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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16年7月15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6805元,1欧元对人民币7.4226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3475元,1港元对人民币0.86156元,1英镑对人民币8.9258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5.0886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7869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4.9749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6.8086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1773元,人民币1元对0.58850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9.3983俄罗斯卢布, 人民币1元对2.1352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169.52韩元。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6-07-15/beijing/2016/0715/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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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圆满完成H股的定向增发工作。募集资金达 5670万港元,占该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6.3636%。截至目前,陕西省辖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境外上市公司共三家,分别为西北实业(8258)、海天天线(8227)和彩虹电子(438)。上市地均为香港联交所,融资额度累计10.37亿港元。其中彩虹电子(438)曾于2011年增发融资1.19亿港元。 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是全国首批91家“创新型企业”之一。是我国自主3G标准联盟TD-SCDMA产业联盟的第一批成员,是国家移动通信天线技术标准和“TD-SCDMA智能天线系统测试规范”编制单位之一。此次增发工作,使企业获得了充足的发展资金。在有效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快了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转型,拓展了代维巡检和网络优化业务,加大了移动通讯射频模组测试、调试业务的投入,不断地提高公司在高附加值和低风险性业务方面的生产规模,扩大了公司在移动通信产业对的利润和发展空间。同时,该公司凭借H股增发的有利契机,因势利导成立了“西安海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海天航空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西安海天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三家全资子公司,形成了以移动通信为基石,同时围绕海洋工程装备及高科技船舶、航空航天装备、新能源交通装备开发出了水下监控、水下成像、水下机械设备、无人机、航空电子成像、监测、汽车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等系列产品的研制、销售及服务的多元化发展的集团公司。 凭借此次H股增发的成功经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将努力为海天天线等陕西企业“一带一路”发展和走出去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充分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促进企业发展,助力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2015-07-03/shaanxi/2015/070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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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总局年内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简政放权新政策,了解分支机构上半年工作动态,2015年5月21日上午,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召开了资本项目外汇监管工作座谈会。陕西省内各中心支局、杨凌支局外汇管理科科长及相关业务人员、资本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资本处侯军强副处长主持,会上,高荣祖处长首先对2015年前5个月工作进行了总结评价,对做好后7个月资本项目各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一是要求大家进一步转变理念,充分认识到总行、总局坚定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趋势与决心,彻底改变现有监管工作的思维模式,充分认识非现场监管将成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新常态,不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绩效。二是认真学习,深入思考,充分了解中央、总局各项政策的宗旨、意图,确保中央、总局各项政策在分、支局落地生根,为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三是要做好13号、19号文件的执行、反馈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有陕西分局特色的资本项目分类监管工作方式。高荣祖处长还对参会人员依法行政与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要求。 随后,非现场管理科科长郭文峰为大家介绍了2015年前5个月全省资本项目国际收支情况和陕西分局资本项目分类监管的工作思路,综合科科长骆玲、现场科科长张浩阳、非现场科科长郭文峰和监测预警科科长杜波分别向各支局参会人人员通报了今年1-5月各项重点工作与各中心支局配合执行情况,介绍、强调了各科下半年的工作安排。各支局参会人员也就对近期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意见与建议进行了座谈和讨论。 最后,侯军强副处长就下半年工作提出几点意见,一是要求各支局参会人员要及时将近期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变化汇报各中心支局局领导,争取各项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取得领导重视和全局支持。二是要尽快做好近期资本项目各项新政策的再培训,在新旧政策切换过程中与商业银行密切沟通协调,坚决不能发生相关业务的停顿、断档,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及时反馈分局。三是要充分认识资本项目外汇监管工作面临的巨大转型,理解配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改革方式和力度,提前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难点做好准备。 2015-05-29/shaanxi/2015/052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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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资本项目直接投资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资本金意愿结汇两项新政实行的第一天。为保证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处高荣祖处长带领有关处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深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业务办理一线柜台,现场指导业务操作,倾听银行经办人员的意见及建议,确保新政策执行第一天业务不间断,外汇局银行业务过渡衔接平稳,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高处长一行现场查看了各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新模块的运行情况,检查了各行业务人员对系统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对政策的掌握水平,听取并现场解答了各行业务人员对政策执行和系统操作的相关建议。最后,高处长对各行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各行要提高合规意识,认真执行总局有关文件和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切实执行经办、复核、审核三分离制度,杜绝办理业务中的“一手清”等操作风险;二是各行要继续加强对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强化外商投资各项政策学习,提高审核登记业务水平;三是要加强沟通与反馈,对于系统建设方面和特殊业务,银行要及时向外汇局沟通反映,确保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顺利推进。 2015-06-04/shaanxi/2015/060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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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后,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高度重视银行业务办理情况,分别抽查了辖内宁夏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自6月1日以来办理的登记、变更、确权业务。从检查情况来看,宁夏银行西安分行业务办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为了给其它内控制度建设不到位的银行树立标杆,2015年6月30日,陕西省分局在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召开“直接投资登记内控制度建设经验推广会”,讲解外汇局对登记业务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介绍宁夏银行内控制度架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资本项目处高荣祖处长、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崔宝宁行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辖内30多家银行国际业务部的代表参加。 高处长对各外汇指定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各分行要不等不靠,尽早完善直接投资登记内控制度,并下发至经办银行柜台,使一线操作人员做到流程清楚、材料规范、有据可依、合规操作。 二、要按汇发【2015】1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体系,内控制度规章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统计报告等三个方面。 三、外汇局将在八月份对全辖直接投资银行内控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和通报,对没有达到要求的银行将限制其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2015-07-03/shaanxi/2015/070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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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分局顺利召开全省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座谈会 2015年7月3日上午,陕西省分局召开辖内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座谈会。分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工作小组成员,以及全省12家企业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座谈会分为培训宣讲、互动交流和会议总结三个环节。在培训宣讲环节,分局相关部门首先介绍了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的背景、工作安排及主要目的,具体讲解了贸易信贷业务的重要性。推广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就企业联机接口的技术和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在互动交流环节,各企业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涉外业务的特点,信息系统建设现状以及潜在的业务需求,纷纷认同外汇局企业联机接口服务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性,并就推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自的疑问。推广工作小组成员认真听取了企业各自的业务需求,并对企业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详细解答。在总结发言环节,分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希望各位企业代表会后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会议有关情况,积极开展企业联机接口在本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研究结果,支持推动全省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工作,实现外汇局与企业的“双赢”。 此次座谈会的召开,充分实现了外汇管理部门和涉外企业之间的交流互通,为全省企业联机接口服务推广工作的稳步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07-14/shaanxi/2015/07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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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4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彭化非组织召开了2015年上半年全省外汇形势分析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各处科级以上干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相关处室处级领导,陕西省商务厅外贸处和外资处处级领导以及30家外汇指定银行的主管副行长及部门经理共计9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并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后的监管方式及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改革及未来的趋势进行了解读。陕西省商务厅通报了陕西省外资和外贸形势,外汇指定银行就外币和本币监管政策差异、当前境内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的进程与趋势、跨国公司资金运营情况等当前外汇管理改革和跨境资金流动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交流发言。最后,彭化非副行长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2015-07-21/shaanxi/2015/072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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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以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管控自查为契机,将2015年的内控监督检查提早部署,提早行动,于2015年4月23日-5月5日,依据内控监督工作计划,对商洛、宝鸡、咸阳三个地市中心支局开展了内控监督检查。 此次检查是陕西省分局对地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全方面的业务进行的内控监督,重点翻阅了2012年至2014年期间的国际收支管理、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外汇检查、综合及内控等方面的工作资料。通过本次检查增强了地市中心支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筑牢了中心支局外汇业务风险防线,有效促进了中心支局工作效率的提高。 2015-05-20/shaanxi/2015/05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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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经过清理,现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 二、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第二条、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将附件《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附件2《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与本次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五、删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六、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七、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第十四条修改为“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境内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且最近两年内未存在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行为”。 八、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4“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2.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 九、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2.10“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审核原则第2点修改为“申请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各境内成员企业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7“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审核原则第1点修改为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删除4.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审核原则第2点(2)、(3),并将第6点第(3)项修改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向境外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据此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2015-05-14/shaanxi/2015/0514/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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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七、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八、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外,还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九、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依法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对政策进行调整。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02-15/shaanxi/2017/021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