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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本次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任务。国务院发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扩大服务业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抓住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在前期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外汇管理政策环境。 二、本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改革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的总体要求和外汇管理理念方式的转变。一是通过取消行政许可、简化单证审核等措施大力推进便利化;二是由重流出、轻流入的管理方式转变为流入、流出并重的均衡管理;三是由审批、核准工作为主的事前管理转变为监测、分析为主的事后管理;四是加强主体监测,由对逐笔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外汇收支的综合性监管,构建更加便利、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系。 三、通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哪些便利? 答:此次改革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为宗旨,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便利度将显著提高,具体包括:一是取消服务贸易购付汇核准,所有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均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二是等值5万美元以下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无需审单。服务贸易小额收付汇业务可在金融机构直接办理,金融机构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通过此项措施,可以使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业务实现便利化。对于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金融机构仍需审核单证。三是对于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审单要求也进行了多项简化。对现行的数十类单证审核规定进行简化与合并;取消对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取消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等。四是放宽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境外存放条件,允许企业集团服务贸易外汇收入集中存放境外。 四、改革涉及的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3年7月9日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共同确定了对外付汇税务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取消提交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的要求;二是实施对外付汇税务备案制,即付汇人只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办理付汇手续;三是付汇实行税务备案的金额为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 五、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需审单的新政策给予了企业很大便利,这项改革措施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项改革措施是根据我国服务贸易金额小、笔数多的实际特点制定的。5万美元这个分界点的确定,则是建立在对近年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详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的。根据2012年数据统计结果,取消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企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单证审核,按笔数计算,可覆盖约88%的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从而便利了我国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而其余12%需在金融机构审核单证的服务贸易交易,其金额约占企业服务贸易交易总金额的92%。这种抓大放小、突出重点的管理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六、此次改革对金融机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有怎样的影响? 答:一方面,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整合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简明的依据,便于金融机构操作;单证审核的简化有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对业务审核的权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促使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防范异常资金利用服务贸易渠道进行跨境流动。 七、改革将如何协调“便利化”与“防风险”之间的关系? 答:“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大力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一是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预判和防范能力;二是抓大放小,抓住重点主体和大额交易。同时,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后,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以备外汇局事后核查;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审核的尽职要求,提高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觉性,从而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相互融合和相互促进。 2013-07-24/safe/2013/0724/4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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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统计委员会委员 韩健 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我国开展国际收支统计的法律基础。随着我国涉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收支统计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近日,国务院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并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遵循国际收支货币基金组织最新标准,健全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重要举措。以下从六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收支不仅统计交易,也要统计对外资产负债存量 以往,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于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更加关注,而对于对外资产负债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视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历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各国对于自身对外资产负债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学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日常监管及出现危机苗头时作出准确的决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09年发布《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特别强调了关于对外资产负债存量的统计要求,与此相适应,本次《办法》修订也在国际收支统计范围方面特别强调了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存量统计。至此,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扩大到不仅包括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也包括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二、不仅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非中国居民也有申报义务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不仅规定了对居民国际收支信息的统计要求,也规定了对非居民的统计要求。《办法》修订前,只规定了中国居民负有申报义务,而随着我国涉外经济交往扩大,非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交易的规模增长较快。为全面了解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修订后的《办法》将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也纳入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均有义务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如果非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没有发生经济交易,或者在境外发生的经济交易,则不需要申报。对于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主要由中国居民进行申报,对不能满足国际收支统计需要或者确实无法通过中国居民申报采集的数据,才由非中国居民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非中国居民申报的时点、环节和渠道。此外,《办法》中的“居民”是统计意义上的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 三、不仅交易的直接参与者需要申报,登记结算、托管等中介机构也需要申报 以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要强调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进行申报。随着涉外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的日益多样化,跨境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银行卡等新产品、新业务不断涌现。由于涉及的申报主体众多,从数据采集的便利性和准确性角度考虑,通过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采集数据,可以节约社会成本,减轻申报主体报送负担。原《办法》仅明确了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和证券登记机构的申报义务,本次修改则将范围扩大至“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四、不仅机构需要申报,个人也需要申报 我国对外开放度的不断加深,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存量也在不断增加,但对于这类数据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为保证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完整性,需要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五、不仅国际收支统计人员需要保密,银行等其他统计环节人员也需要保密 为消除申报主体对数据泄漏的顾虑,便于申报主体更好地履行申报义务,原《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申报者申报的数据负有保密义务。本次修订,从数据采集的全流程角度再次强调对申报数据的保密义务,规定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六、不仅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要被处罚,违反国际收支统计规定也将被处罚 实践中,机构和个人往往对于违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外汇业务管理等规定的行为非常重视,而忽视法律规定的统计义务。为此,《办法》再次强调,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与原《办法》相比,删除了不适用的处罚条款,同时简化了文字表述,以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一致性,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处罚包括: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3-11-22/safe/2013/1122/4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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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银行结汇8060亿元人民币(等值1208亿美元),售汇9957亿元人民币(等值1492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897亿元人民币(等值28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496亿元人民币,售汇9289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79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63亿元人民币,售汇6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05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9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5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750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59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855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95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078亿元人民币。 2016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71319亿元人民币(等值10845亿美元),累计售汇87313亿元人民币(等值13279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5994亿元人民币(等值243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6512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080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56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619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50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307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344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727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3830亿元人民币。 2016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748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对外付款18786亿元人民币(等值281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037亿元人民币(等值455亿美元)。 2016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35988亿元人民币(等值20673亿美元),对外付款152731亿元人民币(等值2321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6743亿元人民币(等值2543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6-10-21/safe/2016/1021/5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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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完) 2014-01-24/safe/2014/0124/4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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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11月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以来,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数量稳步增加,兑换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12]2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扩大特许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备付金调剂的灵活性,进一步降低特许机构经营成本,提高资金收益。二是鼓励特许机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效应。同时将特许机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按在单一地区内经营和全国范围内经营分别提高至500万元和3000万元。三是强调风险防控。进一步规范了特许机构柜面业务和备付金管理,建立相关数据、凭证留存备查制度。强化对特许机构资金运行的定期监测制度和经营活动的定期核查制度,督促其合规经营。 《试点办法》的实施,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给予特许机构在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方面的便利,为其预留未来的发展空间。同时强调事后数据监测,加大事后常规性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力度,促进特许机构可持续发展。(完) 2012-04-24/safe/2012/0424/4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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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便利化,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外商直接投资,即FDI)外汇管理,并废止了一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规定》在2012年12月对FDI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践的基础上,汲取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简化并整合了外商直接投资所涉及的外汇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收付及结售汇等环节和政策。至此,我国FDI、ODI(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的政策框架基本形成。同时,借助近期推出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强化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规定》在固化改革成果的同时,加大了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清理力度,废止了24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使得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简明、规范和系统化。 《规定》的出台,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 2013-05-11/safe/2013/0511/4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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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在近年法规清理工作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1年6月底)》进行了更新,形成《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2年7月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收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400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以便公众查询使用。同时,为更好地服务公众,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步上网发布了部分往年政策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入开展法规清理,定期梳理更新《目录》,以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 2012-09-05/safe/2012/0905/47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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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境内居民购汇年度总额将由现在的5万美元大幅提高至20万美元,请问是否属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此消息完全没有根据,我局现阶段无调整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的政策计划或安排。 2011-03-15/safe/2011/0315/4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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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75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1815亿元人民币,逆差1056亿元人民币。2014年1-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0466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18706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824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123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95亿美元,逆差172亿美元。2014年1-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703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044亿美元,逆差累计1341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10 2014.1-10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056 -8,240 贷方 759 10,466 借方 1,815 18,706 1.运输差额 -271 -3,000 贷方 202 1,905 借方 473 4,905 2.旅游差额 -446 -5,193 贷方 300 2,629 借方 746 7,822 3.通讯服务差额 0 -12 贷方 9 82 借方 8 94 4.建筑服务差额 26 394 贷方 61 610 借方 36 217 5.保险服务差额 -100 -936 贷方 16 190 借方 116 1,125 6.金融服务差额 -10 -25 贷方 17 185 借方 27 210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2 478 贷方 101 902 借方 39 424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10 -1,122 贷方 3 35 借方 113 1,157 9.咨询差额 97 849 贷方 212 2,141 借方 115 1,292 10.广告.宣传差额 6 60 贷方 22 253 借方 16 194 11.电影.音像差额 -3 -34 贷方 1 8 借方 4 43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302 352 贷方 -191 1,470 借方 110 1,119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6 -51 贷方 6 54 借方 12 105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10 2014.1-10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72 -1,341 贷方 123 1,703 借方 295 3,044 1.运输差额 -44 -488 贷方 33 310 借方 77 798 2.旅游差额 -73 -845 贷方 49 428 借方 121 1,273 3.通讯服务差额 0 -2 贷方 1 13 借方 1 15 4.建筑服务差额 4 64 贷方 10 99 借方 6 35 5.保险服务差额 -16 -152 贷方 3 31 借方 19 183 6.金融服务差额 -2 -4 贷方 3 30 借方 4 34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 78 贷方 16 147 借方 6 69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8 -183 贷方 0 6 借方 18 188 9.咨询差额 16 138 贷方 35 348 借方 19 210 10.广告.宣传差额 1 10 贷方 4 41 借方 3 32 11.电影.音像差额 -1 -6 贷方 0 1 借方 1 7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49 57 贷方 -31 239 借方 18 182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8 贷方 1 9 借方 2 17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他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11-26/safe/2014/1126/5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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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502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1781亿元人民币,逆差1279亿元人民币。2014年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0967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支出累计20486亿元人民币,逆差累计95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4年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82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290亿美元,逆差208亿美元。2014年1-11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服务贸易收入累计1785亿美元,服务贸易支出累计3334亿美元,逆差累计1549亿美元。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4.11 2014.1-11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1,279 -9,519 贷方 502 10,967 借方 1,781 20,486 1.运输差额 -263 -3,263 贷方 202 2,107 借方 465 5,370 2.旅游差额 -462 -5,654 贷方 267 2,896 借方 729 8,551 3.通讯服务差额 8 -4 贷方 15 98 借方 8 102 4.建筑服务差额 70 464 贷方 91 701 借方 20 237 5.保险服务差额 -89 -1,025 贷方 22 211 借方 111 1,236 6.金融服务差额 6 -19 贷方 39 224 借方 33 243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6 544 贷方 111 1,013 借方 46 470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99 -1,221 贷方 3 38 借方 101 1,258 9.咨询差额 66 915 贷方 197 2,338 借方 131 1,423 10.广告.宣传差额 8 67 贷方 23 276 借方 15 209 11.电影.音像差额 -3 -37 贷方 1 9 借方 4 46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586 -234 贷方 -472 999 借方 114 1,233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52 贷方 4 58 借方 5 110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4.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4.11 2014.1-11累计 国际服务贸易差额 -208 -1,549 贷方 82 1,785 借方 290 3,334 1.运输差额 -43 -531 贷方 33 343 借方 76 874 2.旅游差额 -75 -920 贷方 43 471 借方 119 1,391 3.通讯服务差额 1 -1 贷方 2 16 借方 1 17 4.建筑服务差额 11 76 贷方 15 114 借方 3 39 5.保险服务差额 -14 -167 贷方 4 34 借方 18 201 6.金融服务差额 1 -3 贷方 6 36 借方 5 40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 88 贷方 18 165 借方 7 76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差额 -16 -199 贷方 0 6 借方 17 205 9.咨询差额 11 149 贷方 32 381 借方 21 231 10.广告.宣传差额 1 11 贷方 4 45 借方 2 34 11.电影.音像差额 0 -6 贷方 0 2 借方 1 8 12.其它商业服务差额 -95 -38 贷方 -77 163 借方 19 201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0 -8 贷方 1 9 借方 1 18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国际收支口径的服务贸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3. 其它商业服务贷方为负数,主要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其它商业服务中包含的转手买卖以货物买进和卖出的价差记录在转手买卖服务的贷方,本期转手买卖收入小于支出,价差为负值。 指标解释: 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口径相同。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贷方表示收入,借方表示支出。 1.运输:指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支。包括海、陆、空运输,太空和管道运输等。 2.旅游:指对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旅游者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因公、因私)提供货物和服务获得的收入以及我国居民出国旅行(因公、因私)的支出。 3.通讯服务:包括:(1)电讯,指电话、电传、电报、电缆、广播、卫星、电子邮件等;(2)邮政和邮递服务。 4.建筑服务:指我国企业在经济领土之外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以及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经济领土之内完成的建筑、安装项目。 5.保险服务:包括各种保险服务的收支,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 6.金融服务:包括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收支。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数据和与信息、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收支。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使用无形资产的专有权、特许权等发生的收支。 9.咨询:包括法律、会计、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收支。 10.广告、宣传:包括广告设计、创作和推销,媒介版面推销,在国外推销产品,市场调研等的收支。 11.电影、音像:包括电影、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的服务以及有关租用费用收支。 12.其它商业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交易的收支,驻华机构办公经费(不含使领馆)也在此项下。 13.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前面分类没有包括的各种政府服务交易,包括大使馆等国家政府机构的所有涉外交易。 2014-12-23/safe/2014/1223/50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