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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6-02-06/tianjin/2016/020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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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如何申报?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该货物,但货物没有进入居民一线关境。 (1)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次付款申报时,如交易性质不为“离岸转手买卖”,须修改。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3)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2017-07-04/tianjin/2017/0704/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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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某银行收到境外关联行支付的由其代缴的海外代付利息税并结汇,该如何统计? 答:代缴利息税应统计在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由于境外关联行为实际结汇主体,且为非居民机构,应统计为外资机构,故该笔结汇最终应统计在横栏“133其他经常转移”、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 2.问: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境内某中资企业,现将转让价款购汇支出,该如何统计? 答:该笔业务属于直接投资撤资,对于此类业务,结售汇主体应确定为被撤资企业,为方便与结汇时的交易主体相对应,企业性质应按其被撤资前的身份确定。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5%,则被撤资企业被认定为外资企业,购汇应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4外资机构”项下;如果撤资前外方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则被认定为中资企业,购汇统计在横栏“422直接投资撤资”、纵栏“03中资机构”项下。 2016-04-27/tianjin/2016/0427/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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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外商独资企业委托国外银行为其提供保函,并根据合同规定向国外银行支付保函费。该公司用于支付保函费的相关购汇应如何统计? 答:开证手续费、委托国外银行担保支付保函费用性质均为接受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04外资机构”。 2.问:境内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由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购汇支付境外母公司担保费,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担保费是与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借贷相关的费用,虽然提供担保服务的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般性企业,交易性质仍属于金融服务,计入横栏“323金融和保险服务”,纵栏根据企业实际性质进行选择。 2017-07-13/tianjin/2017/0713/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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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非居民个人将其持有的外汇在规定额度内结汇成人民币,并将其存放在境内银行,银行对于该笔人民币存款应如何统计? 答:该非居民个人结汇的实质是其将外汇资产兑换成人民币存放在中国境内,是一种跨境投资行为,因此应统计横栏“240其他投资”,纵栏“06非居民个人”。 2.问:境内的某居民个人购汇存放于其个人账户,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如何统计? 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居民个人5万美元以下储蓄购汇计入横栏“470其他”,纵栏“05居民个人”项目下。 2017-07-05/tianjin/2017/070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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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培训班 2016-02-18/tianjin/2016/0218/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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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境内房地产商A将一楼盘所有权转让。通过某中介撮合联系,最终与境外非居民B达成转让协议。B向A支付转让定金,并支付购房契税。同时中介公司要求收取为会谈、办公、协商等提供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及向外方提供楼盘评估报告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则B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非居民在境内购买楼盘属于直接投资行为,应申报在 “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境外非居民支付的房产契税,应申报在“521990-其他资本转移”项下。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场所及人员服务费用为中介服务费,应申报在“228050-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楼盘评估报告实际是提供房地产评估服务,应申报在“228990-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房地产评估服务。 2.问: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但由于A所在国因近期受到战争、制裁等原因导致贸易资金汇路中断。因急于购货,A派员持外币现钞,在海关备案后进入我国境内,以外币现钞向B支付货款,随后B在境内银行结汇。此种情况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的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因此,以现钞形式进行的结算不在申报范围内,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016-03-03/tianjin/2016/0303/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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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业务,若企业无法在30天内取得纸质报关单,如何及时报告? 答: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处理的方式和权限。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以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在网上进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据中截至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新增业务报告和对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操作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进行。 注:对于现场报告金额较大或操作较频繁的,外汇局将严格审核,评估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可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监测系统,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2016-03-18/tianjin/2016/0318/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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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滨海新区银行业自贸政策宣传水平,滨海新区中心支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做好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各银行积极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新常态”,努力提升自贸政策宣传效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宣传口径。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在宣传口径上与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现行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坚持多措并举,拓宽宣传思路,丰富宣传形式。注重拓宽自贸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多手段、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活动。三是发挥一线优势,加强正面引导,强化预期管理。充分利用直接接触各类市场主体的优势,打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四是加强政策研究,以研究促宣传,实现双向促进。积极参与融资租赁研究小组和“金融为滨海新区发展出一策”征文活动。五是畅通沟通渠道,加强舆情监测,强化信息反馈。密切跟踪自贸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与人民银行的信息沟通和业务联系,及时反馈自贸区企业政策需求和执行中存在的异常情况。 下一步,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将继续加强对各银行自贸政策宣传的工作指导,积极推进自贸政策宣传工作,推动天津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改革政策取得实效。 2016-03-24/tianjin/2016/0324/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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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2016-04-01/tianjin/2016/0401/5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