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源,提升我国国际收支数据质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启动第二批非金融企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结合企业涉外收支规模和前期调研情况,原则上将2019年年度涉外收支总规模等值2亿美元至7亿美元的大型企业作为第二批申报企业。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按照如下安排指导申报企业开展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申报工作: 一、数据报送时间安排 (一)试报送 原则上应于2022年1月起试报送数据,但为增加工作安排的灵活性,各分局可视辖区内企业情况在2022年一季度内逐步将申报企业纳入报送,但注意报送数据起点均统一为2021年12月。例如,2022年3月纳入报送时,企业需报送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三期数据。 (二)正式报送 2022年7月起,全部第二批申报企业开始正式报送数据,正式报送阶段企业报送数据参与外汇数据质量评估。 (三)报送时间调整 2022年1月起,放松对非金融企业的报送时间要求,全部非金融企业均调整为月后15日内报送数据,遇节假日不顺延。 二、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制度培训。请各分局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汇综发〔2020〕94号文印发)转发至相关申报企业,并对其进行培训和指导。此外,中国外汇网-培训教育-视频课程栏目和数字外管平台均已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企业版)》免费视频课程及相关培训资料,可供随时观看学习。 二是做好系统准入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12月底批量完成企业的系统准入工作。请各分局指导申报企业关注准入情况。 三是指导企业做好系统配置设置。请各分局指导企业登录数字外管平台(ASOne),根据常用下载栏目中的《对外资产负债数据报送操作手册及报送模板》进行系统配置。 三、义务与责任 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外汇局对数据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各分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执行中遇到的疑问。各分局应从试报送阶段起做好填报指导与数据核查工作,及时与申报企业沟通,并将遇到的疑问及时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29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68402727。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10日 2021-11-19/guangdong/2021/1119/2167.html
-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统计报表。新增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和G03表(非居民持有境内银行卡的收入支出)。 (二)新增统计业务。新增“沪伦通”“存托凭证”“债券通”和“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B表和H表。 (三)新增统计要素。一是在A01表新增“申报主体持有该SPV或壳机构的股权比例(%)”“境外被投资机构是否为上市企业”;二是在B表和H表中新增“(本月卖出金额)其中:债券到期或提前兑付的本息金额”和“本月末未到期/未偿付债券面值”;三是在D02表新增“贷款类型”“贷款是否存在担保人”“担保人所属国家/地区”和“担保人所属部门”;四是在E01表新增“原始币种”;五是在H01表中新增“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国家/地区”。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报表内容。调整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的内容,新增初次收入、二次收入和资本账户项下交易代码。 (二)调整要素名称。一是修改A表“最终控制方全称”和“最终控制方所属国家/地区”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C表和H表中“注销、调整或重新分类至其他报表统计的金额”要素名称;三是调整H01表“投资工具发行人所属部门”等要素名称。 (三)其他调整。一是调整H01表和H02表名称,使其与新增的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补充指标解释,如债券市值应为“全价”市值的说明等;三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三、简化申报项目 简化E01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一是暂停报送运输服务收入、境外建设收入和支出及旅行收入和支出项目;二是将原有货物贸易5项指标简化为“黄金进出口”“离岸转手买卖”和“其他货物贸易”3项。 四、其他说明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2年8月报告期数据,金融机构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非金融企业于9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以及境内重点非金融企业等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2021-12-07/guangdong/2021/1207/2173.html
-
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秉持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坚持“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强化外汇科技赋能,充分发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优势,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便利融资,助力企业。积极开展“惠民暖企行”活动,了解到辖内某电子材料公司因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席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后,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及时联系金融机构对接企业,结合企业经营情况,依托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快速为企业发放出口商票融资贷款,帮助解决资金短缺难题。截至目前,惠州地区涉外企业通过区块链平台“出口应收账款融资”应用场景办理业务600余笔,融资金额折合约87亿美元。 ——共享数据,便利银行。区块链平台通过与税务部门共享发票数据,为银行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提供了更加可信、便利的渠道。以往银行经办人员按要求逐一查验发票真伪、打印查验界面、整理资料归档等,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自区块链平台试点上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真实性审核”场景后,银行经办人员仅需导入模板表格、填写对应信息、上传表格后即可实现发票批量核验,业务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 ——信息互通,防范风险。区块链平台具有去中心化、数据不可篡改的技术特征,银行利用平台实现了融资信息互通,快捷对企业融资贸易背景单据开展真实性审查,保障企业实际融资需求的同时,能有效遏制企业重复融资行为,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疫情期间,博罗某企业向银行提出60万美元的融资需求,外汇局惠州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通过区块链平台核实企业的进出口数据是否与其融资需求相匹配,分析企业凭以融资的关单是否已在他行作融资使用,最后帮助企业快速完成融资审批手续,顺利获得资金采购原材料。 2021-11-30/guangdong/2021/1130/2169.html
-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外汇局增城支局大力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尽可能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主动走近市场主体,贴心提供政策指导。针对企业因对市场汇率变化认识不足、对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不了解不熟悉等,未能及时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导致因汇率波动蒙受损失的情况,外汇局增城支局实地走访了重点外贸企业,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汇率风险管理情况等,宣讲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介绍外汇衍生产品基础知识,引导企业转变财务管理思维,通过使用汇率避险产品等方式管理汇率风险。 ——举办专题宣讲会,强化政策及产品服务。联合增城区税务局及9家银行机构举办“汇税联动办实事 合力暖企促发展——2021年增城辖区涉外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暨进出口税收便利政策宣讲会”,向参会企业作《正确认识汇率风险 树立风险中性意识》主题授课,围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企业如何进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及主要汇率避险产品等进行了详细讲解,助力企业树立汇率中性管理意识。9家银行机构还分别介绍了该行汇率避险特色产品,进一步加深了企业对汇率避险产品的了解和运用。 下一步,外汇局增城支局将继续全方位、多领域开展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积极联合地方部门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的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衍生品专业化服务,切实降低企业套期保值的门槛和成本,有效帮助企业降低经营风险。 2021-11-17/guangdong/2021/1117/2165.html
-
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的服务理念,深入“三区”宣传外汇政策,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 ——进社区,说案例,警示市民合规用汇。联合地方政府部门在社区广场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诚信兴商”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以案说法形式,向市民讲解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网络炒汇的主要表现形式和套路,警示市民远离地下钱庄,合法购付汇,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进园区,问需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走访辖内涉外企业调研,宣讲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问询企业外汇业务需求,协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如,指导银行对接辖内有融资需求的某钢铁公司,向其提供贸易融资1亿元人民币;为辖内某精箔公司办理全口径跨境融资签约登记并全额提款,金额近4000万元人民币。 ——进校区,送知识,培育学生外汇素养。自《青少年财经素养》被纳入广东北江中学选修课程以来,外汇局韶关市中心支局多次到该校普及外汇知识,并制作“朵朵留学购汇篇”“朵妈环游世界篇”“朵爸境外投资篇”等生动形象的外汇知识PPT,向学生介绍个人结售汇年度便利化额度、提钞出境和境外刷卡购物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外汇政策,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外汇知识的了解。 2021-11-19/guangdong/2021/1119/2166.html
-
为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汇率形势,优化汇率避险措施,近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和6家重点企业举办“汇率中性管理沙龙”,汇银企三方分享汇率风险管理心得。 活动中,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宣讲了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介绍了套保业务的注意事项,引导企业合理运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企业分享了结合订单账期组合汇率衍生工具的经验、运用国内外市场开展套保业务的成效等,并提出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及银行服务诉求。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介绍了结合企业主营业务、账务账期等特点设计的汇率避险产品,并邀请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介绍了汇率波动影响因素、研判关注点、套保业务策略等,进一步启发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思路。 下一步,外汇局珠海市中心支局将坚持立足市场需求,持续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宣传和引导工作,促进银企对接,助力辖内涉外企业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 2021-11-30/guangdong/2021/1130/2168.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guangdong/2021/1201/2170.html
-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21〕33号文印发)。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取消年度调查,仅保留月度调查。二是扩大参加调查的样本企业范围,将参加调查企业全年国际货物贸易规模覆盖全国总量的比重由50%上调为60%。三是调整部分文字内容以符合规范性表述,如将“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组织机构代码”分别更改为“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是变更调查对象数据填报网站地址。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完) 2021-12-01/guangdong/2021/1201/2171.html
-
见附件。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21年11月30日) 2021-12-01/guangdong/2021/1201/2172.html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银行优化金融服务,为诚信守法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内控制度,包括加强客户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管理和完善内部监督等。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动态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评定,对客户主体、业务性质和关联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 (三)重点支持基于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整性和现代化水平而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二)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 四、银行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 银行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管理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六、银行应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在业务办理、监测管理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虚假或构造交易、骗取融资等异常行为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严格审核企业后续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 七、内控制度完备、具有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可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开展含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八、人民银行、外汇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开展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跨境资金结算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外汇局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指导银行持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局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21年12月23日 2021-12-27/guangdong/2021/1227/21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