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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涉外数据质量和透明度,充分体现人民币国际化成果,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公布了我国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数据,相应调整了我国外债数据口径,公布了包含人民币外债在内的全口径外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SDDS是什么? 答:SDDS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各国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公布的国际标准,英文全称Special Data Dissemination Standard,简称SDDS。 为提高成员国宏观经济统计数据透明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了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和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两套数据公布标准。二者总体框架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操作上,SDDS对数据覆盖范围、公布频率、公布时效、数据质量、公众可得性等方面要求更高。采纳SDDS的国家需遵照标准的要求,公布实体经济、财政、金融、对外和社会人口等五个部门的数据。 目前,已有73个经济体采纳SDDS,其中包括所有发达经济体,以及俄罗斯、印度、巴西、南非等主要新兴市场国家。我国此前一直按GDDS对外公布宏观经济数据。 二、我国为何要采纳SDDS? 答: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提高数据质量、弥补数据缺口、增强数据可比性和提高数据透明度成为共识。我国积极响应与国际通行数据标准接轨的倡议,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正式宣布,中国将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经过一系列技术准备工作,目前按SDDS标准公布数据的条件已经成熟。 采纳SDDS,符合我国进一步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推进统计方法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宏观经济家底,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防范与化解经济风险;有利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合作,提升国际社会和公众对国内经济的信心。 三、外汇储备按照SDDS进行数据发布具体有哪些内容? 答:外汇储备按照SDDS进行的数据发布,包括“官方储备资产”和“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两部分。“官方储备资产”包括了外汇储备、基金组织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SDR)、黄金、其他储备资产等五个项目,其中“外汇储备”这一项目对应我们过去公布的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包括官方储备资产和其他外币资产、外币资产预定短期流出净额、外币资产或有短期流出净额、备忘录等四个表格。 在发布频率上,两部分数据均按月发布,其中“官方储备资产”一般不晚于每月初第7日发布上月数据,“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一般于每月底发布上月数据。由于本次是首次发布,我们同时发布了两部分数据,便于大家对照,以后将会分别按照相应的时间要求进行发布。 在统计方法上,完全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一标准开展相关数据统计。 四、对比过去公布的国家外汇储备规模,这次公布的数据有哪些要点?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这次公布的外汇储备与过去公布的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口径完全一致。过去我们公布的国家外汇储备规模已经是按照SDDS的相关方法与标准进行统计的。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为3.69万亿美元。 (2)新增公布了其他外币资产。截至2015年6月底,央行其他外币资产为2329亿美元。 (3)调增了黄金储备规模。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黄金储备规模为5332万盎司(折合1658吨)。 五、根据本次公布的黄金储备数据,我国黄金储备较2009年4月底以来的规模增加了604吨。我国为什么要增持黄金储备? 答:黄金储备一直是各国国际储备多元化构成的一个重要内容,大多数央行的国际储备中都有黄金,我国也是这样。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资产,具有金融和商品的多重属性,与其他资产一起,有助于调节和优化国际储备组合的整体风险收益特性。我们从长期和战略的角度出发,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国际储备组合配置,保障国际储备资产的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六、近年来,国际黄金价格波动性较大,我国此轮增持的黄金储备是在什么时候从什么渠道增持的?未来是否会继续增持? 答:与其他商品和金融资产的价格一样,国际黄金价格也有涨有落。过去几年,黄金价格在持续攀升到历史高点后,逐步回落。我们基于对黄金的资产价值评估和价格变化分析,在不对市场造成冲击和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国内外多种渠道,逐步积累了这部分黄金储备。增持渠道主要包括国内杂金提纯、生产收贮、国内外市场交易等方式。 黄金具有特殊的风险收益特性,在特定时期是不错的投资品种。但黄金市场的容量与我国外汇储备规模相比较小,如果外汇储备短时间大量购金,易对市场造成影响。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黄金生产国,也是黄金消费大国, “藏金于民”的情况一直在发生。未来需继续统筹考虑我国民间投资需求与国际储备资产配置需要,灵活操作。 七、按SDDS公布数据后,外汇局是否有进一步扩大外汇储备信息透明度的考虑? 答:近年来,外汇储备信息透明度不断提高。我们通过外汇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专家座谈会等各种形式,以及外汇局的“年报”、“国际收支报告”等方式不断对外发布外汇储备相关信息。外汇储备信息披露完成从GDDS到SDDS升级,也是我们按照国际标准进一步提升外汇储备信息透明度的新举措。 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规范,综合考虑外汇储备资产安全和经营操作的需要,进一步做好提高外汇储备信息透明度的相关工作。 八、此次外债口径调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2003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未包括人民币对外负债,在口径上较国际标准范围偏窄。近年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迅猛发展,人民币外债规模不断增加,为更全面反映我国外债总体规模,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已经按照SDDS对我国外债进行分类和统计,并在公布国际投资头寸表(IIP)时公布了全口径外债总量数据。为全面采纳SDDS,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季对外公布我国全口径外债数据,以便于社会各界更全面了解我国详细的外债情况。将人民币外债纳入总体外债统计,仅是外债统计方法上的调整,不会增加实际的对外债务偿付金额。因此,外债数据口径的调整不会引起我国外债偿还责任的变化。 经过上述调整,我国对外公布的外债数据口径将进一步完善,实现了与最新国际标准的接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外债的数据标准和国际可比性。 九、全口径外债余额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截至201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02768亿元人民币(等值1673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外债统计口径调整引起的。其中,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人民币外债余额为49424亿元人民币(等值8047亿美元),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48.1%。若按调整前口径(外币外债)计算,我国外债余额较2014年末减少3%。 十、我国人民币外债在全口径外债中的占比接近一半,对此怎么看待? 答:目前,中国已是高度开放的经济大国,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自2009年7月人民币国际化启动以来,人民币跨境结算规模持续高速增长,结算额从2009年的36亿人民币扩大到2014年的近10万亿元人民币。人民币跨境收付占我国本外币跨境收付的比例逐年攀升,从2010年的1.7%提高至2014年的23.6%,2015年1-5月上升至27.7%,人民币已成为中国第二大跨境收付货币。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统计,2015年5月,人民币稳居全球第5大支付货币,较2012年初排名提高14位;市场占有率达到2.18%,是2012年初的8.7倍;同时,人民币稳居第2大贸易融资货币。 从2015年3月末我国人民币外债的构成来看,主要是非居民存款和贸易融资类人民币外债,两者合计占比近60%。其中非居民存款主要是境外机构持有的人民币存放于我国境内银行产生的外债,这部分存款虽然在统计上属于外债范畴,但与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直接借用的狭义外债有较大区别,说明非居民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较强,有利于更好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而贸易融资类人民币外债基于进出口贸易背景,主要是境内金融机构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的融资产品而产生的对外负债,这部分外债实质上是伴随我国跨境贸易中人民币结算占比增加而自然产生的。 人民币国际使用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扩大,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注入了新活力,境外主体持有人民币资产的需求明显上升,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这既是对中国经济发展信心的体现,也是对中国改革开放成效的肯定,实质上反映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加快发展。今后,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逐步落实等,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以非居民持有人民币资产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民币外债仍然会继续增长。 十一、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有什么不同? 答: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在计价货币与偿付货币上存在本质区别,在面临汇率剧烈波动及在对外偿付债务时对一国外汇储备造成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从而对本国经济运行和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也有较大区别。具体地说,外币外债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发生危机时可能加重债务人的偿债负担;而人民币外债不存在货币错配风险和汇率风险等,特别是没有外汇偿付风险,并不直接消耗外汇储备。 从国际上看,由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货币国际化程度高并已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其本币外债占比普遍较高,如美国和德国2014年末本币外债占外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3%和72%;对货币国际化程度低的其他经济体而言,其外债则以外币外债为主,本币外债占比一般较低。相比之下,我国本币外债占比(48.1%)低于欧美发达经济体,但高于主要亚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因此,对债务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国而言,相比于外币外债,本币外债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小,面临的外部不确定性较低,风险较小。(见表1) 十二、外债的总体风险如何?我国短期外债占比较高,是否存在结构性风险? 答: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发展融资2012》和《外债数据小手册2012》,2010年中等收入国家的平均债务率、负债率、偿债率、外汇储备与短期外债的比例分比为69%、21%、10%和137%,而我国2014年的数据分别为35%、8.6%、1.9%和562%(见表2),说明用上述指标衡量的我国外债可持续水平较高,总体风险不大。 按照债务期限划分,2015年3月末我国短期外债占比超过70%,但这部分1年期以下的债务中,一半以上是与贸易有关的信贷。由于我国一直以来是对外贸易大国,因此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如: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融资性债务占比也较高。但在我国的短期外债中,这部分外债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偿付风险有限。另外,我国短期外债与对外贸易和外汇储备相比规模不大,短期外债风险可控。 表1 部分SDDS国家/地区2014年12月末外债总额头寸:外币与本币债务 金额单位:亿美元 国家 外币债务 本币债务 外债总额 余额 占比 余额 占比 阿根廷 1440 96% 64 4% 1504 保加利亚 477 97% 15 3% 492 哥伦比亚 956 94% 56 6% 1012 克罗地亚 528 93% 39 7% 567 格鲁吉亚 126 94% 9 6% 134 德国 15765 28% 40147 72% 55912 匈牙利 1396 77% 423 23% 1819 印度 3398 74% 1221 26% 4619 哈萨克斯坦 1372 97% 44 3% 1416 韩国 2973 70% 1282 30% 4254 摩尔多瓦 2778 66% 1439 34% 4217 菲律宾 752 97% 24 3% 777 罗马尼亚 1015 89% 130 11% 1145 俄罗斯 4911 82% 1061 18% 5973 南非 675 46% 776 54% 1451 泰国 997 71% 410 29% 1407 土耳其 3740 93% 284 7% 4024 乌克兰 1242 98% 21 2% 1263 美国 10493 7% 141879 93% 152372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季度外债数据库。 表2 2014年末中国主要外债风险指标 外债口径调整前(外币外债) 负债率(外债余额/GDP) 8.64% 债务率(外债余额/外汇收入) 35.19% 偿债率(外债偿还/外汇收入) 1.91% 外汇储备与短期外债的比例 562.4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07-21/jiangxi/2015/072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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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2172亿元,支出9691亿元,顺差248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049亿元,支出7451亿元,顺差359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23亿元,支出2240亿元,逆差1117亿元。 2015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56329亿元,支出48306亿元,顺差8024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991亿美元,支出1585亿美元,顺差40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07亿美元,支出1219亿美元,顺差588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4亿美元,支出366亿美元,逆差183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5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9189亿美元,支出7879亿美元,顺差1310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5 2015.1-5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481 8,024 12,172 56,329 -9,691 -48,306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598 12728 11049 50749 -7451 -38022 2.服务贸易差额 -1117 -4704 贷方 1123 5580 借方 -2240 -10284 2.1加工服务差额 94 498 贷方 96 502 借方 -1 -4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0 61 贷方 36 90 借方 -6 -29 2.3运输差额 -234 -1106 贷方 186 995 借方 -420 -2101 2.4旅行差额 -993 -4443 贷方 306 1314 借方 -1299 -5757 2.5建设差额 24 154 贷方 76 409 借方 -53 -25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3 -75 贷方 13 98 借方 -35 -173 2.7金融服务差额 1 -5 贷方 10 55 借方 -8 -60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494 贷方 3 36 借方 -122 -5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34 287 贷方 109 563 借方 -75 -27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90 496 贷方 280 1480 借方 -191 -98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5 -24 贷方 3 19 借方 -7 -4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8 -46 贷方 5 24 借方 -22 -71 注: 1.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5 2015.1-5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6 1,310 贷方 1,991 9,189 借方 -1,585 -7,879 1.货物贸易差额 588 2078 贷方 1807 8279 借方 -1219 -6201 2.服务贸易差额 -183 -767 贷方 184 910 借方 -366 -1677 2.1加工服务差额 15 81 贷方 16 82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5 10 贷方 6 15 借方 -1 -5 2.3运输差额 -38 -180 贷方 30 162 借方 -69 -343 2.4旅行差额 -162 -725 贷方 50 214 借方 -212 -939 2.5建设差额 4 25 贷方 13 67 借方 -9 -42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 -12 贷方 2 16 借方 -6 -28 2.7金融服务差额 0 -1 贷方 2 9 借方 -1 -10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9 -81 贷方 1 6 借方 -20 -8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 47 贷方 18 92 借方 -12 -4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 81 贷方 46 241 借方 -31 -1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4 贷方 0 3 借方 -1 -7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 -8 贷方 1 4 借方 -4 -12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07-08/jiangxi/2015/0708/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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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02768亿元人民币(等值16732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30356亿元人民币(等值4942亿美元),占29.5%;短期外债余额为72412亿元人民币(等值11790亿美元),占70.5%。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50.5%。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6906亿元人民币(等值1125亿美元),占7%;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2180亿元人民币(等值355亿美元),占2%;银行债务余额为50225亿元人民币(等值8177亿美元),占49%;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0914亿元人民币(等值5033亿美元),占30%;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2543亿元人民币(等值2042亿美元),占12%。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33775亿元人民币(等值5499亿美元),占3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19182亿元人民币(等值3123亿美元),占19%;货币与存款余额为26868亿元人民币(等值4374亿美元),占26%;债务证券余额为8796亿元人民币(等值1433亿美元),占8%;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592亿元人民币(等值96亿美元),占1%;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余额为12543亿元人民币(等值2042亿美元),占12%;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1012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亿美元),占1% 。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9424亿元人民币(等值8047亿美元),占48.1%;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53344亿元人民币(等值8685亿美元),占51.9%。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0%,日元债务占4%,欧元债务占6%。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所述的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是以签约期限进行分类。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企业间贸易信贷外,它还包括了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企业间贸易信贷、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企业间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 中国2015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5年3月末 2015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6906 1125 短期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6906 1125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598 586 贷款 3308 53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2180 355 短期 503 82 货币与存款 503 8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677 273 SDR分配 592 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83 3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02 147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50225 8177 短期 43751 7123 货币与存款 26365 4292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17380 283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 1 长期 6474 105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513 572 贷款 2955 48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 1 其他部门 30914 5033 短期 23398 3809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5 40 贷款 4246 691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18846 3068 其他债务负债 61 10 长期 7516 1224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257 205 贷款 5886 95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336 55 其他债务负债 37 6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2543 2042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10651 173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8 3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1874 305 外债总额头寸 102768 16732 注:1.本表按照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5-07-21/jiangxi/2015/0721/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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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6月,银行结汇10214亿元人民币(等值1670亿美元),售汇10085亿元人民币(等值164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29亿元人民币(等值21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07亿元人民币,售汇946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54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207亿元人民币,售汇6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1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5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67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516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641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2124亿元人民币。 2015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3098亿元人民币(等值8665亿美元),累计售汇59571亿元人民币(等值971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6474亿元人民币(等值105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082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584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01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2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372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45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5590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979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4207亿元人民币。 2015年6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288亿元人民币(等值3154亿美元),对外付款17796亿元人民币(等值29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492亿元人民币(等值244亿美元)。 2015年1-6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0087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6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98163亿元人民币(等值1601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2716亿元人民币(等值445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07-28/jiangxi/2015/0728/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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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外汇局抚州市中心支局积极为“三农”服务,主动采取三大措施,支持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服务触角延向“三农”。抚州市中心支局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外汇局南城县支局和南丰、乐安、金溪、东乡县外汇业务服务中心,将外汇管理的前端延伸到了县域。同时主动引导辖内外汇指定银行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极大地便利了县域企业办理外汇业务,为企业节约了经营成本。 二是政策宣传针对“三农”。为帮助涉农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抚州市中心支局主动面向涉农企业开展外汇政策宣传。近年来,举办“外汇管理改革与开放型经济发展”、“规范与便利”外汇政策进园区等大型宣讲活动,直接培训涉农企业近两百户。连续九年在全辖十县一区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将外汇知识和外汇政策送到涉农企业手中。此外,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向农民朋友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帮助出国务工人员办理收结汇业务,促进农民增收。 三是调查研究关注“三农”。抚州市中心支局立足当地实际,重视“三农”发展,将外汇管理支持“三农”发展作为调查研究的重点。近年来,就县域外商投资企业产业集群、南丰蜜桔特色农产品出口等开展了专题调查,掌握了辖内涉农外向型经济的特征,发现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为上级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2015-07-08/jiangxi/2015/0708/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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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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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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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个人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2015-08-04/jiangxi/2015/0804/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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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第四期 2015-07-21/jiangxi/2015/0721/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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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 国务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92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人验资 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2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认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具有国家二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依法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开展 5 提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6号)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6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7 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基金会注销登记(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8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全国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9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全国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12 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外国商会成立登记(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 民政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所在地公证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提供无犯罪承诺或审批部门商公安部门获取外国商会拟任负责人无犯罪相关信息 13 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 彩票品种开设、停止、变更审批(彩票发行管理事项审批的子项) 财政部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具有从事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测试、检测或者评测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彩票品种开设、变更所需的技术检测报告;审批部门制定标准,督促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开展数据资金稽核,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4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5 出具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法律意见书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重点审核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规性,保障审批质量 16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7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18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所需的会计报告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19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20 收费公路权益首次转让所需的公路竣工审计报告编制 国道收费权转让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竣工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资产评估报告 21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直接承担审核工作 22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编制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10号)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保安计划技术评估、评审 23 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 水利部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4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水利部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 具有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5 出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国家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26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检测机构等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7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代理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 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中国境内代理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出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菌株保藏编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生产地认证的菌种保藏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菌株保藏编号;审批时加强对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的核查 29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农业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 生产地认证的机构或中国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组分、化学结构鉴定或动物、植物、微生物分类鉴定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0 进口兽药注册代理 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向中国出口兽药注册和兽药进口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内法人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1 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新兽药注册审批的子项) 农业部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5号) 具有相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生产条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企业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中间试制生产技术评估、评审 32 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的产品成分检验 进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 农业部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21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专业检验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 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性试验、抗爆性能试验、菌种毒理学报告和产品毒性报告编制、肥料菌种鉴定)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具有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和中国普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或具有菌种鉴定条件或安全评价能力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安全性评价试验 34 肥料产品检测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35 农药产品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农药临时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农业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分析、毒理学试验、药效试验、环境影响试验、残留试验 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单位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36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 农业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实验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依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 3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2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 38 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石油成品油供应方年经营量、进口量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海关、税务等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39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0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注册资本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41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人油库转让、买卖证明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商务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能证明油库转让、买卖真实性的材料 拍卖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公证机构等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油库转让、买卖证明;审批部门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让、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获取相关信息 42 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所需的行业商会协调意见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承包商会、机电商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行业商会协调意见;审批部门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43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4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5 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46 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限制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1号) 镁砂、滑石块(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 47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8 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49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0 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1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认证机构(CA)证书,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2 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进出口审批和内销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电子钥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制作后向申请人发放 53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新食品原料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2013年第1号)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13〕23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4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相关资料中文译文公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中国公证机构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55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验证试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76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行政审批事项已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56 新消毒产品申请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57 新消毒产品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58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验证试验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59 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14号) 中国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60 支付业务许可申请人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缴货币资本验资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工商注册材料、财务报告等可证明其资本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61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发 中国人民银行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证明其支付业务设施安全性的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安全检测认证,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机构完善标准,加强对申请人机房设备等业务设施安全性的现场核查 62 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3 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人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加强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申请人信用状况,并通过不定期抽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4 协助发行人安排发行、承销工作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具有承销能力的承销商 申请人可自行安排发行、承销工作,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审批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承销协议;审批部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65 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律师事务所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 66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财务报告审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会计师事务所 在金融债券发行核准阶段,审批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必要时商相关机构监管部门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67 出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机构信用评级报告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到境外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审批部门通过内部信息系统或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用信息,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68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验资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银发〔2000〕19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等关于存款余额、实收资本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69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所需的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的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0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财务报表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号)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1 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偿付能力报告审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7〕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偿付能力报告,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72 申请成为做市商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73 申请债券结算代理人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通过公开途径核查申请人年报、财务信息,必要时商金融监管机构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 74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75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认可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国国家合格评定认可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认可,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能力审查 76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BSI、DNV、TUV、CQC等第三方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或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审查 77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设备检测中心等7家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检测 78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9 著作权合同登记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及音像制品成品审批的子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 注:审批工作中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申请开展著作权合同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该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80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编制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国家林业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2 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国家林业局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0号) 具有转基因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和公司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林木植株检测 83 导游人员从业健康证明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国家旅游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健康状况证明 县级以上医院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服务 84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5 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所需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土地规划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6 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所需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国管房地〔2008〕156号) 具备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职工住宅项目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项目设计方案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7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所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鉴定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请申请人调整完善 88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处置所需的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国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 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拟处置土地的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拟处置土地的评估 89 绘制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迁建气象站现址现状图、新址规划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90 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电磁环境测试 91 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中国气象局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气发〔2012〕9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台站迁建地理位置测绘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台站拟迁新址地理位置测绘 9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93 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航天部门、兵器部门等相关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新设备性能检测、试用 9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 具备相关资质的检定、检测、测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定、检测和测试 95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96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 31223—2014)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磁环境测试 省、市级无线电监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气象活动电磁环境测试 97 出具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法律意见书 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审批 银监会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4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通过走访、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98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99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通过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内部审计报告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报告,加强与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0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经认可的评估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02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资信证明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金融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信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诚信状况说明,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3 出具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会计意见书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05〕第7号) 会计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会计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会计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会计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4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所需的被收购机构评估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被收购机构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督促申请人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5 出具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法律意见书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从事股权投资及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同时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06 出具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法律意见书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法律意见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和说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7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信用评级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材料 资信评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信用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信用证明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8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资产评估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具备资质的资产评级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0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第三方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同时通过内部系统调阅申请人相关信息、开展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110 出具保荐机构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注册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最近一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材料 111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2 出具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 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2号)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3 出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4 出具基金服务机构注册法律意见书 基金服务机构注册 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5 出具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 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46号)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116 出具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资产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 117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18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计(验资)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19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计(验资) 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验资)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的银行入资单、银行账单等注册资本证明文件及法人股东财务报告等材料 120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121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监发〔2008〕101号)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相关材料公证,保留申请人相关材料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要求 122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中文译本公证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 中国的公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公证 123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24 出具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5 保险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26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财务意见;审批部门严格审核与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股东的审计报告 127 出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书的合法性、合规性 128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保监发〔2014〕26号) 专业评估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有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股权转让审批、备案等工作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开展 129 出具保险公司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发行私募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30 出具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律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加强对申请人发债合规性的事后检查 131 保险公司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公告〔2015〕第3号 信用评级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开发行次级债信用评级材料;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发债条款,通过系统内部信息核查申请人有关信用情况,防范信用风险 132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资信证明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金融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13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人财务审计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34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计〔2008〕39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项目招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招标,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5 国防科技工业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保密技防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09〕145号) 国家国防科工局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136 国防科技工业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国防科工局 《关于核设施实物保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函〔2012〕244号) 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137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 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烟草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138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审批 国家烟草局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39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核准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财建〔2012〕635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烟办〔2012〕276号) 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0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实验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化学消油剂性能检验报告;审批部门按要求开展监督和检查 141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 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 具备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42 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 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国家海洋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具备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能力的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3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 填海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海洋局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发〔2007〕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2号) 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4 海域使用论证 海域使用权审核 国家海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海洋使用论证报告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45 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 国家海洋局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 146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编制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发〔2003〕23号) 主管部门认可的选划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论证 147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 符合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要求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样品检验 148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申请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 国家认监委认证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检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测、检验 149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员资格考试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考试机构提供考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考试 150 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 国家铁路局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4号) 具备相应测试条件和专业能力的测试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服务 151 外航在华设立机构的批准和延长手续代办 外航驻华常设机构设立审批 中国民航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第16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代办服务 中国民航局国际合作服务中心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有关手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代办;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2 境外飞行员执照确认 航空人员资格认定 中国民航局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执照确认服务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执照确认材料,改由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执业和护照信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执照确认 153 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中国民航局令第226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设备合格审定 中国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技术中心、民航第二研究所(中国民航局测试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合格审定 154 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坐标测量 155 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民航无线电台(站)址审批、频率及呼号指配、航空器电台执照核发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 156 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飞机模拟机、飞行训练器鉴定审批 中国民航局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4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飞行模拟设备技术鉴定 157 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仪器设备使用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民航发〔2012〕23号) 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民航安全检查设备鉴定办公室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航安检设备鉴定检测 158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材质鉴定 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邮发〔2015〕87号) 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专业检测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材质鉴定报告 159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60 建设单位在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作业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61 建设单位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委托开展的考古勘探发掘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考古发掘单位、科研事业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 162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财务审计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借款人财务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财务报告,督促申请人按年度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加强对申请人的事后监管 163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清算报告,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4 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5 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货币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货币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6 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申请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境内直接投资出资确认有关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7 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8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清算审计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清算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清算情况说明,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69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0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核准所需的验资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和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金入账材料,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1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方股东减(撤)资购付汇审计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2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受让外方股权购付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方股东向外方股东转让股权结汇审计或资产评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4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利润结汇核准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5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3号,1997年1月4日、2008年8月5日予以修改)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局1993年1月1日发布)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通过电子化信息系统加强对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176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7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8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79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甲级资质认定的子项) 国家保密局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相应认证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严格年审制度,开展经常性保密检查,督促资质单位执行保密规定 180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1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材料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开展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2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 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3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 省级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4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协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5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所需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国家保密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审查 186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财务审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187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验室认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验室认可证书;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88 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编制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 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商用密码产品例行试验和环境适应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加强核查 189 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国家密码局公告第5号)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产品检测 190 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国家密码局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出口型产品检测 191 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国家密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互联互通测试报告 国家密码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互联互通测试 192 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国家密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局公告第1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安全、保密有关测评部门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机房屏蔽效能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机房屏蔽效能检测 2016-03-04/jiangxi/2016/0304/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