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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限制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国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分别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的主要渠道之一,是提升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我国金融市场稳步开放和深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改革,完善审慎管理,取消汇出比例限制,取消有关锁定期要求,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就其所持有的证券资产在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等,极大便利了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市场。随后,明晟(MSCI)、富时罗素、标普道琼斯以及彭博巴克莱等国际主流指数相继将我国股票和债券纳入其指数体系,并稳步提高纳入权重,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需求相应增加。 此次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满足境外投资者对我国金融市场投资需求而主动推出的改革举措。 问:投资额度限制取消以后,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需遵循什么外汇管理程序? 答: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立即着手修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号)等相关法规,明确不再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额度进行备案和审批。届时,境外投资者在获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格后,应委托境内托管银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及办理后续资金汇兑等业务。 问:是否取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 答:是的,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时,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也一并取消。欢迎符合条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机构使用境外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取消RQFII试点国家和地区限制,有助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 2019-09-17/jilin/2019/0916/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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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为加强外汇诚信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诚实守信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8家外汇银行在荆楚理工学院开展了以“建设诚信外汇市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活动现场,各参与单位通过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就社会公众关注的个人购付汇,境外留学、旅游用汇及打击网络炒汇、非法跨境炒股、跨境炒房等外汇政策法规进行现场解答。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接受咨询200余人次。 本次宣传活动有效引导和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外汇业务知识的了解,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防范非法买卖外汇、网络炒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意识,推进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019-09-17/hubei/2019/0917/1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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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汇发〔2019〕40号) 2019-09-18/jiangsu/2019/0918/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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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上午,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召开企业跨境融资情况座谈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八家典型跨境融资主体代表参加了座谈,分局副局长李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部分参会代表介绍了境外发债资金使用情况、跨境人民币借款情况及汇率风险防范措施,一些中资企业则提出了寻求新型中长期海外融资产品的需求,李斌副局长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及诉求进行了现场解答并就企业跨境融资提出几点要求和建议:一是面对当前较复杂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企业要做好汇率风险防范安排,把握时间窗口进行锁汇,降低汇兑损失,或者借用跨境人民币资金规避汇率风险;二是在稳健、审慎的前提下,外汇局湖北省分局会进一步出台投融资便利化措施,解决企业的实际需求;三是企业要加强与湖北省分局的沟通,同时分局相关部门也要定期组织外债企业经验交流和政策宣讲,确保市场主体正确把握国家政策,切实享受改革红利。 2019-09-17/hubei/2019/0917/10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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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http://www.gov.cn/premier/2019-09/16/content_54303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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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http://www.gov.cn/xinwen/2019-09/17/content_54304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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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http://www.gov.cn/xinwen/2019-09/16/content_5430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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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境内银行以及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跨境线下扫码涉外收付的申报要求,并由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收付款的还原申报要求。 (二)新增关于深港通、债券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熊猫债以及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收付款的申报要求。 (四)新增兑换特许机构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五)新增关于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新增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新增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适当调整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 (二)放松对涉外收付凭证的打印和印制要求。 (三)简化QFII项下本金的申报要求。 (四)调整境内企业内保外贷履约的申报要求。 (五)调整跨境电商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合并退款和错汇款的申报要求。 三、进一步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证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填报要求。 (三)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贸区等特殊区域中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及其他金额的含义。 (五)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予以明确。 (六)明确集中或轧差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七)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人民币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2019-09-18/hainan/2019/0918/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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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19-09-11/zhejiang/2019/0911/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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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嘉兴市中心支局朱宏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和国际收支科负责人赴敏实集团开展“三服务”调研。朱宏副局长一行认真听取了敏实集团负责人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介绍,深入了解了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对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情况。针对敏实集团股权重组事宜,朱宏副局长表示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做好指导和服务,争取早日为企业解决难题,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2019-09-02/zhejiang/2019/0902/10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