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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国际收支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资料清单 2023-08-31/henan/2023/0831/1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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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持续提升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网络炒汇的意识和能力,安庆市分局于春节期间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引导形成辖内群众共同参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网络炒汇的良好氛围,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 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多、群众闲置资金多、理财需求突出,安庆市分局组织辖内银行在营业网点和市区广场布展,播放宣传短片、摆放宣传资料、发放宣传品,提高群众参与度;通过“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实地走访,与易感人群积极互动,加强有针对性的精准宣讲;在安庆电视台的新闻综合频道、经济生活频道的黄金时段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在《安庆晚报》上刊发宣传内容,开展线上有奖竞答,充分扩大宣传面。同时,精心设计制作宣传台历,摆放在银行网点和百姓家中,让“抵制非法集资 远离网络炒汇”的宣传随处可见、融入日常,做到宣传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此次活动覆盖安庆市7县(市)3区,发放宣传资料1.6万余份,进一步普及了防范非法集资和网络炒汇相关知识,有力提升了人民群众风险防范能力,为遏制非法集资和网络炒汇营造了良好氛围。 2024-02-23/anhui/2024/0223/2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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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分局召开2024年银行机构外汇管理工作会。贯彻落实总局、省分局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分析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安排部署2024年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全辖10家外汇银行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4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总局、省分局工作部署要求,更好地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以“六个聚焦”为主要抓手,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提升服务涉外实体经济发展效能,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重大风险,以高质量外汇金融服务助力南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是聚焦“增便利”,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二是聚焦“促改革”,助力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三是聚焦“优服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四是聚焦“防风险”,强化外汇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五是聚焦“夯基础”,不断提升外汇履职水平;六是聚焦“强党建”,打造党建业务融合优质案例。 2024-03-06/sichuan/2024/0306/2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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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改革后经常项目监测核查、分类管理等非行政许可业务印章管理,确保非行政许可业务平稳有序运转,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辖内各市州分局自2024年3月11日起启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印章形状为椭圆形,沿长弧边上方刊“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文字自左而右环形,下方刊印章名称“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章”,文字自左而右横排。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4年3月5日 2024-03-05/gansu/2024/0305/1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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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2023-05-06/chongqing/2023/0506/2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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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2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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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5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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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3/content_69361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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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召开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全面总结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24年工作任务。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行长潘功胜就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部署,并讲授专题党课。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就做好国家外汇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组长曲吉山就做好全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分别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位党委委员、国家外汇局各位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潘功胜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进展、新成效,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全会精神,结合实际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旗帜鲜明推进党的政治建设。各级党组织要树牢政治机关定位,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二是深刻领会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清醒认识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做到将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引向深入。三是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即将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纪律教育为契机,全面加强纪法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提升思想认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四是持续深化中央巡视整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定期研究整改进展,确保每一项问题都改到底、改到位,经得起检验。五是深刻汲取范一飞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进一步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常态长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处金融领域腐败问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朱鹤新指出,国家外汇局系统要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一是强化党的政治建设,严格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外汇重要指示批示“第一议题”制度,重要工作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二是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着力提升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三是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聚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效,为外汇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四是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紧盯重要领域强化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突出对“关键少数”和年轻干部管理监督,推动形成监督合力。五是持续强化严的措施,坚持不懈纠治“四风”问题,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曲吉山指出,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扎实推进政治监督、正风肃纪反腐和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呈不断向好趋势。2024年,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持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央行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有力保障。一是着力抓好政治监督,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机构改革、中央巡视和审计整改等为监督重点,突出具体精准、常态长效。二是着力抓好反腐攻坚,始终保持金融反腐高压惩治态势,坚决惩治不收敛不收手的增量问题,有力有效清除存量问题,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三是着力抓好“四风”纠治,严防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深入推进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廉洁央行文化建设。四是着力抓好纪律建设,严管厚爱结合、精准执纪执法,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结合典型案件,强化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说德。五是着力抓好自身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不断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工作水平,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锻造央行系统纪检监察铁军。 本次会议以电视会议形式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金融工委有关同志应邀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机关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所属单位负责同志,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4-03-07/xiamen/2024/0307/2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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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3楼办理;其它区县的上述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3.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4.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二)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本规定中的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2.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于衍生产品,银行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4.银行总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5.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应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上级有权机构授权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三)银行结售汇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2.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需提交的材料: 《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1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四)外币代兑机构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2.银行可以授权具备以下条件的境内机构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 3.授权协议; 4.所属法人机构授权文件(非独立法人机构适用)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五)外币代兑机构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授权银行终止与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在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注明终止原因。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明协议终止的文件材料。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六)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经营资格。特许业务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经营特许、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包括两个阶段(筹备期、开办期)。 2.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重庆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5)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6)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3.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在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2)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3)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4)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4.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持下列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进入筹备期的申请,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申请机构获准进入筹备期的,筹备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备,应在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延期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纸质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最长延期1个月。申请机构未按期提交开办业务申请,原筹备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机构按期提起开业申请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进入筹备期的材料: (1)申请报告;(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业务准入最低兑换笔数和兑换金额标准的证明材料;(5)经营代兑业务期间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提起开办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3)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4)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5)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3.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3)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4)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兑换业务财务会计报告;(5)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的说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市场退出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兑换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交回《兑换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予以注销。 2.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1)未能履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中承诺内容。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3.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需提交的材料: (1)情况说明材料; (2)兑换特许证。 办理时限: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缴销兑换特许证。 法规依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八)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市场准入 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4)取得其总行授权 2.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申请银行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需提交的材料: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总行的授权文件。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处 咨询电话:023-67677161 附件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附件2: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2023-08-29/chongqing/2017/1228/7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