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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上市有关外汇收支行为,完善对境外上市所募集外汇资金的管理,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筹集资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先后出台了有关规定,但仅涉及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新股资金调回境内以及外汇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近几年来,随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活动日益多样化,在外汇管理方面需要在法规和操作上予以进一步规范。为此,外汇局会同证监会制定并下发了《通知》。 《通知》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的规范与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批准后,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 第二,规范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发行股票所募集的外汇资金,应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外汇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第三,明确境外减持或出售资产所得外汇资金的管理。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公司出售本公司资3产(或权益)所获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调回境内,并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 第四,明确境外注资的管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境外注入资产或权益的境外投资行为,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规范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回购行为。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如需回购本公司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及相关的境外开户和资金汇出核准手续。 《通知》的出台,为境外上市外汇收支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规范运行。同时,通过采用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等管理手段,也有利于监管部门更有效地监测外汇资金流动,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分。 2002-08-23/safe/2002/0823/3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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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6月22日将开通粤港港币票据双向结算业务。这标志着粤港金融合作再上一个台阶,体现了结算对等、共同发展的要求,不仅丰富了粤港港币票据联合结算的内容,促进了广东省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广东省信用体系的建设,加快企业和银行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从长远看,它为粤港金融今后开展多方面、多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必将在促进两地经贸、金融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粤港两地贸易资金的结算均采用国际结算方式,使得两地贸易资金的迂回结算与快捷的货物交割在时间上产生不对称。特别是香港回归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种贸易资金结算方式与粤港两地贸易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由此不断深化粤港金融合作也变得更加迫切与必要。 在粤港双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积极探索下,港币支票单向结算业务(港方的支票单向在广东省内流通结算)于1998年1月在深圳率先试办,2000年10月起正式在广东全省范围内办理,2001年9月又增加了港币汇票和本票的单向结算。该业务开办以来,粤港票据结算量稳步上升,资金在途时间大为缩短,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了客户的资金成本。 相对于粤港港币票据单向结算而言,即将开通的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广东省内的港币支票亦可在香港流通结算),可进一步加速粤港两地的资金周转,提高粤港两地银行票据结算和资金汇划效率。 广东省辖内参加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的银行与企业必须遵守《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的进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 2、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率保持在95%以上; 3、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4、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2002-06-18/safe/2002/0618/3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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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方便企业经营,为中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通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通知》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标准,统一了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即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者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同时,将现有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两大类共二十多种账户归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与之相适应,外汇局还将在全国组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以提高外汇账户管理的电子化水平。 《通知》及《实施细则》,一是降低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开立外汇账户,通过账户直接办理外汇收入和支付,降低企业频繁办理结汇和购汇所带来的经营成本,支持企业出口和对外贸易发展;二是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三是改善了国内外汇资源配置,赋予企业更大的外汇支配权,为从强制结汇向意愿结汇过渡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推进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四是同时推广应用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规范和简化外汇账户的管理程序,方便企业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 《通知》及《实施细则》自 2002年 10月 15日起 正式实施。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里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2002-09-27/safe/2002/0927/3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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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在京召开全国国际收支工作会议。会议认真贯彻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国际收支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会议确定,今后一段时期国际收支工作的主要方向是:继续清理和完善与国际收支有关的法规体系;积极推动利用IT技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监测水平;紧密跟踪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及时进行形势分析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有效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保证国际收支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清理和完善国际收支法规,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研究提出银行结售汇非现场监管思路和指标体系;二是加强技术手段,推动系统升级,提高统计质量;三是开展培训,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来华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举办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统计大型培训班。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在总局统一组织领导下要重点开展三项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形势分析;继续完善贸易信贷调研;建立和健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制度。 2002-07-11/safe/2002/0711/3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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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方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推广“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规范居民个人购汇行为。 《细则》共分4章38条,结合“个人购汇系统”的特点,规范了银行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准入与退出、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个人购汇系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的第一个实时业务系统。它通过外汇局和银行的联网实时操作,可以有效防止个人重复购汇,彻底打破了由一家银行经营个人售汇业务的限制。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都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开办个人售汇业务。为此,《细则》明确规范了银行申请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 《细则》将居民个人购汇种类统一为16类,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简化了购汇凭证,解决了居民个人异地购汇问题。在保证居民个人正常、合理用汇的同时,为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购汇,《细则》对居民个人购汇实行事后核销管理。 《细则》自 2002年 8月 1日起 实施。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中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里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部分。 2002-07-26/safe/2002/0726/3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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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0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资本和金融帐户继续保持顺差,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0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帐户顺差205.2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2000年货物出口2491.3亿美元,同比增长28%;货物进口2146.6亿美元,较上年增长35%,顺差344.7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304.3亿美元,同比增长28%,支出3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5%,逆差56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125.5亿美元,同比增长19%;支出272.2亿美元,较同期下降4.7%,逆差146.7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63.1亿美元。 2000年资本和金融帐户顺差19.2亿美元,比上年减少57.2亿美元,其中资本帐户逆差0.4亿美元,金融帐户顺差19.6亿美元。在金融帐户中,直接投资项目顺差374.8亿美元;证券投资项目逆差39.9亿美元;其他投资项目逆差315.3亿美元,直接投资仍是我国外资流入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基础上,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平稳增长,人民币币值继续保持稳定。2000年我国国际储备较1999年末增加105.5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较上年上升109亿美元,2000年末外汇储备规模达到1655.7亿美元,我国对外清偿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年初8.2795元人民币兑1美元升值为年末8.2781元人民币兑1美元。 2001-05-15/safe/2001/0515/3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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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通稿 2002 年10 月17 日 今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02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该表显示,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双顺差,国际储备平稳增长,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良好。 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136.30亿美元。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2002年上半年货物出口1433.41亿美元,货物进口1226.21亿美元,顺差207.20亿美元;服务项目收入180.99亿美元,支出224.25亿美元,逆差43.26亿美元;收益项目收入43.46亿美元,支出128.43亿美元,逆差84.97亿美元;经常转移收入60.91亿美元,支出3.59亿美元,顺差57.32亿美元。 2002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122.47亿美元。其中,新增外国来华直接投资245.80亿美元,是我国资本流入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收支总体顺差的推动下,我国国际储备资产保持平稳增长。2002年上半年国际储备增加311.47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较上年末增加305.99亿美元,2002年6月末达到2427.63亿美元。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2002-10-17/safe/2002/1017/39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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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支持保税区快速、健康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1995年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发布了新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了保税区外汇收支活动。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八条,规范了保税区内企业外汇登记及外汇年检、外汇帐户、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等内容。 根据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和国际贸易三个基本功能,《办法》中对外汇帐户管理、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使其更符合保税区的运行特点。 《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有利于完善保税区外汇管理,促进外汇管理政策与其他部门管理政策的配套协调,同时,更有助于保税区企业享受到优惠的外汇政策,推动保税区企业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办法》自 2002年 10月 1日起 施行。 详情见“政策法规”栏目综合部分。 2002-08-21/safe/2002/0821/3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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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监管,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支局于2001年3月至5月对本辖区内中资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进行年检。为鼓励开户单位守法经营,适当减少守法单位的年检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在上一年度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年检中不存在任何违规问题的中资机构、驻华机构,今年可以免于年检。对于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被评为中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单位,在向外汇局送交年检报告后,外汇局将予以优先办理。 2001-03-15/safe/2001/0315/3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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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我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 外汇账户管理是我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1997年,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次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允许所有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户限额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3年进一步调整了部分特殊企业的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截止2004年2月末,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7万户。 上述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由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复杂多样,现行账户限额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外汇资金运作需要。企业超出账户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用汇时需要再到银行购汇,不仅增加了结售汇环节,还使企业承担了汇兑手续费和汇率风险,增加了经营成本。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而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体来说,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 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意义:一是便利企业经营。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的环节和手续,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支配外汇资源的自主性增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化将更多地体现企业结售汇的意愿,因此,此次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也是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迈出的重要一步。 《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背景资料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改革历程 伴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1994年外汇账户管理政策 在1994年初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中,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中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允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均应当结汇,不能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而对外商投资企业未实行强制结售汇管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1997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适应我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形势,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管理,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为了便利中资企业生产经营,这次账户改革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来说,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其账户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账户限额根据其实收资本情况和经常项目资金周转情况核定。 三、2001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为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鼓励和扶持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发布《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允许年度出口收汇额在等值200万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为等值20万美元以上,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政策及限额核定标准不变。 四、2002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 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推出了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原有的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核定地区总限额,对有特殊情况的境内机构,允许外汇分局在地区限额范围内对其账户限额予以调整。 由于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企业开立账户的个数大幅增加。截止2003年6月,全国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达16万户,比2002年10月增加6万多户。 五、2003年进一步放开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2002年的政策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限额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2004-04-16/safe/2004/0416/40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