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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按照安排部署,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吉隆县、吉隆口岸开展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作为推动日喀则地区经济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金钥匙”,着力在科学选题、精准破题、全力解题上下功夫,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明确调研方向和调研课题,协调解决辖区金融业急难愁盼问题,在调研中党员领导干部扑下身子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积极宣传党的金融政策,切实推动主题教育学习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坚持高位部署 系统谋划科学“选题”。系统的谋划,科学的选题,是调研取得成效的保障。调研组立足领导班子职责分工,紧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破难题、促发展”要求,选定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领域中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农牧民金融支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难点等5个方面调研主题,研究制定专项调研方案,着力提高调查研究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高质量调查研究探寻破解难题,促推日喀则县域金融政策落地落实和人民币结算走向国际化。 坚持真调实研 深入基层精准“破题”。深入一线听真声音、挖真问题、才能找到真“药方”。调研组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全面开启“沉浸式”调研模式,班子成员带头领题,深入距离公里的吉隆县金融机构,海关、口岸管委会,走村入户到边民、农牧民家中,通过实地调查、座谈讨论、查阅资料、专项检查、研学交流等方式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研究,将调研成果转化为立行立改的实际举措、推动工作的理念思路、切实可行的制度机制。围绕重点问题,形成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政策在农牧区的落实落地情况2个调研题目;坚持为民服务和问题导向,实地走访银行企业商户5家,问卷调查金融机构2家,建立现场走访和意见征集清单。 坚持问题导向 集合众智全力“解题”。面对面发动金融机构和群众的力量,群策群力是攻克金融机构发展“难点”的关键。在调查研究中,调研组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制约农牧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中金融支持政策落实“中梗阻”、农牧民群众、企业的“急难愁盼”等问题,采取重点任务清单式管理,推行“调研一个专题、解决一类问题、推动一域工作、建立一套机制”的工作模式,建立征集走访、问题任务、成果转化3张清单。在调研期间,主动靠前帮助区内企业解决收付汇、跨境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与农业银行吉隆口岸支行现场协调解决某经贸公司受尼泊尔金融政策影响企业面临收汇周期长的实际困难,得到了基层金融、企业、边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2023-11-07/xizang/2023/1107/1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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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落实“深、实、细、准、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樟木口岸党支部以口岸恢复双向货通客通功能、推广外币代兑服务与畅通口岸外贸结算渠道相结合,联合辖内外汇业务办理银行,开展现场座谈、走访调研,持续推动“四下基层”,精准式服务,着力解决边贸结算、出入境游客跨境支付和外币兑换中遇到的问题,以实际行动推动主题教育见行见效。 调研组与商业银行座谈 调研组召开外汇业务办理银行座谈会,听取中行樟木支行负责人汇报推动外币代兑业务前期信息数据收集情况,银行结合自身履职现状与外币代兑机构管理规定,提出推动外币代兑业务中存在的难点、存在的问题,调研组进一步从具体执行层面掌握边境贸易结算、出入境游客跨境支付和外币兑换中遇到的问题。 调研组与意向承接外币代兑服务机构负责人具体了解相关事宜 调研组实地走访樟木口岸临时边民互市贸易市场、意向承接外币代兑机构、聂拉木希投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具体了解樟木口岸临时边民互市贸易、一般进出口贸易外汇结算渠道、进出口货物车辆限制、结算币种与结算汇率等情况。与意向承接外币代兑机构负责人传达了承接外币代兑服务具体管理规定;与聂拉木希投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座谈,了解游客外币现钞兑换需求,收集外币兑换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与诉求,充分掌握樟木口岸外币市场形势,关键性和细节性问题。 樟木口岸临时边民互市贸易市场尼泊尔边民现场采购场景 下一步,党支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外汇管理服务辖区涉外经济发展、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等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主题教育成果转化,梳理调研情况,以理论指导实际转化为成效,推动外币代兑服务工作在樟木口岸加快落地,优化外币兑换服务,促进口岸边贸结算渠道更畅通,投资便利化水平再提升,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服务实体经济与人民群众,提升入境人员支付服务水平。 2023-12-04/xizang/2023/1204/1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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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林芝市分局组织召开2023年第5次局务会,深入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审议通过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报告,总结2023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江晓红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裴文军副局长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金融问题的重要创新成果,为新时代新征程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外汇管理岗位干部职工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把握外汇领域“防风 险”和“促便利”的关系,真正做到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推动辖区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会议指出,2023年以来,林芝市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各项工作要求,深入践行“金融为民”宗旨,务实推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积极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切实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有力支持林芝改革开放先行区建设。 会议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以高质量党建引领辖区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聚力提升调查研究质效;三是着力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2023-11-22/xizang/2023/1122/12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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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升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资本项目业务数字化服务,推动银行通过“网上办”“远程办”方式为机构、个人等主体便捷高效办理资本项目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的方式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二是拓展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办理类型,将银行在线下有权限直接办理的资本项目下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服务范围。三是明确银行办理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形式和条件要求、业务审核及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送规则等。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加强优质金融服务,持续提升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更好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11-20/xizang/2023/1121/1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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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笔业务是本公司注册以来第一笔出口尼泊尔的订单,感谢!银行工作人员对我公司的跨境金融服务提供“跟单式”全流程指导,2天内便捷安全收回货款。” 办理该笔业务的西藏吉隆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对尼电动车出口业务,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得知该公司对尼泊尔出口电动汽车,但对贸易外汇收支政策缺乏了解,收汇面临困难。第一时间督促指导中国银行吉隆口岸支行,指定专人,加大外汇业务政策宣传的同时,采取“跟单式”方式从名录登记,外汇结算账户开立,外汇收入申报等业务进行全流程指导,成功为该企业办结出口尼泊尔电动汽车28560.00美元收汇业务。此笔业务的办理,实现了日喀则市所辖外汇银行网点跨境外汇服务的全覆盖,进一步强化对外向型经济主体的服务意识。 下一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继续着眼于服务实体 经济发展,坚持外汇为民理念,落实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加大指导金融机构外汇服务能力建设,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便利化的跨境外汇金融服务,以高效的外汇金融服务全力支持日喀则市打造面向南亚副中心城市建设。 2023-11-14/xizang/2023/1124/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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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外汇服务需求,更好地为企业纾困解难,破解难题,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主动出击“走出办公室”,深入西藏昆氏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 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金8480万元,是一家致力于研究与开发传统藏香及以藏香文化为主,整合民族特色文化的产业公司。旗下的帝师饮料厂研发藏香原材料芫根,开发饮料,通过建立销售平台抖音直播带货、微博、微信公众号等46个宣传平台大力推广,实现1.8亿人次的收看。帝师饮料厂今年在日喀则海关已注册备案出口食品。 日喀则市分局调研组认真听取企业资金投入、建设规模、生产销售等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谈。调研组现场对企业负责人“一对一”重点讲解外汇交易便利化等金融惠企政策,解答各类疑问,助力企业“走出去”。 2023-10-26/xizang/2023/1030/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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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10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12亿美元,较9月末下降138亿美元,降幅为0.44%。 2023年10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保持恢复向好态势,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1-07/xizang/2023/1107/1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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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xizang/2023/1130/1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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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7-26/xizang/2024/0726/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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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秉承“外汇为民”服务理念,聚焦涉外企业“极难愁盼”问题,优服务、促便利,助力涉外经营主体用好用足外汇政策,着力推进山南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6月末,山南市涉外收支总额2853.11万美元,同比增长76.98倍;银行代客结售汇总额1059万美元,同比增长24.07倍。 促服务,提升重点涉外企业跟踪服务。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深入开展“外汇为民”主题活动,针对山南市经常、资本项下业务发生较多的企业,配备“一对一”外汇业务顾问,安排专人对接三川能源集团等重点企业,了解涉外经营主体在外汇业务办理面临的困难和诉求,本着“越合规、越便利”的政策导向,对企业关心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回应和建议。 促便利,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外汇局山南市分局推动高频主体、高频业务网上办,向涉外经营主体提供网上业务办理的政策宣介、流程指导等服务,切实增强涉外经营主体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的意愿。首次通过线上方式为西藏江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外债签约登记,通过“政务服务网”全程电子化受理登记许可事项;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为西藏东方企慧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登记,变更资料采取先预审再邮寄的方式,助力异地企业减少“脚底成本”。 促联动,提升跨部门宣传服务质效。外汇局山南市分局与市商务局对接了解边境贸易、外贸企业、商务奖补资金运用以及企业培育情况,与市旅发委、市旅投公司对接推进外币代兑点建设。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系列活动,强化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与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反洗钱部门联合开展“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制作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短视频,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份,接受现场咨询20余人次。 2024-08-01/xizang/2024/0801/1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