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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度部门决算 2012-07-19/safe/2012/0719/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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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国际投资新趋势、多渠道引进外资,不断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最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将于 2003年 4月 1日 起正式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一、请您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首先,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对外汇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明确相应的外汇管理原则和工作规程。其次,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证外方出资真实性和合规性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部分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操作、统一规范。第三,去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外汇局管理职能,有必要从外汇管理角度明确有关政策和操作。此外,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管理效率,部分原有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也需要进行简化或调整。 二、《通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全文共4部分22条,附10项具体操作规程,按照资本流入、验资询证与登记、资本流出的逻辑顺序,主要对10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①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与管理;②外国投资者以在外汇指定银行离岸账户内资金出资及外国投资者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资金出资的管理;③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类型与来源;④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管理;⑤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管理;⑥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⑦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完善;⑧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管理;⑨对验资报告与审计报告的审核要求;⑩资本金结汇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操作规程的简化。 三、《通知》对原有外汇管理思路和方法作了哪些调整? 答:第一,确立了对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通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进行管理的制度和原则。 第二,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以及其开立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第三,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的许可范围,从原有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扩大到清算、转股、减资等财产境内再投资、未分配利润、应付利润、三项基金、债转股等形式。 第四,明确了对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登记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方案,以确保并购领域外资流入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五,明确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原则,配合外经贸部等部门有关政策的调整,填补了目前外汇管理工作的空白。 四、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需要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应如何开立和使用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答:《通知》规定在此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其投资资金用途的不同,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自身名义开立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和保证类四种类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该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 原则上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结汇或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若外国投资者日后在境内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划转核准件也可作为其办理验资或撤资的凭证。 五、实践中,外国投资者希望能够将其在我国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和离岸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用于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通知》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境内非居民个人现汇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但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为其办理资金划转。外国投资者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离岸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离岸账户,该账户资金也可用作其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无须经外汇局核准,银行直接为其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划转完成之后,才能认为外国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已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才能办理有关的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六、《通知》从外汇管理角度出发,在原规定基础上新增了哪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来源? 答:除已有明文规定的外汇、实物、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形式以外,《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按外方出资比例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可转增本企业外方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可作为再投资企业外方资本。 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出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开立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银行凭以办理有关的境内划转业务,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七、当前出现越来越多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通知》对其是如何规范外汇业务的? 答:主要设定了外方收购中方股权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制度”,规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外汇管理。《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在支付股权购买对价时,应当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八、对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等的外汇方面问题,《通知》是如何明确的? 答:关于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问题,外经贸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被投资企业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类被投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关于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其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据此,《通知》规定,外汇局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将此类企业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现有制度,为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九、《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制度实施工作,主要作了哪些完善? 答: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对外汇局的业务作了明确和统一: 第一,外国投资者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不超过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第二,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时,外汇局应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 第三,因外方溢价投资、参股、实物出资价值鉴定金额大于海关报关金额,因汇率变动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时应如实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资本溢价投入后的企业实际出资。 第四,“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与其境外投资款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验资询证与外资外汇登记,同时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字样。 十、《通知》中对企业在办理有关外汇业务时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有何特殊要求? 答:《通知》要求,外汇局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的,凡验资报告为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应同时审核相关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的,凡审计报告为2002年度以后的,应同时审核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通过这两项特殊要求,进一步巩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制度的实施效果,发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在有关统计和监管中的作用。 2003-03-24/safe/2003/0324/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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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去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分步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根据这一工作安排, 2001年 9月 1日起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发布公告,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请问,进一步调整涉外收入申报时限,有什么意义? 答:涉外收入申报是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重要渠道,其时效性关系到整体国际收支统计效率。2001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限,自 2001年 9月 1日起 ,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进一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准备较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报工作开展顺利,各地涉外收入申报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会公众的申报意识普遍增强,一些地区和银行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计算机网络进一步提高申报效率,统计信息时效性得到了较大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内外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及时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适应当前形势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 2003年 1月 1日 起由10个工作日再次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逐步调整,也就是一个申报时效不断提高的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用于宏观经济决策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准确和完整三个前提条件。2001年9月以前,机构或个人在收到外汇指定银行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在25个工作日内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完成相关申报,无法及时反映跨境资金流动情况,此后,申报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信息的及时性有所提高,但与银行结售汇等数据之间还有一定的时滞,制约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时效,有助于防范跨境资金冲击和整合关联统计信息,不断满足统计分析预测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于及时掌握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全貌。国际收支统计科学完整地反映了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涉外经济的发展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的相关数据,可以反映涉外经济整体状况(如对外依存度)、国际贸易竞争力(如贸易条件指数)和投资发展状况(如资本流动构成比例)等。以上信息涵盖了涉外经济的所有领域,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和调控的必备要素。通过进一步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时效,将有助于把握我国涉外经济发展的最新动态,更好地发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决策和企业经营决策的支持效用。 第三,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化,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对外政治、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经济调控、政策评价、协议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已将能否及时提供所需数据作为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准备逐步融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家,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十分迫切。 问: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时限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答:此次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时效,主要缩短的是申报主体从境外收到款项后须向银行进行申报的这段时间。所以,对银行的操作基本上没有影响;对于申报主体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强申报意识。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的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的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现代科技手段为提高申报时效提供了技术条件。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问:如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申报主体,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2002-12-30/safe/2002/1230/3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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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从 2003年 1月 1日起 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这是自 2001年 9月 1日 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 自 2003年 1月 1日起 ,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的缩短,是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信息的时效性,推进我国涉外经济统计透明度的建设,更好地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也有助于全社会更加及时、全面地了解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 小资料 国际收支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国际收支是系统记录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与世界其它地方的各项经济交易的统计体系,能够完整、科学地反映一国涉外经济发展的全貌。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收支统计对了解世界经贸发展与国际资本流动趋势,有效监测外部潜在风险,调控宏观经济和预测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从1996年开始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通过申报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每年采集约1000万笔的涉外收支交易数据,涉及非金融机构近50万家,年资金收付量已达到近5000亿美元。在此基础上,我国已实现按半年公布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并于2002年4月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是指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资金流向可以分为支出申报和收入申报。 涉外收入申报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银行的涉外收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各项内容,通过银行完成相关申报。具体来说,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上,不含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XX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2002-12-30/safe/2002/1230/3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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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推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先后在浙江、广东、福建等14个省市进行了改革试点,有力地支持了国内企业“走出去”发展。一年多来,各地区试点运行平稳,社会反响积极,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并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一是扩大试点地区外汇分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进一步简化了审核环节。二是明确了试点地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资金(开办费、履约保证金等)的管理原则并制定了相关操作规程。三是完善了境外投资收购和境外投资增资类项目的外汇管理。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补办外汇登记的处理原则。五是加强了境外投资业务的统计监测,采用了新的统计报表,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通知》的实施,明确解决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深化改革奠定了基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增强境外投资发展后劲,推动“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附件1: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0-30/safe/2003/1030/4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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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下半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借预收货款名义进行的变相融资活动值得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还将陆续向社会披露其他一些问题。 正常情况下,预收货款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贸易融资,对于出口商积极组织生产,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无论是预收货款还是预收后因中止执行合同退款,都是进口商的一种正常商业行为。但当预收货款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时,就可能隐藏着非法的资本流动,如利用预收货款形式变相融资、借用外债以及代收外汇等行为。 此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提前收汇并结汇。如河南省某厂2003年6月预收货款总额高达4500万美元。按照合同规定,在出口方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后,该厂在货物实际出口前可预支全部货款并以出口货物冲抵预收货款的本金和利息,而银行则将收到的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并与企业签订了结构性存款委托协议,开展代客理财业务。该银行将预收货款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保函保证金的行为,逃避了外汇账户监管,同时其代客理财行为,还违反了银行代客买卖外汇的有关规定。 检查还发现,个别企业、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在无对应货物出口的情况下,代替其他企业收取外汇或进行贸易融资活动。如福建省某服装公司,2003年上半年出口货物海关报关金额仅46万美元,但从境外母公司以预收货款名义收汇388.5万美元,结汇后用于偿还该公司人民币贷款和用作关联公司的投资资本金。浙江省某制衣公司2003年上半年共收到预收货款并结汇173万美元,同期出口仅28万美元。经查,预收货款全部来自境外母公司,且无相应的出口合同。此外,在对预收货款使用情况的延伸检查中,还发现多起中止执行合同后全额退回预收货款的情况。 预收货款项下的异常情况,已经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对于那些大额、频繁且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预收货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2004-01-17/safe/2004/0117/4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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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新形势,规范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行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是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付汇业务之后,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规。《办法》本着对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分别监管的原则,详细规定了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管理,包括外汇净收益的结汇、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进口付汇、资本与金融项目用汇等。 对于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外汇指定银行对与其签约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兑换点的管理责任等。 《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包括中资和外资银行,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办法》详细规定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 《办法》的发布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是在保持现行结售汇制度的前提下,对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填补了结售汇业务监管中的空白,有助于完善我国外汇收支管理,保障外汇市场的平稳、有序和健康运行;二是履行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上的客户限制,为银行业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三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制度的完善,也为我国外汇管理方式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过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自 2002年 12月 1日起 开始实施。 2002-11-29/safe/2002/1129/3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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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重庆、广西、湖北、海南四个省(区、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截至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黑龙江、重庆、广西、湖北、海南等个省(区、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3-10-30/safe/2003/1030/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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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增加QFII投资额度1.25亿美元。 2003-11-12/safe/2003/1112/4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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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5000万美元。 2003-11-17/safe/2003/1117/4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