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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分局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的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 试点的核心内容是: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突破现行逐笔、事前审核单证的模式,凭企业支付指令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该项举措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支付环节的审核流程,能够有效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减轻企业相关的运作成本,便利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该项试点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与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规定保持一致。试点实施后,我分局将密切跟踪和监测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对相关银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试点平稳、顺利运行。 2018-03-02/shenzhen/2018/030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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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额度由25亿美元增加至50亿美元。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014年深圳市正式启动QDIE试点,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认定通过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面向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对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QDIE试点在推进我市金融创新纵深发展、助力我市在跨境金融资产配置领域保持领先优势、提升我市海外投资专业服务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05-04/shenzhen/2018/0504/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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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 2018-03-21/shenzhen/2018/0321/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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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2018-04-10/shenzhen/2018/0410/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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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 2018-03-07/shenzhen/2018/0307/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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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月12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 2018-02-13/shenzhen/2018/0213/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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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月8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 2018-02-13/shenzhen/2018/0213/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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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月9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人民币对美元 2018-02-13/shenzhen/2018/0213/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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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我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 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8年3月6日 附件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在我国金融改革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的批复》(汇复〔2018〕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限定在前海合作区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试点企业”,指注册在前海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是指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支付使用时,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选择深圳市内银行办理试点业务。 第七条 试点企业试点业务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八条 外汇局对试点企业试点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 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九条 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时,需如实向经办银行填报资金用途,并对“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条 试点企业需留存近两年对外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以备银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第十一条 外汇局将不定期对试点企业支付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涉嫌违规行为,将取消试点业务资格,并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银行在办理试点业务时,应遵循行业自律准则,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审核试点企业资质和资金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不定期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尽职审查不深入、事后监督不到位、应报情况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银行试点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 银行需按季度汇总试点业务办理情况,并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由各分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上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格式见附表)。 第十四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参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业务季度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季度: 20___年__季度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资本项目收入种类 收入币种 支付日期 支付币种 支付金额 (折万美元) 对手方名称 资金用途 合计 / / / / / / / 注:资本项目收入种类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填报人: 联系电话: 2018-03-08/shenzhen/2018/0308/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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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 答: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是指,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深圳市内银行,凭支付命令直接办理资本项目下收入的对外支付。此项试点突破了此前事前、逐笔提交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管理模式,手续简化,流程缩短,便利化程度大大提高。 2、本试点中的资本项目收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答: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企业外债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3、哪些企业可以参与此试点? 答:试点面向注册地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需满足以下两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或近12个月实际纳税额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 (二)港资企业。 4、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去外汇局申请此项试点资格吗? 答:不需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深圳市内银行直接办理此项试点业务。 5、本试点中资本项目收入可以用来买股票吗? 答:不可以。此试点旨在提高便利性,但在资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上并没有改变。试点要求企业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范围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并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与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规定保持一致。 6、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对外支付的相关单据凭证需要留存吗? 答: 需要。参与试点的企业仍需留存对外支付的相关单据凭证两年备查。 7、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跨境支付可以直接凭支付命令办理吗? 答: 不可以。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在境内的支付交易,可以凭支付命令直接办理;跨境对外支付,仍需按现行跨境对外支付的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比如,跨境对外直接投资付款,仍需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相关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 2018年3月8日 2018-03-08/shenzhen/2018/0308/2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