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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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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重庆市分局先后发布《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渝汇发〔2018〕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渝汇综〔2019〕9号),积极助力重庆高水平开放。截至目前,相关试点业务实施得到社会公众广泛认可,涉汇银行、企业反馈积极、正面。 为持续促进自贸区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重庆市分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更好地回应银行、企业用汇诉求。《通知》共计5条,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3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1号楼311室;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投融资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5月22日 2026-05-22/chongqing/2026/0522/3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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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6年4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6年4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期外部环境变化较快,请问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状况如何? 答:近一段时期,地缘政治局势引发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稳健。受外部扰动影响,3月跨境资金出现一定净流出,4月恢复净流入。综合3月和4月情况看,跨境资金月均净流入149亿美元,银行月均净结汇280亿美元,低于去年末和今年初的月度顺差规模。涉外交易保持活跃。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合计1.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5%。外汇市场交易量为3.7万亿美元,继续处于较高水平。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外汇交易更趋理性。今年前4个月,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规模同比增长22%,外汇套保率为33.6%,较2025年提高3.7个百分点。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有助于推动其更加理性地开展外汇交易。4月,企业结汇意愿稳中有降,外汇收入结汇率环比回落,显示市场预期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22/qinghai/2026/0522/20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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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破解辖内企业外汇业务办理难题,推动外汇政策直达快享,上饶市分局正式启动首期“汇心惠民”外汇云课堂线上培训活动,为辖内银企搭建政策学习与业务交流的“云端桥梁”。 本次培训聚焦企业高频业务场景,特邀银行跨境交易资深业务人员授课,帮助市场主体精准把握政策导向。培训同步设置互动答疑环节,上饶市分局现场答疑解惑,并围绕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开展深入研讨。 下一步,上饶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心惠民”品牌建设,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讲与精准服务,以优质外汇服务护航区域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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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30.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5.0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72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5.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6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2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8.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4万亿美元)。 2026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5.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90万亿美元)。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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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会见来访的友邦保险集团主席杜嘉祺爵士(Sir Mark Tucker)。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经济发展机遇、外汇政策支持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6-05-22/qinghai/2026/0522/2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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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目前提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服务的机构网点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 2026-04-10/ningbo/2026/0122/2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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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6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6-05-22/jiangxi/2026/0522/2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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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申请 申请人向天津市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应当保证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向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办)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由政务公开办代为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邮箱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受理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收支处,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2-23209269,电子邮箱:pbc022@163.com,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邮政编码:300040。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政务公开办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由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并加盖“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天津市分局政务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等特殊情况20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审批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天津市分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对于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可参照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2),并邮寄或直接提交政务公开办。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天津市分局更正。天津市分局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天津市分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四、收费标准 天津市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天津市分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天津市分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执 2026-05-22/tianjin/2026/0522/30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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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8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7212亿元,服务贸易逆差4139亿元,初次收入逆差520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68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2821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按美元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84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47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6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7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39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841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6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44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806亿SDR,服务贸易逆差435亿SDR,初次收入逆差5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44亿SDR。(完) 2026年一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初步数)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12821 1841 1344 贷方 2 79791 11480 8386 借方 3 -66969 -9639 -7043 1.A 货物和服务 4 13073 1878 1371 贷方 5 73736 10609 7750 借方 6 -60662 -8731 -6379 1.A.a 货物 7 17212 2474 1806 贷方 8 66690 9595 7010 借方 9 -49478 -7122 -5204 1.A.b 服务 10 -4139 -596 -435 贷方 11 7045 1014 740 借方 12 -11184 -1610 -1176 1.A.b.1 加工服务 13 166 24 17 贷方 14 232 33 24 借方 15 -66 -9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100 14 10 贷方 17 263 38 28 借方 18 -163 -23 -17 1.A.b.3 运输 19 -986 -142 -104 贷方 20 1316 189 138 借方 21 -2302 -332 -242 1.A.b.4 旅行 22 -3293 -473 -346 贷方 23 1054 152 111 借方 24 -4347 -625 -457 1.A.b.5 建设 25 161 23 17 贷方 26 310 45 33 借方 27 -149 -21 -16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254 -37 -27 贷方 29 16 2 2 借方 30 -271 -39 -29 1.A.b.7 金融服务 31 -9 -1 -1 贷方 32 96 14 10 借方 33 -106 -15 -11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69 -82 -60 贷方 35 202 29 21 借方 36 -771 -111 -81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417 60 44 贷方 38 1225 176 129 借方 39 -808 -116 -85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184 26 19 贷方 41 2244 323 236 借方 42 -2060 -297 -217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0 -3 -2 贷方 44 59 8 6 借方 45 -79 -11 -8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35 -5 -4 贷方 47 28 4 3 借方 48 -63 -9 -7 1.B 初次收入 49 -520 -75 -55 贷方 50 5346 769 562 借方 51 -5866 -844 -617 1.C 二次收入 52 268 39 28 贷方 53 709 102 75 借方 54 -441 -64 -46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12821 -1841 -1344 2.1 资本账户 56 -3 0 0 贷方 57 3 0 0 借方 58 -5 -1 -1 2.2 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9 -12819 -1841 -1343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60 -9474 -1361 -994 其中:2.2.1.1 直接投资 61 -703 -101 -74 2.2.1.1.1直接投资资产 62 -3079 -444 -324 2.2.1.1.1.1 股权 63 -2536 -365 -266 2.2.1.1.1.2 关联企业债务 64 -544 -79 -58 2.2.1.1.2直接投资负债 65 2377 343 250 2.2.1.1.2.1 股权 66 2649 382 279 2.2.1.1.2.2 关联企业债务 67 -273 -39 -29 2.2.2 储备资产 68 -3345 -479 -349 2.2.2.1 货币黄金 69 0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70 33 5 4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71 19 3 2 2.2.2.4 外汇储备 72 -3397 -487 -354 2.2.2.5 其他储备 73 0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4 / / /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平均汇率折算得到。 4.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 5.初步统计,2026年一季度,我国直接投资负债中资本金新增207亿美元(折约1439亿元人民币)。 6.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26-05-22/jilin/2026/0522/2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