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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07 2018-09-04/hainan/2018/0904/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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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2017年7月,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在郑州巩义市、开封市兰考县、洛阳市九县(市)开展“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业务下放县(市)支行改革试点。2018年7月,河南省分局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省17个地市36个县(市)。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审批项目,是进出口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地处内陆,涉外经济相对落后,大部分县(市)未设立外汇局分支机构,县域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必须到分局或各地市中心支局办理,企业脚底成本较高。同时,随着近年来河南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主的县域企业名录登记数量迅速增长,地方政府涉外部门和企业均提出了下放名录登记等外汇业务的要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下放丰富了基层县(市)支行对外服务功能,满足了县域企业就近办理名录登记业务的需求,节约了企业脚底成本,为县域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外汇服务,助力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8-08-31/henan/2018/0831/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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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2017年7月,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在郑州巩义市、开封市兰考县、洛阳市九县(市)开展“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业务下放县(市)支行改革试点。2018年7月,河南省分局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省17个地市36个县(市)。 “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作为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审批项目,是进出口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前提条件。河南省地处内陆,涉外经济相对落后,大部分县(市)未设立外汇局分支机构,县域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必须到分局或各地市中心支局办理,企业脚底成本较高。同时,随着近年来河南省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中小进出口企业为主的县域企业名录登记数量迅速增长,地方政府涉外部门和企业均提出了下放名录登记等外汇业务的要求。“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下放丰富了基层县(市)支行对外服务功能,满足了县域企业就近办理名录登记业务的需求,节约了企业脚底成本,为县域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外汇服务,助力河南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018-08-31/henan/2018/083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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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贸易信贷调查系统操作流程 2018-08-23/guangdong/2018/0823/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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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2017年5月) 附件: 外汇局行政审批需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有关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事项统计表(2017年5月) 2018-09-05/sichuan/2018/0905/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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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答:原则上个人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①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②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③政府领导人出访;④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⑤其他特殊情况。 2018-08-30/guangdong/2018/0830/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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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企业集团承担所有员工的体检费,境外员工的体检费先由境外子公司垫付,则境内某企业集团偿还该笔代垫款应如何申报? 答:本例中的基础交易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交易,应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该基础交易是为其境外员工支付在境外产生的体检费,其性质属于员工福利工资的一部分,应申报在“321000初次收入(收益)—职工报酬(工资、薪金和福利)”项下。 2018-09-05/tianjin/2018/0905/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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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是境内B公司与香港C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两年后,外方股东C公司决定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境内D公司,境内A公司变成了一家内资企业。则境内D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如何申报? 境内D公司汇出购买外方股东股权款项时,因境内A公司仍存续,应申报在“622014直接投资-外国来华直接投资-投资资本金-购买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项下。 2018-09-05/tianjin/2018/090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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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1期) 2018-08-29/guangdong/2016/102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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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08-31/gansu/2018/0831/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