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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分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和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包括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十个重点园区。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含东方临港产业园、临高金牌港开发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观澜湖旅游园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按照现行体制进行管理。 三、在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中央商务区、文昌国际航天城、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设立管理机构,作为在园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具体负责园区综合协调、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服务等工作。法定机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薪酬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任命的人员除外。 四、赋予重点园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决定将有关省级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具体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园区的实际需要确定,依法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除外。重点园区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决定将本级管理权限下放或委托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行使。 五、重点园区内社会管理事务原则上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下放或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事项,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承接管理权限的有效机制,做到规范有序,确保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实践证明不宜下放或委托行使的,及时收回相关管理权限。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04-08/hainan/2020/0408/1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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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条目,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各地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 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通过落实税收等政策优惠对冲疫情影响,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各地要用好鼓励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相关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 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快自贸试验区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出台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压减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好地发挥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作用。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2020-04-08/hainan/2020/0408/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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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04-09/hainan/2020/0409/1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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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各地复工复产纷纷按下“快进键”,琼海市支局结合辖区疫情防控和涉外经济发展情况,采取两项措施凝聚外汇力量,助力涉外企业复工复产。 一是摸清实情,加强指导。通过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平台对辖区13家进出口企业开展调查,摸清企业复工复产进程中的堵点、难点和痛点。针对问题,进一步畅通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指导银行帮助企业解难题,助力复工复产。 二是搭建桥梁,提升服务。通过与银行、企业之间建立的微信工作群,为其提供全天在线咨询解答服务,搭建高效的沟通桥梁,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截至目前,共为银行提供业务指导16次,回应5家企业在线业务咨询。 2020-04-13/hainan/2020/0413/1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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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月10日,海南省分局对外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外汇创新业务政策的通知》,正式实施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简化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三项政策,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政策实施以来,成效初步显现。截至3月末,海南省分局共为辖内6家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登记总额等值713.49亿元人民币;辖区某银行为1家企业办理了1笔外汇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金额合计73万美元;辖区银行共为4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了4笔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注册资本合计5950.75万美元。 2020-04-03/hainan/2020/0403/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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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0年3月31日) 2020-04-01/hainan/2020/0401/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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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 2020-04-01/hainan/2020/0401/1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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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20 2020-04-01/hainan/2020/0401/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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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7-03/hainan/2020/0703/1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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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0年一季度,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和贸易投资活动,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剧烈震荡。在此环境下,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呈现小幅逆差,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1.1%,继续处于相对均衡的合理区间;跨境资本流动总体平稳,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体现了较强的稳定性。 一是货物贸易保持顺差,服务贸易逆差收窄。一季度,货物贸易顺差231亿美元。受新冠肺炎疫情和春节假期影响,1至2月货物贸易呈现小幅逆差,3月随着企业逐步复工复产以及稳外贸政策效应显现,货物贸易恢复顺差。服务贸易逆差470亿美元,同比收窄26%。其中,旅行项目逆差415亿美元,同比收窄28%;运输项目逆差117亿美元,同比收窄6%,主要是疫情期间出境旅行收缩致旅行支出减少、货物贸易进口下降致货运支出减少。 二是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呈现顺差,证券投资在短期波动后迅速企稳。一季度,直接投资净流入163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出532亿美元,存贷款等其他投资净流入277亿美元。具体看,一是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343亿美元,反映全球吸收直接投资低迷的背景下,国外资本仍有较强意愿在华投资兴业。二是证券投资呈现净流出,主要是3月境外疫情蔓延导致国际金融市场短期动荡加剧,以及部分境外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吸引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同时,来华证券投资中以配置中长期人民币资产为目标的债券投资净流入89亿美元。3月下旬以来,境外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整体恢复净流入,境内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也明显趋稳。 总体看,国内疫情防控形势稳步向好,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这些基本面优势为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提供了坚实基础。 问:2020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0年以来,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及来华各类投资有序进行,3月末,储备资产规模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较2019年末略降。受资产价格和汇率折算等因素综合作用,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6354亿美元,较2019年末略降1%;对外负债54981亿美元,略降1.7%。 二是我国对外净资产略增。3月末,我国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21373亿美元,较2019年末略增1%。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总体保持平稳,储备资产保持在3.1万亿美元左右。 2020-06-29/hainan/2020/0629/12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