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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贸发〔202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贸促会、中国外文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为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激活创新发展新动能,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文化强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着力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内容形式创新,着力促进文化贸易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增强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向世界阐释推介更多中华优秀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二)工作原则。坚持服务大局。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目标,通过文化贸易发展提升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带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升中华文化亲和力、吸引力、辐射力,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坚持守正创新。坚守中华文化立场,遵循国际规则和文化传播规律,把握数字化发展趋势,拓展平台渠道,创新内容形式、发展模式,创作和生产更多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坚持政策引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政策支持,营造发展环境,释放发展活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统筹推进。加强统筹指导,鼓励多方参与,注重资源整合,加强规范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产业和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对外文化交流、传播与贸易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对外文化贸易规模稳步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高附加值文化服务出口在对外文化贸易中的比重稳步提升。到2025年,建成若干覆盖全国的文化贸易专业服务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平台和行业领军企业,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文化品牌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高,文化贸易对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对文化强国建设的贡献显著增强。 二、深化文化领域改革开放 (四)积极探索高水平开放路径。探索有序放宽文化领域限制性措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和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等先行先试作用,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围绕文化领域开放开展压力测试,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需要的风险防范机制。(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文化领域审批改革。聚焦推动文化传媒、网络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领域发展,开展优化审批流程改革试点,扩大网络游戏审核试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探索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文物鉴定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展览、教育和文创开发。(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文物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围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有序扩大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体育、演艺和文化艺术等领域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口,促进高水平市场竞争。(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文化贸易竞争新优势 (七)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发挥国内大市场和丰富文化资源优势,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文娱模式数字化开发。支持数字艺术、云展览和沉浸体验等新型业态发展,积极培育网络文学、网络视听、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游戏、数字电影、数字动漫、数字出版、线上演播、电子竞技等领域出口竞争优势,提升文化价值,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华文化符号。(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文物局、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扩大出版物出口和版权贸易。推动主题出版物出口,扩大文学艺术、传统文化、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出版物和学术期刊、教材、少儿读物、学术数据库产品出口。积极发展版权贸易,扩大版权出口规模,提升版权出口质量,优化内容品质和区域布局,拓展版权出口渠道和平台。提升外向型图书整体策划、编辑出版和设计印刷水平,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出版,提高国际市场影响力。(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商务部、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优秀广播影视节目出口。支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综艺节目创作和出口,加大海外推广力度,做强“中国联合展台”,创新叙事方式,推进中国故事和中国声音的全球化表达、区域化表达、分众化表达。加强与海外媒体平台合作,拓展广播影视节目出口渠道。鼓励影视制作机构开展国际合拍。(中央宣传部、商务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扩大文艺精品出口。鼓励各类演艺机构创作开发体现中华优秀文化、面向国际市场的演艺精品,开展海外巡演和海外社交媒体平台演出,推动民族特色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走出去,带动舞美设计、舞台布景创意和舞台技术装备创新和出口。培育演艺服务出口特色品牌,提升对外演艺服务能力。(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中华特色文化走出去。加强传统文化典籍、文物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网络化转化开发,面向海外用户开发一批数字文化精品。支持艺术家、传承人等与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大力促进中国餐饮、中医药、中国园林、传统服饰和以中国武术、围棋为代表的传统体育等特色文化出口。(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体育总局、文物局、中医药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创意设计机构和人才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华文化符号的时尚表达、国际表达。发挥文化文物单位资源优势,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扩大文化创意产品出口。发挥建筑设计、工业设计、专业设计优势,支持原创设计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将文化元素嵌入创意设计环节,提高出口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激活创新发展新动能 (十三)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推动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赋能文化产业和贸易全链条,带动传统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数字化运营能力。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鼓励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深化国际产业和技术合作。(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优化国家文化出口基地营商环境,为文化贸易企业、人才、资本、技术、数据、信息集聚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多元化支持举措,建设文化出口高地,发挥基地集聚示范引领效应。鼓励各地区挖掘特色优势文化产业出口潜力,延伸产业链,完善服务链条,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出口基地。(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数字文化平台国际化发展。引导文化领域平台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支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内容、模式创新。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平台海外影响力,带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开展“两头在外”的数字内容加工业务,研究完善监管模式,鼓励企业为境外生产的影视、动漫、游戏等提供洗印、译制、配音、编辑、后期制作等服务。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文物、艺术品仓储、展示、交易和文物鉴定等业务。(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广电总局、文物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十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发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示范作用,实施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贸易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建立良性协作关系,通过开放平台、共享资源、产业链协作等方式,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国际化发展道路。培育文化贸易专业服务机构。(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国际化品牌建设。在动漫、影视、出版、演艺、游戏等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挖掘中华老字号、传统品牌、经典标识形象的文化内涵,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大创意开发和品牌培育力度,提升品牌产品和服务出口附加值。(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发挥平台载体赋能作用。鼓励建设一批“一站式”文化贸易服务平台,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国别政策、市场信息、法律服务、技术支撑、人才招聘等服务。支持建设影视、版权等领域海外推广和数字化交易平台。建设语言服务出口基地,提升国家语言服务能力,用好小语种人才资源,为文化产品、服务、标准走出去提供专业支撑。(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扩大文化领域对外投资。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创新对外合作方式,优化资源、品牌和营销渠道,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产品、提供服务,提高境外投资质量效益。鼓励优势企业设立海外文化贸易促进平台。推动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文化领域投资合作。(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外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展合作渠道网络 (二十一)健全文化贸易合作机制。推进中国标准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国际规则、标准制定,拓展文化贸易发展空间。加强与各国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积极商签政府间合作备忘录,健全文化产业和贸易政策沟通对话机制,为企业合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拓展文化贸易合作渠道。提升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点展会的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更好搭建文化贸易展览展示和洽谈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参加重要国际性文化节展。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商等新模式新渠道拓展海外市场。发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商协会作用,拓展对外文化贸易渠道。(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贸促会、外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聚焦重点市场深化合作。扩大与港澳台地区文化贸易合作,发挥港澳企业渠道优势,鼓励企业联合开拓海外市场。结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巩固日韩和东南亚等传统市场优势,积极拓展其他周边国家市场。深耕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主动对接市场标准和文化需求,针对性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入拓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市场。(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港澳办、贸促会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政策措施 (二十四)完善投入机制。统筹利用相关财政资金政策,支持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和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扩大文化服务出口,培育重点企业和文化品牌。更好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利用市场化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支持文化贸易发展。(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更多与文化贸易特点相适应的信贷产品、贷款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等业务,支持境内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上市融资,以及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创新文化贸易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模式,提升承保理赔服务水平质量,根据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费率。积极推广“信保+担保”模式,以多种方式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文化类专属险种,增强机构服务能力。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文创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二十六)落实税收政策。落实文化服务出口免税或零税率政策。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关税。(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提升便利化水平。海关、商务部门加大宣传和培育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享受相关便利措施。简化演艺机构人员出境审批手续。支持文化贸易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升对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银行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跨境结算服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站位,统筹推进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发挥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作用,持续完善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形成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强大合力。(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强化人才支撑。支持高校加强文化贸易交叉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共建实训基地。加强对外文化贸易骨干人才培训和创新型、应用型、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快培育一批数字文化产业贸易创新人才。加强智库建设,发挥智库支撑作用,建设对外文化贸易研究基地。支持多渠道引进文化贸易、版权贸易人才。(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传统知识保护国际规则制定,支持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加大数字版权保护力度,强化版权全链条保护和开发利用,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完善统计评价体系。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创新评价机制,以价值导向、贸易实绩、贸易结构、社会效益等为重要指标,建立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推进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参考。(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统计局、外汇局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对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和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举措及时落地见效。 外交部 中央网信办 中央宣传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人民银行 文化和旅游部 银保监会 港澳办 统计局 体育总局 广电总局 外汇局 中医药局 文物局 证监会 外文局 贸促会 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18日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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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监注册〔2022〕271号 各相关单位,各区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2年7月14日 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上海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和重振,经市政府同意,就扶持本市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成本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实施个体工商户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延缓缴纳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继续阶段性下调20%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一)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如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十二)执行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办理停缴手续。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十三)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降低租房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其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免租影响业绩的,在单位绩效考核中予以支持。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房租,对主动为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 (十五)降低水电气成本。对本市执行非居民价格的个体工商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管道燃气费10%的财政补贴。在费用缓交期内,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未能及时缴纳水电气费的个体工商户施行欠费不停供,免收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六)阶段性减免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落实全市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降低2022年4月至12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50%的相关规定,确保个体工商户依规享受减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二、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保障 (十七)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吸纳就业专项补贴。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八)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公益的招聘渠道,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或“法人一证通”免注册登录“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缓解个体工商户招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九)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建设。落实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突出协会帮扶作用。充分发挥各级民营经济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知识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协会、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二十一)优化对个体工商户的常态化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个体工商户服务专班。畅通个体工商户诉求反馈渠道,通过“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倾听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努力稳预期、强信心,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安心经营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区)民营经济协会、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 三、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扶持力度 (二十二)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商业银行运用好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商业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信贷产品定价中,进一步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三)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四)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纾困融资”专项贷款、无缝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缓交贷款利息等方式,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加强征信权益保障。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积极协助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不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六)强化保险保障作用。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并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有条件的可给予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上海银保监局、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七)便利个体工商户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投身国际贸易,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二十八)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住所登记限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帮扶社区内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优化登记注册服务,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网办,落实帮办代办、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及服务等便民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开展在线新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各区政府) (二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新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办理。在经营者变更办理中,对申请原有名称提供便利,鼓励个体工商户延续传承、发展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支持个体工商户自主歇业。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决定歇业的,应当办理歇业备案。已办理歇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一)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网络交易平台靠前开展合规指导,指导平台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规范平台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平台“二选一”、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鼓励平台制定商户优惠措施,合理降低入驻、营销费用等,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三十二)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集中整治和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问题。遵循合法合理合情原则,依法妥善处置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消费纠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三)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出台本市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加强工作指导。相关市级部门依法制定、严格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提供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十四)全面实施“双随机+信用”监管。推进“双随机”抽查,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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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经济思想为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逻辑、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正确指引,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 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 “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一组组数据,折射出中国经济发展的澎湃活力:从2012年到2021年,我国制造业增加值从16.98万亿元增加到31.4万亿元;我国高技术产业营业收入从9.95万亿元增长到19.91万亿元,规模翻了一番;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累计下降大约34%,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电力的装机容量和新能源汽车产销量都位居世界第一……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背后是我们党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其科学性品格集中体现在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分析,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等一系列客观规律。在《习近平经济思想学习纲要》中,从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坚持问题导向部署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到大力发展制造业和实体经济,习近平经济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矢”射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之“的”,深刻回答了许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我们的发展实践,深入研究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揭示新特点新规律,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经济学说”。习近平经济思想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世界观方法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根本立场、历史方位、指导原则、路径选择、鲜明主题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深入提炼和总结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规律性成果,构建起科学完备、逻辑严密的思想理论体系,为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逻辑、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正确指引,展现出强大的真理力量。 从指出“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到要求“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变革创新”,正是因为习近平经济思想科学分析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新变化、新特点,我们才能在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引下深入把握规律、积极运用规律,推动中国经济巨轮劈波斩浪、行稳致远。比如,强调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战略指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一系列重要理论成果,适应当代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有力指导了我国经济发展实践,开创经济发展新局面。 风雨不动安如山,赖有砥柱立中流。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大潮中,能不能驾驭好我国经济这艘大船,是对我们党的重大考验。面对极其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面对纷繁多样的经济现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有利于我们掌握科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识经济运动过程,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更好回答我国经济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坚持认识规律、把握规律、遵循规律,更好地按经济规律办事,我们就能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 回顾过去,我国经济发展进程波澜壮阔、成就举世瞩目,蕴藏着理论创造的巨大动力、活力、潜力。展望未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扎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国经济航船定会破浪前行、行稳致远。 《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28日 05 版)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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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2〕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统筹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和协调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数字经济发展重大任务并开展推进情况评估,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协调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大数据发展、“互联网+”行动等数字经济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组织提出并督促落实数字经济发展年度重点工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制度、机制、标准规范等建设。 (三)统筹推动数字经济重大工程和试点示范,加强与有关地方、行业数字经济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的沟通联系,强化与各类示范区、试验区协同联动,协调推进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政策实施,组织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 (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0个部门组成,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参与。 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地方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推进相关工作任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充分发挥有关地方、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林念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召集人:曹淑敏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王江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成 员:钟登华 教育部副部长 相里斌 科技部副部长 杜航伟 公安部副部长 詹成付 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副部长 汤 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姜万荣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徐成光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有祥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秋平 商务部副部长 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谭作钧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饶立新 税务总局总经济师 秦宜智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梁 涛 银保监会副主席 王建军 证监会副主席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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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义货币增长11.4%,狭义货币增长5.8% 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5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1.4%,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3个和2.8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7.44万亿元,同比增长5.8%,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2个和0.3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9.6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上半年净投放现金5186亿元。 二、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3.68万亿元,外币贷款减少201亿美元 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12.34万亿元,同比增长10.8%。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06.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增速比上月末高0.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1.1个百分点。 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3.68万亿元,同比多增9192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2.18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6209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6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1.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99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6.22万亿元,票据融资增加2.11万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03亿元。6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2.81万亿元,同比多增6867亿元。 6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926亿美元,同比下降5.8%。上半年外币贷款减少201亿美元,同比多减1003亿美元。6月份,外币贷款减少173亿美元,同比多减275亿美元。 三、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8.82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03亿美元 6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57.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5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3个和1.6个百分点。 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8.82万亿元,同比多增4.7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0.33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3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06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9513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4.83万亿元,同比多增9741亿元。 6月末,外币存款余额9867亿美元,同比下降3.2%。上半年外币存款减少103亿美元,同比多减1400亿美元。6月份,外币存款增加22亿美元,同比少增29亿美元。 四、6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7% 上半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821.62万亿元,日均成交6.73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31.2%。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5.8%,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8.6%,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33.7%。 6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56%,比上月高0.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57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57%,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6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07万亿美元 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07万亿美元。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7114元人民币。 六、上半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4.58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01万亿元 上半年,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3.47万亿元、1.11万亿元、0.81万亿元、2.2万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3: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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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6月,银行结汇15596亿元人民币,售汇1520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95亿元人民币。2022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8604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0594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45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6月,银行结汇2339亿美元,售汇2279亿美元,结售汇顺差59亿美元。2022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3289亿美元,累计售汇1243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52亿美元。 2022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876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8951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逆差189亿元人民币。2022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04871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99541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533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86亿美元,对外付款5814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28亿美元。2022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160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0766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3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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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信访电话和受理时间: 010-68402092 010-68402791 (工作日 09:00-11:00 14:00-16:30)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访办,邮编:100033 ·接待地点和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工作日:09:00-11:00 14:00-16:30) ·邮箱:safexf@mail.safe.gov.cn 2022-07-29/safe/2022/0729/2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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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目录》),以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96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等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目录》新增文件主要涉及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行政处罚办法等。(完) 2022-08-02/guangdong/2022/0802/2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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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木材,双方约定A公司出口大米给B公司以偿还B公司的木材款,交易完成后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超出其木材款的大米货款,该笔收入应如何申报? 易货贸易是指不通过货币媒介而直接用出口货物交换进口货物的贸易,海关监管方式为“0130易货贸易”。易货贸易中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价差收入/支出,应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易货贸易价差收入。 2018-06-20/tianjin/2018/0620/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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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中心支局聚焦外汇管理市场主体和重点涉外领域,积极推动“局长跑流程 金融为民解难题”见行见效、落实落细,全力提升彝区群众外汇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挖掘深度,调研走访问需求。由局领导带队,走访外贸、外资企业,跟踪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实施效果,精准掌握外汇服务需求及建议。加强与州商务、经合等部门沟通,联合开展政策辅导、融资对接,形成助企纾困合力。 增强温度,干在实处解难题。对走访时了解的需求和建议进行清单管理,分解落实办理行责任,要求做好政策解答和服务工作,限时销号,推动4家企业反映的问题得到对接或解决。结合企业需求台账和银行反馈情况,不定期回访,调查整改落实情况。 拓展广度,创新产品促发展。梳理《凉山州汇率避险企业清单》,指导银行优化内部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鼓励银行提供低成本汇率避险服务。有针对性对有外贸实绩的企业开展政策宣传,推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积极推动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2022-08-03/sichuan/2022/0803/1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