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按现行管理权限,中方外汇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外汇分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因此,虽然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材料和时间都已减少,但由于审核权限的限制,一部分项目的审核环节没有得到相应的简化。《通知》允许,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地区,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分局可以直接出具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第二,在试点地区允许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实践中,投资主体在办理国内审批手续的同时,需在境外从事项目考察、筹备等前期活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依照现有规定,投资主体只有在完成所有国内审批手续后才能对外付汇,前期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的投资主体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所投资境外企业注册成立之前,按照实需原则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包括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等。 第三,进一步明确对境外收购和增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在已经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的基础上,《通知》对境外收购类和境外增资类项目,进一步明确了所需的审核材料。投资主体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除按照一般规定提交材料外,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第四,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对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要求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规定的有关材料,区分不同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 第五,加强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通知》要求各外汇分局采用新的统计报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的有关数据,以便更全面地反映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业务开展情况。 问:据我们了解,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制定的“走出去”战略,去年以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部分省市进行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随着“走出去”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我国境外投资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02年10月1日起,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14个省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给予试点地区1年试点期内一个境外投资购汇的总额度,有效解决“走出去”配套外汇资金不足的问题。二是统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待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适用统一的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取消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将投资风险交由企业与市场自主控制。四是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五是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六是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它收益进行增资或者境外再投资,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鼓励境外企业通过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七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八是明确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汇出核准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其中一些政策措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2002年11月1日,根据国务院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制度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2003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手续作了明确和简化;此次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明确了境外增资和收购项目的有关审核材料。 在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同时,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管、堵塞制度漏洞,外汇局进一步完善了以投资主体为监管对象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并与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制度通过年检数据与管理数据的核对,对境外投资行为的合规性进行集中检查,并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出及境外投资资本存量状况进行统计监测。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政策效果如何?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以外,原批准的10个试点省市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境外投资项目327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3.32亿美元,其中已办理外汇登记的境外投资项目172个,中方协议投资总额4.96亿美元。 整体看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一是改善外汇管理机制,实现“寓管理于服务”。通过简化手续,外汇局不再介入项目可行性判断,便于企业自主经营;同时,实施“有区别、有重点”的购汇支持政策,既保障了企业的境外投资用汇需求,又明确了政策导向。 二是从外汇管理合规性、财务指标稳健性等方面对投资主体提出明确要求,鼓励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完善、行业竞争优势明显的各类企业到境外投资,给予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平等政策待遇。非国有经济主体对这一政策反映积极,境外投资金额日益扩大,正逐渐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力量。 三是增强部门间协调,加强事后管理与监控。试点中,外汇局加强了与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事前工作协调和事后信息共享,并与商务部共同实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两部门间的管理数据正逐渐实现统一,双方共同注销了一批已停止经营的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外汇登记、并敦促投资主体按规定为其境外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将其纳入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框架之中。 问:我们注意到,虽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试点地区推行了较为宽松的购汇政策,但企业购汇并没有大幅增长,原因何在? 答:截至今年9月底,除重庆、广西、湖北和海南等4个新批试点地区,原批准的10个试点地区已通过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购汇金额为5.73亿美元,其中已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购汇金额为2.39亿美元,已实际购汇汇出金额为1.21亿美元。由于试点中的购汇政策设计中考虑到了实际情况,因此未出现“刮风式”集中购汇的现象,但与10个地区共计17亿美元的购汇总额度也有较大差距。原因主要在于: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正日益成为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境外投资决策更加趋于理性,新购汇政策不会立竿见影地造成购汇额大幅攀升。第二,我国《境外投资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出台,整个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调整尚未完成,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是现行体制框架下的局部调整,其政策效果必然受到体制因素的牵制。第三,境外投资试点允许企业运用多种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境外投资,自有外汇与国内外汇贷款对购汇起到了一定的替代作用。第四,外汇局为试点提供的购汇额度比较充足,能够满足企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的购汇需求,从而抑制了企业因担心“晚了赶不上”而提前购汇的动机。 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没有计划向全国推广? 答: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开展1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今后,外汇局一方面将会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不断总结现有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另一方面也将采取相应措施,有选择地将试点地区的部分政策在全国铺开,全面深化我国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保障“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003-10-30/safe/2003/1030/4049.html
-
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7/safe/2003/1017/4046.html
-
问: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如何? 答: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延续了近年来的发展态势。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均持续呈现顺差,但经常项目顺差有所下降,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大幅上升,国际储备继续快速增长。统计显示,上半年经常项目顺差111.20亿美元,同比下降18%;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444.03亿美元,同比增加263%;国际储备增长602.55亿美元。 问:请具体分析一下上半年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 答:今年上半年经常项目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 一是货物贸易顺差进一步缩减。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口径,今年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135.33亿美元,同比下降35%。这是我国经常项目顺差下降的重要原因。货物贸易顺差的下降,主要是因为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货物均保持了快速增长的势头,进口增速快于出口增速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服务项下逆差规模扩大。上半年服务项目逆差62.75亿美元,同比增长43%。其中,受“非典”疫情影响,上半年国际旅游收入与支出均出现明显下降,国际旅游顺差仅为0.40亿美元,同比下降95%。伴随着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上半年运输项下收入和支出大幅增长,运输项下逆差46.67美元,同比扩大32%。保险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项下的服务支出增长迅速,也是服务逆差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是收益项目逆差下降。随着我国对外金融资产规模的扩大,我国投资收入增长明显加快,收益项目逆差下降。上半年收益项目逆差36.50亿美元,同比降低57%。 四是经常转移顺差保持增长。上半年经常转移顺差达到75.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侨汇的大幅增长是经常转移顺差增长的主要原因。上半年侨汇收入55.52亿美元,同比增长31%。 问:根据国际收支统计,上半年货物贸易顺差达135亿美元,而同期海关统计的进出口顺差为45亿美元,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的差异? 答: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贸易项下数据和海关统计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原因: 一是两者的计价原则不同。根据国际标准,国际收支统计中的货物进出口都以商品所有权变化为原则进行记录,即采用离岸价格计价。海关统计出口的计价原则与此一致,而海关进口数据则是以到岸价格计价,国际收支平衡表需对之进行调整,即以海关统计的到岸价进口额减去其中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后计为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这使得国际收支口径的进口额小于海关统计数,而这些运保费的支出相应地计入国际收支服务项目的运输或保险项下。 二是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包含了一些海关进出口退货和查获走私数据,这部分数据虽然规模较小,但需在国际收支统计中加以记录。 以上两点原因,特别是第一点,造成了国际收支平衡表货物项下数据和海关数据存在一定差异,一般来讲,进口额越大,这种差异也越大。 问:我们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项目下的“其它投资”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较大,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其它投资是资本和金融项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外的所有金融交易。今年上半年其它投资项下顺差达到217.95亿美元,而去年上半年该项为逆差34.39亿美元。 发生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企业大量利用国内、国外外汇贷款,导致我国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大幅增加,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外债流入增加。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金融机构境外拆放资金余额大幅下降,由此形成的资金流入规模达到近150亿美元,去年同期这一项目为净流出近5亿美元。二是今年上半年新借外债421.8亿美元,还本374.6亿美元,净流入47.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而2002年上半年外债净流出76.12亿美元(不含汇率因素)。对外债流入的加快及其结构变化,有关部门已给予关注。 问:我们注意到,去年国际收支统计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能否对此加以说明? 答:众所周知,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采取复式记账法,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会计原则。由于统计口径和数据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其它技术原因,统计误差是难以避免的,还有一部分未被官方记录的跨境交易,即所谓“遗漏”,都可能导致国际收支借方与贷方金额不相等。设置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就是为了轧平国际收支平衡表。如果借方总额大于贷方总额,其差额记入净误差与遗漏项目的贷方,反之,记入借方。 任何国家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都有误差与遗漏项目。如前所述,该项目能够从一个方面反映未被官方记录的资金流动额(即遗漏),但在净误差与遗漏中,通常很难准确区分出统计“误差”和“遗漏”,而且这种“遗漏”仅是未被记录的资本流出和流入的轧差净额。因此,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额出现在借方等同于资本外逃,出现在贷方等同于“热钱”流入,都是不准确的。净误差与遗漏项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国国际收支统计质量的高低。根据国际惯例,只要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进出口额的比重不超过5%,都是可以接受的。 长期以来,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均出现在借方,2002年开始出现在贷方,今年上半年仍在贷方,为47.31亿美元。我们首先要明确,只要净误差与遗漏保持在一定规模,出现在借方和贷方都是合理的。去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净误差与遗漏占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28%和1.29%,均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范围内。 当然,近期净误差与遗漏出现在贷方,在统计方法没有调整的情况下,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可能存在一些流入未被明确记录或可能存在流出统计过高。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利率和汇率等因素影响,出现了境外资金的内流。这些内流资金主要是前几年存放境外资金的回流,也不能排除出于套利和投机目的的资金流入。但绝大多数的资金流动都已纳入正常的统计监测,反映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的各子项中。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有少数资金流动未纳入官方统计,可能反映在净误差与遗漏项目中,但我们决不能简单地把净误差与遗漏等同于“热钱”流入。 2003-10-16/safe/2003/1016/4044.html
-
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形势,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口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预付货款是国际贸易中一种常用的结算方式。成套设备进口一般要求进口方预付一定比例的定金,一些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和关联公司间的进口以及一些临时、应急性的采购也往往需要预付部分定金。近年来国内很多企业在日常国际结算中都采用了这一方式。而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对等值3万美元以上的预付货款,企业必须出具由外方银行开立的保函,凭进口合同等凭证办理对外支付。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防范风险,但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企业反映,3万美元的限额偏低,限制了结算方式的选择,增加了成本,而且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关联公司间预付货款的售付汇管理应有别于一般的预付货款。本着推进贸易便利化、方便企业、改进服务的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预付货款项下的售付汇审核手续进行了简化。 第一,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需凭保函办理的限额从等值3万美元提高到等值20万美元。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时,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可不出具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预付货款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仍须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并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形式发票等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二,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间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不再需要提供保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以及境内中资集团公司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关联公司支付进口货款时,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形式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海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其他关联公司证明)等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此外,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而影响进口付汇的,企业可以持规定的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凭外汇局核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规定的购付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要求,银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相关单证。鉴于预付货款结算方式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此次政策调整不适用于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之外和在“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进口单位名单”上的进口企业。 附件1: 关于简化预付货款项下售付汇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0-23/safe/2003/1023/4048.html
-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便利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外币兑换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钞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办法》还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申办程序、经营行为、从业人员条件、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填补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的空白,有助于维护结售汇活动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结售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流程,将方便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外币代兑机构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10-17/safe/2003/1017/4045.html
-
为贯彻执行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方便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根据《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则》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核销方式等。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国际收支申报、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等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采取三种核销管理方式: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 其中,逐笔核销是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批次核销是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无须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由外汇局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自动总量核销,也无须凭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由税务部门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的电子数据和外汇局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已核销清单办理退税手续。 此外,《细则》对近年来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新情况进行了归纳,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对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出口保理、买方信贷等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如何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和《细则》对出口收汇核销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必将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是核销管理手段的新飞跃。 《办法》和《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分期分批推广。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3-09-29/safe/2003/0929/4042.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1亿美元。 2003-10-22/safe/2003/1022/404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深入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在会上强调,外汇管理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认真贯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积极推动外汇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大家在学习讨论中一致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前几年,特别是与1994年以前相比,当前中国外汇管理所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外汇管理正处于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新起点。《决定》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决定》提出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对于完善外汇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前一个是对外均衡目标,后三个是对内均衡目标。对于开放型经济而言,内部均衡与外部均衡不仅是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的,而且在本质上必然是一致的。只有内外兼顾、协调统一,才能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才能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改善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内外均衡、协调发展。 《决定》明确,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地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会上,大家回顾了人民币可兑换的发展历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围绕这一目标,人民币可兑换进程稳步推进。1996年我国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目前在资本项下已经实现了部分可兑换,有将近一半的资本项目交易已基本不受限制或有较少限制,严格管制的交易项目不到两成。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管理创新,支持境内机构对外投融资往来,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要不断强化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建立健全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决定》指出,要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大家认为,近十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符合我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经济平稳运行,也符合亚洲和世界的利益。我们必须根据《决定》的要求,在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积极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 会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树清主持。局机关副司级以上干部出席了会议。 2003-11-17/safe/2003/1117/4056.html
-
自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有力地支持了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一年多来,各地区试点运行平稳,社会反响积极,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一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环节。二是明确了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的管理原则并制定了相关操作规程。三是完善了境外投资收购和境外投资增资类项目的外汇管理。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补办外汇登记的处理原则。五是加强了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采用了新的统计报表,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0-30/safe/2003/1030/4050.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荷兰商业银行(ING Bank N.V.)在渣打银行上海银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渣打银行上海银行应督促荷兰商业银行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10-30/safe/2003/1030/40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