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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8月29日) 2025-08-29/safe/2025/0829/26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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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持续优化外汇服务效能,近日,巴南分局相关负责人、外汇管理工作人员赴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走访调研。 巴南分局一行实地参观企业展厅、生产车间,详细了解企业主营产品及生产经营状况。座谈会上,企业财务负责人及海外业务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企业的出口模式、海外设厂情况及外部冲击影响。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巴南分局针对性为企业介绍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跨境资金池等相关外汇政策,为企业对外投资提供金融服务支持。 下一步,巴南分局将持续关注企业需求,针对性“送政策上门”,支持辖区企业稳步开拓海外市场,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8-29/chongqing/2025/0829/3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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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715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751亿元,服务贸易逆差3345亿元,初次收入逆差2978亿元,二次收入顺差28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715亿元,其中来华直接投资保持净流入。 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589亿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2798亿元,服务贸易逆差7604亿元,初次收入逆差4089亿元,二次收入顺差485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981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5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1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46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414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40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1351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0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56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05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69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6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758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二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96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61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343亿SDR,初次收入逆差305亿SDR,二次收入顺差29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逆差996亿SDR。 按SDR计值,2025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257亿SDR,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425亿SDR,服务贸易逆差796亿SDR,初次收入逆差423亿SDR,二次收入顺差5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含二季度净误差与遗漏)逆差2065亿SDR。 2025-08-29/ningbo/2025/0829/2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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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1874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094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65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2375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593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55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407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金融账户逆差1406亿美元。 按SDR计值,2025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260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068亿SDR。 2025-08-29/ningbo/2025/0829/2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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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在“浙”里|“之江易汇”小程序上线啦 2025-08-29/ningbo/2025/0829/2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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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留存备查。 二、各银行应针对《通知》内容及时开展内部业务培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协助相关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内容。 三、各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的账户结构尽快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建设工作。同时,将《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于《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我管理部备案。 四、各银行应按《通知》要求做好数据报送、资金监测和额度管理工作。主办企业在取得备案通知书一年内未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的,银行应及时关闭主办企业据此开立的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我管理部。 五、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15〕231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管理部反馈。 联系电话:010-68559774、68559977 电子邮箱:whsd@bj.pbc.gov.cn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9年3月26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2019-03-28/beijing/2019/0328/10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