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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家中资企业,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主要业务是提供国内及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在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时,运输船需在境外港口补充燃料油,因此需向境外支付燃油费。到银行办理相关付汇业务时,银行告知我公司非名录内企业,无法对外付汇。请问我公司能否支付相关费用?我公司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能否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如果可以,如何办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国际收支申报相关规定,运输工具在港口消费货物支出(包括运输工具在境外购买的货物,如燃料等),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因此,你公司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后,可以对外支付燃油费。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证明确有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相关材料。 2019-02-14/shenzhen/2019/0214/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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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的收/付汇额度是否可以进行调整? 答: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 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 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 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 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申请手续。 2019-01-23/tianjin/2019/0124/1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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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俄罗斯联邦远东海关局局长尤里•拉德金表示,2018年俄远东地区和中国间贸易额增长29%。远东地区与中国间的贸易额占该地区对外贸易额44.7%、与日本——21.6%、与韩国——16.7%。俄远东与中国贸易额增长近29%、与日本增长22.2%、与韩国增长4.6%。(资料来源:俄罗斯卫星新闻社) 2019-02-14/heilongjiang/2019/0214/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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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应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字样。 2019-01-22/tianjin/2019/0124/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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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等)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应由谁进行间接申报? 对于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 等)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收付款,由境内托管人代其办理间接申报,申报主体仍为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人应严格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2019-01-21/tianjin/2019/0124/1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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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境内某进出口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销户,由于该账户长时间没有资金进出,银行将账户余额结汇时无法判断余额的资金性质,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由于该公司是进出口公司,其账户外汇资金大部分是货物贸易收入,账户余额结汇计入横栏“110 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性质进行选择。 【注意】银行将外汇账户余额结汇,如果无法区分该笔外汇资金的性质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并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既含有货物贸易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则按照占比大者统计。 案例2:境内A企业与境外B企业签订进口大豆合同,付款方式为A企业先期支付100%的预付货款,但是待B企业发货时,由于汇率变动或原材料价格上涨给B企业造成一定损失,A企业因此给予一定补偿,并购汇支付,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该笔外汇资金用途属于汇率变动或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补偿款,仍是构成进口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计入横栏“310 货物贸易”,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9-01-29/tianjin/2019/0131/1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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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对银行开展的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对境内引入战略投资和企业购买境外房地产理解有偏差,导致结售汇数据统计错误。针对此情况,现精心筛选下面案例,供有关业务人员学习和参考。 案例1:中航油公司在机场的售油款收入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机场售油款属于货物贸易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 纵栏计入“03中资机构”。 案例2:境内A企业与B企业之间有债务纠纷,后法院判决A企业赔偿B企业,但A企业迟迟未依法院判决执行,后法院强行冻结了A企业在某银行的出口货物收汇款,结汇后划给B企业,银行应如何统计? 分析和结论: 法院强制执行的企业冻结款结汇,实际仍为企业资金,结汇应根据企业外汇资金来源统计。该笔冻结款外汇资金来源属于A企业的出口收汇款,计入横栏“110 货物贸易”,纵栏根据A企业性质进行选择。 2019-01-30/tianjin/2019/0131/1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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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办理电子数据核查? 答:B类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如需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给代理方,划转时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代理方收到的相应外汇资金不进入其待核查账户。金融机构为代理方开证或付汇时,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2019-01-30/tianjin/2019/0131/1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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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月1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表 2019-02-14/ningbo/2019/0214/9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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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外币代兑机构名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2019-02-14/ningbo/2019/0214/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