个模范”党建品牌创建。六是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反腐。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精准开展监督执纪。七是全面加强外汇分局党的建设。树牢分行分局“一盘棋”思想,发挥好党总支牵头抓总和协调推动作用,推动分局党建与业务同频共振。八是持续提升内部管理精细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树牢制度规矩意识,健全制度规定,强化制度执行。 会议全面总结2025年天津市分行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分析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安排部署2026年纪检监察工作。一是更加聚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有力有效政治监督保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二是更加聚焦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加大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是更加聚焦纠树并举、常态长效,持续巩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四是更加聚焦系统集成、协同高效,贯通各类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执纪效能。五是更加聚焦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持续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会议还专题听取了分行党委各部门、分局党总支党建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汇报,强调要一以贯之强化党建引领,加强政治能力建设,抓严抓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着力增强党支部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大监督”工作机制作用,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2026-03-10/tianjin/2026/0310/30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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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总行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审议天津市分行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及任务清单,启动部署分行学习教育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黄晓龙主持会议并讲话,各党委成员、行级领导出席会议,党委各部门、各处室、滨海新区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绩观问题,围绕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分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政绩观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政绩观偏差和错位的危害性,真正把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好、践行好,以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 会议强调,要把学习教育作为今年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落实“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总要求,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好学习教育各项任务。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全面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扎实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专题研讨等,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面深入查摆问题,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对照政绩观偏差主要问题清单,结合巡视、审计、督查、检查等反馈和发现的问题,广泛听取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全面深入查摆,制定问题清单,从党性上找差距、查根源、强修养。精准务实抓好整改,坚持与巡视整改、审计整改、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整改等紧密结合,坚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持续推动整改落实。加强建章立制,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健全完善有效防范和纠治政绩观偏差工作机制和常态化开展正确政绩观教育机制,不断完善制度、立好规矩。积极做好开门教育,坚持查摆问题听取群众意见,整改整治接受群众监督,检验成效接受群众评判,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关心的问题,让学习教育成果可感可及。 会议要求,要加强学习教育组织领导,党委对学习教育负总责,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带好头、作表率,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学习教育有序有效开展。要以开展此次学习教育为契机,教育引导分行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弘扬优良工作作风,统筹好学习教育和分行业务工作,做到相互融入、有机结合,切实把学习教育收获转化为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实效。 2026-03-16/tianjin/2026/0316/3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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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26年3月27日,对数字外管平台(企业端)贸易信贷报告模块进行优化升级,升级后企业可实现贸易信贷报告批量修改和贸易信贷报告上传后实时反馈上传结果。 一是新增“贸易信贷报告批量新增”的实时校验功能。企业通过该功能进行批量上传操作,系统将实时反馈文件校验结果,并同步对上传失败的数据及错误原因做出提示。 二是新增贸易信贷报告批量修改功能及实时校验功能。企业可依据模板编辑需修改的贸易信贷报告并上传,系统将实时反馈上传结果,并同步对上传失败的数据及错误原因做出提示。需注意的是,由于一个申报单/报关单可对应多笔贸易信贷报告且可添加多笔明细报告,系统在进行批量修改处理时,将先清空该申报单/报关单下的全部历史贸易信贷报告明细后,再重新录入本次上传的报告数据。因此,企业在批量修改操作时,必须将该申报单/报关单所关联的所有贸易信贷报告明细全部录入在上传文件中。 如企业在使用上述功能时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分局联系。联系电话:23209319(技术支持),23209506(业务支持)。 2026-03-13/tianjin/2026/0313/3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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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表中“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B0207)”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H0210)”,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4点: B02表中“发行主体所属国家/地区(B0207)”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H0210)”,是指该证券直接发行主体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而不是指证券最终风险承担者或母公司所在国家(地区)。 2026-03-11/tianjin/2026/0311/3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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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表中“证券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B0206)”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名称(逐支报送使用)(H0208)”填报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六)项投资境外债务证券的填报方法(B02表、H02表)第3点: B02表中“证券发行主体名称(逐支报送使用)(B0206)”和H02表中“投资工具发行人名称(逐支报送使用)(H0208)”是指发行相关债券的非居民或居民机构的中文名称及当地注册的英文名称。 2026-03-05/tianjin/2026/0305/3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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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个人财产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2026-03-18/tianjin/2026/0318/3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