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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分局“汇金暖企”专项行动活动部署,提升外汇服务县域实体经济效能,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助力县域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4月23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成功举办“汇金暖企·县域十百千”之走进莱州专场活动,莱州海关、莱州市税务局、莱州市对外贸易协会及50余家涉外企业,烟台市分行相关科室、莱州营业管理部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专场活动以跨境贸易政策宣讲会与企业实地走访相结合方式进行。外汇管理科围绕县域“十百千”行动十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政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明确业务办理要点与便利化措施;烟台市分行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详细讲解跨境人民币政策,助力企业强化结算安全、规避汇率风险、提升结算效率;莱州海关、莱州市税务局分别就通关监管政策、出口退税进行宣讲。 会后,调研组对山东鲁达轿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一对一走访座谈,详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外贸进出口业务情况,并就企业提出的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诉求,结合现行政策进行详细解答。 下一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将继续纵深开展“汇金暖企县域行”专题活动,通过“政策宣讲+实地走访+座谈交流”融合方式,提升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落地精准度。同时,常态化联合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开展涉外企业服务活动,探索“外汇+跨境贸易全链条”服务机制,以更多元涉外服务供给支持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24/shandong/2026/0424/2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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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的通知》(鲁汇发〔2024〕41号)精神,2024年12月以来,山东省内(不含青岛,下同)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除外)借用外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试点业务实施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尽快推动政策落地,便利银行和非金融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由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5月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互联网反馈至ZBXMC2017@163.com电子邮箱,或者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外汇管理二处(济南市经七路382号,邮编250021),并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银行办理外债登记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2026年4月23日 2026-04-23/shandong/2026/0423/28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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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落实省分局“汇金暖企”专项行动,3月30日,外汇局泰安市分局“汇小泰”宣传服务团队走进山东岱银纺织集团,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将外汇便利化政策红利送至企业一线,赋能地方涉外经济发展。 针对岱银纺织集团的外贸经营特点及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使用情况,泰安市分局“汇小泰”宣传服务团队详细解读了最新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服务贸易代垫、加工贸易轧差净额结算等三项外汇便利化政策,通过“案例+实操”讲解的方式,清晰阐释了各项政策的便利优势与升级要点,助力企业盘活流动资金、提升结算效率。同时,在当前汇率波动加剧背景下,立足企业汇率避险实际需求,“汇小泰”宣传服务团队联合建行国际业务专员,多维度研判汇率走势,量身定制避险方案,解答企业业务难题,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避险指导”一站式服务。 此次活动是深化省分局“汇金暖企”专项行动的重要实践。下一步,泰安市分局将持续以党建为引领,发挥“汇小泰”宣传服务平台作用,深化政银企联动,提升外汇服务质效,切实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企业发展动能,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践行正确政绩观。 2026-04-09/shandong/2026/0409/28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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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分局经常项目县域“十百千”行动、资本项目汇惠县域企业提升行动,持续提升县域外汇服务水平,强化政策传导效能,4月1日,德州市分局开展“外汇服务县域行”活动,首站对5家乐陵市特色产业企业开展外汇政策集中宣讲与座谈,重点走访2家企业。有关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各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在集中宣讲环节,德州市分局重点向企业讲解了2025年以来发布的贸易外汇改革新政、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及绿色外债相关政策,确保新政及时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在与特色企业座谈中,听取了企业代表在各项外汇便利化政策落实过程中的建议与诉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解读与答疑。座谈会后,对2家重点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介绍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并指导有关金融机构在做好对企业答疑解惑工作的同时加强后续配套金融服务,切实发挥好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德州市分局将有序深入辖内其余县市区开展“外汇服务县域行”活动,持续疏通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精准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助力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02/shandong/2026/0402/2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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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辖区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外贸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与业务能力,精准赋能外贸企业提质增效,4月1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组织业务骨干参加济宁市“外贸大讲堂”活动,通过线上讲座的方式进行外汇便利化政策宣讲。 “外贸大讲堂”是济宁市涉外部门联合开展的培训活动,每期活动邀请一名专家讲解外贸领域知识,助力企业“走出去”。活动过程中,济宁市分局业务骨干围绕外贸企业关切问题,从三方面开展政策讲解:一是介绍了外汇管理内涵及目标,重点普及“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等核心管理原则;二是针对名录登记、贸易信贷报告、特殊退汇等常见业务进行辅导;三是详细讲解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贸易费用代垫等便利化政策内容。最后,分享了济宁市分局的业务咨询电话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官方公众号,做好企业需求的后续对接,切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下一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将聚焦便利化政策落地,多渠道开展外汇政策宣讲,提升政策宣传广度和深度,依托“两张清单”工作机制,精准对接企业业务需求,以更优质的外汇服务助力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03/shandong/2026/0415/28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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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4-27/shandong/2026/0427/2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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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附件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是指境内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放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资金跨境融通的行为。 第三条 放款人开展境外放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要求。按照本办法办理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按职责分工对境外放款登记、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兑及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境外放款登记 第五条 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境外放款协议后,在对借款人放款之前,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登记。已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应在2年(含)内使用,超过2年的,其中未汇出部分自动失效。 第六条 放款人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含新办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下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1年(含)以上,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借款人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注册成立不满3年的,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四)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未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五)放款人对同一借款人的境外放款金额及余额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合,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境外放款利率符合商业合理原则。 (七)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原则上应在6个月(含)至5年(含)之间。 (八)放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本息已按期足额收回,或者本息虽未按期足额收回但具有正当理由(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申请办理登记的境外放款对应的借款人存量境外放款(如有)不存在逾期(办理展期登记时除外)。 第七条 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登记: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境外放款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放款人和借款人经营情况、存量境外放款情况,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资金来源、用途合规且不超出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等,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注册成立,以及放款人与借款人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证明材料。 (三)境外放款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放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还本付息方式、借款用途等。放款人通过依法设立且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款时,应提供放款人、借款人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对申请材料有疑议的,可要求放款人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八条 境外放款协议(金额、利率、期限等)发生变更,或者因放款人、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转股等原因导致主体变更的,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登记: (一)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附《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二)变更后的境外放款协议。 (三)涉及境外放款金额变更时,需提供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境外放款主体变更时,应提交放款人、借款人合并、分立、转股等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境外放款已足额收回本息、或者办理境外放款登记后无资金汇出实际需求的,放款人可持书面申请及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到为其办理境外放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其他境外放款注销登记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 第十条 境外放款实行人民币和外币(以下简称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 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放款人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第十一条 放款人作为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纳入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管理。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如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可先为放款人办理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但在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债权余额与境外放款余额之和恢复到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以内之前,不得为放款人办理新的境外放款登记。 第十二条 放款人将存量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等境外直接投资,应事先履行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或备案手续,凭相关核准或备案文件到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放款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且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以债权方式出资的,按照境外直接投资进行管理,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如债权出资涉及存量境外放款,应按照前款程序办理相关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境外放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放款人应使用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下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境外放款资金应在境外放款协议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相关要求。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三)不得用于规避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管理政策。 (四)不得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放款人应按规定凭身份证明材料、境外放款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辖区内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多笔境外放款可以共用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也可使用已有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办理境外放款相关资金汇兑和收付,无需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放款人已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且已完成境外放款资金清收的,可注销对应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放款人境内资金账户划入的自有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以自有人民币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境外放款本息;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内资金划入。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按照境外放款协议约定向借款人汇出放款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汇往同名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账户;符合规定的其他境内支出。 第十七条 以人民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人民币放款和收回;以外币登记的境外放款,原则上应以外币放款和收回,外币币种之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置。 第十八条 同一笔境外放款原则上展期不得超过一次。借款人不得通过展期规避境外放款本息偿还义务。 境外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境外放款到期前至少30日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申请办理展期登记。如境外放款发生全部或部分逾期,放款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增境外放款,办理该笔境外放款资金汇兑和收付的经办行应暂停对发生逾期的借款人新办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第十九条 放款人应对境外放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监督借款人对放款资金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境外放款收回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等合理收入之和。 第二十条 经办行应对境外放款资金来源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尽职审查,对照国家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境外放款相关登记信息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一致性审查,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 经办行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时,应确保累计汇出金额未超过放款人登记的境外放款金额;办理境外放款项下资金汇回时,应审核汇入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放款人发现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更或出现逾期风险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经办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放款人、经办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相关账户、结售汇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的报送。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统计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实施核查或检查。放款人、借款人、经办行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四条 放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放款相关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材料或者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境外放款资金来源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及其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境外放款业务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兑和收付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币种转换因子等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境外放款,遵循跨国公司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办理境外放款业务,还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0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通知》(银发〔202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参数设置 附2 境外放款业务登记申请表 2026-03-20/shandong/2026/0320/2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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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金融为民”理念,认真落实省分行一体联动推进本外币跨境业务政策传导部署,强化外汇管理政策的精准理解与规范应用,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东营市分局联合东营市总工会、共青团东营市委组织开展2026年“汇智黄河口 跨境启新程”服务东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业务技能竞赛。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初赛涵盖线上答题、月度展示交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政策宣传服务、重点业务工作推进情况等内容,将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政策一体推动核心要求融入竞赛全过程;决赛将由人民银行评审组对工作成效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评鉴并择优展示。 4月28日,东营市分局举行“汇智黄河口 跨境启新程”服务东营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业务技能竞赛启动仪式。东营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东营市分局副局长秦荣波、四级调研员陈元中、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宏观审慎与金融市场管理科负责人、全市27家外汇银行分管行长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共60余人参加活动。 会上,外汇管理科负责同志详细讲解了竞赛目标、日程、竞赛内容及形式,随后秦荣波同志对竞赛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本次竞赛活动,把本次竞赛活动作为学习政策、强化业务操作能力的重要抓手,推动银行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二是要主动担当作为,精准对接辖内涉外企业需求,在开展政策宣讲及企业走访调研时,要干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真正实现服务于产品优化与政策决策;三是在扎实办好基础业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外汇领域特色做法,打造服务亮点。 下一步,东营市分局将坚定“金融为民”的初心使命,强化政策传导质效,全面提升外汇业务队伍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推动外汇管理与跨境人民币业务更好地服务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6-04-30/shandong/2026/0430/2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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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二、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第七条中“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本条规定办理”的规定不再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照银发〔2022〕27号文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4月11日 2026-04-15/shandong/2026/0415/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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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分局“汇金暖企”专项行动部署,持续提升外汇服务县域实体经济质效,推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走深走实,4月29日,外汇局潍坊市分局赴高密市开展“汇金暖企”专项行动暨“鲁贸汇企服务队”下沉县域“十百千”外汇政策宣讲活动。外汇管理科有关负责同志及业务人员,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高密农商行国际业务人员参加活动。 活动期间,服务队先后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和星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走访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关注美以伊冲突对企业的影响,细致摸排企业在跨境结算、境外投资、汇率避险等方面的难点堵点,并针对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进行了回应。本次活动共收集企业政策诉求9项,截至目前已解决完成7项。 下一步,潍坊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汇金暖企”专项行动,依托“鲁贸汇企服务队”建立常态化走访机制,全面摸排业务诉求,精准传导落实外汇政策,切实打通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全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2026-05-06/shandong/2026/0506/2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