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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香港个人汇入境内人民币同名账户。未提用部分在银行做定期存款,存款到期后汇出境外同名账户,可以算是原路退回吗?存款利息也可汇回吗? 答:存款利息可以汇回,属于原路退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香港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通过清算行汇回香港,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是指该账户中从香港累计直接汇入额及其利息扣除累计支出额后的差额。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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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个人办理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3〕3号)的规定,银行可在“了解你的用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因此,个人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需提供支付相关的交易真实性合规性证明材料。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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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深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企业(QDLP)开展现场调研,了解、掌握产品试点的准备工作和进度、产品募集投向以及当前面临的问题等情况。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在总局领导和统一工作部署下继续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QDLP宏观审慎管理,更好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 2018-09-04/shanghai/2018/0904/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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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人士购买中国境内的养老保险产品。领取该养老金的时候,可以用这笔钱购汇出境回国养老用吗?谢谢! 答:需区分为保险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两部分,其中收益部分可凭保险合同等材料购汇汇出,本金部分需凭其原始人民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办理购汇汇出。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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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做汇入汇款时,境外的第三方企业代替进口方付款,做国际收支申报的话,付款人是写报文上的付款人,还是合同上的进口方? 答:涉外收付申报单中的“付款人名称”要按照实际付款人进行填写,若为境外第三方企业付款,则可以填写第三方企业名称。 2018-08-17/shanghai/2018/0817/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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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国人购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无工资摘要,2017年完税凭证已购汇相应额度,现要求用以前年度完税凭证购汇。人民币资金是近期转入本人储蓄账户的。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办理,但银行在购汇时应在备注栏详细注明购汇相应人民币工资所属年度。 2018-08-24/shanghai/2018/0824/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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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满足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其他官方储备管理机构、国际金融组织以及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为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的实际需求,现就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交易,可凭投资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备案表或有关部门关于开展相关业务资金往来的复函,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外汇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400-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参与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所涉及的相关外汇收支,均可凭支付指令通过其外汇专用账户直接办理。 二、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的相关数据。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执行。 四、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周海文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0月28日 2015-11-05/shanghai/2015/1105/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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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电子化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指引》要求,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可以审核其电子单证。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 年9月28日 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 2017-02-17/shanghai/2017/021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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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吴水平副局长赴国家会展中心实地考察进博会展馆,并前往中国银行虹桥会展中心支行调研进博会金融服务准备工作情况。 吴水平副局长指出,银行要抓住进博会契机,当好东道主,除了服务进博会各项工作外,还要致力于服务本土企业、境外参展客商、境内异地企业等,切实做好本次进口博览会涉外金融配套服务工作,对标国际水平,进一步提升银行的金融服务能力,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召开提供有力支持。 2018-09-25/shanghai/2018/0925/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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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境内个人的外债尚未开放,境内个人不得以归还借款的名义购汇还款给境外个人,那么境外个人能以还借款名义汇给境内个人吗?如果可以怎么申报? 答:不能。境内个人对外直接的债权债务均属于尚未放开的资本项目,境内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放款,因而也不应发生境外个人归还境内个人贷款的业务。 2018-09-25/shanghai/2018/0925/8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