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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中心支局,福州各县(市、区)支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配套制度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了《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印发)和《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汇综发[2018]68号印发)。为便于外汇局分支局和企业理解上述制度的内容,普及国际收支申报知识,总局国际收支司定于2018年8月21日举办视频培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讲解上述两项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提示需要关注的申报要点(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视频培训具体日程见附件1)。 二、培训时间 2018年8月21日上午9:00--12:00,请于8:45前入场完毕。 三、培训地点及参加人员 (一)省分局主会场 地点:福州市五四路220号,人民银行附属二楼报告厅。 参加人员:省分局直辖参加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财务人员1名。 (二)各中心支局、支局分会场 地点:自行确定,并通知所辖企业。 参加人员:各支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经办人员;所辖参加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企业财务人员1名。 四、其他 (一)请各支局尽快确定辖内分会场地点,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做好视频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请在主会场参加培训的企业于2018年8月17日前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陈鸿毅报名。 (三)请各中心支局于2018年8月17日前汇总参加视频培训会议的支局人员名单(见附件2),并通过RTX发送至我分局国际收支处陈鸿毅。 (四)请各支局配合做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问卷工作(见附件3),各中心支局汇总所辖企业调查问卷反馈情况,填写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问卷汇总表(见附件4),并于8月23日下班前通过RTX发送至我分局国际收支处陈鸿毅。 联系人及电话:陈鸿毅 88010727 江 帆 88010824 附件1:视频培训日程 附件2:支局参加视频培训会议人员名单 附件3:贸易信贷统计调查问卷 附件4:贸易信贷调查问卷汇总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国际收支处 2018年8月13日 2018-08-14/fujian/2018/0817/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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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践行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安溪县支局走进中国藤铁工艺第一乡——尚卿乡,将外汇政策送进中国特色“淘宝镇”。支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摆放宣传海报、发放外汇宣传材料100多份等多种形式,向个人宣传和解答个人外汇知识、关注名单等方面的问题,提醒村民远离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加深了社会公众对外汇政策的认识与了解,促进外汇环境健康发展。 2018-08-14/fujian/2018/0814/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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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月1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8-08-17/ningbo/2018/0817/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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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资金“脱实向虚”行为,维护健康良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恒丰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1月,恒丰银行温州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46.4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售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400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三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3:天津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3月至4月,天津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汇丰银行北京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842.22万元人民币。 案例5: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招商银行厦门嘉禾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33.19万元人民币。 案例6: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45.4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7: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企业银行(中国)天津西青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2.2万元人民币。 案例8: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建设银行连江支行违规为个人分拆办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9: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索尔维生物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使用作废合同,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27.68万欧元和5.05万美元,无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2.3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烟台平瑞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和虚假合同、发票,对外付汇1706.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5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8月,青岛中霖永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第三方公司提单,对外付汇9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10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山东恒景置业有限公司安排30个境内个人,通过个人年度购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88.7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4.42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非法结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常熟市中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构造虚假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并结汇4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结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以罚款133万元人民币。 案例14:河南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郭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0492.92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3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浙江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800.6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2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赵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金额合计2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9.78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四川籍杜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至9月,杜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利用境外销售终端(POS机)多次刷人民币卡兑换港币现金,金额合计679.11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1.8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福建籍王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王某为实现非法获利目的,通过他人账户收款1129.26万元人民币,私自卖出港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7万元人民币。 案例19:四川籍王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4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产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784.76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苏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41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184.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6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1:江苏籍邱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邱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折349.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60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17/xiamen/2018/0817/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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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7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79亿美元,较6月末上升58亿美元,升幅为0.19%。 7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与上月末基本持平,金融资产价格小幅波动,主要非美元货币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美元汇率和利率“双升”,一些新兴经济体受到较大冲击,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均明显上升。在此背景下,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态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初步成效,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人民币汇率弹性明显增强。 展望未来,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严峻,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主要国家宏观政策出现分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但我国经济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健,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有条件保持总体平稳。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将在波动中保持总体稳定。 2018-08-13/liaoning/2018/0813/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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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二季度及上半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2018年一季度相比,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有何新特点? 答: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据显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储备资产增加。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其中货物贸易顺差增长,服务贸易逆差稳定。2018年二季度,经常账户顺差58亿美元,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04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37亿美元。旅行、运输和知识产权费仍是主要的逆差项目。 二是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继续呈现顺差,跨境资本延续净流入趋势。2018年二季度,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82亿美元,跨境资本延续2017年一季度以来净流入的趋势。 三是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在较高规模。2018年二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299亿美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287亿美元;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586亿美元,仍保持在较高规模。 四是储备资产小幅增长。2018年二季度,我国储备资产因国际收支交易(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因素影响)增加239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增加229亿美元。 总体来看,2018年二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值得指出的是,近几年我国经常账户收支已经进入平衡区间,小幅顺差或者小幅逆差都属于基本平衡。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有望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国际收支仍将保持总体平衡。(完) 2018-08-13/liaoning/2018/08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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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办理的情况是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小孩子尚不会写字如何签名? 答:因未成年子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法律意义上,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活动本身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因此,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办理外汇业务,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提供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本等证明即可办理。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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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指导、辽宁省银行外汇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主办的“强化汇率风险管理、适应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企业培训会在沈阳顺利举行。 2018-08-13/liaoning/2018/0813/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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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额度内汇款给境外女儿,银行要求提供直系亲属证明,但是女儿户口已提交迁出不在本人户口本下,请问额度内留学相关用途必须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吗?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便利额度内汇款不是仅凭身份证即可办理了吗? 答:个人凭身份证件直接办理额度内购付汇的前提是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从问题描述上判断,应该是成年人以留学名义办理购汇汇出业务,从银行展业角度,可对购汇人年龄与购汇用途存在明显不符等情况的业务进一步进行真实性审核。如确为父母购汇汇给境外子女留学使用的,可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此外,一般情况下,从额度实需自用的角度,对子女留学需用汇的,建议直接以子女自身名义购汇汇出,父母可以代办。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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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的宣传氛围,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网络“炒汇”危害性的认识,自8月15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宣传警示活动,利用银川市“三区两县”公交车候车厅宣传平台,制作并张贴“网络炒汇不合法 资金安全无保障”宣传展板,揭示网络“炒汇”骗术,警示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认识网络“炒汇”危害。本次宣传覆盖宁夏银川市“三区两县”主要公交线路、人流量较大的13个候车站台。 2018-08-17/ningxia/2018/0817/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