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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调整和改进? 答: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 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 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常性和非经常性外汇进行管理。其中,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 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要求银行必须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020-03-26/xizang/2020/0421/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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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明确,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在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了对现汇和现钞账户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2020-03-25/xizang/2020/0325/5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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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如何对开展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进行监管? 答:外汇局可对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占比较高,且涉嫌为虚构贸易背景跨境套利的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银行,开展重点监测,并通过抽查银行的业务资料、约谈业务负责人等方式,评估银行对交易真实性、合规性的尽职审查情况;必要时,可进一步实施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银行的异常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处罚。 2020-04-09/xizang/2020/0424/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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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结售汇除了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吗?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的规定,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要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020-03-24/xizang/2020/0417/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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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可以接受境外人民币付款吗? 答:允许我国境内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并可以人民币收款作为出口退税的依据。在跨境贸易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利于企业优化汇率风险管理,减少汇兑成本,节省外汇衍生品交易费用,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 2020-04-03/xizang/2020/0423/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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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某加工贸易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和成品采购客户为境外同一家企业,能否用进口的材料的应付款抵扣出口的货款? 答:加工贸易企业的国外原材料供应商和成品采购客户如为同一家公司,企业在报外汇局备案后,可以用进口的材料款抵出口的货款。但相抵后不得重复对外付汇。外汇局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为此类企业加贴“进料抵扣企业”特殊标识。 2020-04-06/xizang/2020/042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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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出口业务如何办理收汇? 答:(1)该软件如果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出口,如网络下载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可凭合同、发票或其他交易单证到银行办理收汇。(2)该软件如果以物理介质提供,具有永久使用权的,如以光盘等形式大批量报关出口的,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收汇。 2020-03-27/xizang/2020/0421/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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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否可以为企业办理与《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币种不一致的贸易外汇收支? 答:登记币种与实际收付汇币种应当一致。若企业向外汇局申请签发《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后,因合同变更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结算币种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作废原《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并签发新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2020-04-08/xizang/2020/0423/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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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并从境外收付汇,必须报关吗? 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贸易收支对应的货物进出口,应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报关手续。 2020-04-02/xizang/2020/0402/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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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答: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的规定,外币外债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办理定存及购买银行的保本型理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的规定,人民币外债不得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 2020-06-02/xizang/2020/0602/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