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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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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管理意识,更好地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通过创产品、强宣传、优服务、建机制“四个实招”助力企业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创新推出套保业务新模式。以降低衍生品业务交易成本与准入门槛为突破口,协同地方政府部门、银行、保险公司构建“政银保”合作机制,创新推出“一保两免”远期结汇业务模式,着力解决企业端的“门槛高”“成本高”问题。“一保两免”远期结汇业务模式是由外汇局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建立企业白名单库,保险公司无偿对库内企业远期结售汇履约风险进行承保,银行凭保险合同对企业进行专项授信并办理免保证金的远期结售汇套保业务。这一业务的推出,极大提升了企业汇率避险服务的可得性和满意度,通过“免保费、免保证金”帮助企业节省流动资金、降低财务成本,将惠及肇庆市近1000家中小微外贸企业。2021年11月30日,怀集某公司成功办理了全国首笔“一保两免”远期结汇业务,企业负责人表示该业务模式为企业开展外汇套保业务提供了便利,有效缓解了资金困境。 ——持续扩大汇率宣传乘数效应。2021年8月17-20日,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按照“统一部署、银行主讲、企业受益”的原则,分批次、分片区召开了8场汇率风险管理宣教座谈会,近百家外贸企业参加了会议。会上,每家银行享有独家宣讲本行避险产品和对接企业机会,其他银行在会场外等候。该宣讲模式受到了企业好评,满足了企业对产品比价的需求,不少企业通过现场比较各银行产品,选择办理了适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的套期保值业务。此外,外汇局肇庆市中心支局组织银行机构及时总结汇率风险宣教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定期在地方主流媒体上发布特色推文,高效“带货”汇率避险知识和银行特色套保产品,进一步提高宣传直达性。 ——精准服务企业制定汇率避险方案。促进汇银企精准对接,联合银行机构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红利,通过现场走访和电话辅导等形式,了解企业在汇率管理方面的诉求,为其制定衍生产品服务方案,帮助企业适应汇率波动常态,聚焦主业发展。如联合农业银行肇庆分行深入某实业公司、某电源技术公司宣传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企业负责人表示对汇率避险工具有了更深的认识,对银行为其定制的汇率避险方案感到满意,后续将考虑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建立汇率风险宣教工作机制。采取“1个联络员+1个外汇服务专家团队”方式,每家银行机构指定1名联络专员与外汇局对接,加强日常工作沟通联系;挑选各银行外汇从业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建外汇服务专家团队,定期对企业开展政策培训和宣讲,适时进行业务信息交流,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同时,以肇庆各县(市区)建设外汇服务示范点为契机,督促银行在汇率风险管理方案的供给和服务方面苦练内功,不断提升银行基层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外汇服务触角的广泛延伸,及时对接和满足广大企业的汇率避险需求,得到了企业的点赞称许。 2022-01-06/guangdong/2022/0106/2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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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东莞本土疫情发生后,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多措并举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外汇服务平稳运行,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金融助力。 ——闻讯而动,织密疫情防控“安全网”。全面加强办公场所防疫管理,在外汇业务大厅配备酒精喷雾、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物资,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消杀,降低病毒传播风险。加强人员疫情防控管理,严格实行进门亮码测温,滚动排查、多轮次全员核酸检测严防疫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按照“应接尽接、宜接尽接”原则,加快员工疫苗接种进度,筑牢免疫屏障。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内部协调,根据人员到岗情况临时调整岗位分工,确保极端情况下外汇服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靠前指挥,筑牢银行服务“责任田”。疫情发生以来,东莞市大朗镇部分银行网点暂停营业,为保障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不受影响,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将停业网点的外汇业务及时交与其他营业网点处理,确保银行服务不断档。如,指导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跨境金融中心快速搭建大朗支行外汇业务系统接口,安排专人处理停业网点的对公外汇业务;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将辖属大朗支行对公外汇业务全部转移至分行营业部处理,同时暂缓对新开立个人贸易外汇结算账户上门核实工作;招商银行东莞分行指引大朗地区客户通过快递方式邮寄业务资料至分行营业部,由分行统一处理跨境收支业务。 ——科技赋能,助力市场主体“少跑腿”。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或委托银行代办等多种远程办理外汇业务方式,足不出户办理各类外汇业务,避免人员聚集引发交叉感染。如,东莞某金属制品公司急需支付一笔进口货款,考虑到疫情期间快递“送达难”的问题,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指导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帮助企业通过在线提交电子单证、在线业务审核的方式,及时支付货款,受到企业高度好评。支持辖内银行充分发挥金融科技赋能作用,提升线上服务水平,如,支持招商银行东莞分行开展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试点,在符合现有资本项目业务规定前提下允许企业提交材料电子化、营业网点线下服务线上化。 ——特事特办,当好涉外企业“贴心人”。对于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完整提供业务资料的市场主体,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指导经办银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时回应企业合情合理的真实诉求。如,东莞某进出口公司亟需入账结汇一笔市场采购贸易货款用于周转,但该公司办公场所因疫情被封控,企业人员无法回到办公场所核实出口关单信息,银行入账缺乏关键凭证。外汇局东莞市中心支局了解情况后,迅速指导经办银行通过办理出口关单信息延后登记和跟踪记录的方式,当天为该公司办理资金解付入账手续,缓解了企业燃眉之急。 2021-12-31/guangdong/2021/1231/2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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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下,广东省分局起草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为尽快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助力广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缩短为15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2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dzbxm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沿江西路137号1217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邮编:510000) 3.将意见传真至:020-81888625 附件:1.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操作指引(附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2年1月4日 2022-01-04/guangdong/2022/0104/2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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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试点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旨在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健康秩序。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统筹发展和安全,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在筑牢风险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宏观经济稳定。 2022-01-05/guangdong/2022/0105/2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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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1年12月15日) 2022-01-05/guangdong/2022/0105/21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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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guangdong/2022/0110/2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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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贷款业务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一级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采用银行法人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汇率风险折算因子进行动态调整(参数设置见附件1)。 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四、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制度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还应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五、境内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六、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七、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严格审查境外企业资信,并监督境外企业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八、境外贷款业务涉及跨境担保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区分境内、境外债权人(受益人)分别报送跨境担保相关信息,境内银行因担保履约产生的对外债权应纳入其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九、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保持一致。如境外企业确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与参加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本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所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外汇结汇服务。 十、境内银行应按照有关数据报送要求将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分别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有境外贷款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境外贷款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一、境内银行在办理境外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做好境外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十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向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境外企业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名单见附件2)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参数设置 2.27家银行名单 2022-02-09/guangdong/2022/0209/2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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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人民币境外贷款政策出台时间较早且限于“走出去”项目,外币境外贷款政策仅有原则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为更好发挥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起草了《通知》,旨在支持和统一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以风险防范为导向将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通知》统一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办理规定,进一步便利了银行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二是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通知》将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由原来的“走出去”项目拓展至所有境外非金融企业,同时便利银行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三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通知》结合各行一级资本净额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将贷款余额上限设置为“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人民银行、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相关参数,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管理。目前境外贷款余额上限设置充分考虑到了各行存量业务规模,并为银行开展业务预留了充足空间。 四是明确银行展业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应充分了解国际化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问:人民银行、外汇局下一步对境外贷款业务发展的考虑是什么? 答:下一步,人民银行、外汇局将按照《通知》规定,引导境内银行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提升跨境业务风险防范水平,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通知》正式实施之日起有3个月过渡期,境内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备案工作,按《通知》要求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2022-02-11/guangdong/2022/0211/2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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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将银行境外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管理,拓展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便利采用人民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二是将银行境外贷款相关的跨境资金流动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三是明确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和相关跨境资金使用要求,切实做好风险防范。 《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外汇局将稳步推进《通知》的落地实施,为境内银行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积极作用。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02-10/guangdong/2022/0210/2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