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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4日,永州市中心支局赴道县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一、思想受洗礼,学习有收获。在庄严肃穆的道县烈士纪念园,红三十四师战士为保卫党中央和红军主力不惜流尽最后一滴血的事迹,及陈树湘烈士断肠明志、一心报党的英雄气概激励着全体党员。在道县何宝珍烈士故里,大家感慨着“如果没有无私奉献的革命先辈,就没有今天国泰民安的幸福生活”,更加坚定了永州市中心支局“金融为民”的理想信念。 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面对鲜艳的党旗,支部书记带领年轻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誓言不仅是老党员的庄严承诺,更是承载着年轻党员坚定的理想信念。 三、红色基因,薪火相传。参观学习过程中,党员们重温了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经济金融战线的英雄故事。老一辈共产党人甘当镙丝钉、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精神深深激励了外汇战线的年轻党员们。 四、心系群众,助力乡村振兴。永州市中心支局了解到道县脐橙今年在销路方面遇到的困难,一方面,主动助力农产品宣传,纷纷伸出援助之手自发购买了脐橙,并积极通过互联网平台转发,通过拍摄视频、发微博帮助道县脐橙拓展销路;另一方面,积极进行外汇政策指导,鼓励当地群众拓宽对外销售渠道,推动脐橙走出“国门”,为助力道县农民增收、脐橙产业发展尽绵薄之力。 2021-12-15/hunan/2021/1215/1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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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湘潭市中心支局赴湘潭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服务中心开展外汇知识培训,李毅副局长、湘潭综合保税区相关负责人出席,外汇科相关人员、综保区以及经开区相关企业代表参加。 首先,李毅副局长指出人民银行、外汇局在做好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时要政策直通、服务直达、解决诉求、关注风险、银企互助共建营商环境,同时对企业发展提出三点希望:一是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二是要加强风险规避,做好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三是要诚信经营,做大做强湘潭外向型经济。 随后,湘潭市中心支局三位同志分别就企业分类管理和贸易信贷报告操作、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和实践、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出口潭信融”政策三项内容现场授课。最后,通过现场答疑,面对面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疑虑,受到综保区领导和现场企业一致好评。 2021-12-13/hunan/2021/1213/1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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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俄罗斯农业部联邦农工综合体产品出口发展中心(Agroexport)发布的数据,2021年前11个月,莫斯科州对中国农产品出口额接近去年同期的两倍。 2021年1至11月,莫斯科州累计对华出口农产品2.163万美元,去年同期的出口额则为1.115亿美元。2020年全年,莫斯科州对华农产品出口额为1.301亿美元,是2015年出口额(680万美元)的19倍。2020年,中国是俄罗斯莫斯科州农产品的第三大进口国。从进口数量来看,这一年中国是莫斯科州禽肉和牛肉的最大进口国。(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2-01-06/heilongjiang/2022/0106/1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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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经济发展部的评估显示,俄罗斯11月GDP增速继10月4.8%后同比加速至5.2%,1-11月增速达4.7%。经济发展部的《经济活力图景》文件称:“按年度计算,11月GDP据评估同比增长5.2%(继10月同比增长4.8%和第三季度同比增长4.3%之后),1-11月同比增长4.7%。”该部还指出,11月相对10月,剔除季节性因素后,经济环比增长0.3%。据该部数据,对11月加速增长做出最大贡献的是建筑业和农业。此前,俄罗斯总统普京表示,到2021年底俄罗斯GDP增长率将达到4.5%。(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2-01-07/heilongjiang/2022/0107/1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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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阿穆尔州州长瓦西里∙奥尔洛夫表示,2021年前10个月,阿穆尔州与中国的贸易额同比增长4.4%,即2140万美元。奥尔洛夫还指出,据俄罗斯海关统计,2020年该州与中国的外贸额增长了7%(近5.5亿美元),出口额增长了16%(3.46亿美元)。奥尔洛夫说:“小麦、玉米和其他粮食作物、大豆卵磷脂、大豆分离物、用于食品工业的各种天然提取物等非原料出口的许多方面出现增长。”(文章来源:中俄资讯网) 2022-01-10/heilongjiang/2022/0110/1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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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30日,总局经常项目司举办经常项目业务线上培训,佳木斯市中心支局于31日召开科务会,深入学习经常项目业务培训精神,将培训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外汇从业人员。针对培训会议精神,总结2021年全年工作,研究部署2022年工作方向及重点。并就2022年冬奥会期间个人用汇等外汇服务工作做了相应部署,确保冬奥会期间外汇服务工作顺利安全、便利。 2022-01-05/heilongjiang/2022/0105/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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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对相关跨境资金结算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二是鼓励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优化自主审核,提升服务水平,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强化风险监测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的要求,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推动营造适应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附件: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21〕32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07/jilin/2022/0107/1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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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助力内陆改革开放高地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外汇管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服务协作机制 (一)建立外汇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建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各专业条线二级协作机制,具备条件的中心支局间也可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常态化沟通和交流,切实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在协作机制下,可不定期召开交流会或协调会,共享信息资源,共商改革事项,共建平台通道,切实服务双城经济圈建设。 (二)建立金融机构协作机制。 推动银行建立成渝地区系统内、同业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围绕跨境结算、跨境投融资等重点领域,以具体项目、企业为载体,采取共享产品开发渠道、共享授信额度等方式,实现区域一体化服务创新。支持成渝地区中小银行通过组建区域联盟等方式共享银行网点、清算网络等资源,共同改善金融外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协作机制。 指导川渝两地银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化对接机制,在市场规范、执行评估、培训推广、政策宣传和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协作,助力区域外汇市场的一体化,营造良好的涉外经济发展金融生态。 二、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 (四)联合推动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共同开展市场主体需求调研,联合争取更多既有市场需求、又有创新性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成渝地区注册企业成渝异地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成渝地区注册企业成渝异地办理外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备案。允许经重庆外汇管理部或四川省分局备案的跨国公司成渝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合作银行。推动成渝地区非金融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在成渝地区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互认。 (五)允许外汇业务跨区域办理。 支持成渝地区市场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自由选择重庆或成都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允许企业根据需要选择成渝地区任一具有资格的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企业“白名单”共享。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在重庆或成都的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等账户。 (六)优化外汇服务环境。 建立健全汇政银企多方协作机制,形成财政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产业政策的联动,加快各项便利化改革政策落地见效、增量扩面。研究制定外汇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指南,推动实现区域外汇服务客户体验无差异。联合开展外汇服务和政策督导,疏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 三、进一步支持开放平台、开放通道建设 (七)支持共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中心。 以共建西部金融中心为契机,强化涉外金融领域合作,共建“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将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相关项目、平台纳入到“一带一路”金融服务中心。支持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承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支持建设“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加大对川剧、彩灯等川渝特色文化产业的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和汇率避险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走出去。 (八)支持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共享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服务、跨境金融服务等优秀案例和经验,共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事项,共建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服务联动机制。找准合作领域、项目和主体,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共同支持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示范区建设。研究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下跨境结算的便利化举措。 (九)持续深化中新、中日金融双向开放。 在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中日(成都)城市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开放合作示范项目框架下,加强成渝地区与新加坡、日本的合作。合规有序发展特色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形成贸易金融区块链标准体系,推动建设中新跨境交易等领域合作示范区。研究推动成渝地区与新加坡、日本等国在金融等领域深化合作。 (十)提升开放通道金融服务。 深化对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等跨境金融服务供给,支持铁路提单、运单国际信用证结算实现常态化,并扩大到铁海、铁空联运等“一单制”融资。优化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功能,共同研发“数字成渝号”场景,实现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欧班列跨区域跨境贸易融资。鼓励引导银行强化成渝地区支持开放通道的金融合作,加大项目规划、风险管理、信用合作力度。发挥境内外联动优势,支持搭建基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欧班列的跨境贸易投资磋商活动平台,服务成渝地区全球招商,打造通道产业经济新优势。 四、强化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协作 (十一)推进区域风险防控一体化。 共同开展外汇形势监测分析,持续完善监管协调联动。强化非现场分析合作,共同打造西部外汇研判中心,探索开展外汇领域核查检查联合执法,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违规处置,维护外汇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涉外经济环境。鼓励引导银行认真落实展业原则要求,做好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安排,切实做到稳健审慎合规经营。 2022-01-10/chongqing/2022/0110/2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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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2-01-10/neimenggu/2022/0110/1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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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11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收付和外汇市场交易保持活跃,外汇形势总体平稳。从总量看,11月份,银行结汇和售汇合计4468亿美元,非银行部门涉外收入和支出合计10752亿美元,环比分别增长26%和23%,延续了2020年以来总体增长的趋势。从差额看,11月份,银行结售汇顺差252亿美元,较10月份有所增加,主要来自于贸易项下出口收入结汇增多;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顺差331亿美元,与10月份基本持平。截至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为32224亿美元,与10月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预期保持平稳。从衡量市场预期的结售汇意愿看,11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5%,与7-10月月均水平相当;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7-10月月均水平略升0.9个百分点,说明市场主体结汇和售汇意愿总体稳定。 跨境双向投资合理有序。11月份,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入保持一定规模,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净流出稳中有增;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244亿美元,显示境外投资者持有人民币资产的意愿依然稳定。 当前,外部环境中的不确定性不稳定因素增多,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起伏反复,部分国家通胀保持高位,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转向调整可能加快。但我国经济韧性强,宏观政策稳健有效,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依然稳固。 2022-01-06/jilin/2022/0106/1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