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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6年中国外债流动与国民经济、外汇收入 项目/年度 外债流入(十亿美元) 外债流入比上年增长 外债流出(十亿美元) 外债流出比上年增长(%) 外债净流入(十亿美元) 国内生产总值(十亿元人民币) 外债流出/国内生产总值 外汇收入(十亿美元) 偿债率 2001 25.16 1.0% 31.28 -10.7% -6.12 11027.0 2.3% 299.4 7.5% 2002 60.87 141.9% 69.67 122.7% -8.80 12100.2 4.8% 365.4 7.9% 2003 101.54 66.8% 98.13 40.8% 3.41 13656.5 5.9% 485.0 6.9% 2004 205.97 102.8% 190.24 93.9% 15.73 16071.4 9.8% 655.0 3.2% 2005 281.05 36.5% 271.59 42.8% 9.46 18589.6 12.0% 836.8 3.1% 2006 385.43 37.1% 365.15 34.4% 20.28 21765.7 13.4% 1061.7 2.1% 2007 500.20 29.8% 479.81 31.4% 20.39 26801.9 13.6% 1342.2 2.0% 2008 575.90 15.1% 557.16 16.1% 18.74 31675.2 12.2% 1581.7 1.8% 2009 387.52 -32.7% 390.85 -29.8% -3.33 34562.9 7.7% 1332.9 2.9% 2010 679.25 75.3% 611.93 56.6% 67.32 40890.3 10.1% 1876.8 1.6% 2011 773.31 13.8% 682.51 11.5% 90.80 48412.4 9.1% 2086.6 1.7% 2012 648.12 -16.2% 651.79 -4.5% -3.67 53412.3 7.7% 2248.3 1.6% 2013 1010.92 56.0% 908.07 39.3% 102.85 58801.9 9.6% 2425.0 1.6% 2014 2353.40 n.a. 1695.98 n.a. 657.42 63591.0 16.4% 2545.1 2.6% 2015 1195.73 -49.2% 1590.14 -6.2% -394.41 68905.2 14.4% 2360.2 5.0% 2016 1264.81 5.8% 1240.94 -22.0% 23.87 74412.7 11.1% 2197.9 6.1% 注:1.自1998年起,本表将原使用的“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调整为“国内生产总值”数据,以前年份数据均按《中国统计提要1998》中公布数据进行了调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数据均为国家统计局最新修正数据。计算负债率时将国内生产总值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年平均交易中间价折算为美元。 2.自1998年起,本表中的外汇收入指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以前年份的数据均按此国际规范口径进行了调整,据此计算的偿债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3. 偿债率是指当年外债还本付息额(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额加上短期外债付息额)与当年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的比率。 4. 2001年,我国按照当时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由于调整后的外债数据与2000年及以前年度的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01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5. 2015年,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调整了外债统计口径并对外公布全口径外债数据,将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并按照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和短期外债。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将2014年末外债数据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外债数据,由于全口径外债数据与此前外债数据(原口径为外币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14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同时,由于全口径外债较原来的外币外债增加了人民币外债(余额略低于外币外债余额),因此,2014年和2015年的“偿债率”这一外债风险指标较2013年有所上升,但仍在公认的安全线(20%)以内。 6.2016年,本表中2015年数据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最新修正数据对进行了相应调整。 2017-05-23/dalian/2017/0523/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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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明显好转,请问4月份情况如何? 答:4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延续回稳向好势头。主要表现:一是境内外汇供求更趋平衡。2017年4月份,银行结汇同比增长5%,售汇下降2%,结售汇逆差149亿美元,同比下降37%;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81%,远期售汇签约下降24%,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51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13亿美元。综合上述银行即远期结售汇以及期权等外汇供求因素,4月份境内外汇供求继续处于基本平衡状态,并且总体好于3月份。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较3月份下降。4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153亿美元,环比下降12%。其中,人民币收付款逆差100亿美元,下降11%;外汇收付款逆差54亿美元,下降13%。另外,从7日公布的4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看,已连续3个月上升,4月末比3月末增长204亿美元。 境内主体涉外收支行为总体平稳。第一,市场主体结汇率略有提升、购汇率保持基本稳定。4月份,银行客户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较一季度上升1个百分点;银行客户购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8%,与一季度基本持平。第二,企业跨境融资继续增加。4月末,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外币进口跨境融资余额较3月末增加20亿美元,已连续14个月增长。第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回归理性。2017年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更加平稳,流向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投资占比有所上升。第四,居民个人购汇进一步回落。4月份,居民个人购汇规模同比和环比均有所下降,目前处于近一年半的最低水平。 总体看,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稳中向好的发展势头,经济增长的稳定性不断增强,未来发展潜力依然较大;同时,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效果继续显现,进一步巩固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平稳、均衡发展的基础。 2017-05-18/dalian/2017/0518/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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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6年中国长期与短期外债的结构与增长 项目/年度 外债余额(十亿美元) 中长期外债 短期外债 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 余额(十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占总余额的比例 余额(十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 占总余额的比例 2001 203.30 119.53 n.a. 58.8% 83.77 n.a. 41.2% 39.5% 2002 202.63 115.55 -3.3% 57.0% 87.08 4.0% 43.0% 30.4% 2003 219.36 116.59 0.9% 53.2% 102.77 18.0% 46.8% 25.5% 2004 262.99 124.29 6.6% 47.3% 138.71 35.0% 52.7% 22.7% 2005 296.54 124.90 0.5% 42.1% 171.64 23.7% 57.9% 21.0% 2006 338.59 139.36 11.6% 41.2% 199.23 16.1% 58.8% 18.7% 2007 389.22 153.53 10.2% 39.4% 235.68 18.3% 60.6% 15.4% 2008 390.16 163.88 6.7% 42.0% 226.28 -4.0% 58.0% 11.6% 2009 428.65 169.39 3.4% 39.5% 259.26 14.6% 60.5% 10.8% 2010 548.94 173.24 2.3% 31.6% 375.70 44.9% 68.4% 13.2% 2011 695.00 194.10 12.0% 27.9% 500.90 33.3% 72.1% 15.7% 2012 736.99 196.06 1.0% 26.6% 540.93 8.0% 73.4% 16.3% 2013 863.17 186.54 -4.9% 21.6% 676.63 25.1% 78.4% 17.7% 2014 1779.90 481.70 n.a. 27.1% 1298.20 n.a. 72.9% 33.8% 2015 1382.98 495.57 2.9% 35.8% 887.41 -31.6% 64.2% 26.6% 2016 1420.66 549.76 10.9% 38.7% 870.90 -1.9% 61.3% 28.9% 注:1. 自2001年起,我国按照当时的国际标准对原外债口径进行了调整,并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短期外债(剩余期限)统计,由于调整后的外债数据与2000年及以前年度的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01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2. 2015年,我国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调整了外债统计口径并对外公布全口径外债数据,将人民币外债纳入统计,并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和短期外债。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本表将2014年末外债数据相应调整为全口径外债数据,由于全口径外债数据与此前外债数据(原口径为外币外债数据)不具可比性,故未计算上表中2014年“外债余额比上年增长”项。 3.2016年,本表中2015年数据按照国际收支平衡表最新修正数据对进行了相应调整。 2017-05-24/dalian/2017/0524/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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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银行结汇8308亿元人民币(等值1207亿美元),售汇9334亿元人民币(等值135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026亿元人民币(等值14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847亿元人民币,售汇87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881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62亿元人民币,售汇60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714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365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35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3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6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1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873亿元人民币。 2017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34164亿元人民币(等值4961亿美元),累计售汇38005亿元人民币(等值551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3841亿元人民币(等值55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3250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5640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13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65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36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70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023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91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112亿元人民币。 2017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711亿元人民币(等值2137亿美元),对外付款15766亿元人民币(等值229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055亿元人民币(等值153亿美元)。 2017年1-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61367亿元人民币(等值8912亿美元),对外付款64157亿元人民币(等值931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790亿元人民币(等值405亿美元)。 2017-05-17/dalian/2017/0517/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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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45.31亿元人民币,流出134.0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88.74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47.51亿元人民币,流入211.34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36.17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7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6.58亿美元,流出19.47亿美元,净流出12.89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50.47亿美元,流入30.69亿美元,净流出19.77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7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88.74 流入 45.31 流出 134.04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36.17 流入 211.34 流出 347.51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7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 -12.89 流入 6.58 流出 19.47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 19.77 流入 30.69 流出 50.47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7-05-12/dalian/2017/051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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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境内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单位: 万元人民币 截止时间 累计汇入金额 累计汇出金额 累计净汇入金额 2017.04.30 1146057.26 409860.46 736196.8 2017.03.31 1109039.54 379581.48 729458.06 2017.02.28 1058211.52 327737.1 730474.42 2017.01.31 1031168.61 282535.24 748633.37 2017-05-22/dalian/2017/0522/3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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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 单位: 万元人民币 截止时间 累计汇入金额 累计汇出金额 累计净汇入金额 2017.04.30 19277.83 8183.36 11094.47 2017.03.31 18149.67 7933.15 10216.52 2017.02.28 16487.57 6742.93 9744.64 2017.01.31 15782.75 6395.54 9387.21 2017-05-19/dalian/2017/0519/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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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6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7-04-05/dalian/2017/040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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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2017-08-08/dalian/2017/0808/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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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38号文办理,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其他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12〕125号)的相关规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 3.银行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如何审核? 答:银行为企业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应按照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对该笔贷款的货物贸易出口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4.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可否意愿结汇?是否需要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答:符合《通知》要求、且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的国内外汇贷款,可以由债务人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或者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选择意愿结汇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企业能否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答:为了避免因国内外汇贷款和出口收汇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错配,允许企业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6.企业可否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什么情况下可以购汇偿还?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按照《通知》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如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应由企业通过购汇银行、向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相关手续。 7.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相关主体应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债务人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以外债形式调回境内的,境内借用资金的机构应满足现行外债管理的相关要求,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按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模式的相关要求控制资金调回规模。 境外债务人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外商直接投资(FDI)的管理规定,接受投资的境内机构应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8.《通知》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是否意味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附件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关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相关要求不再有效? 答:29号文关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的规定包括几方面: 一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点(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此项要求仍然有效,即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仍然只能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 二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点(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随着《通知》的发布实施,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以通过外债及股权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但仍不得通过证券投资方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指引》中列举的四类直接或间接股权、债权投资回流限制不再适用。 三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点(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特殊类型交易时需要满足其他特定要求。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点(三)所列特殊类型交易时,仍按照《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点(三)执行。 2017-08-21/dalian/2017/0821/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