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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事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 (一)外汇资产管理; (二)外汇资本金投资; (三)外汇同业拆借; (四)资信调查、咨询服务;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和外汇资本金投资业务,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三)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公司须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四、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拟设立基金种类(开放式、封闭式)、拟发行基金份额、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计划,并附拟与投资者签订的书面协议范本; (二)《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或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其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应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2)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时明确投资额度和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相关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外汇资本金和外汇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外汇业务经营所得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经常项目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持外汇局关于投资额度的批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以及申购、赎回、分红等外汇资金。基金管理公司应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募集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的资金,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内居民个人或机构申购基金汇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七、基金管理公司取得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后,应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境内托管账户,托管其用于境外证券投资的全部资产。境内托管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及托管协议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境外结算账户划入的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外结算账户的资金,划往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的资金,支付投资者分红款和赎回款的资金,支付托管费、管理费、各类手续费以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八、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境外结算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境内托管人应在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 境外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境内托管账户划入的资金,出售各类境外金融资产所得资金,分红派息、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划往境内托管账户的资金,购买各类境外金融资产的资金,支付相关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基金管理公司可通过境内托管账户汇出、汇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的差额。基金管理公司的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按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份额计算出的投资规模。 十、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认购、申购基金,应凭其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通过银行办理。个人认购或申购基金的,不得直接使用外币现钞,只能使用本人存放于境内银行的外汇存款。境内机构不得以债务性外汇资金认购或申购基金。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从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凭基金管理公司的付款指令办理相关划转手续。个人因基金赎回和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至其外汇存款账户。个人不得从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提取现钞或结汇。境内机构因基金赎回或基金分红所得的外汇资金,由银行划回其原外汇账户。 十二、境内托管人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表1、2、3)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应按月汇总辖内基金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的开立与撤销情况,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四、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境内托管人,外汇局可责成基金管理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基金管理公司,外汇局可取消其投资额度或吊销其《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文后,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将本文及附表转发至辖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核操作规程(略) 2、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略) 附表: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附表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一) 年 月 QDII名称: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代理人名称: 单位:美元 月初数 本月发生数 月末数 投资情况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股票 基金 衍生产品 其他投资 合计 境内托管账户情况 银行存款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合计 收入情况 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划入 境外结算账户划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合计 支出情况 划往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 划往境外结算账户 支付赎回款 基金分红 托管费 管理费 各类手续费 其他支出 合计 备注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非美元资产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2、除银行存款外,投资情况项下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计值。 3、月初数为历年至本月初累计数,“投资情况”栏和“境内托管账户”栏中“银行存款”部分除外。 4、“银行存款”仅填余额,不包括应计利息。 5、基金赎回款和分红款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支付的,支出情况应计入“划往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账户支付的,分别计入“支付赎回款”和“基金分红”。 附表2: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月报表(二) 年 月 QDII名称: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人名称 : 单位:美元 成 本 市 值 资 产 其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 公司股票 基金 衍生产品 其他投资 预付投资款 应收投资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负 债 其中: 应付投资款 应付托管费 应付佣金 应付管理费 应纳税款 其他应付款 净 资 产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非美元资产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2、货币市场工具、公司股票、债券、基金、衍生产品、其他投资和预付投资款应分别填列成本和市值,其他应付费用按实际金额填列市值。 3、成本以移动平均法计算。 4、市值以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计算。 附表3: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 年 月 QDII 名称: 批准额度: 境内托管人名称: 境外托管代理人名称: 汇出入日期 资金汇出 资金汇入 净汇出金额 (美元) 备注 汇出币种/金额 美元 汇入币种/金额 美元 合计 填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格按照资金汇出入情况逐笔填报。 2、非美元货币汇出入的,美元金额按当月《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成美元后填列。 3、净汇出金额=汇出资金额-汇入资金额 4、“备注”栏中应相应列明汇出入资金的原因,如首次汇出额度、申购/赎回或分红派息等。 2006-08-30/safe/2006/0830/55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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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 12月 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财政部联合发布) 汇发〔2002〕12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的外汇年检工作, 1998年 12月 18日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经过三年的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外汇年检数据真实性提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切实提高注册会计师外汇审核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附件),停止使用财外字[1998]607号文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外汇收支情况表”由企业填写,注册会计师审核。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属于企业财务秘密,企业仅向外汇局报送。未经企业许可或法律授权,外汇局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该表反映的各项信息。 三、各地外汇分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业务培训,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指标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和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年检结束后,各地外汇分局须将参检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汇总上报。 四、联合年检结束后,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汇审核工作进行抽查。对于编造虚假外汇收支财务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将依照《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五、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或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外 汇 收 支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公司 ××年12月31日 组织机构代码: 外汇登记证号码: 单位:美元 资 产 期初数 期末数 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期初数 期末数 一、外汇货币资金 1.1现金 1.2资本金账户存款 1.3经常项目账户存款 1.4外债账户存款 1.5其他账户存款 二、应收外汇账款 其中:应收境内账款 2.1货物贸易 2.2服务贸易 2.3其他应收款 三、预付外汇账款 四、应收外汇股利 其中:应收境内股利 五、境外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六、境内外汇投资 七、非外汇形式资产 7.1人民币 7.2固定资产 7.3无形资产 7.4资本对价转移 7.5单方面资本转移 7.6其他 八、结购汇差额 九、汇率折算差额 十、其他资产 十一、应付外汇账款 其中:应付境内账款 11.1货物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融资租赁 11.2服务贸易 其中:一年期以上 11.3其他应付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二、预收外汇账款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三、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十四、应付外汇股利 其中:一年期以上 十五、境外借款 15.1金融机构借款 15.2关联企业借款 15.3其他借款 15.4发行债券 十六、境内外汇借款 其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借款 十七、应付外汇利息 其中:应付境内利息 十八、实收境外资本 18.1外国直接投资 18.2外国证券投资 十九、实收境内外汇资本 二十、经常项目差额 资产合计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附注:1.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 美元,本年减少担保金额 美元,年末余额 美元 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 美元 3.”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 % 填表日期: 编制人: 会计主管: 法定代表人: 审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指标说明: 1、本表反映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在本表中作为负债记录,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实行第一年仅填期末数。 2、“外汇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 3、“应收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包括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电影、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反映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 5、“境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外方先行收回投资款、减资款、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境内投资等。 8、“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割的交易余额,该项目的增加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或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该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 9、“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项目:反映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 10、“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项目:反映本企业对外金融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以及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 11、“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项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 12、“结购汇差额”项目:反映企业累计结汇发生额减去累计购汇发生额的净差额。结汇是指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购汇是指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3、“汇率折算差额”项目: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2月 31日 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损益也计入本科目,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14、“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 15、“应付外方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 16、“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17、“境内外汇借款”:反映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 19、“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本项目的增加反映外国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利润、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形式投入的外国资本及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外国资本,以及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外方溢折价投入的资本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的减少反映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外国证券投资”反映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20、“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 21、“经常项目差额”项目:反映企业截止 12月 31日 经营活动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 ①“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②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入”和“利息收入”等账户分析填列;“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本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息支出”等账户分析填列;③“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分析填列;④“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账户分析填列;⑤“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借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贷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 22、本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经常项目差额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23、“其他资产”项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本项目如为负数,也记录在资产方。 24、本表填制完毕后,企业须在“编制单位”处盖章,并由编制人、会计主管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2002-12-12/safe/2002/1212/5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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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26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外资银行2004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问题 (一)境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是指境内外资银行从境外借入的所有约定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债务资金,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二)在2004年度的剩余期间内,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由其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根据外债统计系统中各外资银行填报的短期外债余额数据分别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各外资银行执行。各分局应在6月26日以前完成指标核定工作,并分别以传真和系统内电子邮件方式将指标核定情况报总局资本项目司备案(备案格式见附件)。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取各境内外资银行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的2004年前5个月末短期外债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到万美元),作为2004年度该银行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境内外资银行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将其实际的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范围以内,在此期间其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在2004年6月30日的短期外债余额。如6月30日其实际短期外债余额未超过我局所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则《办法》实施以后其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境内外资银行需要在年内调整短期外债指标需求的,可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支局提出申请,直接或转报总局审批。 (五)2004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境内外资银行,由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根据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流动性需要及境内贷款项目需求核定2004年度短期外债指标,但当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最高不得超过其外汇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的5倍。 各境内外资银行2005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方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二、关于外债登记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结汇问题 (一)从6月26日开始,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的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的外汇贷款业务。 (二)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办理外债登记的外汇贷款合同项下未提款或已提款未使用部分,债务人按现行外债管理有关规定继续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按规定办理提款、结汇、还本付息、注销专用账户和外债登记等手续。贷款合同项下资金使用完毕应予以销户。6月26日以前已提款且资金使用完毕的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其还本付息等外汇管理手续也按外债方式管理。 (三)6月26日前已与境内外资银行签约并已办理外债登记的短期授信额度合同,债务人也可申请开立或保留外债专用账户,但今年内进入该账户外汇资金的累计发生额(含6月26日以前已进入账户的外汇金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合同规定的可用于借用短期贷款的最高余额。达到后如该授信额度再次使用,应按国内外汇贷款有关规定,另外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存放。 (四)从6月26日开始,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中有关打包放款结汇的相关规定自行失效。 三、关于担保问题 (一)以境内机构为债务人、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受益人的外汇担保,自6月26日起,境内担保人不再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在6月26日前已办理对外担保登记且担保合同尚未执行完毕的,担保人应自《办法》生效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登记材料退回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并注销对外担保登记,原有担保合同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持不变。外汇担保的履约参照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购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境内外资银行在6月26日以前提供的对外担保,无论是否执行完毕,均按过去管理方式办理,但各外资银行需要在7月底以前向外汇局集中报送6月26日以前已经签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对外担保情况。 6月26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以及原有对外担保到期需要展期的,按照199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确定的原则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三)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相关条款自行失效。 四、已核定中资银行和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指标问题 由于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再视为外债,中资企业用于向境内外资银行办理贸易融资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短期外债指标也不再适用,因此,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经核定给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指标作废。由于核定给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主要用于境外拆借,因此其短期外债指标仍然有效,且其从境内外资银行融资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 五、除外资银行以外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问题 境内其他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银监会管辖的外资财务公司、有外资参股的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保监会、证监会管辖的外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在有关规定出台以前,其短期外债按照同类中资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六、注意事项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有关分支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其辖内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司反映。 附件1: 2004年度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备案表 2004-06-21/safe/2004/0621/5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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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外汇管理,现将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可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开户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户银行等内容);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筹建的批复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中外合资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还应提供中外各方合资协议(或合同)。 汽车金融公司应在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 汽车金融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汽车金融公司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注册资金,支出范围为银行存款、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和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三、已开立资本金账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若在筹建期满后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开业批复,筹建组可向外汇局申请将账户内剩余资金汇出境外并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 四、汽车金融公司如需将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内的资金结汇,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开立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一)结汇书面申请(包括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的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二)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其开业的批复文件(首次结汇时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汽车金融公司每次申请结汇的等值人民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最近3个月内有确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总额与其现有人民币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汽车金融公司的结汇资金仅限于提供购车贷款、支付公司日常经营费用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它用途。 六、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将尚未结汇的外汇资本金用于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七、汽车金融公司境外股东资本金流入的验资程序按照《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执行。 八、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发放人民币贷款,且在收取客户归还的贷款本息时,只能收取人民币。 九、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照《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吸收境内股东的外汇存款,不得举借外债,不得办理对外担保。 十、汽车金融公司如需支付外方股东利润,应持以下文件和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一)书面申请; (二)税务凭证; (三)公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决议; (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利润发生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报告; (六)公司当期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汽车金融公司如未将该年度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购汇汇出的,应向外汇局备案。 十一、汽车金融公司在发生国际收支业务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对汽车金融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以及结汇、购付汇情况进行检查时,汽车金融公司应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十三、汽车金融公司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2004-07-15/safe/2004/0715/5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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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10日银发〔1989〕284号印发 自1989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 第三条①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10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 第五条 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时填写。 第六条②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 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 第九条 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③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 第十条 开户行④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⑤ 第十二条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代理登记,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 ①修改为“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外债转贷款的还本付息核准工作”。 ②修改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转贷款、国际金融转租赁的还本付息或者偿付租金,使用单位应当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者偿付租金通知单,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凭外管部门的核准件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手续。国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外汇租赁本息的偿还,可以凭转贷款登记证、债务合同、还本付息通知书,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手续”。 ③外汇额度已经取消,“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的规定应当按照“直接用外汇或者用人民币购买外汇…”执行。 ④“开户行”应当为“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⑤依照《条例》进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989-11-10/safe/1989/1110/5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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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有序可控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附件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04-17/safe/2006/0417/5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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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规范外汇质押行为,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的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且借款人申请此项贷款时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名下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不得用他人的存单作质押。 二、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用于自身小额抵押贷款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质押。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的规定,目前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 四、以前规定中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批复》(汇复[2002]121号)中“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允许以境内个人外汇收入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二OO三年一月六日 2003-01-06/safe/2003/0106/5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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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2002-04-22/safe/2002/0422/5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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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在 3 月 1 日 出版发行的《中国金融》2010年第5期上发表的署名文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实现了涉外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10年来的发展证明,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对中国有利,改革开放使中国迸发出无穷的能量和竞争力。到2008年末,我国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额均位居世界第三,全年出口和进口规模分别超过1.4万亿美元和1.1万亿美元,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7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8526亿美元;国内7000多家企业设立超过1万家境外投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800亿美元。海外华侨华人总数约4800万人,在外各类劳务人员约74万人,在海外工作的留学人员达100万人以上,年进出境人数达1.76亿人次。大规模的跨境贸易、投资和个人活动,导致跨境外汇收支急剧增长。目前,参加国际收支申报的企业和银行约80万家,国际收支交易规模超过4.5万亿美元,较1982年增长81倍,较2000年增长5倍。 树立全球视野,深刻把握开放经济中外汇形势的变化 面对涉外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需要以全球视野来认识中国经济金融问题,需要在一个开放经济的框架下分析中国的外汇管理问题,理解这一框架的关键是不断提高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在不断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中国已成为国际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资本流动的规模、频率和形式处于不断的变化和调整之中,经济发展、开放度提高对外汇管理的挑战不断增大。在我国经常项目已经开放而资本项目仍部分管制的条件下,一旦市场出现明显的套利机会,很多资本项目交易容易借道经常项目实现跨境套利,正常的贸易和投资企业也会加快财务调整和资产的跨境摆布以规避经济损失。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人民币面临贬值压力,资本外逃、截留外汇存于境外等行为大量出现,1998年资本项目甚至出现多年未见的逆差,1998~2002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不及300亿美元;而2003年以来,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结束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呈现升值预期,加之美元利率持续走低,企业、个人和机构纷纷将境外资产调回并结汇,部分境外投机套利资金也借各种正常和非正常渠道,采取分散、渗透的方式流入,导致我国外汇收支持续大额顺差,2003~2009年,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800亿美元。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国际收支出现较大波动。2009年第一季度,外汇收支活动放缓,外汇净流入急剧下降;进入第二季度,在国际经济出现复苏迹象、国内经济回升向好以及国内股市和楼市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带动下,外汇净流入规模持续增加。2009年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2.39万亿美元,较2008年末增加4531亿美元。 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总体部署,适时调整外汇管理方向和重点,出台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多项措施:改进跨境资本流动统计和监管,防范异常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推动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并取得合理回报。这些措施,对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展望2010年,我国外汇净流入压力有可能加大,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任务依然较重。随着全球经济复苏势头更趋稳定,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有望进一步好转,外贸出口有可能出现恢复性增长,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可能稳步增加,跨境资金流入压力可能进一步加大。目前,美国、日本等央行的利率均接近零,欧洲(包括英国)等央行的利率低于我国,跨境套利交易盛行。有机构估计,2009年上半年美元利差交易规模高达2500亿~5500亿美元。规模巨大的跨境套利交易推动印度、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货币明显升值,股市、楼市价格快速上涨,潜在风险加大。由于我国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人民币升值预期有所增强,企业和机构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也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坚持科学发展,推动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 作为高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大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外汇管理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外汇管理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市场主体日益增长的便利化需求。为此,外汇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逐步从较为依赖审批和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重点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逐步从事前逐笔审核转为事后核查和重点查处;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逐步从按交易行为和业务性质监管转为以经济主体为单位进行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逐步从事前排查经济主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转为事后举证查处违法违规经济主体;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逐步从“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转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五个转变”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五个转变”的目的是促进涉外经济健康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便利市场主体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逐步转变管理方式,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坚持统筹兼顾,在继续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五个转变”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着力点是改善服务。外汇管理将始终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提高中国的竞争力和提升国家形象,充分发挥服务经济发展功能。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过程中,外汇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增强市场意识,更多从市场角度考虑问题,坚持疏堵并举、以疏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跨境资金流动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强化成本概念,避免因政策调整给市场主体增加新的经营和管理成本,健全和完善与社会各界良好的沟通和反馈机制,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提高外汇管理透明度。 “五个转变”的立足点是科学监测。外汇管理将逐步转变管理方式,淡化事前审批管理,强化事后监测分析。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快数据和系统整合步伐,建立统一高效的跨境资金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全口径监测分析,为调整外汇管理政策和优化外汇业务流程提供科学依据,并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和提高监管效率提供有效保障。 “五个转变”的关键点是风险可控。外汇管理将始终坚持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出发,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充分便利市场主体用汇需要,也要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努力实现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的有机统一。推动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要以风险可控、有条不紊为底线,在逐步淡化审批管理痕迹的同时,强化监测分析职能,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冲击。 把握宏观大局,增强外汇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 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要着眼于长远,具有前瞻性;同时也要立足于实际,扎实有序推进。2010年,外汇管理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服务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战略目标,按照“五个转变”的工作思路,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加强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加快数据整合和管理系统整合,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一是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促进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力度,提升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选择、分步骤放宽对跨境资本交易活动的限制,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协调推动跨境人民币金融业务发展。推进国内外汇市场的规范发展,加大外汇市场产品创新力度。研究推进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提升采集涉外主体跨境外汇收支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试行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进一步完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收支风险。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政策,构建完善的监测预警体系。继续发挥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协调机制作用,加大对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完善跨境资金流出入应急预案,形成全面、双向的国际资本流动应急反应机制。 三是推进数据和管理系统整合,提高监测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梳理外汇管理数据需求,优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业务系统;规范数据采集,促进数据综合利用,提高系统监测分析功能。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和网络建设,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降低外汇管理的社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继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力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外汇管理工作,使市场主体更加清晰了解外汇管理业务办理要求和依据。增加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公布内容,提高公布频率,提升统计时效性和统计制度的透明度。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加强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理性判断。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整合力度,尽量做到简明易懂。 五是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实现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采取积极审慎的经营方针,深入研判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努力把握投资机会,拓展投资渠道,完善多元化投资策略,优化货币和资产摆布。积极配合国家战略,服务于国家宏观大局和长远利益,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全球化经营布局,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 2010-03-03/safe/2010/0303/4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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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四 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 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一、我国在加强和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上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坚守风险底线,不断加强和改进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在坚持均衡管理的同时,重点防范“热钱”流入,把减缓银行结售汇顺差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作为外汇管理的工作重点,疏堵并举、区分重点、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主要包括: 一是研究制定并及时启动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的政策预案。2008年,修订实施《外汇管理条例》,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提供了法规基础。2009年和2010年,分别制定了应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政策预案。2010年11月和2011年3月,两次启动应对异常跨境资金流入预案,加强银行结售汇头寸、出口收结汇、短期外债等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下调2011年度境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总规模。 二是发挥外汇检查手段严厉打击“热钱”等套利资金。近年来,外汇管理部门提升外汇检查手段,不断提高打击“热钱”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按照抓大放小的思路,把金融机构、大型企业作为重点,开展资本金结汇、短期外债等专项检查。加大对市场主体违规情况的通报,分批次通报部分银行、企业和个人违规处罚情况。2007-2011年,外汇管理部门共查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1.5万多起,共处行政罚款12.7亿元人民币。其中,配合公安机关共破获210起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和网络炒汇案件,涉案金额逾1000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1000余名,共处行政罚款约1.6亿元人民币。 三是坚持疏堵并举引导跨境资本有序流动。在防范“热钱”流入的同时,不断简化并最终取消强制结售汇制度,鼓励有真实贸易投资需求的购付汇。2010年开展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使大多数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银行、企业经营成本大幅下降;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鼓励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满足市场主体持有和使用外汇的正常需求。2011年,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推向全国,开展进出口核销改革试点。支持“走出去”战略,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限制,允许境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汇出。 四是提升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分析监管能力。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预警,对本外币跨境流动进行统计和监测,建立全面的银行贸易融资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透明度,对跨境资金流动状况进行全面解读,对部分银行、企业及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处罚情况进行通报,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正确引导预期。发挥跨部门监管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形成抑制“热钱”流入的监管合力。 总体来看,以减顺差为导向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对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冲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下半年尤其是4季度以来,我国外汇形势出现显著变化,人民币汇率趋向均衡水平。由于见事早,提前要求银行增持外汇头寸,不仅缓解了央行当期购汇压力,降低了银行货币错配风险,也有效平滑了2011年4季度以来银行主动增持头寸的过程,平抑了市场可能产生的大幅波动。 二、新形势新阶段对我国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不断扩大,我国已是高度开放的经济体。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到位等因素综合影响,我国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呈现出新的特点,对下一阶段跨境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意味着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经常项目顺差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是衡量一国外部失衡的重要指标。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常项目顺差的状况趋于改善。初步估计,2011年经常项目顺差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将进一步回落到3%左右,较2007年的历史高点下降了约7个百分点。我国外汇储备较快增长的势头有所放缓。2011年末,我国外汇储备约3.2万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约3300亿美元,同比少增约1100亿美元。总体来看,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是符合宏观调控方向的积极变化。但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跨境资金流动形势仍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加快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按照均衡管理的要求,把好跨境资金流入和流出两个闸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维护好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二)我国金融开放程度的提高意味着需要加快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方式。当前,我国已是高度开放的大国经济。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影响,国际收支总规模回落到4万亿美元,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主要交易项目均有下降。2010年,我国涉外经济活动迅速恢复到金融危机前的水平,当年国际收支总规模达到5.6万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扩大,涉外贸易投资日趋活跃,各类经济主体对放宽跨境资金流动限制,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外汇管理部门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同时,需要加快转变外汇管理方式,通过整合数据和系统资源,以经济主体为单位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做好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的政策预案,利用预调微调工具,平滑跨境资金大进大出,不留监管盲区,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管,提高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有效性。 (三)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规模不断扩大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能力。近年来,国际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和需求不断提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人民币跨境结算量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倍,跨境人民币交易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比重显著提高。针对这一新情况,需要着眼长远,完善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体制机制,加强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加强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下一阶段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的主要思路 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今后一段时期,外汇管理部门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一是加强形势分析,提高科学预判能力。要敏锐观察和密切跟踪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高度重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研究跨境收支影响渠道和传导机制,挖掘与跨境资金流动走势相关性高、预测性好的核心指标,提高对跨境资金流动预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加强政策储备,做好应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风险的政策预案。坚持对跨境资金流动实施均衡管理,既要完善和充实防范跨境资金大量净流入的政策预案,也要做好防范跨境资金集中流出的政策储备,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三是坚持均衡管理,重点防范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贯彻均衡管理的理念,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新思路、新工具和新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投机套利空间。同时,从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入手,加快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改进做市商做市机制,增强外汇市场自我调节、自求平衡的能力,发挥好市场机制在合理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是优化体制机制,提高应对跨境资金流动冲击的能力。把加强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部门对企业、银行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政策传导机制,提高政策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注重发挥外汇指定银行在政策传导中的作用,提高对经济主体外汇收支行为的调控能力。用好检查手段,保持对“热钱”等违法违规资金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对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的震慑力。 2012-02-27/safe/2012/0227/4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