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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要求,为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积极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持续增强开放型经济对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着力缓解外贸企业融资难 (一)有效发挥区块链融资作用,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实现跨越发展,2022年全省银行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额达到200亿美元以上,出口上链贸易融资率达到7.5%以上。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精准服务外贸企业,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二)便利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三)切实满足“走出去”企业合理境外融资需求。积极支持银行规范拓展境外贷款业务,加强银行境外贷款与跨境担保、境外投资等业务联动管理。 (四)深入推进外债管理改革。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新登记外债可通过已有的或新开立的外债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五)进一步扩大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二、深入引导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有效减少汇率波动影响 (六)完善银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组织银行开展“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提升活动”,推动银行及时响应市场主体汇率避险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加大商业创新,通过设置外汇衍生品专项授信额度、引入商业担保增信等方式,提升企业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力争2022年全省外汇套保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外汇套保比率达到35%。 (七)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扶持。强化政汇银联动,持续推进“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扶持专项行动”,引导各类资源向中小微企业倾斜,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增强外汇套保的普惠性。力争2022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中小微企业不低于8000家。 (八)探索建立企业汇率避险激励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财政支持的激励机制,探索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为企业外汇衍生品业务提供增信和奖补,降低企业汇率避险成本,扩大套保避险企业覆盖面。力争2022年全省首次办理外汇套保的企业不少于3000家。 (九)促进外汇市场扩容和服务供给。推动符合条件的银行开办外汇衍生品业务,鼓励地方中小法人银行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扩大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供给。探索建立企业汇率风险敞口监测机制,构建外汇敞口较大以及已办理外汇套保的企业名单库,精准服务各类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 三、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政策质效,提高外贸资金结算效率 (十)扩大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纳入试点范围。积极扩建优质企业后备库,使便利化政策惠及更多外贸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外贸企业。加大试点在县域的推进力度,持续扩大政策的区域覆盖面。力争2022年底全省试点银行达到30家、试点企业达到1000家,试点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业务资金收付。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指导银行在合规前提下,为跨境电商提供定制化展业措施,提高跨境电商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十二)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银行接入常熟、海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收结汇服务。支持市采通服务平台业务拓展,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与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并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十三)便利海外仓市场主体外汇资金结算。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海外仓企业加贴经常项目主体标识实施差异化管理。 (十四)落实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鼓励银行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支持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四、稳妥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促进跨境投融资更加便利 (十五)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建设金融支持深化两岸产业合作改革创新试验区开展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等5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创新试点。推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增量扩面,让更多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十六)拓宽跨境投资双向渠道。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并按规定便利外汇登记相关手续。推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开展,支持QDLP试点开展跨境产业投资。 (十七)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经验复制推广。深化落实已出台的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各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做法,促进联动改革、联动开放、联动创新。 五、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提升跨境收付汇效率 (十八)保障跨境收付便捷高效。推动银行优化业务流程,精简业务办理手续,提高企业经常项下跨境收付款效率。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流程,支持“一次备案、多次付汇”。 (十九)提升金融外汇服务质量。指导银行建立外汇业务特殊业务处置机制,发挥外汇专家团队作用,妥善解决企业真实、合规的经常项目特殊业务诉求。 (二十)推广“互联网+外汇”数字化服务。支持银行通过审核电子单证等方式在线化、无纸化办理外汇业务。鼓励银行开放数据接口,推动银行业务系统与企业数字化管理系统直连直通,进一步提升跨境业务数字化服务水平。推进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远程办”,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六、抓紧组织实施,强化政策宣传、督导和问责、问效 辖内各级外汇局、各银行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服务实体导向,加强政策宣贯和引导,狠抓工作落实,围绕市场主体需求提供精准金融外汇服务。要灵活采用外汇政策产品宣讲、便利化案例分享、实地调研走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汇率避险等政策措施,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不断提升政策红利覆盖面和市场主体获得感。 各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增加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要求和稳外贸稳外资政策要求的考核权重。辖内各级外汇局要持续跟踪督导政策实施效果,将银行落实外汇管理政策情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对推动落实不力、执行效果不好的银行,在评分评级中予以体现,以充分发挥评估的激励惩戒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2年5月16日 2022-05-18/jiangsu/2022/0518/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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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4月,银行结汇14764亿元人民币,售汇135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224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669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174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49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结汇2297亿美元,售汇2106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0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8900亿美元,累计售汇812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778亿美元。 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2489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14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3亿元人民币。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32627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27627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00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054亿美元,对外付款489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2亿美元。2022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822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0037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5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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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中泰惠购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130.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0月,沈阳华锐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83.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4.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黑龙江籍车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车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7笔,金额合计31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0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湖北籍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6笔,金额合计40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59.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云南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350.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天津籍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3笔,金额合计77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8.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山东籍曹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曹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2笔,金额合计84.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天津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0笔,金额合计27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9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8.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山东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徐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5笔,金额合计17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2-06-13/shenzhen/2022/0613/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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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2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2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2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当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形势保持稳定。一是银行结售汇延续顺差态势,4月顺差规模为190亿美元,与一季度月均顺差基本相当,远高于2021年同期水平;二是跨境资金净流入环比增长,4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162亿美元,较3月增长57%。 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维持较高水平。4月,货物贸易跨境收支顺差443亿美元,来华直接投资项下资金净流入184亿美元,较一季度月均水平分别增长2%和6%,同比分别增长2.8倍和1.2倍。今年以来,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实体经济相关资金稳步流入,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此外,4月服务贸易涉外收支逆差进一步收窄,对外直接投资延续平稳有序的发展态势。 当前,外部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我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回旋余地广、长期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日臻成熟、韧性增强,更有基础也更有条件适应外部环境的调整变化,保持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的格局。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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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2年第二次局务会。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安喜锋局长主持会议,杨青坪副局长、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二十三条措施,分析了汉中市2022年1-4月外汇收支形势,并结合辖区实际,从“以学习促服务能力提升、抓重点企业服务、推进贸易便利化、助企纾困”四个方面,对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二十三条措施、持续深入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大走访、积极争取全省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汉中、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等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安喜锋局长强调,做好汉中市外汇管理工作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从强化外贸企业外汇收支监测分析出发,以外贸企业遇到的问题为导向,积极开展助企纾困和外汇政策宣传;二是要加强银行协调和业务监督,积极为全市外贸企业提供高效、快捷、优质的外汇金融服务;三是要积极作为,主动加强跨部门合作,力所能及地解决外贸企业的实际困难,助推全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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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下旬以来,外汇局汉中市中心支局积极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以下简称“23条”)要求,大力推进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工作,帮助全市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及时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中心支局关于推进2022年汉中市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汉汇管〔2022〕4号),以“首办户”制度推动全市8家银行“一对一”对接全市相关外贸企业,深入开展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工作;及时召开外汇业务座谈会,组织解读“23条”具体要求,运用银行衍生品签约企业家数、衍生品履约金额、外贸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等指标强化对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全市银行深入开展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工作;以重点外贸企业名单推送方式,推进全市银行外汇衍生品服务良性竞争,鼓励银行对外汇衍生品服务减费让利;积极组织银行对接有外汇衍生品需求的外贸企业,以现场宣传、现场签约推动外汇衍生品服务应用。截至2022年4月底,全市新增外汇衍生品签约外贸企业5家,履约企业3家,累计衍生品金额400万美元;新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6家,人民币结算金额1038.83万元,同比增长4.3%,有效帮助全市重点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高质量发展对外贸易。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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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辖内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质量,提升群众用汇满意度,近期,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通过知识竞赛、暗访等形式对辖内9家银行的91个网点个人外汇业务办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高频易错问题,督促辖内银行通过内部业务培训的形式查漏补缺。 在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的协助下,中国银行渭南分行第一期培训如期举办。培训以城区网点全体员工及公司部、个金部、内控部和财管部相关员工现场面授、五县行视频参会的方式举行。内容包括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解读,个人外汇业务易错问题普及,以及就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讨论,并在会后向学员分发了《个人外汇业务实用手册》。学员普遍反映本次培训生动活泼,内容详实,对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下一步,外汇局渭南市中心支局将持续跟踪辖内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培训落实情况,给予全力支持,努力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的外汇服务队伍,营造良好的个人外汇市场氛围。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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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提升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近日,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分别对辖内两家银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业务及银行结售汇统计业务进行了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过程中,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严格遵循现场核查工作流程,通过现场调阅原始业务凭证、电子数据信息、内控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对银行国际收支统计各类业务和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束后,与被核查机构就现场核查结果情况进行座谈交流,提出明确整改要求,要求银行定期举办培训,认真组织学习相关业务最新制度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业务及结售汇业务统计工作,切实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针对银行在执行政策中存在的疑惑,外汇局延安市中心支局核查人员进行了逐一解答,进一步帮助银行业务人员理解掌握外汇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此次现场核查有助于辖内银行进一步规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提升国际收支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辖内国际收支业务健康发展。 2022-06-13/shaanxi/2022/0613/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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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2022-03-28/henan/2022/0328/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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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召开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会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重点聚焦“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协作优势,依托大数据共享应用,密切配合、持续发力,精准锁定涉嫌虚开骗税高风险案源,以“零容忍”态度开展常态化联合打击,成功破获了一批虚开骗税案件,严肃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截至目前,已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万余户。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一、四川破获“7·15”虚开骗税洗钱案 2021年底,在四川省六部门打击虚开骗税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下,四川成功破获泸州“7·15”案,打掉虚开骗税犯罪团伙2个,地下钱庄犯罪团伙1个,捣毁窝点2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4名,实现了对虚开、骗税、洗钱的全链条打击。该案涉嫌虚开发票8284份,价税合计金额12.07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61亿元。经查,以林某某为首的出口骗税团伙,以广东深圳为总部,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地设立生产型出口企业,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非法取得进项发票,并进行虚假生产和出口,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福建破获团伙虚开骗税案 2021年10月底,福建公安、税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分局移送线索,统一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查处一起涉嫌虚开、骗汇、洗钱、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经查,犯罪团伙通过控制多家外贸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货代公司非法购买出口报关单,以“买单配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据统计,该案涉及上游空壳企业28户,不法货代公司6户,涉嫌虚开发票6800余份,价税合计金额7.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8300余万元。 三、河南、湖南破获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 2021年11月,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办会同河南、湖南两地公安、税务部门和海关缉私部门侦破皮革和香菇行业出口骗税案。经查,河南、湖南34户企业通过虚假购进皮革、香菇等农产品,虚构生产和货物流,虚假外汇结算,短时间内“出口”金额达18.7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86亿元。此外,税务部门还开展了皮革行业专项整治,配合湖南公安部门立案侦查117户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进一步规范了皮革行业税收秩序。 四、重庆破获“8·01”虚开发票案 2022年1月,重庆公安、税务部门联合侦破“8·01”虚开发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一举打掉了盘踞在重庆、广东两地的开票团伙。经查,犯罪团伙通过随机利诱代账会计等方式安插领票人员在不同区域领取发票后跨地区虚开。据统计,该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1.32万份,价税合计金额5.6亿元。 五、广东深圳破获利用电子专票骗取出口退税案 2021年10月,深圳公安、税务部门联合在深圳、河南两地开展“踏浪4号”专案收网行动,破获“9·27”利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经查,以河南王某为首的虚开团伙勾结下游深圳詹某为首的骗税团伙,利用深圳成某操纵的不法报关行,共同实施“配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该案涉嫌虚开发票271份,价税合计金额2392万元(其中电子专用发票98份,价税合计金额1040万元),骗取出口退税274万元。 下一步,六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坚持精诚共治、精准打击,常打长打、长治长效,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对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的高压态势。同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留抵退税的部署,将防范和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六部门常态化打击的重点,对骗取留抵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露头就打、严惩不贷,为国家重大税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保驾护航。 2022-04-06/henan/2022/0406/11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