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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远洋渔业公司是一家从事远洋捕捞的企业,与新加坡一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协助渔业公司管理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垫付渔业公司生产期间的燃料补给,境内公司对外支付燃料垫付款应如何申报? 对于垫付款处理原则,基础交易为居民(付款人)与非居民(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居民付款人在偿还垫款时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进行申报。所付款项为不报关燃料款,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20-02-17/tianjin/2020/0217/1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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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某远洋航运公司,由于不熟悉内陆航路,为将部分货物运输至长江某内陆港口,向我国境内一航运企业租赁一条领航船并同时雇佣有经验的船长为其领航。境内航运企业收到境外航运公司支付的费用时应如何申报? 境外远洋船运公司租用内陆船只目的是为了领航,由于船只未装载货物,只承担领航职责,所以境内航运企业收到的费用,应申报在“222039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国内水运船只领航费用。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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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企业向境外出口石蜡商品,货物委托境内船运公司运输至美国旧金山某港口,国外进口企业向境内出口企业支付相关运输费用,则该笔费用应如何申报? 境内出口企业收到境外进口企业支付的海运费,其交易性质属于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应申报在“222011服务贸易-运输服务-海运-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出口海运费。 2020-02-17/tianjin/2020/0217/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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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公司从泰国进口香蕉,委托泰国某运输公司通过陆路将货物运抵境内,货物运抵后,境内公司向泰国运输公司支付运费,该笔运费支出应如何申报? 境内公司支付境外运输企业进口货物陆路运输费用,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与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运输服务收入,应申报在“222032服务贸易-运输服务-其他运输方式-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货运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我国货物进口陆运费。 2020-02-18/tianjin/2020/0218/13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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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银行对境外提供优惠贷款、买方信贷等,若境外借款人使用该笔优惠贷款或买方信贷从境内企业购买货物或服务,资金由境内银行直接向境内企业支付,则境内企业应按照与境外借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货物或服务项下,交易附言除描述该项交易外,还应注明“境内银行优惠贷款”或“境内银行买方信贷”字样。 2020-01-23/tianjin/2020/0123/1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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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依据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2020-02-24/tianjin/2020/0224/1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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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国际运输费用? 答: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应提供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除进口贸易项下向境外机构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外,还应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0-01-14/tianjin/2020/0114/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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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相关人员的出国差旅费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对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差旅费、会议、商品展销等费用,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2020-01-06/tianjin/2020/0106/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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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资本金原币可以支付境内外币运费吗? 答:境内代理项下的运费属于经常项目支出,而外汇资本金可以用于经常项下支出,因此,外汇资本金可以在境内原币划转支付代理项下的运费。 2020-01-17/tianjin/2020/0117/1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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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2020-05-14/ningxia/2020/0514/1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