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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0252亿美元,对外负债54527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5725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14974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514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7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17652亿美元,储备资产3240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21%、7%、0.1%、25%和4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0670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1535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41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2281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6%、21%、0.1%和23%。 按SDR计值,2018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8321亿SDR,对外负债37505亿SDR,对外净资产10816亿SDR。(完) 2018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15,725 10,816 资产 2 70,252 48,321 1 直接投资 3 14,974 10,300 1.1 股权 4 12,653 8,703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2,321 1,597 1.a 金融部门 6 2,459 1,691 1.1.a 股权 7 2,360 1,623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98 68 1.b 非金融部门 9 12,516 8,609 1.1.b 股权 10 10,293 7,080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2,223 1,529 2 证券投资 12 5,145 3,539 2.1 股权 13 3,170 2,180 2.2 债券 14 1,975 1,359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78 53 4 其他投资 16 17,652 12,141 4.1 其他股权 17 54 37 4.2 货币和存款 18 4,012 2,760 4.3 贷款 19 6,958 4,786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111 76 4.5 贸易信贷 21 6,038 4,153 4.6 其他 22 479 329 5 储备资产 23 32,403 22,288 5.1 货币黄金 24 784 539 5.2 特别提款权 25 112 77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77 53 5.4 外汇储备 27 31,428 21,617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1 1 负债 29 54,527 37,505 1 直接投资 30 30,670 21,095 1.1 股权 31 28,268 19,444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401 1,652 1.a 金融部门 33 1,563 1,075 1.1.a 股权 34 1,441 99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122 84 1.b 非金融部门 36 29,106 20,020 1.1.b 股权 37 26,827 18,452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279 1,568 2 证券投资 39 11,535 7,934 2.1 股权 40 7,751 5,331 2.2 债券 41 3,784 2,603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41 28 4 其他投资 43 12,281 8,447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4,826 3,320 4.3 贷款 46 4,249 2,922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102 70 4.5 贸易信贷 48 2,794 1,922 4.6 其他 49 209 143 4.7 特别提款权 50 102 70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 折算得到。 2018-07-10/hubei/2018/0710/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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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3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一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截至2018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8435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1329亿美元,增幅7.8%,主要源于货币与存款、债务证券的增长推动。其中,货币与存款增长占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6%,主要是境外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的存款增加;债务证券增长占外债总规模增长的34%,主要在于境外非居民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意愿较强。 问: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外债形势? 答:总体来看,我国外债规模增长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首先,一季度我国国民经济实现良好开局,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8%,进出口贸易同比增长9.4%,经济增长质量效益不断提升,这是我国外债持续增长的基础。其次,随着境内债券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债券市场今年以来的良好表现,境外机构投资者增持境内人民币债券的热情持续高涨,其中近八成投资于中长期债券。由此,债务证券在我国全口径外债中的比重从2014年末的8%提升至2018年3月末的21%,这已经成为我国外债新的增长点,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经济的坚定信心。 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8-07-10/hubei/2018/0710/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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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携手银行在辖内开展“进百企、谋百策”帮扶实地调研活动。年初,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根据企业外汇业务量和外汇业务频繁度在全市筛选了约百家涉外企业,通过银行向企业发放了《外汇局给企业的一封信》,了解企业办理外汇业务遇到的困难、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及对外汇管理工作的建议等。6月开始,外汇局荆门市中心支局和辖内多家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到每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相关情况,现场解答企业困惑和咨询的政策问题,并针对企业外汇业务需求,由银行和相关企业签订帮扶意向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策略帮扶。该项工作得到了企业、银行的一致好评。 2018-07-05/hubei/2018/0710/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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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外汇局改变以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方式,采取六部门联合申报,企业在商务部门完成申报后外汇局即可共享相关数据。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推进联合申报工作:一是早谋划,加大宣传力度。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发放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宣传手册,通过各类微信群、QQ群进行申报宣传,做好准备工作;二是重监督,持续关注申报进度。6月,外汇局宜昌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每天查看申报情况,通过电话督促企业完成申报工作。截至2018年6月28日,宜昌市FDI应申报企业112家,已申报企业114家,申报率达101.79%;ODI已申报31家。 2018-07-05/hubei/2018/0710/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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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上午,外汇局恩施州中心支局以“普及金融知识,守住钱袋子”活动为平台,联合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相关部门、当地商业银行在利川市开展外汇知识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了出国旅游、留学、个人购汇等外汇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接受社会公众咨询50余次。此次活动的宣传服务台设在人流量较为密集区域,吸引了大量群众围观咨询,有利于促进乡镇人员和当地企业对外汇知识的了解,提高外汇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2018-07-05/hubei/2018/0710/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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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2018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数据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主持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我们今天很高兴请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司长王春英女士,首先请王司长作介绍。 2018-07-19 10:00:00 王春英: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发布会,首先介绍今年上半年外汇收支情况,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8年上半年,全球经济复苏有所放缓但总体稳健,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我国经济运行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发展态势,转型升级成效突出,质量效益持续改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汇率预期基本稳定。外汇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开放。总体来看,2018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 2018-07-19 10:01:30 王春英: 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2018年上半年,银行结汇5.9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282亿美元),售汇5.8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144亿美元),结售汇顺差8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看,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8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1万亿美元),对外付款10.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72万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 今年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差额由逆转顺,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2018年上半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同比增长20%,售汇增长6%,结售汇顺差138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938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同比增长23%,支出增长17%,涉外收付款逆差121亿美元,同比下降86%。 2018-07-19 10:01:48 王春英: 第二,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支数据看,2018年一季度和二季度顺差分别为158亿和46亿美元,除2、3月份逆差外,其余月份均为顺差;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银行结售汇逆差183亿美元,二季度转为顺差320亿美元。总体来看,上半年我国外汇供求基本平衡。 2018-07-19 10:03:54 王春英: 第三,售汇率下降,企业外汇融资总体平稳。2018年上半年,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4%,较2017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一、二季度分别为64%和63%,说明企业购汇意愿总体下降,外汇融资情况更趋平稳。2018年6月末,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外币跨境贸易融资余额较上年末上升126亿美元,银行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与上年末相比保持基本稳定。 第四,结汇率有所上升,市场主体持汇意愿总体下降。2018年上半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6%,较2017年同期上升3个百分点,一、二季度分别为62%和70%,说明市场主体结汇意愿有所回升。2018年6月末,银行境内外汇存款余额较上年末下降193亿美元,上年同期为增加414亿美元。 2018-07-19 10:04:46 王春英: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呈现小幅逆差。2018年上半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91%,远期售汇签约增长16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248亿美元。其中,一季度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78亿美元,二季度逆差70亿美元,环比收窄60%。 第六,外汇储备余额总体稳定。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121亿美元,较2017年末下降278亿美元,主要受汇率折算、资产价格变动等非交易因素影响。 这是我向大家通报的数据情况以及上半年我国外汇收支状况的几个特点。 2018-07-19 10:05:45 主持人 胡凯红: 谢谢王司长,开始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2018-07-19 10:08:01 中央电视台记者: 上半年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呈现什么变化,能不能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您如何评价这个变化? 2018-07-19 10:08:45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今年尤其是二季度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变化还是比较大的。我们看到美元汇率改变了之前下行的走势,美元利率也有所上升,一些新兴经济体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全球贸易摩擦加剧,市场避险情绪有所上升,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所以,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波动性以及不确定性都明显上升。但在这样的背景下,上半年国内经济运行依然平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外汇市场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格局,总体表现还是很突出的。我们可以做两个比较,和大家共同看看今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 首先,从纵向对比看,上半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比前几年更加稳定和平衡。一方面,银行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收支呈现顺差,而之前同期都是比较大的逆差。今年上半年,银行结售汇顺差是138亿美元,2015年到2017年的上半年分别是逆差1054亿美元、1738亿美元和938亿美元。上半年,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支顺差204亿美元,2015年到2017年的上半年分别是逆差228亿美元、259亿美元和143亿美元。从这个角度说,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收支都是顺差,与前几年相比变化很大。 2018-07-19 10:10:06 王春英: 从纵向对比的另一方面看,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市场预期合理分化,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更加多元化。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现了先升后贬的双向波动,各月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支小幅顺逆差交替,而不是此前的单方向变化,反映了市场主体更多地是根据实际需求来决定和安排自己的跨境收支和结售汇。 2018-07-19 10:21:12 王春英: 从横向对比看,我国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在全球范围内仍是相对稳定的。今年上半年,美元指数总体上涨2.7%,说明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货币对美元下跌2.7%;新兴市场货币指数EMCI下跌7.3%,同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小幅下跌1.2%,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CFETS)小幅上涨0.9%。在新兴市场动荡期间,我国由于经济基本面稳健、国际收支平衡状况良好、对外负债水平都在安全线以内、外汇储备相对充裕,有效应对了外部冲击,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并没有受到较大影响。 所以,无论是纵向对比还是横向对比,在上半年外部环境波动上升的情况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增强。 2018-07-19 10:25:03 人民日报海外版记者: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会不会加大?同时外汇市场运行将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018-07-19 10:30:32 王春英: 中美贸易摩擦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也非常关注,未来的演变还需要持续观察。就你问到的对于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的影响,我想谈几点看法。 第一,从我国经济基本面看,我国经济韧性好、适应能力强、回旋余地大的特点是外汇市场平稳运行的坚实基础。当前,我国经济增长从主要依靠工业带动转向工业和服务业共同带动,从主要依靠投资拉动转向投资和消费一起拉动,从出口大国转向出口和进口并重的大国,这些变化都增强了我国经济的稳定性和韧性。 而且,我国经济目前进入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制造业产业链条齐全、转型升级稳步推进,在国际上的比较优势继续存在并将进一步巩固。今年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6.0%,其中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13.1%,增速比全部投资快7.1个百分点。这一点也和我们处于高质量发展阶段,以及我们注重制造业产业升级是直接相关的。另外,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金融风险总体可控,外汇储备充足,政策调控的空间较大,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应对各种挑战。 2018-07-19 10:31:38 王春英: 第二,从我国政策基本面来看,坚持改革开放目标不动摇,将为我国跨境资本均衡流动创造有利条件。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习近平主席在4月份参加亚洲博鳌论坛时,再次表明了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近期相关措施积极推进。比如,6月上旬国务院发布有关利用外资的通知,提出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投资促进与保护、优化区域开放、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六个方面的措施,进一步营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再如,6月底新发布的2018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原来的63条减到48条,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措施,包括大幅扩大金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领域服务业的开放,基本放开制造业,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的准入。此外,国内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股市、债市开始逐步纳入国际主要指数,有关效果已经显现。今年上半年,外国来华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增长2倍。当前,国内股市、债市的外国投资者持有份额还不足3%和2%,与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来说比例偏低,未来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2018-07-19 10:37:33 王春英: 另外,过去几年,我们在应对外部压力方面进一步积累了管理经验,也丰富了政策工具。外汇局将继续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一方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另一方面,维护外汇市场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总的来说,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经济基本面和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运行有条件保持总体平稳。 2018-07-19 10:43:52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 中国一季度的经常项目出现逆差,您认为这对中国的跨境资本流动会有哪些影响? 2018-07-19 10:45:43 王春英: 谢谢你的提问。今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小幅逆差,但更趋平衡。大家比较关注个变化,对于这个问题正好利用这个机会和大家谈几点看法。 第一,近年来我国经常账户收支持续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当前依然处于这个区间。2016年和2017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分别是1.8%和1.3%,部分季度顺差占GDP的比例最低曾经到过0.5%。这说明近几年我国经常账户收支已经达到了十分平稳的区间,小幅顺差很容易在一定时期转为小幅逆差,但都属于基本平衡的范畴。在实践中,国际上研究认为经常账户逆差是否持续超过GDP的5%左右,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早期预警指标。所以,今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仍然在平稳、健康的合理区间。 2018-07-19 10:48:08 王春英: 第二,当前我国经常账户收支基本平衡体现了国内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同时也是对全球经济再平衡的重要贡献。国际收支是国内经济运行的一个外在表现,当前国际收支的经常账户状况主要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方面,说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实质进展,内需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明显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2008年到2017年,内需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达到105.7%。其中,最终消费支出已经连续5年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今年上半年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8.5%。这说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也就是内需对经济增长作用明显提升。另一方面,体现了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和消费升级的结果。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消费升级快速上升期,大家对进口商品、出境旅游、国外留学的需求增加,这是很正常的。另外,我国国际收支趋向平衡对于全球经济再平衡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2018-07-19 10:55:11 王春英: 第三,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决定未来我国经常账户不可能出现持续大幅逆差。从世界范围内经济发展历史看,凡是制造业比较发达的经济体,比如德国、日本、韩国还有中国台湾,经常账户大多长期维持顺差,出现逆差的情况极少或者持续逆差时间非常短。如果说顺差下降的话,通常是出现在转型升级阶段。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将长期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有非常成熟的制造业基础设施,另外不可忽视的是我们有大量的技术工人,产业链条比较完备,在全球的竞争力方面仍然是比较强的。目前我们处在从中低端产业向中高端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这个升级仍然会有助于货物贸易在中长期保持合理盈余。同时,我国消费升级将逐步从快速上升期趋向平稳期,如近年来快速增长的境外旅游、留学的增幅已经趋稳,这个趋势变化也符合国际经验。 2018-07-19 10:58:53 王春英: 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说,未来我国经常账户差额仍将总体保持在合理区间。 2018-07-19 11:05:06 南华早报记者: 有分析估计中美贸易战会引发中国资本外流,如果真的有资本外流请问外汇局有怎样的措施应对? 2018-07-19 11:07:52 王春英: 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是外汇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对跨境资本流动情况是高度关注的。你提的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但当前我国外汇市场运行还是比较稳定的。我们测算过最近的数据表现,今年6月25日以来,市场波动有所增加,但从每天的个人结售汇以及非银行部门跨境资金流动等部分渠道的数据看,远没有达到2015年和2016年资金流出压力较高的时期,个人结售汇日均逆差仅是当时最高月份日均水平的28%,跨境资金日均净流出只是当时最高月份日均水平的12%。所以你说的假设并没有出现。 2018-07-19 11:08:56 王春英: 对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我们不断丰富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始终坚持两个基本考虑。第一,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第二,维护外汇市场稳定,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长期来看,我们将在加快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同时,不断完善和优化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市场监管。第一,构建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体系,逆周期调节外汇市场短期波动,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第二,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框架,依法依规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2018-07-19 11:22:54 王春英: 关于宏观审慎政策,一是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监测、预警、响应机制。二是丰富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工具箱,根据形势变化和开放政策不断调整,包括过去曾经使用过的风险准备金,还有以银行和短期资本流动为重点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等。关于微观市场监管,一是坚持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核,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避税等审查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保持政策跨周期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三是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加强穿透式监管。 2018-07-19 11:29:11 中国日报记者: 今年以来,中美利差整体收窄,未来美联储还会继续加息,这会不会对我国资本外流造成一定压力? 2018-07-19 11:34:25 王春英: 谢谢你的问题。关于利差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需要更加全面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利差会影响跨境资金的流动,但不是唯一因素,也不是根本因素。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一是近年来美元利率明显高于欧元区和日本利率水平,但国际资本并没有持续从欧、日地区流向美国,美元汇率也没有在过去几年持续升值。说明国际资本需要考虑经济增长预期的对比情况、货币政策调整的对比情况,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汇率变化,而且还需要考虑不同资产的分散配置问题。二是历史上很多新兴经济体为抑制资本外流而大幅提高利率,甚至提高到几十个百分点,但是并没有因此而吸引更多资本流入或者留住国内资本不流出,经济脆弱性带来的相关风险是各类投资资本在投资时非常重要的考量。三是我国在2006年至2007年的大部分时间,国内的人民币利率低于美元利率,当时我们面临持续的跨境资本净流入,说明国内经济状况、长期投资前景和人民币汇率预期等因素明显大于利差的影响。所以我们讲,利差会影响跨境资本流动,但不是唯一因素,也不是最根本的因素。 2018-07-19 11:35:38 王春英: 因此,相对稳健的经济基本面、依然较高的综合投资收益、逐步提升的人民币资产配置的需求等因素,将会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产生更加重要的影响。第一,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性增多,投资风险加大。而我国经济基本面总体稳中向好,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化期,平稳的投资环境以及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仍然有助于吸引投资。第二,境外投资在我国的综合投资收益还是很高的。我们根据国际收支数据进行了测算,2017年各类来华资本在中国的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9%,其中来华直接投资的收益率更高,明显高于欧美发达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收益率水平。第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推进,目前人民币资产在国际资本投资中还属于低配阶段,刚才说股市、债市境外投资者的持有市值分别不到3%和2%,未来提升空间很大。第四,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增强,在全球货币中属于相对稳定和强势的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日度数据测算,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升值2.8%,排在国际清算银行监测的61种货币中的第10位。 2018-07-19 11:38:36 王春英: 此外,美联储加息对美元长期利率的影响还需要观察。回顾2017年,美联储加息3次,但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基本没有变化,市场对美国经济前景的预期等因素会影响其长期利率走势。以上是我对您所提问题的看法,谢谢。 2018-07-19 11:41:44 经济日报记者: 今年以来我国外债的变化情况如何,并请您分析一下变化的原因和风险? 2018-07-19 11:44:47 王春英: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今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的外债余额达到18435亿美元,比上年末增长1329亿美元。 从期限结构看,我国外债结构进一步优化,短期外债比重明显下降。今年3月末,中长期外债余额占全部外债比例为36%,与2017年末基本持平,较2014年末全口径外债统计首次公布时的比例提高9个百分点。我们观察新增长的外债中,有八成是债务证券,境外投资者加大对我国中长期债券的投资,反映了境外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信心。3月末,短期外债余额占比为64%,也与2017年底持平,比2014年末下降9个百分点。 2018-07-19 11:45:19 王春英: 从债务工具分类看,货币与存款、债务证券增长比较明显,两者增量占全部外债增量的70%左右,主要由于境外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增加了在境内银行的存款,同时,境外非居民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意愿较强。 总的来看,我国外债风险是可控的。负债率、偿债率和债务率等几个外债风险指标都在国际标准的安全线之内。初步判断,二季度我国外债余额总体还会平稳增长,这有利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促进国内主体更好地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谢谢。 2018-07-19 11:46:25 主持人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司长,谢谢各位!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8-07-24/hubei/2018/0724/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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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6月,银行结汇10589亿元人民币(等值1640亿美元),售汇10457亿元人民币(等值1620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31亿元人民币(等值20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10049亿元人民币,售汇957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7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0亿元人民币,售汇881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4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29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217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887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44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3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687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89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59126亿元人民币(等值9282亿美元),累计售汇58245亿元人民币(等值9144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880亿元人民币(等值13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600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328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271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31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956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83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4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001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599亿元人民币。 2018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386亿元人民币(等值3003亿美元),对外付款19745亿元人民币(等值3059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360亿元人民币(等值56亿美元)。 2018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08635亿元人民币(等值17051亿美元),对外付款109381亿元人民币(等值1717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46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8-07-19/hubei/2018/0719/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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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5月末上升15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21亿美元,较5月末上升15亿美元,升幅为0.05%。 6月,我国外汇市场总体平稳运行,国际收支基本实现自主平衡。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上升,美元指数微涨0.5%,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和资产价格变动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但全球经济复苏出现分化,贸易摩擦震荡升级,部分新兴经济体面临资本外流和货币贬值压力。我国稳健的基本面有效稳定了市场预期,跨境资金流动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展望未来,我国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强创新驱动,我国经济有条件保持稳定增长,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提供根本保障。另一方面,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联储持续加息缩表,全球流动性有所收紧的背景下,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上升。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在波动中保持稳定。 2018-07-19/hubei/2018/0719/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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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投资实施细则》),现制定《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内部操作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①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查时都应严格遵守。 一、境外投资外汇事宜审查程序 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国家主管部门为国家计委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②(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及虽在100万美元以下,但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在境外贷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等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其中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送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的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根据《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时,除应提交细则中列明的资料和证明外,还应提交用以投资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资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3号文的规定,到原苏联东欧各国以实物进行投资的企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事前不需审批,但事后应报有关审批部门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内投资者共同投资于境外项目的,按如下手续办理: 1同一辖区的,由出资较多的一方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不同辖区内的,由经投资者协商同意的一方(以下简称申请者),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并提交合作协议,其他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凭外汇风险审查证书的抄送件办理有关投资外汇资金的配汇及汇往申请者的外汇资金帐户等手续,由申请者在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和所投外汇资金汇出手续。 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之后,境内投资者持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持项目批准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在办理汇回利润保证金和资金汇出手续之前,投资者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凡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的,须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委托书及受托人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书。资金汇出按《投资管理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人应按期报送受托人使用资金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情况、财务状况等材料。 二、对境外投资立项前的外汇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实施细则》规定,在境内投资者提出对境外投资立项申请时,外汇管理部门主要进行三项审查工作。 (一)对境内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1)境内投资者必须是有关部委或境内登记注册,拥有相当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2)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期限应与其所持的工商登记执照有效期限相一致。 (3)境内投资者应拥有熟悉该项业务的专业人才。 (4)境内投资者应具备投资需要的自有外汇或实物。 (二)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风险审查 投资风险是指由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变更、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而产生投资不能回收的风险。 1风险审查的范围和重点 投资风险主要从政治风险、财务风险和商业风险三方面来评估和审查。 (1)政治风险:指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社会的稳定程度。主要从发生内乱、暴乱或战争的危险性,现行体制的稳定性,政权更迭可能引起政策、法令的变化来分析风险程度。如因该国政权变更而引起对外国企业财产的没收、征收和国有化,加强外汇管制等。 (2)财务风险:指在投资所在国在资金筹集、税收制度、通货膨胀率、利润汇出,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内经济状况对汇率可能产生的变化等方面的评估。 (3)商业风险:指该投资项目因国际市场环境变化,经济活动中的失误,供货不能按时,原材料品质欠佳等引起成本上升,产品滞销等所带来的风险。 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评估和审查,主要通过对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经济可行性报告的评审看投资所汇出的外汇资金能否安全、按时、足额地汇回国内。 2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要点: (1)投资所在国的国际信誉和投资风险等级;风险越低,投资获利可能性越大。 (2)投资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执法状况;法制健全、法制程度高的,投资安全系数也大些。 (3)投资所在国的外汇管制状况。对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应考虑对非居民携带外币出入境的限额、汇出利润税率、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是否允许自由兑换以及外汇汇出境外的限制条款。 (4)投资所在国的货币风险、汇率和利率的变化趋势。即对投资、使用、收益和回收资本的货币是否一致;如属不同货币,其间的汇率变化,有无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保障投资安全。 (5)投资回收计划,资金回收率,即利润及其回收期限是否合理,利润率至少不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允许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 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批准。 2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应有足够的外汇资金来源,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证明,同时还应备足占投资额5%的汇回利润保证金。③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和证明后30天之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三、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有关手续: (一)登记建档 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将交来的有关审批部门批准文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和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它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物资)数额的文件,按境外投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监督管理。 (二)汇出投资资金的手续 1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或交“书面承诺”。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缴存投资资金5%作为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存入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境内投资者也呈交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妥的“书面承诺”。 2以实物进行投资可区分两类型处理: (1)全部以实物进行投资的,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该境内投资者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数额或只需作出“书面承诺”。 (2)以部分外汇资金和部分实物进行投资的,该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如确有困难,需以“书面承诺”的,仍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物部分按上项办理。 3外汇管理部门在境内投资者办妥前两项手续后,方予办理汇出资金的手续或批准实物出运,同时出具证明向出口收汇核销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但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的妥善处理。 (1)属特殊需要,汇出后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境外的必须事前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予汇出。 (2)因投资所在国法律规定,汇出资金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投资企业股份的有价证券的,除事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还必须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办妥持有价证券实际受益人的有关公证,办妥后立即报送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帐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各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规定在投资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境内投资者应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表的定期分析,掌握该境外投资企业的经济现状,找出实际盈亏同原定计划差额的原因,并向总局综合反映。 (四)境外借款和担保问题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④。但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 (五)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的管理⑤ 1汇回利润的留成比例 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应从该境外投资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享受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规定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均由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以实物进行境外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也按上述规定办理留成,境内投资者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留成一定比例的现汇。 2按经批准的利润回收计划提前超计划汇回利润,可从境外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全额保留现汇。 3以其他方式返还利润的,须事先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第五条第二项执行。(具体批准办法在分局上报意见后再行列明) 4不汇回利润的扣缴问题 (1)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润计划或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果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不属于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可以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汇,将额度上缴给国家。 对未缴保证金的,应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额度帐户中扣缴相应数额上缴国家。 以上扣缴数额累计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或实物)数额的20%。 (2)境外投资企业不调回利润或其他收益,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者,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5对境外投资企业开业以后,业绩不佳或无利润汇回,有严重问题的,或有特殊异常情况的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六)增资和再投资以及转让股份的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如需增资,在报经国内原审批部门批准前,应出具增资理由的报告并提供境外企业历年的经营情况材料等,报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再次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如经批准同意增资,境内投资者应按增资额的5%再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增资后中方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累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境外投资企业中方所得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如需作为原缴资不足部分,须报外汇管理部门,经批准同意后,其境内投资者应按补充资金数额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 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活动应按《投资管理办法》及《投资实施细则》办理。 境外投资企业转让股份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停业清盘的管理 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业或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盘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估价等资料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并将中方应得外汇资产的清算结束后30天内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存放境外。 四、对违反境外投资法规的处罚规定⑥ 《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的有关各方均明确规定了应执行的事项,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进行查处。 (一)对国内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 1未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项目,其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国内金融机构应监督执行。境内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口的商品(实物)转作投资,而将应收外汇截留境外,监督收汇的银行发现后应及时报告外汇管理部门。 2国内金融机构在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境内投资者违反法规的处罚规定 1未按规定报经外汇管理部门作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国家主管部门应不予审批,退回申请,责令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境外投资企业已成事实者,对其中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处以境内投资者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的;或以出口商品或劳务等的应收外汇截留境外转作投资的,均按逃汇查处。 3境内投资者不按期汇回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入;或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挪作他用、存放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20%处以外汇罚款。 4不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的,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情节严重者,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投资者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批准,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以个人名义将外汇存放境外的,或以个人名义持有有价证券的,外汇管理部门按逃套汇论处。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按当地法律清算后,不按期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外汇管理部门应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调回,并可按应调回资金数额的10%-20%处以外汇罚款。 (三)对《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的补报登记工作。 按《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境内投资者应自1989年3月6日《投资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的60天内,依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补报有关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并依照规定将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内投资者在未获主管部门批准继续设置其境外投资企业之前,也应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等正式批准之后,立即补办一切手续。如已明确属于撤并类的,应依照规定将有关资料和外汇状况报告外汇管理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入其他境外投资企业的,其原有投资资金应依法缴存5%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如转让给境外其他企业的股份,收入应依法调回境内。 撤销清盘的,应依法调回清算后的全部外汇资金。 在《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前,未经国内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在《投资管理办法》施行后,无正当理由,一直隐瞒拒不向外汇管理部门申报补办登记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②同① ③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保证金可以人民币出具。 ④境外投资企业所筹的奖金不得调回境内使用。 ⑤根据现行有效规定,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的管理为: 1、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 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应当按期调回境内,并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者存入外汇帐户保留。 2、境外投资企业未按照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利润汇回或者经营亏损报告书。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利润汇回计划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部分“对违反境外投资法规的处罚规定”与现行管理规定不相适应。境内投资者及有关金融机构违反境外投资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有关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问题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 1993-09-20/safe/1993/0920/5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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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7年9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对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①筹借的,以外国贷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出口信贷、国际融资租赁、以外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境外机构和个人外汇存款(不包括在经批准经营离岸业务银行中的外汇存款)、项目融资、90天以上的贸易项下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具体负责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 第五条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借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二)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第六条 金融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②,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③ (二)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 (五)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第八条 境内机构应当凭自身资信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并自行承担对外偿还责任。 第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其借款总成本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成本控制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于每季初10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季度对外借款情况报表和年度④国际商业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外汇局有权检查境内机构筹借、使用和偿还国际商业贷款的情况。借款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第二章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⑤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向外汇局⑥申请: (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及宽限期、利率、费用、提前还款意向和其他金融条件; (四)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最近3年外汇或者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六)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交其总行(总公司)授权的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非在京的全国性机构和地方性机构对外借款,由所在地外汇局⑦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全国性、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经总行(总公司)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第三章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同业外汇拆借、出口押汇、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⑧等。 第十八条 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不正当用途。 第十九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指标(以下简称“短贷指标”)由外汇局按年度⑨进行核定。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 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的短贷指标,由所在地外汇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贷指标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国际结算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报外汇局核准。 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准的远期信用证管理办法,开立远期信用证。中资金融机构对外开立的90天以上、365天以下远期信用证,⑩不占用其短贷指标。 第二十三条 非金融企业法人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B11,占用其短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 (四)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 (五)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不实行短贷指标余额管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应当逐笔报外汇局批准,并占用所在地的短贷指标。 第四章 项目融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它应当具有以下性质: (一)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二)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 (三)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 第二十七条 项目融资的对外融资规模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 第二十八条 项目融资条件应当具有竞争性,并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其中地方上报的项目融资的融资条件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者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融资条件报外汇局审批或者审核时,项目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包括项目融资的方式、金额、市场,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各项费用等融资条件; (二)国家计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文件; (三)项目融资纳入国家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导性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融资协议; (五)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五章 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国际商业贷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海外分行)是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中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海外分行的营运资金、资产负债比例及当年业务量等项指标,确定每个海外分行的境外融资总量,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海外分行一次性筹借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国际商业贷款,应当事先由其总行(总公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 海外分行在境外融资应当纳入其总行(总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海外分行在境外所筹资金只能用于海外业务发展。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调入境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经营性质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机构不得在境外融资。 第三十四条 中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及其他经营机构,经总(母)公司授权,以总(母)公司名义对外借款,视为总(母)公司的对外借款,其总(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境内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保值业务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支付;未经批准,擅自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转换为人民币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人民币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境外融资的,由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在境外所筹资金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三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报送虚假、无效的文件和资料,骗取外汇局批准的,由外汇局收回批准文件,并对其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报表和资料,或者不接受和配合外汇局检查的,由外汇局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人民币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应当根据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向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根据国际市场汇率和利率的变化,在不扩大外债规模、不延长债务期限的条件下,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一)借低还高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经批准经营自营或者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可以为自身债务或者接受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进行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三)其他中资机构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其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进行保值,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办理国际商业贷款的保值业务。 第四十三条 境内机构办理国际商业贷款保值业务后,应当按照外债统计监测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帐户管理,适用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飞机融资租赁及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支付飞机融资租赁的预付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以固定成本向境外转让已经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或者收益权,适用本办法对项目融资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按照本办法对海外分行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中资银行离岸业务部门借用的外汇贷款,视同国际商业贷款管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第一、二、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七、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条和第四章的规定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余条款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1995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进行项目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1996年4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境外融资管理规定》、1997年1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机构融资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 ①“外资金融机构”为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②“连续盈利”中的“盈利”含义为该法人的人民币、外汇合并表表明为盈利。 ③“国家鼓励行业”以公布的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 ④增加“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 ⑤远期信用证期限起算为从银行承兑日到付款日,90天以内(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视为银行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外资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批准的中资企业办理进口项下的结算业务。⑥“外汇局”为所在地外汇局。 ⑦“所在地外汇局”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⑧同⑥ ⑨同⑧ ⑩同⑥ B11同⑤ 部分条款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修改。 1997-09-24/safe/1997/0924/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