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修订数据。统计显示,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呈现“双顺差”。 2010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536亿美元,同比下降32%。其中,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计算,货物顺差303亿美元,服务逆差72亿美元,收益顺差211亿美元,经常转移顺差95亿美元。 2010年一季度,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42亿美元,上年同期为逆差12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净流入155亿美元,证券投资净流入22亿美元,其它投资净流入454亿美元。 我国国际储备资产增加960亿美元。其中,外汇储备资产净增加959亿美元(不含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特别提款权增加1亿美元。 中 国 国 际 收 支 平 衡 表 2010年一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差额 贷 方 借 方 一.经常项目 1 536 3,950 3,414 A.货物和服务 2 230 3,526 3,295 a.货物 3 303 3,167 2,864 b.服务 4 -72 359 431 1.运输 5 -68 68 136 2.旅游 6 -27 102 129 3.通讯服务 7 0 3 3 4.建筑服务 8 15 26 11 5.保险服务 9 -30 3 33 6.金融服务 10 0 2 1 7.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1 12 18 7 8.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 -28 1 29 9.咨询 13 18 51 33 10.广告、宣传 14 1 6 5 11.电影、音像 15 -1 0 1 12.其它商业服务 16 34 77 42 13.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17 0 2 2 B.收益 18 211 312 101 1.职工报酬 19 24 28 4 2.投资收益 20 187 284 98 C.经常转移 21 95 112 17 1.各级政府 22 -1 0 1 2.其它部门 23 96 112 16 二.资本和金融项目 24 642 2,133 1,491 A.资本项目 25 12 12 1 B. 金融项目 26 631 2,121 1,490 1. 直接投资 27 155 304 149 1.1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28 -82 20 102 1.2 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9 237 284 47 2. 证券投资 30 22 112 90 2.1 资产 31 6 94 88 2.1.1 股本证券 32 -21 22 43 2.1.2 债务证券 33 27 72 44 2.1.2 .1 (中)长期债券 34 62 70 8 2.1.2 .2 货币市场工具 35 -34 2 36 2.2 负债 36 16 19 3 2.2.1 股本证券 37 16 19 3 2.2.2 债务证券 38 0 0 0 2.2.2 .1 (中)长期债券 39 0 0 0 2.2.2 .2 货币市场工具 40 0 0 0 3. 其它投资 41 454 1,705 1,251 3.1 资产 42 126 208 82 3.1.1 贸易信贷 43 5 5 0 长期 44 0 0 0 短期 45 4 4 0 3.1.2 贷款 46 40 57 16 长期 47 -14 0 14 短期 48 54 57 2 3.1.3 货币和存款 49 30 95 66 3.1.4 其它资产 50 51 52 0 长期 51 0 0 0 短期 52 51 52 0 3.2 负债 53 328 1,496 1,169 3.2.1 贸易信贷 54 52 52 0 长期 55 4 4 0 短期 56 48 48 0 3.2.2 贷款 57 177 1,280 1,103 长期 58 17 48 32 短期 59 161 1,232 1,071 3.2.3 货币和存款 60 98 161 63 3.2.4 其它负债 61 0 4 4 长期 62 0 0 0 短期 63 0 4 4 三. 储备资产 64 -960 0 960 3.1 货币黄金 65 0 0 0 3.2 特别提款权 66 -1 0 1 3.3 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0 0 0 3.4 外汇 68 -959 0 959 3.5 其它债权 69 0 0 0 四.净 误 差 与 遗 漏 70 -219 0 219 注: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完) 2010-07-05/safe/2010/0705/4904.html
-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问题,方便企业和银行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其中列明的项目,除已明确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他全部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由于非贸易项目种类很多、情况复杂,《规程》以及现行其它外汇管理法规无法及时明确的问题,均需经过外汇局按程序审批。这种做法,既给境内机构造成不便,又增加了外汇局的管理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通知》对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分类管理后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真实性审核的材料。 首先,对法规不明确的事项根据交易金额确定审核权限: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等值5万美元以上、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局各分支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不需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5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 其次,《通知》明确,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经所在地分局核准后,均可以不受金额限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购付汇。从外汇管理的角度,体现了支持和帮助信誉好、贡献大的境内机构的政策取向。 第三,《通知》规定了法规中没有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重点审核凭证,即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凭证。 《通知》在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的同时,还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将此类非贸易售付汇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并报送外汇局。采取这样的事后非现场监管方式,一方面可以监督外汇指定银行认真审核每笔售付汇业务,另一方面便于外汇局及时跟踪、研究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为下一步规范提供依据。 《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3-03-31/safe/2003/0331/4000.html
-
2002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联合发布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保险市场外汇收支进行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核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为了进一步贯彻《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增强保险监管透明度,方便境内机构和个人投保外汇保险,现将已经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保险经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今后将每季度更新一次,可直接到“管理信息”栏目中查阅 2003-06-25/safe/2003/0625/4013.html
-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保险公司的外汇再保险活动,有效分散境内保险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 《通知》明确,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和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 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境内人民币保险,保险公司将其向境外分保时还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一是考虑到超赔再保险一般用于保障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境内保险公司将人民币保险以超赔再保险形式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按照分保实际需要购汇。二是对于境内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船舶险、航空险、航天险、石油险、能源险、建安工程险、责任险、核电站险等人民币保险,如果单笔合同最大保险责任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单一险种累积的人民币保费收入超过该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的总和,境内保险公司通过合同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向境外分出时,可以按照分保需要购买外汇支付分保款项。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有助于境内保险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分散风险,更加充分地发挥保险对我国社会发展的经济保障功能,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经营能力,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背景资料: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将所承担的部分保险风险和保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以获得更大保障能力的一种保险方式。又称为“保险的保险”。 超赔再保险:是指由再保险人规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自留风险限额,对于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承担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合同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事先以合同形式约定再保险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对于所有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原保险责任,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临分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进行一项分出业务前,临时与再保险人洽谈分保条件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但再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接受与否。 附件1: 《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7-03/safe/2003/0703/401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Morgan Stanley & Co.,International Limited)在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7-29/safe/2003/0729/4021.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野村证券株式会社(Nomura Securities Co.,LTD)在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开立一个QFII人民币特殊账户。并明确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应督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限定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使用范围使用该账户。 2003-08-08/safe/2003/0808/402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服务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等三项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此次调整三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主要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努力推进贸易便利化,不断完善管理,逐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统一中外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数次提高账户限额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期限;根据服务贸易发展特点,简化服务贸易购付汇凭证和手续;逐步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持外币信用卡在境外透支消费回国后可如数购汇偿还,等等。上述政策的不断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境内机构和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持有和使用的需求,便利了对外贸易和人员往来。但是,与涉外经济的发展需要相比,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约束和不便利之处。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问:这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二是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三是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目前,企业可保留外汇的数额已基本满足持汇用汇需求,限额已不构成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限制。之所以继续保留账户限额,是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待完善,市场化的调控手段尚需加强,金融体系还比较脆弱,市场的微观基础也还需健全。保留限额管理手段,可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主动进行调整,促进改革的稳步有序推进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 问:进一步简化服务贸易外汇手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此次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核心,是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放宽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个人办理等值5千美元以下服务贸易购付汇手续时,可不再提交相关税务凭证,凭合同或发票即可办理;二是将以往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局按5万美元以下、5至50万美元、50万美元以上分三档审核,调整为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按1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两档审核,外汇局不再负责具体审核;三是允许国际海运企业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不再对其购汇行为进行限制。以前,货主必须委托运输代理企业代其对外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政策调整后,货主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对外支付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 问:这次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的改革力度较大,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是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2万美元;其次,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大大简化,从需提供各种真实凭证简化为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第三,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第四,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问:此次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三项政策调整力度较大,如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 答:此次政策调整在放宽管理、简化手续、促进便利的同时,对加强监管与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在政策设计时也充分考虑控制风险的要求。 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与监测。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采集有关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详细信息,对之实施监测,加强预警;二是为防范和控制风险留有手段。如可根据涉外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个人购汇应由本人或委托其直系亲属办理,所购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提取外币现钞,仍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打击投机活动和洗钱等犯罪行为。(完) 2006-04-13/safe/2006/0413/4246.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举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座谈会,从而拉开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十周年纪念活动的帷幕。当年参加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设计建立的数十位同志及部分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岗位工作了十年的银行和外汇局代表齐聚一堂,共同回顾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发展历程,并对进一步做好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四大目标之一,国际收支统计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基础。我国1980年恢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席位之后,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才开始起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之前,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一直依靠行政管理部门采集信息,缺乏系统、科学、符合国际标准的统计制度。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199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国际收支平衡情况以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的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1994年我国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国际标准概念框架设计制定了《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于1996年正式实施。《办法》确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明确了国际收支统计的执行部门和各申报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十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全社会的申报意识逐步加强,统计申报质量不断提高。从1996年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监测系统正式运行以来到2005年,我国国际收支申报笔数由243万笔增至1929万笔,金额由1617亿美元增至15467亿美元。借助信息化技术并依托统计核查管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稳步提高,系统分析功能不断完善,在外汇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从2004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了统计申报单证与银行有关业务凭证的合并和统一工作,并对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初步建立了企业调查体系,作为相关统计系统的补充,为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办法》实施十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提高了对外公布的频度,从2001年起开始按半年度公布国际收支平衡表。2002年4月25日,我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公布通用系统。2005年首次公布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为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200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进一步改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拓宽企业调查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分析预警的水平,并将首次向社会公布中国对外金融资产及负债存量统计——2005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完) 2006-04-29/safe/2006/0429/4252.html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了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亚银行境内分行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允许上述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募集境内个人和机构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后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5号公告实施以来,首批商业银行获得的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其中,中国银行为25亿美元,中国工商银行为20亿美元,东亚银行为3亿美元。除上述三家银行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受理了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的相关购汇额度申请。在已办理和受理的银行申请中,各银行对代客境外理财购汇规模提出了较大需求,表明该项业务在国内拥有较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商业银行在代客境外理财过程中,应积极防范投资风险,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理财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严格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同时要求托管银行认真履行有关的保管、服务和监督职责,并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报备责任。(完) 2006-07-21/safe/2006/0721/4269.html
-
2006年5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AssetManagementCo.Ltd)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2亿美元。 2006-05-22/safe/2006/0522/4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