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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276亿元,支出16076亿元,顺差220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567亿元,支出14018亿元,顺差254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710亿元,支出2057亿元,逆差3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803亿美元,支出2465亿美元,顺差33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541亿美元,支出2150亿美元,顺差39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62亿美元,支出316亿美元,逆差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01 337 18276 2803 -16076 -246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48 391 16567 2541 -14018 -2150 2.服务贸易差额 -348 -53 贷方 1710 262 借方 -2057 -316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4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9 6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115 -18 贷方 531 81 借方 -646 -99 2.4旅行差额 -433 -66 贷方 67 10 借方 -500 -77 2.5建设差额 7 1 贷方 66 10 借方 -59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30 5 借方 -94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30 5 借方 -15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85 -13 贷方 112 17 借方 -197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3 17 贷方 310 48 借方 -197 -3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7 22 贷方 429 66 借方 -282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0 2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11 2 借方 -25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6-15/shaanxi/2021/0615/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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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6-15/shaanxi/2021/0615/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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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下午,李学武副局长主持召开外汇局陕西省分局2021年第4次局务会,分局全体处级干部参加会议,分局各科长及分行外事处处级干部列席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会议精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精神和赵一德省长在全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会议要求,分局各处和分行外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总分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将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与金融外汇主责主业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能力、推动工作。 会议研究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分局相关制度文件。会议要求制度文件起草部门充分吸纳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按照工作流程会签后印发执行。 会议全面分析了2021年外汇管理业务考核指标变动情况,结合总局考核指标调整,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及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工作相关事项。会议认为,总局高度重视外汇管理业务考核工作,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及时调整考核指标是推动工作、狠抓落实的重要手段。会议要求,分局各处要按照总局考核指标,一揽子考量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工作目标,将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各项工作,力争实现分局考核目标任务。 会议强调,进一步做好2021年外汇金融各项工作要做到“五个持续”。一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目标。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总局决策部署,认真梳理辖区“放管服”项目清单,持续推动任务落实,切实改善辖区营商环境。二是持续推进跨境金融创新专项行动。把“四扩大两可控”跨境金融创新专项行动作为弥补陕西涉外经济发展不足短板的重要抓手,把银行、企业的业务需求作为业务创新的突破口,深入研究、积极请示,扩大创新行动成效。三是持续落实党员干部联系服务涉外重点企业制度。及时根据各处室人员调整情况,进行联系企业的再选取再分配,切实服务好产业链供应链长、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提升政策传导和扶持的精准性。四是持续抓好岗位目标责任体系的落实。把岗位目标责任体系落实与业务考核指标挂钩、与党风廉政建设挂钩、与干部职工日常管理挂钩,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推进“支部大家庭+党员小家庭”建设,提升权力的制衡性和职工的幸福感。五是持续加强党史学习教育。按照总局要求和分行部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项目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党史学习,切实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 2021-06-09/shaanxi/2021/0609/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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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4月,银行结汇12412亿元人民币,售汇122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4亿元人民币。2021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067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79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87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银行结汇1904亿美元,售汇188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亿美元。2021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805亿美元,累计售汇689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907亿美元。 2021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000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895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6亿元人民币。202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2054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11634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91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01亿美元,对外付款444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0亿美元。202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56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719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37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6-07/shaanxi/2021/0607/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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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1年4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1年4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1年4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如何? 答:4月份我国外汇市场供求更趋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汇和售汇大体相当,顺差22亿美元;在货物贸易进出口保持一定顺差情况下,非银行部门涉外收支延续净流入态势,顺差160亿美元。截至4月末,外汇储备规模31982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0.89%,主要受非美货币升值和资产价格上涨影响。 跨境双向投资合理有序。从流入渠道看,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入保持平稳增长;外资净增持境内股票和债券195亿美元,同比增长3%。从流出渠道来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出规模与去年同期基本相当;“港股通”项下境内主体净买入港股折合57亿美元,资金有序流动。 当前,全球疫情发展还存在不确定性,世界经济复苏很不平衡。但我国经济运行保持稳定恢复态势,新动能发展持续壮大,将为我国跨境资金均衡流动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提供坚实基础。 2021-06-07/shaanxi/2021/0607/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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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境赌博等违法行为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扰乱社会秩序,为斩断地下钱庄资金链,进一步打击跨境赌博违法行为,近日,外汇局杨凌支局联合杨凌示范区公安局以及辖区银行在杨凌公园路后稷公园,开展以“斩断地下钱庄资金链 打赢治理跨境赌博攻坚战”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外汇局杨凌支局宣传人员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和外汇知识手册等形式向来往群众开展外汇知识宣传,并向群众讲解非法买卖外汇、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兑换涉赌资金、借助他人账户开展跨境赌博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积极引导个人依法合规用汇。 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了辖区公众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有效筑牢了社会公众打击跨境赌博活动的防线,为辖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1-06-07/shaanxi/2021/0607/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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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联合咸阳市公安局、银保监局、税务局、农业银行咸阳分行、招商银行咸阳分行、长安银行咸阳分行等部门,在咸阳市丽彩潮流港开展了主题为“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的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中,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结合外汇管理职能及外汇领域经济犯罪特点,重点围绕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非法炒汇及骗、逃汇等违法行为展开宣传,对群众比较关心的个人用汇相关问题给予了解释答疑,号召大家合法、合理用汇。 以此次联合宣传为契机,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加强了与辖区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为加大工作协同力度奠定了基础;同时,此次宣传活动走进社区、走进老百姓,也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基层外汇局良好的履职形象。 2021-06-07/shaanxi/2021/0607/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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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9.9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7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1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7.2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2.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86万亿美元)。 2021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4.3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45万亿美元)。 2021-06-15/shaanxi/2021/0615/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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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20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8999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043亿美元,债券类投资2955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091亿美元、1784亿美元、901亿美元、592亿美元和215亿美元。(完) 2021-06-15/shaanxi/2021/0615/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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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分局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部署,外汇局杨凌支局坚持把党史学习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加强外汇政策宣传,深化“汇银企”三方合作对接,促进涉外企业更好理解和运用外汇管理政策,精准帮助企业解决外汇业务难题。 陕西某纺织公司是杨凌辖区一家民营企业,近日,为进一步了解便利化政策落地等情况,外汇局杨凌支局组织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相关人员深入该公司开展调研回访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调研组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外贸进出口、融资意向以及对金融外汇政策需求情况。外汇局杨凌支局工作人员向企业推介宣传了跨境金融区块链、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外汇政策,引导银行加大对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支持力度。针对企业近期汇兑损失较大的情况,建议企业进一步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量,从根本上减少汇率波动造成的汇兑损失;同时指导中国银行杨凌示范区支行为企业量身制订相应的外汇衍生品保值方案。 通过此次“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外汇局杨凌支局进一步掌握了涉外企业经营状况、金融外汇政策诉求,搭建起“汇银企”沟通交流平台。外汇局、银行、企业三方将同向发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职能,共同推动杨凌示范区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6-21/shaanxi/2021/0621/9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