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秋9月,时值全国大漠运动会暨沙坡头国际旅游节在中卫市开幕之际,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关于开展201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安排,中卫市中心支局组织开展了以“向社会公众进行网络‘炒汇’风险提示”为主题的外汇政策宣传活动。 为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中卫市中心支局精心挑选了宣传时间和宣传地点,时间选在中卫市旅游旺季的9月,地点选在以中卫市鼓楼为中心的周边6个主要公交车站台,制作张贴了大型醒目的宣传展板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宣传活动,旨在提醒社会公众守法、合规、便利使用外汇,通过合法机构开展外汇投资,远离非法外汇投资,防范网络炒汇骗局。 2018-09-06/ningxia/2018/0906/732.html
-
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备用金用途的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请问如果该企业的增资资本金尚未完全到位,也按照这个额度支付吗?按照展业三原则,除了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还需要审核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除了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外,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支付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该规定与企业资本金到位多少没有关系。 在结汇待账户境内划转时,银行除了审核支付命令函之外,还需要审核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0.html
-
问:境内居民个人向其在境内另一家银行开立的同名账户进行外币汇款,由于收款银行不支持通过境内汇款的方式收款,故银行只能通过境外汇款的方式汇往收款银行在国外的代理行,国外代理行再中转到境内收款银行,虽然款项最终是到达客户在境内行开立的账户,但实际上办理汇出汇款的银行就只做了境外汇款这一步,请问这笔交易的申报应该属于境外申报还是境内申报呢? 答: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交易无需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此资金划转虽然通过境外代理行办理,仍属于境内外汇划转的范畴,只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申报。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2.html
-
问:父母可以以家长的名义购汇并汇出,以支付境外学费? 答:一般情况下,从额度实需自用的角度,建议以子女名义购汇汇出,父母可以代办。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1.html
-
自2018年4月28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以来,在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的指导下,相关试点业务取得初步成效。 截至2018年7月31日,广东自贸区南沙、横琴片区共18家企业办理58笔试点业务,累计支付金额折合约3.87亿美元。试点企业反映,试点政策简化了资金支付使用环节的审核要求,有效节省支付环节企业准备合同、发票等真实性证明材料需花费的人力、时间成本,便利企业结合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8-09-07/guangdong/2018/0907/1194.html
-
为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浙江外向型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浙江省分局联合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于2018年9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助推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系列服务活动。为确保本次活动顺利开展,9月6日,浙江省分局在绍兴召开动员部署会,会议由浙江省分局副局长张全兴主持,总局经常项目司武瑞林巡视员、浙江省商务厅韩杰副厅长、绍兴市政府副市长丁如兴到会并讲话,来自全省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以及银行和企业代表150余人参会。 部署会上,浙江省分局局长殷兴山介绍了当前浙江外贸发展面临的形势,重点对如何开展好本次系列活动做了部署。他指出,面对外部环境变化,浙江开放型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涉外企业的支持,政银企形成合力,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他强调,全省人民银行、外汇局和金融机构在本次活动中,要大力普及外汇金融知识,切实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着力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优化外贸营商环境,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并重,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净化外汇市场环境。 本次活动,浙江省分局共从普及外汇金融知识防范汇率风险、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金融服务增强外贸企业竞争力、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净化外汇市场环境四大方面推出十项重要举措: 一是举办百场培训。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在年内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100场汇率避险专题培训,提高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意识,培训范围将实现省、市、县全覆盖。二是走进万家企业。要求全省金融机构对涉外重点企业实现100%上门服务,引导企业利用远期结售汇、掉期、期权利率互换、汇率互换等衍生产品规避汇率风险。三是加快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继续统筹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在2018年底前实现80%的外汇窗口业务通过网上办理。四是更大幅度便利优质企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试行货物贸易优质企业名单制度,简化优质企业贸易单证审核等手续,让优质企业享受更多便利。五是积极支持贸易新业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为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新业态在资金收付和贸易融资等方面提供便利,助推贸易新业态健康发展。六是加大融资支持力度。要求各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抵押补充贷款和定向降准等资金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发行小微金融专项债等市场工具筹集资金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拓宽外贸企业融资渠道。七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号召全省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一带一路”等重点领域的支持,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八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倡议全省金融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充分运用低息资金降低外贸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活力,提升行业竞争力。九是增强诚信合规意识。倡导外贸企业聚焦主业,诚信合规经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十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将进一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以及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净化外汇市场环境。 动员部署会上,相关银行和企业代表分别就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应对贸易摩擦降低财务成本做了经验交流。对于本次活动,银行表示将与人民银行、外汇局一起,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齐心协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本次活动得到了全省外贸企业的一致欢迎和好评,他们表示,在人民银行、外汇局和全省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将继续鼓足干劲,聚焦主业,积极、主动应对中美贸易摩擦。《金融时报》、《浙江日报》等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效果良好。 2018-09-07/zhejiang/2018/0907/766.html
-
2018年8月23日上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指导协调下,福建省外汇与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以下简称“福建省自律机制”)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成功召开。福建省自律机制12家核心成员,24家基础成员单位的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逾80人出席会议。 会上,福建省自律机制牵头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代表自律机制向参会人员汇报2018年上半年福建省自律机制在机制发展、政策宣导、业务培训、同业交流和业务竞赛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全国省级自律机制华南片区会议精神部署下半年工作,包括整章建制、展业规范培训、平台构建、同业调研与交流、监测评估、对外宣传六大方面。之后,结合近期个人业务的外汇管理精神,兴业银行专题介绍了前期牵头草拟的《福建省银行个人外汇柜面业务自律应答规范》,从客户问题、回答原则、参考话术和政策依据四方面梳理五大类柜面业务应答术语,形成了我省个人柜面业务操作的统一标准,得到全体参会成员单位的一致支持与肯定。 会上,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等部门负责人针对当前自律机制现状展开讨论,并对福建省自律机制在发挥政策宣导与业务培训交流中的作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福建省自律机制下一步的发展献言献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会上肯定了福建省自律机制在队伍凝聚力建设、执行展业规范等方面的积极成效,传达了2018年全国外汇管理年中工作会议精神,并对下半年自律机制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发挥渠道优势,开展政策宣导和预期引导;二是积极主动作为,高效服务实体经济;三是规范重点业务,形成市场共识;四是总结经验不足,创新举措推进自律机制建设;五是加强省市互动,形成全省一盘棋的自律氛围;六是坚持真抓实干,让自律规范内化于心。此外,福建省分局还就当前银行关注的衍生交易等重点业务进行政策解答,并结合各业务条线提出下半年的管理要求。 福建省自律机制2018年年中工作会议的成功举办,有利于进一步团结各自律成员单位,凝心聚力,发挥合力,共同推动福建省自律机制继续落实和实施外汇展业规范,在规范、稳定和推动外汇市场的运行与发展上发挥积极作用。 2018-08-30/fujian/2018/0907/712.html
-
国际收支申报提示(9) 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一) 《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手册(第六版)》)对货物贸易确定的统计原则是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所有权变更原则,与海关以是否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为标准进行统计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国际收支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和122-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 (一)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应根据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贸易方式,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货物贸易项下。 需注意的是: 1、海关征税并不等于海关报关。 2、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2018-09-07/hunan/2018/0907/780.html
-
9月5日,黔江中心支局组织召开银行外汇业务视频培训会,辖区各外汇银行业务人员、人民银行县支行货统部门相关人员、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近40人参加培训。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介绍了外汇行政服务网上办理工作试行情况,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讲解,并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本次培训有利于增强银行业务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提升辖区外汇业务水平奠定基础。 2018-09-06/chongqing/2018/0906/1006.html
-
2018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6年2月至10月,平安银行厦门瑞景支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200万元人民币,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2: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案 2017年2月至9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未按规定尽职审核转口贸易真实性,凭企业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92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6年,中国银行西宁城东支行凭企业虚假报关单和发票,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2.86万元人民币。 案例4: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140.3万元人民币。 案例5: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民生银行天津滨海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9.07万元人民币,暂停对公售汇业务3个月,责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案例6: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南靖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03.81万元人民币。 案例7: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违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案 2015年9月,招商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为无贸易背景企业违规办理预付货款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9.72万元人民币。 案例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利用167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江门市三七实业有限公司重复使用仓单,对外付汇1122.5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2.19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深圳市瑞驰福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对外付汇1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28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5月,汇众道和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无效提单,对外付汇938.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0.59万元人民币。 案例12: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淄博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利用1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17.2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0.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大连哥伦比亚谷物商贸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发票,对外付汇3355.8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71.27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5月至6月,广州雄集木业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报关单和提单,对外付汇887.8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50.94万元人民币。 案例15: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9至12月,武汉现代东方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利用9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454.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18.30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882.0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04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套汇案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江苏龙腾鹏达机电有限公司重复使用报关单办理贸易融资,金额合计212.8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非法套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以罚款97万元人民币。 案例18:浙江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6月至2016年9月,夏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188.4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境外账户,用于偿还境外赌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9:浙江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王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497.28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5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新疆籍孙某分拆逃汇案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多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574.0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37.46万元人民币。 案例21:广东籍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6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47.76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50万元人民币。 案例22:湖北籍徐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徐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55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331.84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259.8万元人民币。 案例23:安徽籍卢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卢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19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88.68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8.3万元人民币。(完) 2018-09-10/hainan/2018/0910/7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