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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7/guangxi/2016/0527/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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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外管总局及重庆外管部关于优化外汇服务工作部署,近日,长寿中心支局赴辖内重点企业开展专题调研。一是深入生产一线实地参观企业生产车间,听取企业负责人介绍企业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方向等情况,重点了解企业外汇政策需求。二是开展优化外汇服务座谈会,与企业就优化外汇服务进行了沟通交流,围绕企业关心的跨境融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外资外债资金使用等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讲解。三是向企业赠送个人外汇、打击网络炒汇、外商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金融外汇宣传资料。本次专题调研获得了企业的好评,为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改进营商环境积累了好的做法和经验。 2018-10-08/chongqing/2018/0929/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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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阳市中心支局对交通银行德阳分行进行个人外汇业务知识专题培训,培训主要针对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对个人外汇领域存在违规案例进行宣讲,要求银行加强对个人外汇业务的数据监测,杜绝网络炒汇等非法用汇业务发生,全面提升银行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意识。 2018-10-10/sichuan/2018/101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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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不申报、不解付”是指对未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且情节严重的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的措施,即机构申报主体不补报其逾期未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经办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发生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机构申报主体是指通过纸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业务的所有非银行机构。 第三条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标准和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统一制定,省分局和各市、州中心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特殊处理措施的管理部门。各外汇指定银行是特殊处理措施执行部门。 第四条 特殊处理实施标准按照国际收支业务的逾期笔数及金额划分。 (一)机构申报主体在一个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超过10(含)笔,执行特殊处理期限为1个月。 (二)机构申报主体在一个月内累计逾期未申报金额超过等值500万(含)美元,执行特殊处理期限为1个月。 (三)对执行特殊处理的机构申报主体,如特殊处理期限已满,仍未按要求进行补报,则继续执行1个月的特殊处理措施。 (四)对已被执行过特殊处理措施的机构申报主体,如再次发生本条(一)、(二)款情况,则执行2个月的特殊处理措施。 第五条 特殊处理措施的实施程序按照分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 (一)各市、州中心支局对机构申报主体实施或解除特殊处理措施,需报请省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机构申报主体在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可向外汇局申请提前解除特殊处理措施。外汇局根据机构申报主体补报情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对其特殊处理措施。 第六条 外汇局通过国际收支申报数据非现场核查及经办银行主动申请的方式,筛选未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主体,留存逾期未申报资料,对其执行特殊处理措施。 第七条 外汇局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的,应书面通知(见附件1),并向经办银行发送特殊处理通知书(见附件2)。 第八条 经办银行收到外汇局特殊处理通知书后,即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特殊处理措施,并督促其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第九条 机构申报主体应通过纸质申报方式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履行补报义务后应向外汇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见附件3)。 第十条 机构申报主体向外汇局申请补报确认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主体的基本资料、联系方式,补报的涉外收入金额、币种、来源,并说明未及时申报的原因。 2、已补报完毕的相关证明,包括纸质申报单(加盖申报银行业务印章),网上申报打印件(加盖申报主体的印章)。 第十一条 外汇局收到机构申报主体申请资料,经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申报主体出具补报确认书,同时向经办银行发送解除特殊处理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收到外汇局解除特殊处理通知书,即解除机构申报主体特殊处理措施,为该机构办理新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并完成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报送。 第十三条 特殊处理措施的相关档案留存24个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申报主体)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银行) 3.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涉外收入申报逾期申报数据补报确认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通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批表 6.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批表 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核表 8.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解除“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审核表 附件1: “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管理办法--附件 2015-05-18/gansu/2015/0518/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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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将外汇知识普及化、宣传常态化。9月7日,建瓯市支局深入小桥镇集市和企业开展“诚信兴商、合法用汇”宣传活动。一是以普及个人用汇常识,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提示违法违规交易风险和危害为切入点展开,向前来咨询的居民讲解个人外汇基本常识。同时,针对近年来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突出违规问题,提醒乡镇居民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认清非法外汇投资活动的本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规分拆、非法换汇等行为。二是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领跑、助推实体发展”宣传。宣传人员深入企业以《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法规、政策为宣传切入点,就国家外汇政策、外汇金融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等进行宣传、讲解。通过与企业面对面的宣讲,帮助经营主体进一步了解外汇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办理外汇业务,提高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意识。 通过外汇知识“进乡镇、进集市、进企业”宣传活动,一方面提升社会公众外汇认知度和风险识别能力,助推外汇宣传普及化;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辖内外汇市场主休自身的合规经营意识和规避金融风险能力,营造“诚信兴商、合法用汇”的良好氛围。 2018-10-09/fujian/2018/1010/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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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水平,优化辖内企业外汇服务。近日,柘荣县支行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柘荣县邮储银行相关人员,深入柘荣县两家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贸易的企业开展外汇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以“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为主题。一是宣传外汇知识,树立“财务中性”意识。引导企业加强与银行合作,充分利用掉期、期权和差额交割等衍生品工具,降低汇率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同时要求企业诚信办理外汇业务,增强企业合法合规意识。二是建立企业联系人制度,畅通外汇管理政策传导机制。倾听企业心声,回应企业诉求,形成有效的沟通答疑程序,将外汇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为辖内涉外企业提供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 2018-10-10/fujian/2018/1010/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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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德化县支局于2018年9月,围绕“诚信守法用外汇,合规经营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宣传。 德化县支局首次利用新媒体“易企秀”平台,以“网络‘炒汇’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为题,结合“一切网络炒汇平台在我国境内均不合法”“网络炒汇组织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等宣传标语及七项虚假骗术制作手机幻灯片,将其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微博、QQ等社交软件,鼓励用汇主体诚信办理外汇业务,增强合法合规意识,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网络炒汇的氛围。 2018-10-09/fujian/2018/101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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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连城县支行联合该县商务局组织辖内涉外企业召开外贸政策宣讲会。会上,连城县支行积极向企业传达了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并针对进出口企业开展货贸外汇业务操作专项培训。此外,会场悬挂了“诚信守法用外汇 合规经营促发展”的宣传横幅,宣传人员身披“诚信兴商”宣传绶带,向企业发放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的外汇宣传材料。此次宣讲会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和个人合法合规意识,有效推动辖内外汇市场秩序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2018-09-30/fujian/2018/0930/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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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龙岩市中心支局联合地方6家银行及其分支行深入紫金铜业等26家重点宣传联系点开展了29次宣传,重点宣传了内保外贷、全口径跨境融资、贸易融资、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等外汇管理政策。同时,深入了解了中美贸易摩擦对企业的影响,认真听取了企业对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和业务方面的需求、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和说明。 2018-10-10/fujian/2018/1010/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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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5]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的便利性和合规性,创新外汇管理与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了面向企业主体的联机接口服务(以下简称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并在深圳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用于实现企业自身业务系统与外汇局业务系统以后台接口方式直接对接,开展企业自身业务数据的查询、报送等实时业务办理工作,现已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机接口服务,今后将根据需要逐步扩展服务领域。 二、企业通过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与登录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使用外汇局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要求和规则完全一致。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科技人员和业务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的宣传培训、接入审核、跟踪调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四、各分局组织开展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工作,应根据辖内企业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结合企业需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五、为确保扩大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用范围工作顺利开展,各分局应按以下要求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使用企业联机接口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实需原则。申请接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并遵循外汇局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联机接口技术规范。 (二)企业向所在地分局申请接入,并签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见附件)。集团企业经内部授权,可以由主办企业向其所在地分局申请单点接入,成员企业以自身名义通过联机接口办理自身业务。 (三)申请接入的企业应根据《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指南》、《企业联机接口技术方案》、《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做好自身系统改造、联调测试、接入申请、运行管理等工作。上述文档资料可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使用承诺书 2015-05-14/qinghai/2015/0514/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