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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自2025年4月21日起,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现公示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监测核查、分类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一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区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形,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经常项目监测核查、分类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一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5厘米,宽3.5厘米,不刊五角星,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区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形,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曲市分局 2025年4月21日 2025-04-21/xizang/2025/0421/1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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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业务办理,提升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度,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推进携带证电子化办理的指导意见》,保障携带证电子化政策平稳有序落地,3月30日-31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赴中行、农行两家分行,调研外汇携带证电子化工作推进情况。 坚持深入一线,采取“一对一”方式,开展携带证电子化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现场解答银行政策推进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同时,查看各银行端携带证模块系统设置、网络连通、系统权限分配等前置工作推进情况。 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统筹,指定专人,细化流程,不折不扣落实好外汇携带证电子化政策。二是通过外汇局信息门户网站下载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最新的用户手册,做到人手一册。三是继续做好所辖各网点业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四是做好政策转接期间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五是指定专人,建立“汇银一对一”联系机制,确保政策落实中有关问题有效解决。 2025-04-02/xizang/2025/0402/1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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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合规用汇。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举办“外汇服务为大家 越是合规越便利”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围绕“政策直达 服务惠民”宗旨,通过两大板块开展立体化宣传。一方面,以场景化方式详解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使用规范,覆盖留学、旅游、就业等场景。针对学生及其家长,重点普及留学购汇流程与防诈骗知识。另一方面,通过“以案说法”形式强调合规用汇和风险防控的重要性。除剖析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虚假贸易融资等典型案例外,同步公示《个人外汇业务“六不准”行为清单》,并公布跨境赌博资金链举报通道及奖励办法。 本次活动累计发放宣传折页80余份,惠及群众120余人,普及了外汇合规理念,推动了昌都群众对外汇便利化的进一步了解。外汇局昌都市分局将持续深化宣传教育,切实构建“越合规、越便利”的外汇营商环境。 2025-04-01/xizang/2025/0401/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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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例行工作安排,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公告》),对具有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已过适用期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通知》共废止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公告》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法规清理,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透明度,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 2025-04-01/xizang/2025/0401/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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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3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407亿美元,较2月末上升134亿美元,升幅为0.42%。 2025年3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数据、财政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一揽子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继续发力显效,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5-04-08/xizang/2025/0408/1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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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5-04-01/xizang/2025/0401/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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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全辖)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5-03-28/xizang/2025/0328/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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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执法证信息汇总表(2025年4月15日更新) 2025-04-16/xizang/2025/0416/1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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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5-03-31/xizang/2025/0331/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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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704亿元,同比增长6%。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277亿元,进口15243亿元,顺差603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393亿元,进口3791亿元,逆差139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51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26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05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00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5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299亿美元,进口2653亿美元,顺差64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5年3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635 646 贷方 23669 3299 借方 -19034 -2653 1.货物贸易差额 6034 841 贷方 21277 2966 借方 -15243 -2125 2.服务贸易差额 -1398 -195 贷方 2393 334 借方 -3791 -528 2.1加工服务差额 65 9 贷方 73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1 4 贷方 80 11 借方 -49 -7 2.3运输差额 -315 -44 贷方 655 91 借方 -970 -135 2.4旅行差额 -1153 -161 贷方 299 42 借方 -1452 -202 2.5建设差额 55 8 贷方 97 14 借方 -42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29 -32 贷方 18 3 借方 -248 -35 2.7金融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32 5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5 -40 贷方 37 5 借方 -322 -4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95 27 贷方 447 62 借方 -253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46 34 贷方 625 87 借方 -380 -5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1 贷方 18 2 借方 -28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9 1 借方 -18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5-04-27/xizang/2025/0427/1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