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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3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506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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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5/content_6949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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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新 作者:记者 王石玉 彭骎骎 发布日期:2022-08-08 “8·11汇改”将满七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已成常态。在云谲波诡的汇市中如何避险,成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直面的挑战。 以最近两年多为例,在2022年3月前的24个月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7开始一路升值,并在2022年2月一度触及6.3034,累计升值幅度超过10%;然而,随后一个月,人民币骤然回调,当月跌幅就超过4%。截至8月初,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已经抹平了近两年来的涨幅,基本回归6.70至6.75之间。 汇率的波动起伏令部分没有及时避险的企业措手不及。“2021年年初时,由于人民币半年多的升值趋势,有一些企业认为人民币可能贬值而没有对冲,导致全年来看仍然出现了汇兑损失。”磬律咨询董事长郑红对财新表示,“前段时间人民币回调后,看到美联储加息、中美国债利差倒挂,有的企业觉得人民币今年会贬到7,就又想搏一把,干脆全敞口,什么(套期保值)都不做了。” 近几年,为了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管理好汇率风险,外汇管理部门从总局到地方分局都做了大量工作,增设新的外汇期权品种是相应的举措之一。此外,从2022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要求银行专门上报汇率避险“首办户”的数量,即两年内首次办理外汇风险对冲相关业务的客户,鼓励银行开发这类客户。 2022年以来,在稳外贸、稳市场主体的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支持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措施。5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其中一条意见为“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同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作出完善汇率避险产品服务、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等具体安排。 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7月下旬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上半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品管理汇率风险规模达到7558亿美元,外汇套保比率比2021年全年上升4.1个百分点至26%。 “这显示出市场主体汇率避险意识在增强,适应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能力在提高。”她解释道。 2022年7月,外汇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小组发布了详尽的《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从何谓外汇风险中性,到汇率风险管理框架如何制定、汇率风险产品介绍与区别、套期保值的会计操作等,全面深入地介绍了企业如何进行套期保值,被视为企业汇率避险的实操宝典。 对于汇率风险中性原则,《指引》解释,主要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强调增值和追求正收益。 一位外汇市场资深人士认为,监管部门花了不少功夫帮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但是“小孩不摔跤哪能学会走路”,只有让市场看到不断有企业因为在汇率波动中“裸奔”而亏损,它们才能更加重视汇率风险对冲;同时,监管部门对企业参与汇率风险对冲的损益也应该有一定宽容度,这样企业才能在试错中吸取经验。 郑红指出,企业应当尽早对自身汇率风险进行压力测试。“一方面要了解目标货币可能的最大汇率波动,并且明确企业能承受多大幅度的波动;另一方面,要考虑企业现金流情况,汇率风险管理的策略最终要落实到企业的财务计划中,形成一套整体方案。” 丰富套保工具箱 在实需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原则下,运用外汇衍生品进行金融对冲,是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 2021年,中国外汇交易市场累计成交36.9万亿美元,其中衍生品成交22.6万亿美元,占比61%。目前中国境内外汇市场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掉期和期权三大类。其中,交易规模最大的是掉期业务,2021年成交量达20.5万亿美元,期权和远期业务分别有1.2万亿美元和0.9万亿美元。 掉期(swap)又称为互换,外汇市场的掉期产品就是交易双方约定货币A与货币B以一定比例交换,并在未来约定时点再以约定比例换回。外汇市场的掉期又分为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或称“货币互换”),区别在于前者两次交换汇率不同,本金不同,但是不进行利息交换;后者两次交换汇率相同,本金相同,主要进行利息交换。 在中国外汇市场,掉期合约交易的参与者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而在客盘外汇衍生品市场,掉期合约仅占10%左右,企业运用最多的套保产品是远期结售汇。 2021年,银行对客远期结售汇累计签约8820亿美元,占对客衍生品总量的六成以上。 “其实,大部分企业通过远期合约已经可以满足目前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资部高级产品经理王非同对财新表示,“现在大部分银行推得比较多的也是远期合约,产品相对简单客户更容易理解,也更容易接受。” 然而,当汇率变动上下波动较大时,只能确定未来时点汇率且必须交割的远期合约就显得略微死板,而外汇期权就更加灵活。例如,企业购买一个看跌期权,即约定汇率低于目前的汇率,如果之后汇率上涨,期权买方可以放弃行使以约定汇率买卖外汇的权利,付出的代价仅为期权费,并可以继续持币享受汇率上涨的收益。 由于期权较远期更为复杂,因此尚未成为企业管理汇率风险的首选。2021年,企业累计签约期权合约3446亿美元,占比近三成。然而其增长速度颇为可观,近五年的年均增速超过10%。 按行权时间不同,期权合约可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这两者均属于“传统期权”。此外,还有数种“奇异期权”,例如亚式期权。 此前,境内外汇市场通行的是普通欧式期权及其组合。2022年5月20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客户外汇市场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均新增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王春英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知》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市场主体更好地管理汇率风险,“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部分银行外汇服务与适应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新推出的美式和亚式期权,怎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外汇风险管理需求? 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主要区别在干行权日期的选择。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行权,而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天或到期日前约定的时段行权。亚式期权与欧式、美式期权的主要差别在于结算或行权价的计算方法: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的结算和行权价都是时点价格;亚式期权为区间内的平均价。 法国巴黎银行环球市场部大中华区主管孙鸿志表示,客户套期保值合约可长达数月其至一年,其间企业的外汇需求或账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使用美式期权,客户不用等候至到期日,就能提前实现套保的价值,以更优的行权价进行结汇或售汇。” 王非同也表示,对于收付汇时间不确定或者希望结售汇时间更加灵活的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美式期权。 而亚式期权的平均价格计算方法可以更好地平滑期权套保合约的到期损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杨京表示,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由于汇率市场在靠近期权到期日出现短期波动,造成合约出现极端盈利或损失的情况。此外,对于进出口订单具备稳定周期性特征的企业,或者内部汇率成本核算采用一定周期平均价格的企业,也可以尝试亚式期权。 除了账期汇率成本使用平均价格进行估算的企业,孙鸿志指出,还有一些跨国企业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的估值也采用平均汇率,“亚式期权的定价方式很好地契合了以上两类企业的需求”。 因“平均价格”平滑了汇率波动,亚式期权的价格比欧式、美式期权更具优势,期权费更低。“有了亚式期权的选择后,一方面可满足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可降低财务支出。”王非同解释道。 一位外资行客户经理称,目前整个市场做新期权业务的并不多,对不同衍生工具的选择主要看企业的外汇风险敞口。如果敞口是个时间点,就选择远期或欧式期权;如果敞口是个时间段,就选择美式或择期远期;亚式期权一般适用于交易以均价报价的场景。 银行提升服务效能 “假设提供好的衍生品套期保值服务是做一桌好菜,那么,推出新的期权产品就像是给餐厅提供了新的烹饪工具。”孙鸿志说。 远期、掉期、期权均是国际外汇衍生品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产品,但不同品种的市场风险特性及定价模型不尽相同。银行作为汇率避险产品的提供方,如何提升服务能力? 根据外汇局的数据,截至2021年末,具备远期和掉期代客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有118家,具备期权代客业务资格的银行有86家。 “银行不仅要帮助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更要协助企业搭建汇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引》提出,银行要与企业高管层、执行层深入沟通,梳理汇率风险管理架构,对企业初步形成的工作机制给出专业建议,帮助企业明确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制定细化的操作流程等。 工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朱长法近日在外汇局旗下的《中国外汇》杂志撰文指出,可在充分发挥各层级人员的优势、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采取固定岗位和柔性团队相互协作的方式,提升客户汇率风险管理服务效能。例如,网点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主动识别客户汇率风险管理需求,初步开展对客汇率风险中性宣导;二级分行产品经理着力于进一步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开展客户适合度评估并根据客户汇率风险敞口特点推荐避险产品;针对客户较为复杂的汇率风险敞口,总行及一级分行联动基层分行组建柔性团队,共同完善对客专业汇率避险方案等。 代客外汇衍生产品日益丰富,也对银行内部系统、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内部金融风险控制流程、IT系统,到对一线人员的培训,银行都要做相应的匹配。”王非同说。 杨京以新推出的亚式期权为例解释:“从银行自身来看,开展亚式期权业务的银行在强化面向企业客户的套保产品方案介绍及自身市场风险管理的同时,银行内部也应在估值报价模型、产品风险管控、会计处理及清算等前中后线完成相应的系统开发建设。” “亚式和美式期权不仅是定价时使用的数学模型比欧式复杂,在与客户的沟通环节上也需要比欧式更为周到。”孙鸿志解释,“例如客户计算平均汇率,是否需要每个汇率数据出来后都比对;客户有了提前行权的权利后,银行如何和客户沟通最佳的行权时机等。” 此外,不同于较为成熟的客盘远期交易市场,期权由于交易量较小,银行相应的客盘业务平盘难度更大。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指出,银行的客盘远期平盘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做一笔即期和相反掉期,由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掉期产品流动性较好,因此也是银行平盘和补充短期流动性头寸的主流选择。客盘期权要彻底平盘,一般只能靠相反方向的期权产品,然而由于期权流动性远不如掉期,银行不一定每次都能找到完全匹配的期权合约,而新增的美式期权、亚式期权比欧式期权更为复杂,因此银行的平盘难度更大。 “一般来说,平盘难度越高,流动性越差,银行的报价也就越差,最后客户可能就不会用这种工具。”王志毅说。 衍生品交易并非“洪水猛兽”,但管理不善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在过去20年里,企业衍生品交易管理不善导致巨额亏损的案例时有发生。较典型的是,2008年中信泰富有限公司曾因在境外市场套保策略不当,导致156亿港元的巨额亏损。 因此,中国境内外汇市场的改革一直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一方面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类型,给企业提供更多套保选择,另一方面亦坚持实需原则,不鼓励复杂的衍生品交易。因此,在《通知》征求意见期间,关于增设如障碍期权、数字期权等复杂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产品的建议,外汇局反馈称,因中国外汇市场尚不具备开展复杂衍生品交易的条件,未采纳上述意见。 目前,银行对客外汇期权业务中,还未涉及除亚式期权外的其他奇异期权,但银行间外币对市场对此已经先行试水。 外币对市场即外汇兑外汇的市场,规模远小于人民币外汇市场,但由于参与者专业性更强,一直是人民币外汇市场各项改革的试验田。2022年5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币对市场新增了普通美式期权及其组合交易、亚式期权、欧式障碍期权和欧式数字期权。 企业痛点何解 “企业的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应规定,每种类型的风险敞口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要使用的对冲工具。”《指引》手把手教企业怎么做。 例如,已经确认的“交易性敞口”,一般选择远期等线性产品对汇率风险予以锁定。通过预期未来交易活动而认定的“预测风险敞口”,对于一年内的风险,大多数企业通过远期产品进行分层对冲。“或有风险敞口”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单独管理,“避免超额套保,如果对冲,大多数(企业)通过外汇期权进行套期保值”。此外还有“折算风险敞口”和“海外净利润风险敞口”一般通过远期、外汇期权或期权组合产品进行汇率风险管理。 既然衍生品对于汇率避险如此重要,为什么企业用得不多呢? 《指引》总结道,大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挑战各异。其中,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要困难包括对衍生品的认识不足,由于考核评价不科学担心被追责、专业化集中管理执行不到位等。例如,有的国企担心“正常套保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自身产生的亏损,会不会被作为重大损失而受到监管部门追究”;小微企业则面临更多的困难,包括手段更少、交易成本更高、达不到银行准入门槛等。 企业汇率避险,首要的痛点是认知不到位。前述外汇市场资深人士称,中国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成熟,对汇率风险管理还是“散户心态”,没有风险中性意识,很多中小企业认为,如果猜对汇率走向就能赚钱,肯定选择赌一把;而国际上套保成熟的中小企业,财务规划科学,主要原因之一是它们要给股东一个交代,保证安全的汇率环境。但国内的中小企业尚未形成这样的现代管理思维。 面对常态化的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郑红建议,中小企业应当敬畏汇率风险,“要保持一定的套保比例,在六成左右,而不是简单地去赌人民币贬值或者升值”。 另一个痛点是能力不足。有企业表示,《指引》的内容很专业,但部分内容理解起来有困难。有银行客户经理称,这些内容需要银行“翻译”,企业才能明白。 前述外汇市场资深人士说:“很多中小企业认为,跟即期交易相比,汇率风险管理技术难度高,又麻烦,而且比较贵。企业跟银行打交道,跟做汇率对冲相比,企业更希望银行给它们做贷款。汇率对冲还得签一大堆协议,财务人员跟领导解释半天,可能领导也不太能明白。” 郑红也表示,当前针对企业汇率避险的培训,仍面临落地成本较高、资源整合较难的一些困境。同时,大多数企业内部也尚未形成专门的“汇率风险管理小组”,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整个公司的财务部门一共就一两个人”。 此外,一些有心做汇率避险的小微企业,还面临现实的障碍。《指引》中的案例显示,在实务中,一些小微企业或部分轻资产、高流量的外贸型企业难以获得银行授信,缴存保证金占用资金、成本较高,从而制约企业开展汇率避险。 朱长法在前述文章中也指出,对广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而言,衍生交易保证金占用是制约其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银行拓展汇率避险“首办户”,是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王春英在前述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22年上半年,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将近1.7万家,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 “首办户的意义是很重要的,企业只有首次接触,认识、了解汇率避险的好处,以后才会进一步使用。”王春英指出。 2022年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等多次发文,鼓励银行、担保机构让利实体经济,降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避险成本。 扩大汇率避险业务覆盖面,除了银行让利和创新服务,还需要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多方发挥合力。 2022年4月,央行与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就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强化政银企合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汇率避险业务的担保,减少涉外企业授信占用和资金占压。 近期,多地相继出台具体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汇率避险。例如,2022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让浙江省从事外贸业务的小微企业,在不缴纳保证金、不占用授信额度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汇率避险业务协议,无任何资金负担进行套期保值。 具体操作流程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银行提交汇率避险业务申请,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按照不超过申请总额5%的额度出具等值人民币担保保函,单个企业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政策不限定时间,将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在浙江省实施;目前,纳入政策支持的产品为远期结售汇业务,后续将视情况拓展。 朱长法介绍,从工行的工作实践看,其联动担保公司落地全国首笔第三方担保项下中小微外贸企业远期结售汇业务,有效在期初免除交易保证金对企业资金流的占用,提升企业办理汇率避险业务的意愿。目前该模式已在四川、吉林、安徽、北京等地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小微企业达不到大行的业务准入门槛,而主要为其服务的中小银行却不具备代客衍生品业务资格。对此,外汇局5月20日的《通知》提出,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不具备经营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与具备资格的银行合作来提供衍生品服务。 朱长法在文章中也指出,大中小型银行应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切实用好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业务,将汇率风险管理产品的服务触角延伸至更广泛的客户群体。 2024-05-21/safe/2024/0521/24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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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作者:陈婧 李璐 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从清晰简单的衍生产品开始,逐步推进汇率风险管理,是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成长发展的必经之路。 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程度的提升,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成为涉外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数量巨大、以制造业出口为主的小微企业来说,其持有的较大的汇率风险敞口与其较弱的风险承受力并不匹配。因此,如何助力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是当前亟需破解的难题。 涉外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现状 何谓小微企业?从企业规模看,“大中小微”均为相对概念。同一家企业,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其地位可能大相径庭。例如,地方的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是中型企业,而在世界范围内则可能是小企业;反之,有的企业尽管自身规模较小,但却是行业内的大企业、领头羊,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财务指标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的角度看,不同行业的标准差异也较大。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属小微企业;而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属小微企业。 涉及进出口业务的小微企业,各地之间也差异较大。根据Wind全球企业库的数据,2020年北京地区进出口规模为2.32万亿元,折算后约为3360亿美元,若按照小微企业对GDP 30%的贡献比例替代小微企业进出口占比规模,2020年北京小微企业进出口规模为1008亿美元(3360×30%),2020 年北京从业人数300人以下、注册资本2000万以内、经营状态处于“存续”、有进出口信用的企业为2.01万家,以此计算,小微企业户均进出口规模约为500万美元。而在小微企业更为集中的江浙地区,同样的计算方法及企业筛选标准下,小微企业户均进出口规模约为160万美元;而就全国而言,小微企业户均进出口规模约为300万美元。 从地域分布上看,小微企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所有制形式多以民营制造业为主,从事汽车零配件、小家电生产、纺织、休闲用品制造等行业,行业分布广泛。其多为出口型贸易企业,平均资产规模小,大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优势业务。 小微进出口企业大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单笔订单规模小,且进出口订单多以外币签订,议价能力相对较弱,无法根据汇率波动与境外客户重新商定价格,汇率风险暴露对于企业营收有明显影响。而现阶段,受限于资源不足,小微企业对于套期保值交易的认知度仍较低,开展汇率业务基本局限于结算和以即期结售汇为主的汇兑业务。综合来看,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较大中型企业尚有明显差距,汇率风险敞口未能得到有效管理。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小微企业存在风险承受能力弱和风险暴露高的矛盾。大部分小微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润率微薄、主营业务收入不够稳定,综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弱。而小微外贸企业,在宏观环境、产业链结构、行业竞争生态发生改变时,往往暴露在风险之中,加之汇率避险工具使用不足,交易风险和因汇率引起的经济风险叠加,推高整体风险暴露,很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 其次,小微企业客观上更需要严守风险中性。小微企业财务稳定性不足,客观上需要保持风险中性,尤其是汇率风险中性,应当通过各种手段避免汇率波动蚕食其经营利润;但现实中,小微企业希望通过博弈汇率风险以增收其利润的情况并不罕见。所以,即使小微企业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掺杂一定的“投机增值”因素。 此外,小微企业客观上需要更多资源管理汇率风险,但现实中缺乏足够资源。从内部看,企业理想的汇率避险状态是建立一套包括汇率风险识别、保值方案设定、交易操作、交易后处理及评价在内的体系;然而,小微企业用于发展主营业务的资源已经捉襟见肘,因此,即使其主观意愿较强,客观上也难以投入相应资源开展保值业务。从外部看,具有成熟外汇市场经验的大型商业银行,尽管在小微企业服务方面已有明显动作,包括扩大服务半径、提升基层专业水平、加强电子化终端建设等,但考虑到小微企业广阔的市场和数以万计的企业数量,银行资源辐射面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需求。 整体而言,外贸小微企业群体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也同样处于初级阶段。但是从另一角度看,许多大企业都是从小微企业成长而来的,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从清晰简单的衍生产品开始逐步进行汇率风险管理,是小微企业成长的必经之路。 小微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 实施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是指对汇率风险进行财务中性管理。理论上讲,对于所有类型的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都是相通的,但是考虑到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天然的能力和资源差异,真正应用起来,又有些许不同。 一方面,小微企业的特征决定了其在商业活动中处于相对被动或从属的地位,对于涉外订单的掌控力较弱,因此外汇收支的时点和金额不确定性较强,初期进行全额对冲操作可能会造成过度保值的结果,偏离风险中性初衷;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在授信资源和流动性资源等方面天然处于劣势,会对其对冲操作形成一定的制约。这些因素共同指向小微企业在汇率风险中性管理中并不能实现100%的汇率风险免疫,更现实的结果是将汇率风险的财务结果影响合理最小化。 具体来看,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汇率风险管理目标的确立应遵循“控制原则”,即树立以“保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力求将风险暴露和损益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值核心的重点在于准确识别汇率风险敞口和盈亏平衡汇率。其中,准确识别汇率风险敞口,是为企业设定与之相匹配的对冲策略,切实降低其汇率风险敞口;准确识别盈亏平衡汇率,是从财务的角度出发,合理控制风险对冲成本,避免企业错误地将风险对冲成本与到期日当天的即期汇率作比较。 第二,汇率风险管理制度的设置应遵循“不主动原则”,即不过度主动管理汇率风险敞口,避免频繁判断和过多主动调整破坏汇率风险管理的实质。对于小微企业来讲,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大型企业集团那样建立足够完善的汇率风险管理链条。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在现有的财务管理机制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企业管理人员仅负责中长期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汇率市场波动不可作为制度调整的出发因素;同时,提高保值操作的纪律性,财务操作人员仅保留有限度、可管理、可回溯的灵活度。 第三,汇率风险管理的考核机制应遵循“成本原则”,即明确汇率风险管理业务为成本中心,而非利润中心。对于小微企业来讲,首先要正确认识汇率波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通过汇率风险管理形成的“收益”,不应作为未来收益预期的基础;而对于对冲形成的“亏损”,也不应构成未来调整对冲策略的主要原因。其次,对保值成本的关注,应侧重于盈亏平衡汇率,而非即期汇率,以保护小微企业本就较为脆弱的利润率。 第四,汇率风险管理策略应遵循“冲抵原则”,即遵循套期保值要求,以对冲风险敞口为根本目的。首先,应准确测算汇率风险敞口。对于小微企业来讲,已确认订单或收入形成的即时汇率敞口是企业汇率风险的最主要组成部分,而对于其他确定性较强的可预期的经营性现金流,也可形成汇率风险估算。其次,风险对冲交易应与被对冲项目在金额、期限和币种等方面存在合理的相关性,避免对冲不足或过度对冲。 对小微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的建议 企业汇率风险中性管理方案的确定是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意愿和风险管理资源三者的平衡与统一。其中,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共同决定。小微企业处于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或是所处行业的容量有限,其经营性现金流和利润相对不够稳定,企业的主要精力和资源会投入到生产和销售之中,风险管理资源十分有限,继而导致其风险管理能力不足。从企业的风险管理意愿来看,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即使企业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意愿,但受制于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源,也难以有效开展汇率风险管理。 笔者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及产品特性,以场景为出发点,应用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原则,提出以下贴合客户需求的一揽子保值解决方案。 独立小型出口企业 交易背景:企业是一家主营小家电制造的小型企业,主要业务模式为在境内市场购买原材料,并将产成品出口至海外市场。小家电制造行业竞争激烈,企业销售情况受国外客户需求影响较大,订单的稳定性一般,订单签约后的取消率约10%。近两年,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约500万美元,其中80%为美元收入,销售账期以2—3个月为主。 敞口测算: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主要来源于美元销售收入和人民币成本之间的错配。由于企业为独立的小型出口商,市场竞争激烈,因此很难针对下一年订单做出预测,因此企业仅对已签约的销售合同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定量来看,年均汇率敞口约400万美元,期限2—3个月。相比企业整体主营业务收入,该汇率敞口占比很高,汇率风险保值的必要性很强。 保值方案建议: (1)企业仅针对已签约的订单进行保值,但考虑到订单签署后仍有10%左右取消的可能,因此可针对已签约订单设置80%—90%的固定保值比率,在订单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对美元应收账款的80%—90%叙做远期结汇交易,交易期限2—3个月,与现金流基本匹配。 (2)剩余敞口可待美元收入正式实现之时,叙做即期结汇对冲汇率风险。 大型企业供应链中的小型企业 交易背景:企业是一家零部件生产企业,为某跨国制造业龙头企业集团的供应链企业,原材料部分采购自国内,部分采购自境外,产成品出口至海外,销售收入全部为美元。企业规模虽不大,但在该零部件生产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因此来源于跨国企业集团的订单稳定性较强,销售和回款长期保持稳定。近两年,企业年均主营业务收入约300万美元,境外原材料采购支出约100万美元,采购付款周期为2个月,订单签订周期、采购付款周期和销售回款账期均为3个月。 敞口测算:企业的汇率风险敞口主要来源于美元销售收入和人民币成本之间的错配。由于收付款时间较为稳定,极少出现延迟现象,因此境外采购的美元支出可部分抵消美元销售收入产生的外汇敞口,年均待结汇净敞口约200万美元。 保值方案建议: (1)由于企业订单稳定性强,每年年底可对下一年的贸易计划做出估算,但为避免过度保值,可针对贸易计划设置40%—60%的固定保值比率,在每年年初即按照贸易计划对估算外汇敞口的40%—60%叙做远期或期权交易,期限与订单和回款周期基本匹配。根据订单和回款周期,可叙做3/6/9/12个月期限的保值交易。 (2)正式签订订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针对60%—40%的剩余未保值部分,追加叙做远期结汇交易,交易期限与回款现金流基本匹配。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全球市场部 2024-05-22/safe/2024/0522/24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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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6期 作者:田龙 针对“保值”目标与“增值”目标的内在矛盾,为了保障保值目标,将保值目标纯粹化,企业可尝试构建“保值”与“增值”有条件共存的管理目标,并实施相应的管理策略和管理评价机制。 多数企业在面对汇率风险时,都会强调以实现套期保值作为首要目标。但事实却是,在人民币汇率弹性不断增强的环境下,许多国内企业都承受了显著的经营损益波动。看似简单的汇率保值目标,在操作中似乎难以企及。这其中,如何认识并化解“保值”与“增值”之间的矛盾,或可成为提升套期保值效果的一条路径。从目前多数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将保值目标纯粹化,可以尝试构建“保值”与“增值”目标有条件共存的管理体系,对纳入“保值”目标管理的敞口设置最低比重,并实现保值目标、保值策略、保值评价之间的配套和闭环,未来再逐步向纯粹化的套期保值体系靠拢。 管理目标:“保值”与“增值”的矛盾 “保值”与“增值”的矛盾,是指尽管汇率风险管理者认识到了保值的必要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因为怀有增值目标——创造收益的意愿或降低成本的压力,而将关注点集中在对汇率走势的预判上,并基于对汇率变动趋势的预判做出相应决策,改变了企业在后续汇率波动中的敞口暴露程度。其产生的影响是,如果预判准确,企业将获得收益,反之则放大了企业因为汇率风险导致的损益波动,使汇率风险的实际管理目标与保值目标之间产生矛盾,保值目标失去了纯粹性。 因此,承认保值与增值双重目标的内在矛盾,接受实现保值与预判市场在本质上的互斥,将保值目标纯粹化,是实现有效保值的必要前提。对于这一矛盾的解决方案,国际上众多成熟的大型集团企业的做法是完全摒除市场预判和增值愿望,一旦敞口出现,就立即无条件、高比例操作保值对冲,并且在对冲成本上保有一定的容忍度。但对于不少国内企业而言,出于各种原因,其在现阶段往往难以彻底去除预判市场的倾向与实现增值的压力。对此,一个可以尝试的解决方案是:在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逐步树立以风险中性为锚的理念的同时,由汇率风险管理者以实现保值目标纯粹性为目的,尝试构建有条件的、双重目标共存的管理体系(见图1)。在该体系中,汇率风险管理者可以尝试将主观预判的压力与意愿从保值目标中剥离,将其收纳在边界明确的增值目标中;同时,针对纳入保值目标管理的敞口,设置不受主观预判干扰、符合企业风险偏好、长期稳定的最低保值比重,并实现保值目标、保值策略、保值评价之间的配套和闭环。通过这一方式,使保值目标清晰、可执行,企业在现阶段难以回避的双重目标不再互相冲突。未来,则可随着企业逐步趋于成熟,增值目标所占的敞口比重很可能会自然地逐渐缩小,甚至最终归零。目前,这一管理方法已在一些国内企业的实践中开始推行。 管理策略:从目标出发、为目标服务 保值管理策略 管理策略服务于管理目标,是管理目标的实现手段。基于保值目标,保值策略的设定与执行原则应包括以下方面:(1)保值策略承接保值目标,其制定和运行不应受到主观市场预判的干扰。(2)保值策略的比例、产品、期限等要素应当保持相对长期稳定,这些要素与企业的汇率风险偏好、经营周期、商业模式特点等长期内在要素相关。除非长期内在要素发生变化,否则不宜频繁调整。(3)为支撑保值目标的实现,保值策略应当管理总汇率敞口的大部分比重,或至少管理与企业风险偏好相符的敞口比重。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可对保值策略的各项要素进行设定,具体包括敞口识别、保值比例、保值期限、保值产品以及保值交易方法等。 一是敞口的向量化识别。汇率敞口往往会被简单量化为某一外币金额,而忽略时间维度的影响,但充分合理的计量时间维度的影响是准确识别敞口的重要一环。在考虑时间维度的影响后,汇率敞口可向量化表达为:汇率敞口Vi=[预期金额E(A)i,预期时间E(t)i]。 二是保值比例的设定方法。保值比例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的汇率风险管理偏好的体现。确定保值比例往往是汇率风险管理者面对的一个难题。为了避免“拍脑袋”式的保值比例决策,风险管理者需要某种科学合理的方法,将“风险偏好”这一抽象概念,量化为可接受的损益波动范围,进而反推企业对保值比例的要求。 VaR(Value at Risk,在险价值)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一过程。通过VaR方法,可以将未保值的名义敞口总量,在正态分布假设下,映射为某一时间内、某一概率(置信度)下可能的最大损失。在此基础上,再借助情景分析,企业即可以通过选择自己能够接受的最大可能损失,反推可以接受的保值比例。VaR方法的缺陷在于它是基于正态分布假设的数理计算,而现实的汇率波动不可能服从正态分布。为了改进这一点,企业可以采用蒙特卡洛模拟方法跳出正态分布。利用Matlab等数理软件,将交易方法程序化,并代入与实际汇率市场波动拟合度更好的其他概率分布(t分布、帕累托分布等),借助计算机进行大规模重复随机模拟汇率走势,获得服从该分布的相对更加符合市场情况的在险价值,再据此确定保值比例。不过,这一方法仍只是借助另一理论概率分布来对真实市场进行拟合,方法可行的前提是企业选择的保值交易方法可以被有效的数量化、程式化。 三是保值期限。在向量化识别并明确敞口时间维度的基础上,根据套期保值原则,对冲期限应与敞口期限相匹配。在明确汇率敞口的发生时点与到期时点的情况下,企业即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此范围内合理地确定对冲期限。 四是保值产品。保值策略中适用的衍生工具应当以普通远期、买入欧式期权等简单工具为主,避免通过各类期权组合结构来隐含管理者的主观预判。 五是保值交易方法的选择。常见的保值交易方法有静态对冲、滚动对冲、滚动分层对冲、成本汇率对冲等。这些方法均不考虑主观预判这一人为变量,而是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冲交易的时点与结构,并系统性、周期性地开展。如何选择适合自身的方法,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敞口确定性、风险偏好、对冲成本接受度、信息化程度、职能分工等具体情况。长期来看,在保值充分的前提下,各种保值交易方法在长期运行后并不产生显著的经济效果差异,因此不建议企业过度关注保值交易方法的选择,而应更加关注如何通过更加完备的体系性建设,确保保值策略的长期稳定。 增值管理策略 相较于保值管理策略,增值管理策略的主观性和灵活性更强。但也应制定相应的设定与执行原则,包括:(1)增值策略不得超过总量、产品与期限的相关授权限制,不得违反实需原则等基本风控底线,不得干扰保值策略的运行。(2)企业应对增值策略的潜在风险、收益与最差结果有切实、全面的认识,并确认对此的接受程度。(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增值策略的制定和运行可以根据对市场的判断进行调整,在交易时机、产品选择等方面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管理评价:与目标配套的激励约束机制 保值评价是企业所有者或高层管理者对保值管理工作设置的激励约束机制。保值评价与保值目标的配套,是保值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保值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汇率风险敞口与套保工具两侧,而这两者之间的价格负相关关系(即在同等汇率波动中,发生损益的方向相反、程度相同)又是能够实现有效对冲的前提,由此,可得出两个推论:(1)对风险管理者的绩效评定必须以汇率敞口的损益与套保工具的损益的合并结果作为对象。(2)在保值目标下,汇率敞口与套保工具对冲后的净损益结果,一定是趋向或收束在接近零的范围。 保值损益结果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激励约束机制与其他一般的管理职能中的管理者绩效评定存在显著不同。在一般管理职能中,管理者的绩效评定与管理者直接或间接的利润贡献正相关,即利润贡献越高,绩效评定越好,以促使管理者尽可能地创造价值、控制成本;而在汇率风险管理中,如要产生利润贡献,就要求“敞口暴露”与“有利走势”两个条件同时满足(不考虑套利情形),因此如果鼓励单边利润贡献,实际是诱使保值管理行为走向暴露敞口、预判走势的方向。 因此,传统的绩效评定机制与保值目标是直接抵触的。保值目标的绩效评定应符合上述管理逻辑与特征,即以合并汇率敞口与套保工具的净损益为对象,保值管理绩效在净损益结果落入以零为中心的预设区间时达到最高;脱离该区间时,不论损失或收益,绩效评价均应逐渐降低(见图2)。而传统的绩效评定机制仅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增值目标。目前,这样的考评机制已逐步在一些企业中应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保值管理的损益结果中,可能出现会计损益与保值管理损益不匹配的情况。例如,如果企业在订单签约时便通过套保衍生品对汇率风险敞口进行对冲,则衍生品侧的损益变动可能比敞口侧的损益变动更为显著。对于这一差异,在管理结果评定时可予以单独记录并调整,也可以直接包含在前述以零为中心的预设区间,作为“白噪音”予以接受。 综上,以保值目标、保值策略、保值评价为主干和核心,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管理基础得以成立,但远未到达终点。对于集团型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者至少还需在管理职能与管理层级两个维度展开工作:一方面实现市场、采购、投资、融资、考评乃至投资者关系等多个管理职能在汇率风险管理条线上的有效协同分工;另一方面,理顺总部、事业部/业务板块、分子公司等上中下各层级在汇率风险管理中的权责关系。此外,还应通过业财一体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升级,实现业务、市场、交易、资金、财务信息流的自动集成,以提升保值管理的自动化程度与整合度。总之,落实保值理念,真正实现风险中性,应当作为汇率风险管理者牢记的初心,始终贯彻于所有管理工作中。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21/safe/2024/0521/24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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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2期 作者:乔宁 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或已经建立了汇率风险管理体系。这是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有效应对汇率风险的重要举措。 企业建立并完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整合企业内部资源,系统地应对汇率风险。但是,由于汇率风险管理专业性强、复杂度高,且受到企业自身管理经验、风险偏好、业务类型、经营模式、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同企业面对的汇率风险管理难度、管理策略、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企业要在既定的汇率风险管理原则下,不断积累经验,协同整合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对汇率风险的系统应对能力,摸索建立符合自身业务实际情况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并对这一体系持续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的汇率风险管理体系搭建要点如下。 做好顶层设计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使其契合企业现有的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并与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体系运作模式相匹配。实行人民币/外币资金集中管理的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集团内部财务公司的专业优势,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实行汇率风险统一管理。企业财务公司可积极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在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后将企业集团内部各级企业的结汇购汇业务集中通过企业财务公司办理。通过企业财务公司同一平台办理企业集团内部的结汇购汇业务,可以实现企业集团内部外汇风险敞口的自然对冲,还可以通过企业财务公司内部结算实现人民币/外币资金封闭结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此外,企业集团的外汇净敞口通过企业财务公司在外汇交易市场上交易,还可享受更为优惠的结售汇价格。企业集团通过专业化操作和统一结售汇管理,可以实现降本增效、安全合规运作等管理目标。企业集团实行财务资金集中管理有利于企业集团发挥整体优势,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汇率风险统一管理,为企业建立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设置组织管理架构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需要设立或明确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实行汇率风险统一管理的企业集团,其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往往大致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企业集团总部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全集团的汇率风险管理政策,对所属企业实施监督和指导;二是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承担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汇率风险的管理责任;三是企业内部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各级企业结汇购汇交易的统一平台,开展专业化的交易操作,按照企业结汇购汇相关指令寻找最佳市场报价,向企业反馈市场情况并提供专业建议,确保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不同层面组织机构的参与以及相应职责分工,实现汇率风险集中管理、统一操作和分层负责,既保证企业集团内部汇率风险管理的可控,又可以发挥专业化优势,还可以满足不同层级公司的业务需要。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是企业建立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保障。 完善内部规章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以确保体系运转过程有规可循,依规而作。在集团总部层面,需要制定、下发汇率风险管理办法,明确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组织架构、各方职责、运作模式以及奖惩措施等;各企业根据总部下发的汇率风险管理办法,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制定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在集团总部授权的汇率风险管理职责中具体的执行规则;企业财务公司根据结售汇业务操作需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确保前、中、后台分离以及业务操作的合规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保障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 关注净敞口管理 企业汇率风险体系建设要从自身业务实际出发,辨识汇率风险形成根源,从业务源头加以管控,重点管理整体汇率风险净敞口。企业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链条不同,面对的汇率风险也不同。比如贸易进口企业需要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外方货款,汇率风险主要为人民币贬值增加购汇成本,以及以外币应付账款折算的金额导致进口物资失去价格竞争优势被国内产品替代等降低企业利润和市场份额的风险;而贸易出口企业则恰恰相反,汇率风险主要是人民币升值减少结汇收入,以及外币应收账款结算的金额导致失去国际市场价格竞争优势等降低企业利润和市场份额的风险。境外投资企业则面临更为复杂的汇率风险影响。在投资阶段,存在人民币贬值增加投资成本的风险;在投资回收阶段,则存在人民币升值减少投资收益的影响。再者,海外经营中还面临记账本位币与资产负债业务实际交易币种不一致带来的汇率风险,以及总部并表时的汇率折算差异等。此外,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业务经营链条为上、中、下游一体化模式,上游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是中下游企业的主要原材料,汇率风险的影响将会从上游链条向中下游传导;部分链条涉及集团外部企业,还会引入或转移部分汇率风险。同时,汇率风险也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各种变化。因此,企业集团的实际汇率风险敞口并不是企业不同业务单元的风险敞口的简单加总,而是应在前期各业务单元自行管理汇率敞口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对企业内部的各种汇率风险敞口进行深入分析,再据此优化业务流程,从根源上降低汇率敞口的产生,即在基层业务汇率风险形成时就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管控,以降低汇率风险对企业的整体影响。此外,企业还可通过整体测算汇率风险净敞口,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净敞口管理,避免重复操作,提高汇率风险管理的效率。 守住汇率风险中性理念 企业建设汇率风险管理体系要明确管理目标,统一思想,坚持套期保值原则,坚决守住汇率风险中性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对企业的考核通常以利润总额为重要指标,没有专门的汇率管理指标。因此,企业在考核利润总额指标的驱动下,会倾向于对市场的研判,旨在在具体操作中能准确预判市场走势,做出有利操作,获取收益。例如,企业为了消除未来汇率波动对企业收入的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锁定了未来美元收入的结算汇率,那么在到期结算时,如果人民币升值,企业会乐于享受锁汇带来的收入保障,甚至会将其作为汇率管理工作的业绩;但如果人民币贬值,企业则往往会懊恼锁定了汇率,甚至对锁汇操作产生怀疑,否定相关业务决策人员的工作。这种以即期汇率判断前期汇率管理工作成效的情况,会对汇率风险管理及其管理人员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给企业的后续汇率管理工作带来困扰,即使管理人员研判正确,也会对下次研判产生畏惧——毕竟不可能每次都研判正确。这就会偏离汇率风险管理消除汇率波动影响的目标,并可能将汇率风险管理由“风险消除”引向”风险逐利”——为获取更多收益而冒险超出套保比例操作,与市场进行博弈。这反而会使企业承担超出承受能力的风险。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企业汇率风险体系建设必须把管理目标、管理原则固化到系统运行中,使得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能按照风险中性理念进行。企业管理层要充分理解消除汇率波动风险既包括消除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也包括消除汇率波动带来的收益;汇率风险管理评估的是通过汇率风险管理降低了汇率波动性带来的不确定影响,而不是在降低汇率波动性过程中额外出现的利润增额。 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协同合作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企业财务部门的大力推动,更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汇率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属于业务配套管理,往往作为外汇资金管理的一部分,但鉴于其具备的高风险特征和金融属性,在出现问题时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企业从会计、金融、税收、法律、内控、审计等多个业务维度加以管控。特别需要对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汇率风险管理既要防止消极应对,又要防止过度操作。通过分级授权机制,从签署业务合同,到执行,再到分析评估,各级业务部门要协同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避免个人决策,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切实对汇率风险形成系统管控。 信息系统支持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还需要相应的信息系统支持。在当前企业业务不断发展扩大的情况下,对企业内部汇率风险管理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需要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特别是对业务涉及国别较多、业务链条复杂的企业集团来说,汇率管理工作难度更大,需要建设汇率风险管理配套信息系统,支持对不同货币、不同层级企业、不同期限等汇率风险敞口的查询、统计分析和监管。通过信息系统对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实现汇率风险预警,提高汇率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准确性,真正发挥汇率风险管理体系的作用。 培养专业人才 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需要培养相应的专业人才。要重视汇率风险管理工作的业务培训,特别要重视对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企业的财务管理,普遍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养,国家每年也会有针对各级会计人员的统一培训。相比之下,从事汇率风险管理等金融属性业务的财务人员,其专业业务则主要靠自我提升和工作实践积累经验,缺乏系统培训和业务指导。这使得企业,尤其是基层企业,从事汇率风险管理的专业人员比较匮乏,而现有人员又难以胜任相关工作,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体系作用的发挥也会因此大打折扣。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2024-05-22/safe/2024/0522/24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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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 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三)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 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 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2003-01-30/safe/2022/0818/21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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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开办粤港港币支票双向结算业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和《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分行,请组织实施,确保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的顺利运行。 附件:1、《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2、《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安全、高效、有序运作,促进粤港两地经济交流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粤港港币支票是广东省内(含深圳市,以下统称粤方)或香港(以下统称港方)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广东省内或香港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粤方出票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对港方的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粤港支票结算业务的协调与粤方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负责粤方的资金清算管理(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资金清算管理),广州市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负责组织所在地港币支票的交换及其它操作事宜。 第五条 粤方银行对粤港港币支票交换遵循“收妥抵用、银行不垫付”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广东省辖内银行参加粤港港币支票联合会吉算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批准办理外汇存款、外汇票据结算业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按时出场,及时记账并办妥退票手续。 (四)遵守票据交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广东省辖内申请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中支)提出申请,填制《参加粤港港币支票交换业务申请表》一式三份,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两份,经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审核批准后才能参加交换。 第八条 申请退出粤港港币支票交换的银行,应向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原因,经批准后不得再提出除退票外的粤港港币票据。 第九条 参加粤港两地港币支票交换的支票,其付款期适用出票地法律,以银行受理时间为准。粤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付款期为一个月;港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付款期为六个月。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票据交换 第十条 粤港港币支票交换实行双向交换、互设口袋、二级清分。粤方各银行代付香港的支票,经广州、深圳电子结算中心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清分;港方各银行代付粤方的支票,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清分后,交付广州、深圳电子结算中心进行第二次清分。 第十一条 每工作日安排一场票据交换。遇香港或广东公众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广州(深圳)悬挂四号台风或蓝色暴雨预警信号,则当天不进行票据交换,前一工作日提出票据的资金抵用时间顺延。以上规定,由广州、深圳结算中心及时通知各交换行。 第十二条 提出交换的支票须加盖粤港票据交换专用章,并在指定位置打印磁码信息。 第十三条 退票限于空头、票据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超付款期、要素不全等不合法票据。 退票时必须附上拒绝付款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交换银行受理的票据应于当天提出交换,当天提不出交换的应于次日提出交换,不得积压、延误。 第四章 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 资金清算机构为香港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和深圳市分局指定的银行机构。粤港各自的资金清算机构相互采取轧差方式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六条 广州、深圳地区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作为粤方资金清算银行,负责所属交换行的资金清算。 粤方资金清算银行应在粤方资金清算机构开立港币支票资金清算账户,采取轧差方式清算资金,清算时间为退票截止时间。 第十七条 提出银行(收款银行)提出港币支票后,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D+1)的传真退票时间过后确认无退票,才能贷记存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清算银行应保证其资金清算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支会换差额资金。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粤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伪造、变造支票的;故意使用伪造、变造支票的;冒用他人的支票,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粤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粤方出票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处罚办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粤方交换行和资金清算行违反票据交换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港币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追索权的行为适用出票地法律:背书、付款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失票后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二十四条 交换行因粤港港币支票交换引起的支付结算纠纷,由人行广州分行或人行深圳中支负责牵头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人行广州分行和人行深圳中支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粤港港币支票结算的顺利运作,加速外汇资金周转,促进粤港两地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广东省(含深圳,下同)辖内企业对香港签发,以香港企业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驻港机构为收款人;广东省辖内机构和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并通过粤港票据交换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的港币支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办理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 第四条 对香港签发的港币支票,限于自营进口贸易项下的支付;贸易从属费、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签发粤港港币支票。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对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外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其辖区内企业对香港签发支票资格的审批及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深圳市辖内的业务审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六条 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年进口量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且进口核销报审年保持在95%以上的; (三)列入外汇局(系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 (四)经外汇局批准已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 第七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进出口经营权批文; (三)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外汇局核准的用于签发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通知书; (五)上年度进口付汇到货核销报审表。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审核批准的企业,才能对港签发港币支票。 第三章 操作管理规则 第九条 机构或个人收受香港出票人签发的港币支票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区分外汇性质,并审核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第十条 企业可在现有的港币结算账户中选定一个账户作为对港签发支票账户。外汇局根据下列标准分别核定账户每月支票支出限额: (一)年进口量1000—2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400万港币; (二)年进口量2000—3000万美元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500万港币; (三)年进口量300O万美元以上的,支票月支出最高限额600万港币。 第十一条 企业一次签发支票面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币。 第十二条 经外汇局审核批准有对港签发支票资格的企业,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选定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港签发支票结算手续。核准的支票账户须有足够余额保证支票支付。对企业签发无足额港币存款的支票,付款银行须作退票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签发支票必须有真实的进口贸易背景。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港币支票时,须在支票上预填国际收支统计的申报交易编码。 第十五条 企业在对港签发支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凭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到原付款银行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对外付款申报,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规定期改内向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第十六条 粤方的电子结算中心对广东省内企业签发的并经港方交换回的港币支票,应逐日列出清单,并将支票相关信息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核销部门。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签发港币支票企业名称、香港收款企业名称、签发票用途、金额及付款情况等。 第十七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对港币支票支付的有关单据加以标识,另行管理;对企业事后提供的付汇单据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的其他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在对港币支票付款后,应敦促对港方签发港币支票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及时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对外付汇申报。 第十九条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单”申报的企业名单,及企业对港签发港币支票账户支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按月对企业核销报审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核销部门应根据粤方的电子结算中心报送的港币支票签发清单和外汇指定银行反馈的港币支票付款情况,完善对签发港币支票企业的监管。 第四章 支票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得随意更换经外汇局核准的港币支票结算账户。如需更换,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重新确认。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的支票结算账户应按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办理外汇收支,购汇不得进入该账户。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3个月核销报审率低于95%,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外汇局取消其签发港币支票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本办法办理粤港港币支票结算业务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取消其办理粤港港币支票交换业务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保税区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02-01/safe/2002/0201/21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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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取消和调整部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开户手续。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取消该账户结汇核准,由银行参照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办理。取消原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保证类、投资类、费用类)。 保证金账户包括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境内主体确有收取与直接投资相关保证金需求的,可以开立上述账户分别存放从境外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和境内划入的外汇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取消原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 资产变现账户包括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分别存放境内主体出售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所得外汇。 (二)取消资产变现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入账核准,由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登记信息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取消异地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的限制。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设定资本金流入限额,取消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数量的限制,取消单个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流入限额。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合法所得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企业注册资本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股权转让、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被投资企业相关外汇登记信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三、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仍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及外商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股息及红利境内划转给外商投资性公司核准,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后,为其办理资金境内划转手续,并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及时备案。 (三)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出资的外汇局验资询证手续。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仍需在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四)境内企业接收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及其他境内主体的外汇出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登记信息为其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管理。 (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上述业务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手续 (一)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验资询证时提交纸质材料的要求,调整为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报送电子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确认回函作为验资询证的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应就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登记的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全额办理验资询证手续。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汇局减资外汇登记信息作为出资确认信息。 五、简化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国投资者采取从境外汇入形式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银行办理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入账备案后,外汇局通过相关业务系统自动完成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外国投资者采取其他非货币形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对价的,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应至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六、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 (一)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支付给外国投资者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二)取消境内机构或个人购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购汇及对外支付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三)取消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四)取消境外机构设立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的外汇局购付汇核准,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可为其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五)取消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核准,银行根据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登记信息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购汇及对外支付手续。 (六)取消上述业务的异地购汇及对外支付限制。 七、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一)取消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他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二)发生涉及以下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境内资金划转的,银行应按本通知附件2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划转手续。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2、外汇资本金账户; 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5、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6、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7、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八、进一步放宽境外放款管理 (一)扩大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 (二)放宽境外放款条件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放款额度不得超过该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以及按比例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之和。 九、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实施资本金结汇发票核查的地区,银行可不再按月上报《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等相关凭证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提供税务机关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资本金结汇月报表》、《结汇后退货、撤销交易、作废发票等情况月报表》,改由银行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但符合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原则的支付需求,银行审查后可以为其办理结汇及支付手续,并应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逐笔专项备案。 十、提高银行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的合规意识 (一)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所附操作指引的要求,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项业务。 (二)银行应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外汇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的入账、结汇、购付汇、划转等各项业务当日,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即时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备案的银行,外汇局可将其上述业务办理方式由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核准。 (三)银行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取消本通知发布前银行、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以及外汇局各分局需向总局报送的所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报表。 (二)本通知实施后,现有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衔接及账户数据迁移等问题应按照附件4的原则办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中直接投资项下具体业务名称、办理依据、办理期限、实施机关、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以下内容已被删除: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1.1前期费用登记”的“审核原则”中的第3点和第4点、“办结时限”中的“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授权范围”第1点中的“前期费用额不超过30万美元或前期费用超过30万美元的”和第2点。 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中“办理原则”“四、其他要求”中的第2点。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以下内容已被废止: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附件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1.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2.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3.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4.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 5.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1: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外汇局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3: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件4: 历史业务和直接投资系统数据的过渡和迁移方案 附件5: 废止法规目录 2012-11-21/safe/2012/1121/219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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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并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一)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二)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审核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公司的批复和工商营业执照; 3.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 (三)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四)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上述外汇资金入账时,银行应审核该收入的资金来源。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五)所在地外汇局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使用“境外放款”功能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签约信息,采取纸质报表统计提款信息。 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到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该笔对外债权的业务编号,并应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发生和租金收入等情况。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等信息。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模块功能完善后,按新的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一)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 (二)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资产后30日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应持以下材料到主要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或其境内代理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 1.申请书,并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见附件);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担保事项逐笔数据); 4.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5.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出让不良资产的境内机构收到境外投资者的对价款后,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到银行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申请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办理登记时取得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复印件); 3.债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 4.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或者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外汇账户和结汇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所对应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四)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变更或灭失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改由银行审核办理。 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可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1.申请书;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 3.《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复印件; 4.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来源的证明文件; 5.若由境内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协议; 6.针对前述材料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的有关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中填写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六)银行应认真审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收入、办理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时填写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的业务编号。 (七)因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导致原有担保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该担保不纳入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现行对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 (一)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以下简称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二)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除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还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其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三)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主体限制。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境内企业凭境外放款协议、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企业累计境外放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如确有需要,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 (二)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 (三)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由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个案集体审议方式处理。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 五、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管理 (一)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利润汇出,原则上可不再审核其财务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及其税务备案表原件。每笔利润汇出后,银行应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该笔利润实际汇出金额及汇出日期。 (二)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限制。 六、简化个人财产转移售付汇管理 (一)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取消财产转移总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50万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的要求。 (二)取消移民财产转移分次汇出的要求。申请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移民财产转移核准手续后,银行可在核准件审批额度内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三)取消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的要求。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可在银行一次或分次汇出相关资金。 (四)取消对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进行公证的要求;取消对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的要求。 七、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 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许可证》。 已领取《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上一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具体情况、外汇业务种类、购结汇及资金汇出入情况、外汇业务合规情况及相关外汇业务资产负债表等)。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各中资银行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 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表 2014-01-24/safe/2014/0124/219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