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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43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82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744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079亿元。 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421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23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31亿元,储备资产减少92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16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25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121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2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9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50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54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7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399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018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83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7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33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205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30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9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8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1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82亿SDR,储备资产减少112亿SDR。 按SDR计值,2019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9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38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45亿SDR,储备资产减少95亿SDR。(完) 2019年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3,437 492 358 贷方 2 53,256 7,622 5,546 借方 3 -49,819 -7,130 -5,189 1.A 货物和服务 4 4,128 591 430 贷方 5 48,554 6,949 5,057 借方 6 -44,427 -6,358 -4,627 1.A.a 货物 7 9,192 1,316 957 贷方 8 44,375 6,351 4,622 借方 9 -35,183 -5,035 -3,664 1.A.b 服务 10 -5,065 -725 -527 贷方 11 4,179 598 435 借方 12 -9,244 -1,323 -963 1.B 初次收入 13 -844 -121 -88 贷方 14 4,250 608 443 借方 15 -5,094 -729 -531 1.C 二次收入 16 153 22 16 贷方 17 451 65 47 借方 18 -298 -43 -3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682 -98 -71 2.1 资本账户 20 -17 -2 -2 贷方 21 3 0 0 借方 22 -19 -3 -2 2.2 金融账户 23 -665 -95 -69 资产 24 -4,406 -631 -459 负债 25 3,741 535 390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744 -250 -182 2.2.1.1 直接投资 27 -355 -51 -37 资产 28 -1,588 -227 -165 负债 29 1,234 177 128 2.2.1.2 证券投资 30 1,397 200 146 资产 31 -1,689 -242 -176 负债 32 3,087 442 321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72 -10 -8 资产 34 63 9 7 负债 35 -135 -19 -14 2.2.1.4 其他投资 36 -2,714 -388 -283 资产 37 -2,270 -325 -236 负债 38 -444 -64 -46 2.2.2 储备资产 39 1,079 154 112 3.净误差与遗漏 40 -2,755 -394 -287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年前三季度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概览表) 项 目 行次 亿元 亿美元 亿SDR 1. 经常账户 1 9,421 1,374 994 贷方 2 148,907 21,726 15,705 借方 3 -139,485 -20,351 -14,711 1.A 货物和服务 4 9,499 1,381 1,000 贷方 5 134,588 19,634 14,194 借方 6 -125,089 -18,253 -13,194 1.A.a 货物 7 23,330 3,399 2,458 贷方 8 122,369 17,850 12,904 借方 9 -99,039 -14,451 -10,446 1.A.b 服务 10 -13,831 -2,018 -1,459 贷方 11 12,219 1,784 1,289 借方 12 -26,050 -3,802 -2,748 1.B 初次收入 13 -600 -83 -62 贷方 14 12,990 1,898 1,371 借方 15 -13,590 -1,981 -1,433 1.C 二次收入 16 522 76 55 贷方 17 1,328 194 140 借方 18 -806 -118 -85 2. 资本和金融账户 19 2,230 332 238 2.1 资本账户 20 -23 -3 -2 贷方 21 11 2 1 借方 22 -33 -5 -4 2.2 金融账户 23 2,253 335 241 资产 24 -9,559 -1,390 -1,006 负债 25 11,811 1,725 1,247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26 1,331 205 145 2.2.1.1 直接投资 27 2,023 301 216 资产 28 -4,758 -695 -502 负债 29 6,781 995 718 2.2.1.2 证券投资 30 2,955 430 311 资产 31 -4,337 -632 -457 负债 32 7,291 1,062 768 2.2.1.3 金融衍生工具 33 -68 -10 -7 资产 34 179 26 19 负债 35 -247 -36 -26 2.2.1.4 其他投资 36 -3,579 -517 -375 资产 37 -1,564 -220 -161 负债 38 -2,015 -297 -214 2.2.2 储备资产 39 922 130 95 3.净误差与遗漏 40 -11,651 -1,706 -1,232 注: 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资本和金融账户中包含储备资产。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人民币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4. 季度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SDR对美元季平均汇率折算得到,季度累计的SDR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由单季SDR计值数据累加得到。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6.细项数据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统计数据”栏目。 2019-12-27/xiamen/2019/1227/1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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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进一步便利企业对外付汇,现正式上线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线电子化办理与验证功能,相关使用方式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可使用税务备案在线电子化办理与验证功能。 二、自2019年12月26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录入税务备案信息生成电子化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相关电子编号信息及付汇所需材料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附件1)。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备案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时,可使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中的“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对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进行核验,关于区块链平台的加入及使用方式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汇综发[79]号),具体流程可以参考操作手册(附件2)。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使用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生成的电子版《备案表》为备案人办理对外支付业务,可以打印含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电子版《备案表》作为留档材料,该电子版《备案表》同样可通过区块链平台进行核验。 五、外汇指定银行在使用区块链平台核验《备案表》并完成对外支付后,应及时在区块链平台登记相关付汇信息。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26日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手册 附件2: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税务备案表项目操作手册 2019-12-24/xiamen/2019/1224/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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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4681亿美元,对外负债53119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1562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9695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84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74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019亿美元,储备资产3204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6%、8%、0.1%、23%和43%;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2777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2208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114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3025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3%、0.2%和25%。 按SDR计值,2019年9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54779亿SDR,对外负债38964亿SDR,对外净资产15816亿SDR。(完) 2019年9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1,562 15,816 资产 2 74,681 54,779 1 直接投资 3 19,695 14,447 1.1 股权 4 16,968 12,447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727 2,000 1.a 金融部门 6 2,681 1,966 1.1.a 股权 7 2,564 1,88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117 86 1.b 非金融部门 9 17,015 12,480 1.1.b 股权 10 14,404 10,56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610 1,915 2 证券投资 12 5,849 4,290 2.1 股权 13 3,189 2,339 2.2 债券 14 2,659 1,951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74 54 4 其他投资 16 17,019 12,483 4.1 其他股权 17 69 51 4.2 货币和存款 18 3,880 2,846 4.3 贷款 19 6,748 4,950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8 86 4.5 贸易信贷 21 5,656 4,149 4.6 其他 22 548 402 5 储备资产 23 32,045 23,505 5.1 货币黄金 24 930 682 5.2 特别提款权 25 108 79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84 62 5.4 外汇储备 27 30,924 22,68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2 -2 负债 29 53,119 38,964 1 直接投资 30 27,773 20,371 1.1 股权 31 25,494 18,700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278 1,671 1.a 金融部门 33 1,533 1,124 1.1.a 股权 34 1,385 1,016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47 108 1.b 非金融部门 36 26,240 19,247 1.1.b 股权 37 24,109 17,68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131 1,563 2 证券投资 39 12,208 8,955 2.1 股权 40 7,470 5,479 2.2 债券 41 4,738 3,475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114 84 4 其他投资 43 13,025 9,55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322 3,171 4.3 贷款 46 4,641 3,404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23 91 4.5 贸易信贷 48 3,607 2,646 4.6 其他 49 236 173 4.7 特别提款权 50 95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2019-12-27/xiamen/2019/1227/1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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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推进,海峡两岸贸易和投资迅速发展。一直以来,外汇局厦门市分局以服务海西经济建设为出发点,积极关注并努力推动两岸经济金融合作。近日,厦门市分局成功推动全国首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资本金业务落地。 2020年2月17日,由厦门金圆集团与台湾统一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全国首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成立。为确保该公司能顺利开展筹备工作及后续业务,外汇局厦门市分局积极主动与企业沟通,指导承办行兴业银行,共同辅导企业顺利完成外汇管理资本项下相关业务。 一是做好两岸金融政策推广的“排头兵”。鉴于是厦门首笔合资证券公司资本金业务,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外汇局厦门市分局一方面积极与外管总局沟通寻求政策指导,另一方面,建立厦门市分局、银行、企业三方联动沟通机制,经过线上线下多次商讨,结合现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全流程解决方案,指导企业完成特殊机构赋码申领、前期费用登记等业务。 二是做好主动上门业务指导的“服务兵”。由于企业迫切需要尽快结汇,为更精准更高效服务企业,外汇局厦门市分局主动前往证券公司,现场办公,指导企业提高材料准备效率。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外汇局厦门市分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于30分钟内办理完该笔业务,企业于次日便在银行将外币资本金一次性结汇,既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做好跨境资金风险防范的“监测兵”。外汇局厦门市分局持续与证券公司保持良好沟通,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辅导企业结汇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资本金业务顺利落地,充分展现了外汇局厦门市分局为市场主体服务的初心和使命,对厦门后续的外资券商和保险公司的招商起到积极的示范引领效应。下一步,外汇局厦门市分局将继续做好政策宣讲和业务辅导工作,提升外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金融合作向深水区迈进。 2020-08-31/xiamen/2020/083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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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号,厦门市分局与厦门市税务局联合召开了区块链平台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启动会,宣布在厦门率先上线新场景应用。厦门市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厦门市税务局林苏滨总会计师一行、厦门市商务局、厦门自贸委、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厦门海关等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辖区38家外汇指定银行、50多家企业代表、各区税务局以及分局区块链平台工作小组成员共150余人参加了启动会。 会上,郑卫国副局长介绍了厦门市分局与厦门市税务局经过四个月的通力合作,促成了首单跨境金融区块链平台服务贸易付汇业务在厦门落地。已使用新场景的银行、企业代表先后发言,以自身体会展示了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的可靠性、便利性、实时性,证明新场景实现了防篡改、防复用、数据共享的建设初衷。会上,厦门市分局和厦门市税务局还分别介绍了服务贸易付汇便利化场景和电子税务局办理税务备案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总局精心指导下,厦门市分局与厦门市税务局通力合作,遵循习总书记“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突破口”、“积极推动区块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总要求,响应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件精神,共同推进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下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用场景高效落地。首单对外支付应用场景由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组织实施,12月16日厦门建行累计对厦门厦顺铝箔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办理3笔,合计6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核验备案表3张,办理时间2分钟,全程顺畅有序完成从付汇代申请、税务备案表核验和付汇信息登记等操作,标志着服贸对外付汇便利化场景运用成功,将为汇、税、银、企四方营造办理便利、风控精准、营商环境优化的应用生态。 2019-12-23/xiamen/2019/1223/1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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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总局定向扶贫点,河北省巨鹿县围绕特色产业,在扶贫规划、金融服务、银企对接等配套支持下,形成了“1+3+N”扶贫工作机制,构建了金融扶贫“巨鹿模式”。 12月5日,厦门市分局郑卫国副局长带领厦门农行、国开行、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百利种苗有限公司负责人前往巨鹿县开展帮扶对接调研。调研组一行实地考察了巨鹿县万亩金银花园区、寨乡崔寨育苗基地和寨乡金炳诚葡萄规模化种植基地并召开座谈会上。座谈会上,巨鹿县孙保祥书记介绍了巨鹿县脱贫攻坚的经验,分享金融扶贫“巨鹿模式”经验,并介绍巨鹿招商引资需求;如意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百利种苗有限公司介绍了各自产业特色并表示将进一步和巨鹿开展产业对接,厦门农行和国开行均表示将以助力“打好脱贫攻坚战”为己任,加大普惠金融工作力度,为企业投资巨鹿提供精准金融服务,促进双方合作共赢,助力巨鹿打好脱贫攻坚战。郑卫国副局长表示,打赢脱贫攻坚战是硬任务,是中央交给总局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也是厦门金融系统的任务,希望巨鹿和厦门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推动更多经验交流和项目合作,加强互动互利互赢,厦门市分局也将和辖区金融机构一起,为巨鹿脱贫帮扶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9-12-12/xiamen/2019/1231/1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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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1355亿美元,对外负债13154亿美元,对外净负债1799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140亿美元,外币净资产1341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存贷款资产8133亿美元,债券资产1617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1605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72%、14%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1097亿美元,美元资产7890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2368亿美元,分别占10%、69%和21%。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投向境外银行部门5634亿美元,占比接近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5721亿美元,占比略超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存贷款负债7276亿美元,债券负债219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682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5%、17%和28%。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4237亿美元,美元负债5428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489亿美元,分别占比32%、41%和27%。我国银行业对外负债中,来自境外银行部门5481亿美元,占比42%;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674亿美元,占比58%。(完) 2019-12-26/xiamen/2019/1226/1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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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5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2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0万亿美元)。 2019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8万亿美元)。(完) 2019-12-27/xiamen/2019/1227/1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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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问题导向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并将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金融营销宣传监督管理情况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评估评价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属地监督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并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分工,监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以及未依法作为受托人的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的,根据其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依法、依职责做好相关监测处置工作。 对于涉及金融营销宣传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应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处置。 三、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本通知所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或方式,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完善金融营销宣传工作制度,指定牵头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内控制度,并将金融营销宣传管理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营销宣传合规专题教育和培训,健全金融营销宣传管理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测工作机制。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机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进行监测,并配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工作。如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规定,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改正。 (三)加强对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监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审慎确定与业务合作方的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营销宣传中的责任,共同确保相关金融营销宣传行为合法合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监督业务合作方作出的与本机构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业务合作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非本机构作出为由,转移、减免应承担的责任。 (四)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进行金融营销宣传,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以便相关金融消费者或业务合作方等进行查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确保金融营销宣传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五)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六)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营销宣传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七)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营销宣传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九)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利用互联网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不得提供或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限制他人合法经营的广告,干扰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发布金融营销宣传广告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允许从业人员自行编发或转载未经相关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审核的金融营销宣传信息。 (十)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宣传信息。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明确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十一)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四、其他规定 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可依职责对其进行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对于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本通知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25日起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地省(区、市)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2020-01-03/xiamen/2020/0103/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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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经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度年报起实施市场监管、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要求 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详见附件1年报文书),新增的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 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截至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确保过渡衔接 2020年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 (一)改造公示系统。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按调整后的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相关技术方案(附件2)、数据规范(附件3)、网页原型(附件4)和数据汇总结构(附件5)请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业务系统(172.16.1.48/saicport)下载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对2019年度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事项的报送渠道、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宣传,引导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年报。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直接负责年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明确政策要求,熟知填报规范,统一答复口径,推动年报工作落实落地。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名单管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抓取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并做好公示系统年报功能调整工作。对无法匹配的企业名单,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沟通,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能够顺利参加年报。 (二)信息共享机制。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提交年报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总局于一个月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共享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商务部。企业(机构)补报年报的,市场监管总局在企业(机构)提交信息后48小时内共享至商务部。 (三)应急处理机制。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反映公示系统未将其列入“多报合一”范围,年报填报内容不含相关新增事项的,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应当核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类型、注册时间等信息,确认属于需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由各省商务部门统一汇总,于每周一中午12:00前报送商务部。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根据问题类型,按职责分工分别予以解决。 (四)答复咨询机制。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做好年报“多报合一”的政策指导和咨询答复工作,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年报技术问题等咨询工作;各地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新增年报事项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无法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等咨询工作。各省(区、市)商务部门咨询电话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抽查检查机制。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的监管需要和工作部署对年报信息进行抽查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报送的相关新增事项,不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积极推进对企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可以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降低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协作配合 2020年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多报合一”的第一年,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要求推进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落实工作,确保良好开局。各地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为建立通畅的联系工作机制,请各省(区、市)市场监管、商务、外汇部门于2019年12月20日前将“多报合一”工作联系人分别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商务部外资司和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 2019年12月16日 2019-12-27/xiamen/2019/1227/14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