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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保险业务项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6-07-19/hebei/2016/0719/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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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13日,境内公民李某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古某等5人在银行分别办理购汇,购汇总额235000美元。5人所购外汇同日均汇往境外收款人YL。经查,户名为YL的账户为李某在境外开立的个人账户。上述5人所购外汇用于李某及其亲属到境外旅游时,购买手表、衣服、化妆品、酒等消费品。 二、定性和处罚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05-27/hebei/2017/0527/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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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2日,GL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钢铁公司)收到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短期借款1笔,金额3.1亿港元。 2012 年 8 月 23 日 ,该公司向当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笔外债资金结汇,资金用途为支付GL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L焦化公司)1.5亿元人民币焦炭款,剩余款项用于支付遵化市HW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W矿业公司)铁粉款。2012年8月27日,该公司通过某银行办理了结汇,结汇人民币资金2.5亿元,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GL焦化公司2.3亿元,将应支付给HW矿业公司的0.8亿元支付给了GL焦化公司。 二、定性和处罚 GL钢铁公司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对GL钢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17-05-15/hebei/2017/0515/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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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核验手续: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办理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次货物贸易对外付汇金额,在系统中办理核验手续。 2017-06-12/hebei/2017/0612/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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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因国内外汇贷款和出口收汇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错配,允许企业以自有外汇资金提前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 2017-06-12/hebei/2017/0612/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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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017-06-12/hebei/2017/0612/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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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汇发〔2017〕3号文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38号文办理,相关结售汇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其他类型的国内外汇贷款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的相关规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户,相关结售汇申报在国内外汇贷款项下。 2017-06-12/hebei/2017/0612/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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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 “ 报关信息核验 ” 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2017-05-27/hebei/2017/0527/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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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2017-05-27/hebei/2017/0527/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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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币种的限制,但跨境融资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必须保持一致。 2017-05-15/hebei/2017/0515/7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