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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07-29/safe/2003/0729/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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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进行了改革。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外汇局与海关、税务等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只能依靠出口单位人工传递有关纸质单证,存在监管漏洞。因此,外汇局和海关等部门始终在研究完善这一制度。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中国电子口岸的公共数据中心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的电子底账,实现了管理部门间电子信息的共享,有助于打击违法活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但银行的收汇信息仍未纳入电子化管理,而且仍然采取“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企业和外汇局都承担了很大的工作量。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口贸易发展的新局面,进一步提高核销管理效率,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目前已在河北、广东珠海、天津、北京进行试点。该系统能够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等渠道从银行获取出口收汇电子数据信息,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数据信息。配合该系统的推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办法》,根据系统设计、出口贸易发展状况和当前我国新的经济形势,对出口收汇核销方面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转变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由企业自行报告,外汇局通过电子数据核对进行监管 出口单位应将有关出口和收汇的信息主动报告外汇局,同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外汇局分别从银行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获得出口收汇和出口报关信息,并与企业报告的信息进行电子核对,从而完成真实性审核和核销工作。 出口核销监管模式的转变,建立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运行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外汇局的工作效率,简化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程序,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充分体现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提升。 二、对出口单位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 除保留原有的逐笔核销外,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管理方式。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国际收支申报等情况以及不同的贸易方式,对出口单位分别实行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管理。自动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到外汇局报送纸面核销单证,所有核销手续均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自动完成;批次核销是指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分批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无须逐笔办理。 新增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两种方式对简化核销环节的手工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将起到显著的作用,尤其是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推广运行和《办法》的发布,是我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提高外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在《办法》施行后,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3-08-19/safe/2003/0819/4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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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上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一行,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调研,了解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工作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情况。 张志刚副部长首先与郭树清局长进行了会谈,随后在李东荣副局长的陪同下,听取了外汇局对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汇报。近年来,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本着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种外汇违法行为,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外汇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外汇局在监管外汇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已经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创造了一些基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五年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构建外汇市场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外汇局有关人员重点演示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和“外汇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等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管理系统。 在听取了汇报和演示后,全国整规办的同志对外汇局高度重视整规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外汇局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已经展开,走在各部委的前列,并决定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定为全国整规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 最后,张志刚副部长介绍了全国整规办的主要工作和当前的任务,指出全国整规办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的尝试和实践,并对建立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点要高。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和系统,既要借鉴国际经验,信用信息交流可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中国国情,还要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二是加强法规建设,建立由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组成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研究信用信息的使用条件和范围等。四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人走到守法的路径上来。在实践中提炼信用信息标准化的指标,能够与社会其它部门的接口衔接,便于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分类管理。 2003-08-19/safe/2003/0819/4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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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涉外经济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试行跨国公司有关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 近年来,外资跨国公司在我国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一些中资企业也开始到海外投资,形成跨国的企业集团。为有效运用资源,跨国公司一般在全球范围内组织经营活动,其资金流动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比如,境外公司有时会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跨国公司所发生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管理费等费用,一般先由公司统一支付,再分摊到各有关公司。因此,境内公司就会产生向境外支付代垫和分摊的各类非贸易费用的需求,从而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这一新形势,《通知》对其购付汇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前无法可依的状况。 《通知》规定,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今后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各项费用时,可凭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等证明材料,如需纳税的还应当提供税务证明等材料,办理购付汇手续;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向境外支付本公司分摊的非贸易款的,可凭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等材料,属于技术引进或许可使用的还需提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办理购付汇手续。 《通知》还规定,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因特网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等,加盖本公司印章后,可以凭以办理非贸易购付汇手续。 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核准的重点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和中资企业也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 《通知》在坚持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审核原则的基础上,切实满足了跨国公司的经营运作需求,有利于方便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其费用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外汇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2003-08-13/safe/2003/0813/4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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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经营运作,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 去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改革,取消了中资机构开立外汇账户的条件,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账户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一般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限额;捐赠、援助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限额。这一政策调整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截至今年6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6.05万户,比政策调整前增加了67%。但也有部分企业反映,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以及国际招标等项下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所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具有较强的暂收待付性质,但按照规定只能保留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企业频繁到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所产生的手续费、汇兑差价等费用,会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业务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些企业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通知》规定,国际承包工程及国际劳务项下、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代理项下、国际招标项下、从境外收入外汇后需向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划转的暂收暂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纳入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管理,其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由目前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提高到按照其外汇收入的100%核定,即允许其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通知》解决了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不足的矛盾,适应了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有利于方便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通知》自2003年9月1起正式实施。 2003-08-18/safe/2003/0818/4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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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在近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收汇、结汇业务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外汇指定银行承担着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等业务的重要职责。银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业务,直接影响外汇管理政策的效果。因此,对银行外汇业务的核查,始终是外汇管理工作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同时,外汇指定银行还是我国外汇资金流动的主体,当前我国外汇形势总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通过对银行的检查有助于掌握外汇资金流动的第一手情况,掌握外汇形势的新特点。 本次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一是全面了解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增强银行的自觉守法意识,促进银行规范经营;二是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当前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打击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三是调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以便更好地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银行自身及代客业务中收汇及结汇资金的整体情况;银行办理收汇、结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检查采取由银行自查和外汇局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银行先在系统内组织自查,外汇局根据自查和抽样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目前,各家中、外资外汇指定银行已经开始进行自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切实按照要求组织落实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2003-08-26/safe/2003/0826/4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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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LT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08/safe/2003/0808/4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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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 & Co.)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高盛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19/safe/2003/0819/4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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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外对人民币汇率政策都比较关注。美国财长斯诺访华之后,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明显减弱。但是,最近,有的国家又再次提高了批评人民币汇率安排的声音。为此,记者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 问:前几天,美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再次指责中国的汇率制度,请问中国的汇率政策会不会变化? 答: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是一国内政,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当然,汇率有一定的外部性效应。所以,中国在此问题上,历来是既独立自主,又高度负责,国际社会对此早有公论。国务院领导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已经明确阐述了现阶段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我愿意在此再次重申。我们的汇率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继续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国内金融环境,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对亚洲和世界具有积极意义。过去10年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支持了扩大内需,抑制了通货紧缩,同时也为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做出了贡献。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将为周边地区和世界各国提供更大的市场和更多的投资机会,进而为全球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事实证明,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不仅有利于中国,而且有利于亚洲和世界。 二是探索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中国实际,应当长期坚持。但是,由于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中国目前的外汇交易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外汇市场的状况还不能完全反映真实的供求关系,汇率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因此,我们将继续按照改革开放的整体部署,完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积极培育外汇市场,稳步推进人民币可兑换进程,进一步理顺供求关系,不断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并列为中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国际收支出现较大逆差或较大顺差,都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都不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我们将在继续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促进经济内外协调发展。 问:国际上有舆论说,少数发达国家在督促人民币升值未果后,有可能采取贸易保护等报复措施,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自由贸易是发达国家一贯宣扬的原则,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都是不公平的,都是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中国目前的汇率安排是历史形成的,不仅从中国实际出发,而且也充分考虑了对周边和世界的影响。众所周知,1997年以来人民币汇率波幅收窄,完全是为了抵御金融危机,稳定亚洲经济。我们从来没有刻意追求国际收支的较大顺差。形成中国贸易和资本项目顺差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生产转移。这是第一点。 第二,中国对外贸易顺差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仅为45亿美元,同比下降66.5%。同时,虽然对美国、欧盟保持顺差,但对日本、韩国、东盟等主要贸易伙伴全部为逆差。例如,今年上半年对日本贸易逆差猛增到67亿美元,同比上升341%。 第三,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很大一部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贸易顺差的转移。而美国以国家安全等为借口,对美国企业向中国出口高新技术设备施加种种限制,也是中美贸易差额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中国从国际收支顺差中获取的外汇,绝大部分又回流到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不仅获得了中国大量物美价廉的商品,而且获得了中国金融投资的巨额资金流入。 第五,发达国家的就业问题与中国汇率没有关系。目前中国平均工资只有美国、日本的3%左右,假定汇率升值一倍,工资水平仍然相差十几倍,不可能改变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和低成本的现实。各国都有结构调整和就业、再就业问题。中国1998-2002年,第二产业就业总人数减少820万人,我们从来没有怪罪其他任何国家。 要客观评估汇率对经济的影响作用,不能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兴衰简单化为汇率问题,说成是取决于其他国家的货币币值。在任何汇率水平上,如果说对一国经济有影响,那必然都是有利有弊两个方面的影响,因此,经济学家都明白“汇率是把双刃剑”。任何只讲一个方面的影响的说法都是不符合事实的。在国际经济事务中,我们愿意与其他国家平等交流意见,但是在汇率问题上,不能片面强调是哪一方占了便宜或吃了亏,更不能把汇率问题变成国际政治问题,当作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在世界贸易组织公平贸易的原则下,积极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这才是谋求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的根本之计。 问:国内外都有报道说,已经有数百亿美元的“热钱”流入中国,而且还有投机资金准备进入,对此你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一些市场人士根据上半年外贸顺差45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303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增加601亿美元,简单推测有250亿美元的国际短期资本(也有人称之为“热钱”)流入中国。这种说法很不准确。 受国际上某种舆论的影响,确实有非正常资金流入,但是,从总体上说,纯粹的投机资本的规模还非常有限,那种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来去自由的投机资本并没有大量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是国际收支各个部分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外贸进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只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一部分,不能将上述三者简单加减。贸易进出口是商品流,其中有大量进出口不发生收付汇,贸易结售汇是资金流,两者之间的数据经常不一致。今年上半年外贸顺差只有45亿美元,但是贸易结售汇顺差高达290多亿美元,和外商直接投资额几乎差不多了。贸易结售汇顺差较多,有正常时滞的因素,也有过去滞留境外的资金调回境内的因素,还有企业较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外债等用于进口支付的原因。非贸易结售汇顺差也有100多亿美元,推动了储备规模的增长。此外,国家外汇储备增长,还有自身增值的因素。 总之,目前的资金流入较多,除外商直接投资外,主要是因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个人的资金回流较多,结汇较多。真正属于国际资本市场意义上的“热钱”,数量还是非常有限的。尽管如此,我们对国际短期资本仍然保持着高度警惕,随时准备严厉打击违反中国外汇管理规定的投机行为。非法交易者的目的是不可能得逞的。 问:为什么说中国目前不可能有大规模的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涌入? 答:今年以来,外债增长较多,特别是短期外债增长较多。我们调查分析后发现,主要表现为贸易信贷项下的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这两种形式都有真实的贸易交易为背景,不会额外增加外债风险。在当前人民币利率高于美元且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一些境内企业和个人从自身情况出发,减持外币资产和人民币负债,增加人民币资产和外币负债。这种根据资金的成本收益比较,调整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的行为,本身反映了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选择,不能等同于“热钱”投机。至于国际投机资本之所以不能大规模涌入,有如下原因: 第一,中国对资本项目仍实施一定的管理,国际套利资本流入流出存在较大障碍。中国目前在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上鼓励长期资本流动而限制短期资本流动,国际短期套利资本流入存在较大障碍;而且即使能够进来,出去也很难,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二,虽然中国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了对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的汇兑限制,但仍要按国际惯例进行真实性审核,国际套利资金也难以大规模混入经常项目流入中国。 第三,境内人民币资产投资机会较少,国内市场对国际短期资本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目前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1.98%,远低于印尼、柬埔寨、菲律宾等亚洲周边国家同期本币存款利率水平。尽管一些人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但在人民币资产缺乏风险对冲工具的情况下,如果以套利为目的,大量持有人民币资产,可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从国内市场来看,中国股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有限。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外商来华投资兴办产业、实业,也鼓励规范的金融投资,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和便利合法的资金流动。但对非法资金流动,我们正在密切监测。一方面,加强对外汇流入流出的全程监测与管理,严格实施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准确分析外汇资金流入情况和国际收支变动趋势。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堵塞管理漏洞,填补监管真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 问:从中国对外公布的统计来看,近年来一直存在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请问,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中国国际收支持续保持较大顺差,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并不是我们刻意追求的结果。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稳步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宽用汇限制,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其措施主要有: 一是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放宽企业保留外汇限制。允许各类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的限额以内保留外汇,实现限额内的意愿结汇。截至今年8月底,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9万户,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以上。放宽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国际海运及船代、货代等项下外汇账户的限额,允许企业将其外汇收入100%保留在外汇账户内。 二是不断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允许部分优秀企业实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先后取消6种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在继续支持扩大出口的同时适当鼓励增加进口,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三是改革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以适应其经营活动特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包括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在向境外支付各类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费用和分摊的非贸易款项时,可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用人民币购汇支付。 四是完善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支持和推动国际间服务贸易往来。规范非贸易售付汇凭证,对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事项,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即可。 五是调整个人购汇政策,切实满足个人合理的经常项目用汇需求。将个人出境旅游、探亲等经常项下银行供汇指导性限额提高到3000美元和5000美元,并扩大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等项下的供汇范围。将个人自由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的限额提高到5000美元。 六是推出并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稳步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等7家境外机构QFII投资额度共计8.75亿美元。 七是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步拓展资本流出渠道。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11个省市推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减少行政审批,取消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汇回利润保证金要求,放宽对外投资的购汇限制,支持各类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认真落实“走出去”战略。 下一步,外汇管理方面还将积极研究出台以下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包括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一步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等。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包括放宽中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的运作限制,支持企业对外债务重组,适当允许移居国外的公民和非居民个人按规定汇出其境内的合法资产,有选择地引进国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以及深入研究和探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等。 三是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资本流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资本流入和流出的全过程监控,防范国际投机资本冲击。 2003-09-22/safe/2003/0922/4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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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逐步发展壮大。外汇管理部门陆续采取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如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构建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出台新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和支持了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等等。但目前我国在边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和核销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实施有效的外汇监管和促进边境贸易健康发展,需进一步调整有关的管理政策,规范资金结算行为和账户管理。 《办法》针对当前我国边境贸易活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支持边境贸易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繁荣、规范边贸经营活动为原则,实行了较为特殊的外汇管理政策,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 第一,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根据当前边境贸易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除了可以用可兑换货币和人民币计价结算外,还可以采用毗邻国家货币,并增加了易货贸易结算和境内转账结算等方式,基本上能够满足目前边境贸易中以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的需求。 第二,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第三,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为了疏通我国与周边国家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为企业提供规范的银行结算服务,《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解决边境贸易中计价、结算、核销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边境贸易的发展规律和交易特点,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边境贸易更健康地发展。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发布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09-28/safe/2003/0928/4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