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8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433.66万亿元,同比增长8.8%。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65.42万亿元,同比增长6.6%,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加大。 信贷结构持续优化,科技贷款、绿色贷款等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11.8%和8.6%,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信贷资源更多流向了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贷款利率继续保持历史低位水平。8月份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均约为3.1%,比上年同期分别低约40个基点和低约25个基点。 2025-09-15/dalian/2025/0915/2523.html
-
近日,在晋城市分局的统筹指导下,交通银行晋城市分行成功为辖内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电子化审单业务4笔,金额92万元。该业务为省内地市级首批业务,标志着晋城市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改革实现“零突破”,为优化区域跨境投融资环境按下“加速键”。 在推动业务落地过程中,晋城市分局积极组织辖内试点银行开展政策培训与系统测试,详细解读政策文件,指导银行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确保业务合规高效开展。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了解企业需求与困难,为企业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与业务辅导,帮助企业熟悉数字化业务办理流程。 下一步,晋城市分局将继续加大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的推广力度,鼓励更多银行机构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丰富业务场景,进一步扩大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的覆盖面,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2025-09-15/shanxi/2025/0915/1531.html
-
2025-09-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604.htm
-
2025-09-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606.htm
-
2025-09-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390.htm
-
2025-09-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238.htm
-
2025-09-1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40086.htm
-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外汇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在履行外汇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外汇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二、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机构介绍:局领导基本信息、内设机构基本信息、分局重要工作动态。 2.政策法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执法证信息公示。 4.业务指南:行政许可及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办理的有关依据、条件、程序、申请材料要求及联系方式。 5.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指引等。 6.特色服务:发布具有湖南特色的工作动态信息。 7.公众交流:发布本机关与社会公众的业务咨询、投诉建议相关的互动问答,公开本机关内设机构联系方式。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以门户网站(http://www.safe.gov.cn/hunan)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政策直通车”微信小程序;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信息编排体系 本机关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索引号、信息类别、信息来源、发布日期、发文字号、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1.信息名称,即信息标题。 2.索引号,为一组17位编码。 3.信息类别,包括题材、主题、服务对象三种分类方法。 4.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及其分支机构。 5.发布日期,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20年1月1日用2020-01-01表示。 6.发文字号,主要指政策法规的文号。 7.内容概述,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本机关门户网站提供简单检索、高级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检索范围、检索时间、关键词位置等功能。 三、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均应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网站下载获取,也可以到本机关现场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原则上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予以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受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并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四)答复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申请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事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31-84301976 传真号码:0731-84301656 邮政编码:410005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四、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函等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情况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 获取的方式(可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2019-12-18/hunan/2019/0918/281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09-16/yunnan/2025/0916/1441.html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取消外商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扩大至全国。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将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科汇通”)政策扩大至全国,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 二是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进一步提升至等值2000万美元。简化相关登记管理,对于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是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限制。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允许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允许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持续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支持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活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9-16/yunnan/2025/0916/14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