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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12-26/gansu/2023/1226/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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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2/gansu/2023/1212/1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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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辟外汇资金“绿色通道”,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外汇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扛起抗震救灾政治责任 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强总理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刻认识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外汇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障外汇赈灾捐款汇划畅通,便利灾区企业外汇收支,确保外汇服务不中断、不断档。 二、开辟抗震救灾外汇资金“绿色通道” (一)便利地震灾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抗震救灾期间,如因地震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银行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经常项目收付汇业务流程和审核材料,银行可凭客户指令直接办理收付汇手续。抗震救灾期间,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的灾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可与所在地外汇局沟通,先予以办理收付汇手续,并于收付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二)甘肃省县级以上(含)政府部门、境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接受境内外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捐赠外汇资金(含外币现钞)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入账或结汇,暂停实施开立外汇捐赠账户要求。 (三)办理本通知涉及的经常项目收付汇业务,银行应在涉外收付款申报的交易附言中注明“抗震救灾”字样。 (四)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三、全力做好外汇服务保障 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外汇支持抗震救灾政策宣传解读,为相关部门、市场主体提供准确的政策咨询,及时解答外汇政策疑问。外汇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应采取“网上办”“预约办”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快速办理名录登记等行政许可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积极为灾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提供便利,确保外汇服务畅通。 四、强化信息报送和舆情监测 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州)分局和各外汇银行要畅通沟通交流机制,主动了解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相关部门、市场主体外汇政策及服务需求,及时向省分局、当地外汇局报告。要加强外汇舆情监测,及时向外汇局反馈负面舆情,全力配合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23年12月22日 (联系人:张乃丹 联系方式:09318800708) 2023-12-26/gansu/2023/1226/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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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分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结合外汇管理及辖内工作实际,组织各市(州)分局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组织全体党员开展宪法知识学习 甘肃省分局指导全省外汇局以“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主题,开展集中学习宪法、诵读宪法、线上答题、观看宪法宣传教育片等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通过“学习强国”平台线上集中观看宪法知识讲座,深化对宪法的理解掌握。 开展内容丰富的现场普法宣传 甘肃省分局积极指导全省外汇局结合地方和工作实际,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大力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天水市分局依托“天水市2023年宪法宣传周”活动平台,开展外汇政策现场宣传,共发送宣传折页600张,受众约500人次。庆阳市分局联合人民银行庆阳市分行相关科室、庆阳市直机关有关部门,在庆阳市东湖公园开展了宪法及金融法律法规大型现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5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2人次。临夏州分局组织金融机构在临夏州红园广场集中开展主题宣传,通过悬挂横幅、布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来往群众大力宣传宪法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定西市分局前往定西市汽车站广场开展宪法主题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资料600余份,接受政策咨询40余人次,受众群体达1000余人次。 借力新媒体开展线上学习宣传 甘肃省分局通过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主题,积极开展线上学习宣传活动,联合人行甘肃省分行开展为期七天的“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法律知识微信答题活动,共计1000余人次参加。同时,组织全省外汇局干部积极参加中国普法网微信公众号举办的宪法宣传周系列答题活动,进一步提升了宪法知识宣传的竞技性、实效性。通过办公大楼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宪法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视频,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白银市分局采取“普法+直播”的方式,联合市司法局举办“宪法进金融机构”主题日直播宣讲活动,在线观众达3000余人次。定西市分局充分运用“DX汇企”等微信工作群,及时向市场主体转发推送相关法治知识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共推送外汇法规政策50余条,进一步扩大外汇政策的覆盖面和渗透力。金昌市分局利用“金昌外汇工作交流群”等平台,积极发送外汇政策文件、视频,向辖内外汇银行、各涉外企业与社会公众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知识及外汇管理政策等。 2023-12-12/gansu/2023/1212/18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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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6.2级地震发生后,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外汇局甘肃省分局,人民银行临夏州分行、外汇局临夏州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总行、总局安排部署,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多次带队深入灾区,查看机构网点受灾情况、慰问干部职工,指导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12月22日,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外汇局甘肃省分局局长黄富在积石山县组织召开抗震救灾金融服务保障座谈会,听取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震救灾情况、金融业务恢复情况,进一步安排部署金融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会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力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保障,在大战大考中体现金融担当。一是保持金融服务“不断档”。秉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发挥基层网点机构作用,畅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持续做好现金、支付、账户、征信等金融服务。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持续跟进了解灾后恢复资金需求,用好再贷款专用额度,将央行资金足量足质地投放至灾区薄弱环节。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保障应急信贷资金需求。对受灾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用好展期、续贷等政策,给予相应利率和费率优惠,全力帮助渡过难关。三是积极跟进灾后重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安排部署,主动对接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应金融服务。要通过新增信贷规模、单列信贷计划等方式,加大对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做好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四是积极维护金融安全稳定。加强各类异常情况监测研判,坚决防止发生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加强地震灾区职工关心关爱,给予受灾员工及家属更多人文关怀。 2023-12-26/gansu/2023/1226/1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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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23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3-12-26/gansu/2023/1226/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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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宪法宣传周到来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树牢底线思维,12月6日,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赴甘肃省女子监狱开展2023年宪法宣传周暨“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廉洁防线”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中,大家在监狱警官的带领下集体参观了服刑人员生活的场所,了解了她们学习、生活、劳动改造及文体活动等方面情况。在监狱警示教育大会上,一名服刑人员“零距离”现身说法,讲述了自己由于思想松懈,一步步由成功走向贪婪,最终违法犯罪锒铛入狱的经历,饱含失去自由、远离亲人的痛苦和悔恨。服刑人员的痛心忏悔极大震撼了全体党员干部的心灵和思想。 参观之后,全体党员表示要以人为鉴、以案为鉴,汲取教训,防微杜渐,警钟长鸣,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树立好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守纪律规矩和廉洁底线,提高自身防腐拒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2023-12-12/gansu/2023/1212/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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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3年11月30日) 2023-12-12/gansu/2023/1212/1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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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0599亿元,同比增长7%。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469亿元,进口15555亿元,顺差3914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24亿元,进口3551亿元,逆差1527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597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9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1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0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5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25亿美元,进口2689亿美元,顺差33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5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386 336 贷方 21493 3025 借方 -19106 -2689 1.货物贸易差额 3914 551 贷方 19469 2740 借方 -15555 -2189 2.服务贸易差额 -1527 -215 贷方 2024 285 借方 -3551 -500 2.1加工服务差额 74 10 贷方 80 11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62 9 借方 -38 -5 2.3运输差额 -391 -55 贷方 602 85 借方 -992 -140 2.4旅行差额 -1203 -169 贷方 197 28 借方 -1400 -197 2.5建设差额 54 8 贷方 89 12 借方 -35 -5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49 -7 贷方 16 2 借方 -65 -9 2.7金融服务差额 2 0 贷方 20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86 -40 贷方 47 7 借方 -334 -4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2 16 贷方 308 43 借方 -196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52 21 贷方 584 82 借方 -432 -61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6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7-10/gansu/2024/0710/2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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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1113亿元,同比增长13%。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061亿元,进口16246亿元,顺差2815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059亿元,进口3747亿元,逆差1688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9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5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57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0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974亿美元,进口2816亿美元,顺差15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1127 159 贷方 21120 2974 借方 -19993 -2816 1.货物贸易差额 2815 396 贷方 19061 2684 借方 -16246 -2288 2.服务贸易差额 -1688 -238 贷方 2059 290 借方 -3747 -528 2.1加工服务差额 62 9 贷方 69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63 9 借方 -52 -7 2.3运输差额 -435 -61 贷方 559 79 借方 -994 -140 2.4旅行差额 -1352 -190 贷方 224 31 借方 -1576 -222 2.5建设差额 2 0 贷方 80 11 借方 -78 -11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6 -8 贷方 3 0 借方 -59 -8 2.7金融服务差额 4 1 贷方 23 3 借方 -19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9 -25 贷方 97 14 借方 -276 -39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6 15 贷方 354 50 借方 -249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84 26 贷方 570 80 借方 -386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8 -3 贷方 8 1 借方 -27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9 1 借方 -25 -4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6-13/gansu/2024/0613/19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