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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藏东高原外汇安全防线,在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紧扣“统筹发展和安全 护航‘十五五’新征程”主题,在昌都市解放广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外汇领域普法与国家安全教育深度融合。 活动现场,昌都市分局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横幅、发放藏汉双语宣传折页、设立咨询台等形式,面向过往群众开展普法教育。一方面,重点宣讲《国家安全法》《外汇管理条例》核心要求,讲透国家安全与金融安全、外汇安全的内在联系,结合典型案例深入揭露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虚假留学购汇等涉汇违法犯罪的隐蔽手段和严重危害,引导群众树立安全用汇、合规用汇的理念;另一方面,大力宣传个人外汇便利化政策,聚焦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旅游、留学等场景购付汇政策,耐心细致讲解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等相关内容,以及业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和资料要求,助力提升外汇服务的知晓度和可及性。 为贴合辖区民族地区特点,工作人员全程采用藏汉双语开展互动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答外汇兑换、跨境支付、风险防范等热点问题,引导群众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非法外汇交易。此次活动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4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的外汇风险识别能力和国家安全意识。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昌都市分局将持续推动外汇普法与国家安全教育,进一步拓展宣传阵地,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切实守护好藏东地区经济金融安全,为昌都市高质量发展贡献外汇力量。 2026-04-16/xizang/2026/0416/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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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长寿分局局领导带队赴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企业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变电气”)开展实地走访调研。 长寿分局一行首先参观了企业展厅,通过图文展板、产品实物与现场讲解,系统了解了望变电气作为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链主”的发展历程、产业布局、科技创新成果,以及在变压器和硅钢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在座谈会上,企业财务总监详细介绍了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进出口业务规模及未来海外发展规划。结合企业实际,长寿分局重点宣讲了近期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企业汇率避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长寿分局强调,外汇管理部门将持续致力于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便利、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引导企业进一步牢固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主动将汇率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整体财务战略,运用各类外汇便利化政策与金融工具,切实增强跨境业务的韧性,更好融入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在全球市场中实现稳健经营与长远发展。 此次走访是长寿分局着手打造“汇在您身边”党建与业务融合品牌的具体实践。长寿分局将继续秉持“金融为民”理念,锚定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国家重大战略,兼顾区、县一体化发展,建立常态化助企机制,以“政策宣介”和“精准服务”双轮驱动,联动金融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靠前、对接需求,确保外汇改革试点政策直达实体,切实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为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动能,为服务国家战略落地贡献力量。 2026-02-13/chongqing/2026/0213/3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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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规定,自2024年2月起,江苏省内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试点业务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优化外债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政策,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27日前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并随函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16日 2026-04-16/jiangsu/2026/0416/1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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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青岛市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青汇发〔2022〕29号文印发)备案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业务试点的银行,如拟参与《实施细则》内规定的便利化业务,应在《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备案。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外汇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26年4月14日 2026-04-16/qingdao/2026/0416/2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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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分局何冬莉副局长带队,联合中国银行来宾市分行到来宾关键金属企业广西双利铝业有限公司开展调研,重点了解再生铝行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进行外汇业务答疑,宣传推广涉外业务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现场指导企业运用“汇小二”智能体,并为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汇率避险方案,精准助力关键金属行业企业稳预期、防风险。下一步,来宾市分局将继续主动靠前服务,走访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切实做好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推广与业务指导,推动辖区重点行业涉外业务稳健发展。 2026-04-10/guangxi/2026/0410/3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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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外汇局松原市分局赴辖内农副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扶余市源丰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研,重点向企业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全面解读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政策,详细解答企业在业务办理中的实际问题。 下一步,松原市分局将持续加大政策宣导力度,坚持“一企一策”,做好跨境金融服务支持,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0/jilin/2026/0410/2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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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2025年我国外债情况? 答:2025年,我国外债形势总体平稳。一是外债规模稳中有降。截至2025年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3288亿美元,较2024年末下降155亿美元,降幅0.7%。二是外债币种结构有所优化,期限结构基本稳定。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5.5%,较2024年末上升1.4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3.5%,较2024年末下降0.6个百分点。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25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1.9%,债务率(外债余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56.3%,偿债率(外债还本付息额与贸易出口收入之比)为6.2%,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39.2%。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分别为20%、100%、20%、100%)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2026-04-16/hebei/2026/0416/2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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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4-10/heilongjiang/2026/0410/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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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黑龙江省分局积极践行“外汇为民”理念,持续深化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推广,聚焦县域外贸企业融资需求,持续下沉外汇服务资源,打通县域跨境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龙江涉外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 机制创新,普惠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力度不断加大。黑龙江省分局将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普惠推广作为提升县域金融服务管理质效的有力抓手,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服务推广长效机制。锚定支持县域企业融资便利、提升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三项目标,建立“县域企业需求清单”“银行服务资源清单”“汇率风险敞口清单”三项清单,稳步建成外汇管理部门主导,政府及信保公司多部门配合、银行配套支持的跨境金融综合服务体系,为扩大平台惠企实效提供坚实保障。 宣传焕新,推动科技创新与振兴发展不断融合。黑龙江省分局积极构建“线上+线下”“普适宣传+精准辅导”的宣传体系,便利县域企业熟悉平台各应用场景的功能。指导绥化市分局在云闪付APP创设“央行E服务”模块,实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入口一键直达。全省各地线下布设银行网点、外汇服务站等30余处宣传阵地,提供政策介绍、功能讲解等综合金融服务。累计开展“政汇银企”对接、培训宣导、一对一操作辅导活动近两百场次,覆盖银企千余家。发布外汇政策解读、业务操作指南宣传折页,点对点精准发力,面对面细化精讲,手把手指导操作,县域主体平台认知度和使用率有效提升。 场景上新,资金融通与结算便利不断深化。黑龙江省分局持续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在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省内已上线“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出口信保保单融资”“银企融资对接”“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等多个应用场景,支持银行用好用活企业跨境信用信息,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普及推广外汇衍生品线上签约交易,保障企业稳定经营预期。2025年,省内企业通过平台获得融资同比增长6.1倍,其中县域企业获得融资占64.5%。各级银行通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新场景为企业办理的衍生品业务中县域企业占比达50.7%。 2026-04-14/heilongjiang/2026/0414/2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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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县域外汇银行直联点业务开展情况,落实外汇管理服务下沉要求,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4月14日,天水市分局副局长严瑞带队赴辖区重点直联点中国银行秦安支行开展专题督导调研。 在业务督导座谈会上,调研组重点听取了秦安中行关于县域外汇业务开展情况的汇报,围绕政策宣传、系统对接、人员培训、客户储备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逐一分析解答直联点经办人员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副局长严瑞强调,县域直联点是外汇政策直达县域经营主体的“前哨阵地”,是延伸外汇服务链条、优化县域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要切实发挥“汇企直联+银行直联”服务优势,为县域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外汇服务。要求直联点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主动对接企业需求、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和服务精准度,加快外汇对公结算业务在县域落地。 调研组还走访了当地部分涉外企业,与企业负责人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企业跨境结算、汇率避险等实际需求,现场解读外汇便利化政策,“一对一”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助力企业规避外汇风险、提升经营效益。 天水市分局将以此次调研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县域外汇管理服务机制,持续强化对外汇银行直联点的业务指导,切实推动外汇惠企惠民政策的精准传达,全面助力县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15/gansu/2026/0415/2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