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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是否可以代垫货物运输、仓储费用?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第七条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2026-01-29/tianjin/2026/0129/2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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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能否使用境内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1.4审核原则第1条及第4条: 境内个人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须持股权激励计划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 2026-01-22/tianjin/2026/0126/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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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30/tianjin/2026/0130/2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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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6-01-30/tianjin/2026/0130/2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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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202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6-01-30/tianjin/2026/0130/2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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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外汇领域法规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目录》)。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2026-02-03/tianjin/2026/0203/2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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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持有境外企业(机构)或投资基金份额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时,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五)项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H02表): 原则上,申报主体持有境外企业(机构)或投资基金份额的表决权比例大于等于10%时,不应纳入B01表统计,而应纳入A01表统计。有关直接投资的定义见直接申报制度及本指引第二部分“(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相关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填报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有关情况。 2026-02-13/tianjin/2026/0211/2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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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报主体A是非居民B的境内子机构,B持有A的股权和表决权比例均为100%。当月,若B将所持有的股权和表决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C,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四)项来华直接投资的填报方法(A02系列报表)第4点: 申报主体A是非居民B的境内子机构,B持有A的股权和表决权比例均为100%。当月,若B将所持有的股权和表决权全部转让给非居民C,则A当月应在A02-2表中填报非居民股东B撤资和非居民股东C增资。 2026-02-09/tianjin/2026/0209/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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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与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如何填报。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中第二部分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第(五)项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的填报方法(B01表、H02表): 国际收支统计中,基金(产品)与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机构主体,基金(产品)被视为基金发行人(发行主体)。境内托管机构在填报H02表时,同样遵循该原则。 2026-02-12/tianjin/2026/0211/2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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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外汇局注销名录?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26-02-06/tianjin/2026/0206/2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