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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 光明日报 【数据回放】国家统计局1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环比下降0.4%,同比上涨2.3%;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环比上涨0.5%,同比下降4.3%。 3月份CPI环比因何下降?PPI环比因何出现2014年1月份以来的首次上涨?对此,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高级统计师余秋梅进行了解读。 记者:从环比看,3月份CPI环比下降0.4%,请问原因是什么? 余秋梅:3月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下降主要是受鲜活食品和部分服务项目价格回落的影响。一是春节过后鲜活食品价格有所回落,蛋、鲜菜、水产品、鲜果和猪肉价格环比分别下降7.4%、5.5%、2.8%、2.0%和1.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38个百分点;二是春节假日影响消退,飞机票和旅行社收费价格分别下降8.2%和5.5%,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11个百分点;三是务工人员陆续返城,春节期间涨价的部分服务价格有所回落,车辆修理与保养、美发、家政服务价格环比分别下降5.8%、4.4%和3.3%,合计影响CPI环比下降约0.04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CPI同比上涨2.3%,涨幅与上月相同,其中哪些分类涨幅较高? 余秋梅:前期全国低温寒潮影响了鲜菜的生长,与去年3月相比市场供应相对不足,鲜菜价格同比上涨较多,涨幅达35.8%,影响CPI上涨约0.92个百分点;由于前期猪肉价格长时间低迷,养猪场户积极性受挫,导致生猪存栏下降,生猪产能处于近年低位,市场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同比上涨28.4%,影响CPI上涨约0.64个百分点。 记者: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环比由降转升,比上月上涨0.5%,请问PPI环比变动有哪些特点? 余秋梅:3月份PPI环比变动有如下特点:一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涨幅扩大,其中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价格环比分别上涨4.9%和2.3%,涨幅比上月分别扩大4.4和2.2个百分点;二是部分工业行业价格止跌回升,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价格环比由上月下降转为本月分别上涨9.9%、3.6%和0.9%;三是石油加工价格环比下降0.2%,降幅比上月收窄3.7个百分点。 记者:3月份PPI同比降幅继续收窄,降幅比上月缩小0.6个百分点,哪些行业的降幅依然较大? 余秋梅:3月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4.3%。分行业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煤炭开采和洗选、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出厂价格同比分别下降33.8%、18.0%、16.6%、10.9%、8.3%和5.5%,合计影响当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约2.8个百分点,占总降幅的65%左右。(记者 张翼)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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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3月,银行结汇7655亿元人民币(等值1177亿美元),售汇10023亿元人民币(等值1540亿美元),结售汇逆差2368亿元人民币(等值364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7109亿元人民币,售汇9296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2187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546亿元人民币,售汇727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8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40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75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353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684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001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33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952亿元人民币。 2016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2858亿元人民币(等值3500亿美元),累计售汇31010亿元人民币(等值4747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8152亿元人民币(等值1248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004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906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9020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281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947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868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864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323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73亿元人民币。 2016年3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5259亿元人民币(等值2345亿美元),对外付款16959亿元人民币(等值2606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00亿元人民币(等值261亿美元)。 2016年1-3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3301亿元人民币(等值6631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50644亿元人民币(等值7754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7343亿元人民币(等值1123亿美元)。(完)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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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的实施,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发〔2016〕4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业务指引对往年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规范性文件、问题解答等进行整合和内容更新,对因业务创新而产生的申报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制度体系,旨在便利申报主体和银行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 业务指引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将定期予以修订。 2016-04-08/shanghai/2016/0408/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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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银行网站 2016年4月开始,人民银行同时发布以美元和SDR作为报告货币的外汇储备数据。SDR作为一篮子货币,其汇率比单一货币更为稳定。以SDR作为外汇储备的报告货币,有助于降低主要国家汇率经常大幅波动引发的估值变动,更为客观反映外汇储备的综合价值,也有助于增强SDR作为记账单位的作用。 2016-04-15/shanghai/2016/0415/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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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6年3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6-04-28/shanghai/2016/0428/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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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银行网站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6〕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日前,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就专项行动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当前我国银行卡的总体安全情况怎么样?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银行卡作为方便、快捷的非现金支付工具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并运用于日常生活中,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有效地拉动了消费,促进了商贸流通。2015年,我国银行卡在用发卡量达到54.42亿张,同比增长10.25%;交易852.29亿笔,同比增长43.07%;金额669.82万亿元,同比增长48.88%;银行卡渗透率达到47.96%,同比增长0.26个百分点。 人民银行一直以来高度重视银行卡安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切实采取措施保护银行卡资金和信息安全。目前,我国银行卡总体安全,银行卡欺诈情况好于国际平均水平及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国家和地区。2015年全球银行卡欺诈率约为7.76BP(每万元中发生的欺诈金额占比),实际造成的欺诈损失为4.17BP,美国和欧洲地区的银行卡欺诈率分别为14.19BP和5.29BP,欺诈损失率分别为7.86BP和1.38BP。同期,我国银行卡欺诈率为1.99BP,欺诈损失率为0.13BP。此次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将从源头上打击银行卡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卡的安全性。 二、请问组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背景是什么? 在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良好、交易数量和金额不断增长的情况下,银行卡信息也成为不法分子窥窃的目标。不法分子通过电信技术、黑客技术和改造银行卡收单受理终端(POS机具)等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进而盗取卡内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对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体系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为此,人民银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社会公众的银行卡信息安全,维护银行卡用户合法权益。 三、当前不法分子非法获取银行卡信息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目前,不法分子非法窃取银行卡信息主要途径有:第一,通过电信网络手段窃取银行卡信息。一是搭建免费wifi“陷阱”,引诱受害人接入,窃取受害人在手机和电脑上使用过的银行卡信息。二是散播隐藏木马的图片、链接或恶意应用程序(APP),控制受害人手机或电脑,窃取手机和电脑中使用过的银行卡信息。三是冒充亲朋好友、公检法、通讯运营商、银行和商户发送诈骗短信,以借钱、涉案、退税、中奖、积分兑换、退款等为由,诱使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诈骗链接登录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信息。第二,攻击相关系统窃取银行卡信息。一是攻击网络服务系统。如招聘网站、电子邮件服务器、医院学校等互联网服务系统,将大量数据交叉碰撞匹配后整理出银行卡信息。二是攻击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直接窃取系统中留存的银行卡信息。三是攻击航空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业务系统,窃取受害人交易信息,以退票、退款等为由诱使受害人提供银行卡信息。第三,改装银行卡POS机具,安装电路板和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PRS)发射模块,在受害人刷卡付费时侧录银行卡磁道信息。第四,内外勾结,通过电商平台、商业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房屋中介等机构以及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机构内部人员、外包单位工作人员获取银行卡信息。 四、专项行动将采取哪些措施? 针对当前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信息的渠道,专项行动将采取以下6个方面的行动:第一,破获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犯罪案件,加大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严惩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犯罪分子。第二,集中整治用于非法采集银行卡信息的钓鱼网站、恶意程序(APP),对拒不整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依法吊销相关电信经营许可或注销网站备案。第三,检查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第四,组织开展对银行和支付机构布放的POS机具的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检查,严肃查处特约商户使用非法改装POS机具的行为,整治网上从事POS改装的商家和网站。第五,依法关停一批发布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交易的网站和网络账号,清理网上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有害信息。第六,加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银行卡的宣传教育,实现银行卡风险宣传教育的常态化和持续化。 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形成对不法分子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强大威慑力,有效防范各单位存储的银行卡信息泄露,增强社会公众银行卡信息安全保护和网络安全意识,切实保护银行卡持卡人合法权益。 五、社会公众应如何有效保护自身银行卡信息安全? 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尤其是银行卡信息的保护,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不借给他人使用,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2.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仔细核对交易业务类型、交易商户和金额是否正确,关注账户变动情况,定期检查账户资金交易明细和余额。 3.不要随意丢弃银行卡刷卡消费或使用ATM设备的交易凭条。 4.不要轻易向外透露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卡片信息等;不相信任何索要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的行为,不向银行和支付机构业务流程外的任何渠道提供银行卡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 5.不轻信、不回拨收到的异常信息或电话,如接到银行、支付机构打来的电话,应当重新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核实。 6.谨防木马病毒,不点击短信、网络聊天工具或网站中的可疑链接,不登录非法网站,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免费Wi-Fi,连接免费Wi-Fi时不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机构APP进行账户查询、支付等操作。 7.妥善设置银行卡密码,不使用同一数字、生日、身份证号码等容易被猜测的简单密码;不将银行卡密码作为其他网站、APP的密码,多张银行卡不使用同一密码,并定期更改银行卡密码。 8.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使用资金额较少的银行卡或开立个人Ⅱ类、Ⅲ类户专门用于办理网络支付。 9. 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六、社会公众发现银行卡信息泄露应当如何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的途径和情形较多,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社会公众发现自身信息泄露毋须恐慌,不法分子利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实施资金盗窃需要获取持卡人手机短信验证码等条件,信息泄露并不一定会发生银行卡资金损失风险,只要加强防范意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可以有效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社会公众在发现以下异常情况时要立即联系银行或者扣款的支付机构进行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1.收到银行发送的非本人行为的异常交易短信; 2.已开通银行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但手机在一段时间内无法收到任何短信; 3.收到伪冒银行短信,且个人信息和卡片信息均正确; 4.在不能确认安全的网站上输入了银行卡信息,或不慎点击可疑短信中的木马链接; 5.向陌生人透漏了卡片正反面信息; 6.在商户POS刷卡或在ATM上使用银行卡时发现设备有异常; 7.曾在发生过风险的场所或地区使用过银行卡,接到银行的风险提示。 如尚未发生银行卡盗刷,仅怀疑相关信息已经泄露,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尽快修改密码或挂失换卡,如银行卡为磁条卡,应尽快挂失并更换芯片卡。如已发生银行卡盗刷,切勿急躁,要合理应对以减少损失。首先应当尽快采取措施联系银行挂失,降低资金进一步损失的可能性,其次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关证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七、社会公众如何利用Ⅱ类、Ⅲ类银行结算账户来保护资金安全? 为顺应银行便利个人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创新需求,并加强账户资金安全保护,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该通知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分为Ⅰ、Ⅱ和Ⅲ类。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即目前个人通常开立的银行卡,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Ⅱ、Ⅲ类户是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柜台、自助机具等渠道开立的限制功能账户,Ⅱ类户可以用于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和每日不超过1万元的消费和缴费,Ⅲ类户可以用于小额消费和缴费,账户余额不能超过1000元。 正是由于Ⅱ、Ⅲ类户的消费和缴费金额受到一定限制,社会公众在进行小额网络支付、手机支付时可以选用Ⅱ、Ⅲ类户,这样可以有效的隔离资金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八、为什么要把银行卡的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在银行卡发行早期,各银行发行的都是磁条卡,通过对磁条信息的读取、比对完成交易。随着IT技术的普及发展,磁条卡因其信息存储量小,信息易被窃取等弱点,逐渐成为犯罪分子的攻击对象。芯片卡以芯片为介质,信息容量大,可以存储密钥、数字证书、指纹等信息,具有更加可靠的安全性,被复制的难度远高于磁条卡。在线下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安全性更高。因此,建议社会公众到银行将银行卡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九、除专项行动外,人民银行将采取哪些措施持续保护银行卡信息安全? 除专项行动外,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组织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一是采取技术和业务措施加强银行卡信息保护。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安全防护和交易密码保护机制,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推动银行卡存量磁条卡向芯片卡升级换代,加强POS机具安全管理,加强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制度等。二是组织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延缓资金汇划清算,阻断高风险清算。三是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国家网络安全和标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银行和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继续督促银行和支付机构规范内部信息管理和员工操作。五是组织加强个人银行卡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强化社会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2016-09-30/shanghai/2016/0930/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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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外汇局网站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6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近期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8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什么新变化? 答:8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有所缓解。一是银行结售汇逆差收窄。2016年8月份,银行结售汇逆差95亿美元,环比下降70%,为2015年7月以来月度最低值。二是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下降。8月份,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80亿美元,环比下降75%。其中:外汇收付差额由7月份逆差13亿美元转为顺差197亿美元;人民币收付逆差277亿美元,环比下降10%。 推动外汇供求趋向平衡的因素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市场主体结汇意愿趋稳,售汇比例进一步降低。8月份,银行客户卖出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59.2%,较7月份提高0.9个百分点;银行客户买入外汇金额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7.4%,较7月份下降1.3个百分点。二是部分渠道的跨境外汇融资继续回升。8月末,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外汇融资余额较7月末增加79亿美元,已连续6个月增长;8月份,企业跨境外汇贷款资金净流入61亿美元,较5-7月份月均净流入7亿美元的规模明显增加。三是投资收益等季节性购汇需求回落。从历史情况看,6、7月份是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境外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高峰,随后将有所下降。8月份,投资收益购汇环比下降31%。此外,8月份仍是境内居民境外旅游、留学购汇较多的时期,但当月旅行项下购汇环比下降3%,同比下降16%,说明前期个人购汇需求得到较大释放,也显示当前个人购汇仍较理性。 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运行基本平稳,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现双向浮动,市场情绪较为稳定,有助于外汇供求进一步趋向平衡。 2016-09-30/shanghai/2016/0930/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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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严格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认真履行《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以及汇发[2015]36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在遵守上述规定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审核真实、合法的合同、发票等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银行和企业按规定留存相关凭证备查。银行在办理异地业务、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逐笔对合同、发票(含电子单证)、提单等货权凭证正本(复印件)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银行采用电子单证审核方式的,应在有关试点方案中予以说明或在实施电子单证审核后书面备案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银行还应通过加强事后核查等,确保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 2016-09-20/shanghai/2016/0920/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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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36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首先,银行为客户办理该款规定的业务,应当先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不超过规定比例。 其次,该款规定的“10%比例范围”是总量规模控制要求,不重复计算作为基数的存款余额。新增存款余额可计入该规模。 再次,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主要是指结汇,购汇资金来源限于该账户之前结汇资金,但结汇和购汇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相关结汇资金不得用于境内,通过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子账户等方式封闭运作。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以及实需原则等审核交易真实性。 最后,该款规定的结售汇业务应当严格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使用境内外汇市场价格。 2016-09-14/shanghai/2016/0914/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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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使用该项资金时,应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必要的技术手段等措施,确保业务符合该款要求,资金运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范围。有关资金境内运用的途径、模式等,应当符合现行外汇管理等规定。不进行境内运用的该账户资金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存放境外等方式进行必要隔离,做到分账核算、内外有别、专项报告(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余额为零的,不适用上述要求)。 2016-09-14/shanghai/2016/0914/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