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出口7511亿美元,进口6298亿美元,均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服务贸易平稳恢复,跨境旅行支出增加。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2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基本恢复至2019年同期水平。 二是跨境双向投融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平稳发展,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1389亿美元,其中储备资产因交易净增加43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954亿美元。各类来华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金融账户负债净增加645亿美元,其中,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322亿美元,为近3年来季度较高水平,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趋势持续向好。 总体看,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国民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问: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储备资产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96643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0.9%;对外负债规模67025亿美元,增长0.4%;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29618亿美元,增长1.8%,自2022年3月末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保持基本稳定。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5万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首位;非储备资产规模占比较2023年末有所上升。对外负债中,超50%为来华直接投资等长期稳定资金,规模3.5万亿美元。 2024-07-12/beijing/2024/0712/2411.html
-
见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6月28日) 2024-07-05/beijing/2024/0705/2404.html
-
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办2024年度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培训,本次培训采用线上视频会议的方式,对辖区内416家样本企业申报人员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内容涵盖2021年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指引、申报工作管理要求等,同时结合现场、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易错问题以及企业的日常申报疑问进行了提示和解答。培训注重实效,增强教学双向互动,参训企业在答疑环节踊跃发言,与统计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培训是我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服务企业的有益尝试,是提升企业申报水平,确保地区贸易信贷统计调查数据高质量的重要平台。近年来,我分局结合工作实践和企业申报特点,不断完善业务培训方式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受申报企业好评。 2024-07-05/beijing/2024/0705/2408.html
-
2024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079亿美元,对外负债1416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91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02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93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318亿美元,债券资产352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23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2%、23%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3804亿美元,美元资产7984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91亿美元,分别占25%、53%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479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600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53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3%、22%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26亿美元,美元负债439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941亿美元,分别占比48%、31%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57亿美元,占比4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08亿美元,占比55%。(完) 2024-06-28/beijing/2024/0628/2403.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 2024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3.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2万亿美元)。 2024-07-05/beijing/2024/0705/2405.html
-
2024-07-05/beijing/2024/0705/2407.html
-
2024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4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政策举措、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等情况和工作成效,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办公室副主任刘欣: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来到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2024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将重点围绕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优化贸易外汇业务政策举措、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等工作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今天的发布嘉宾: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余剑先生、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女士、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女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行长毛笑蓉女士。 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新华社、人民网、中国网、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广播电台、北京商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21世纪经济报道、第一财经等13家媒体记者朋友们,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下面我们首先请货币信贷管理处余剑先生介绍聚焦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的积极探索。 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余剑: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北京市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有关情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这是党中央对五篇大文章工作作出的最新部署要求。五篇大文章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在做好五篇大文章方面已做了不少探索,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工具运用、加强部门协同、强化科技赋能,有力促进了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总体看,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近三年,北京地区人民币贷款年均增长超10%,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做好五篇大文章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北京市分行联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科技、绿色、民营小微、养老等政策文件,金融支持领域实现对五篇大文章基本覆盖。“因地制宜”打造地方货币政策工具运用体系,上半年,北京市分行向五篇大文章领域发放政策性资金643亿元,占地区央行政策性资金总额的四分之三,撬动相关领域贷款增速持续高于一般贷款。同时,与产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政策合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显著提升。 具体来看: 一是构建科技金融“四梁八柱”。建立健全多维度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在近年来出台的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基础上,今年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两份文件,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科创金融政策框架。“京创融”“京创通”“京制通”等再贷款再贴现工具累计投放超1100亿元,支持科技创新、高端制造领域;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在京落地。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培育70家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引导银行推出100多款科技信贷特色产品。搭建“科创金融产品超市”等科技金融支撑服务平台,有效促进银企对接;打造“中关村科技金融大讲堂”“融汇中关村”品牌,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质效。目前,全市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超万亿元,近五年增速均显著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覆盖面已接近60%。上半年,北京共有41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债融资1590亿元,同比增长40.2%,发行科创票据302亿元。 二是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今年聚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较大的建筑领域,印发了信贷支持建筑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密云、平谷区政府签订合作备忘录,支持生态涵养区绿色低碳发展。同时,优化绿色金融评价和环境信息披露机制,推动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等银行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北京市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保持较快增长。今年以来,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专项再贷款支持32个碳减排项目,发放碳减排贷款金额15.2亿元,带动年碳减排量超30万吨。截至6月末,全市绿色信贷余额超2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其中,绿色建筑贷款余额超3000亿元,同比增长40.5%;今年上半年发行绿色债券499亿元。 三是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深化民营小微、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与首贷贴息、担保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等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发挥好北京市银企对接系统和“创信融”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功能,银企对接系统已推动银行走访企业近46万次,融资落地超1900亿元,“创信融”企业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助力银行向2.1万家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近250亿元。6月末,北京地区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3.83%,处于历史低位。创业担保贷款保持较快增长,余额同比增速超70%。 四是探索超大城市养老金融服务体系。近年来联合民政等部门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辖内银行完善养老金融组织机构,制定养老专项信贷办法,加大对“银发经济”的支持力度。近期,进一步梳理北京地区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作用,助力提高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效能。同时,持续推进银行网点和线上服务亲老适老化改造,针对老年人等群体支付习惯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北京地区银行网点现金服务适老化改造完成率达99%。 五是推动建设首都数字金融生态圈。持续加强金融数据与政务数据的整合应用,提升银行信贷识别和投放能力。深入推进辖内银行机构数字化转型,引导银行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测试,加强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的赋能运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人民币全场景试点应用,已落地线上线下场景近68.6万个,今年实现数字人民币税费缴纳场景全覆盖,部分地区以数字人民币形式为企事业单位员工发放工资。 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完善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强化金融政策和科技、产业、财税等政策的协同,为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乡村振兴、养老事业、数字经济等领域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持续为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金融支撑! 谢谢余剑先生。现在,我们请调查统计处周丹女士介绍2024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 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上半年北京市金融运行情况。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以金融高质量服务推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金融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北京地区信贷总量平稳增长,结构持续优化,金融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质效不断提升,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为首都经济持续恢复向好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信贷总量稳定增长。上半年,辖内金融机构在保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盘活存量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对实体经济的支持更实、效率更高。6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9%,上半年月均增速11.6%,新增人民币贷款3927.1亿元。 信贷结构延续优化态势。今年以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支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6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8.3%,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6%;绿色贷款同比增长17.6%;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7.0%,这些领域贷款增速均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普惠小微有贷户数为121.3万户,比3月末多6.1万户。 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今年以来,北京市金融机构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持续保持在较低水平。6月,北京地区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63%,同比下降10个基点,比上月下降38个基点,其中,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3%,同比下降13个基点,比上月下降18个基点。 存款稳定增长。6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同比增长7.1%;上半年月均增速10.2%,新增人民币存款9060.8亿元。其中,人民币住户存款余额6月末同比增长10.1%。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着力做好“五篇大文章”,引导辖内金融机构持续优化信贷结构,不断增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更加注重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继续为巩固和增强首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谢谢! 谢谢周丹女士。现在有请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先生介绍北京市分局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优化外汇业务办理流程的相关情况。 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深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推出六项政策举措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推进便利化新政策落地见效,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六项政策举措包括:一是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改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二是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三是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特殊退汇业务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四是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合规情况已改善的B、C类企业经外汇局登记后可在银行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付汇业务;五是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六是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政策实施以来至7月30日,辖内银行累计为企业办理名录业务953笔、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19笔。名录登记改革有效简化业务流程和资料,切实提升了企业金融服务获得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的简化,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的放宽,便利了企业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办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调整,将更好地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强化便利化政策传导,聚焦经营主体关切,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助力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谢谢贺杰先生。现在有请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女士介绍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半年以来取得的积极成效。 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主要向大家介绍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情况。 2023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在北京地区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今年2月,北京市分局发布《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在北京地区实施8项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包括5项经常项目政策和3项资本项目政策。上述政策的实施,既是外汇局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北京“两区”建设,高质量推进外汇管理区域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和经营主体多样化跨境投融资需求,稳步扩大金融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试点实施半年以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多措并举,多渠道宣传,多维度培训,加强汇银企三方联动,依托银企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增强银行金融服务质效,及时跟踪、解决试点过程中问题,有力推动各项政策在京落地见效。从企业层面看,试点政策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业务,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主要政策成效如下: 一是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助力企业降本增效。试点政策进一步便利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免除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事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截至6月末,北京地区25家审慎合规银行为344家优质企业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28309笔、金额超445亿美元,在节省优质企业脚底成本的同时,有效提升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算效率。 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兴业展业。试点政策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时,注册在北京地区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机构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截至6月末,已有超过50家企业使用该项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意愿上升。辖内银企充分利用该项政策,配合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服务等,打好便利化政策组合拳,发挥出“1+1>2”的工作实效。某科技公司表示,包括再投资免登记在内的一系列便利化措施让复杂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流程变得简单易懂,切实提高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境内使用效率,提升了境外投资者来华投资兴业的信心。 三是借用外债、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提升企业跨境融资便利性。试点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北京地区企业可直接在北京辖内银行申请办理这两项外汇登记,无需在外汇局办理。在登记完成后可接续在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入账等业务。辖内银企对该项政策反响积极,多家银行表示,登记业务改由银行办理,打通了银行授信、企业外债签约登记、开户、入账、提款全环节服务流程,银行可实时跟踪市场价格变化,合理安排借款主体外债借用时间周期,提高企业资金收付效率。某企业表示,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节约了沟通成本和脚底成本,在外债成本符合企业预期的情况下,使用自身外债额度的意愿更高。截至6月末,超50家企业享受政策便利,融入资金超20亿美元。 四是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实施前,融资租赁特殊目的公司(SPV)因注册资本低,可借外债额度小,难以购买大型租赁物,试点政策便利此类经营主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融资渠道,享受政策红利,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高水平试点政策实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外汇领域政策供给,有利于优化北京地区营商环境,助力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下一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动落实跨境贸易和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相关政策,强化政策传导,使更多主体享受更高水平开放的政策红利,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谢谢! 谢谢段爽丽女士。以上是本场发布会的现场发布情况。下面进入答问环节,请记者朋友围绕今天的发布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一下媒体名称。 北京日报记者: 请问上半年北京地区信贷总量和投向情况如何?谢谢。 调查统计处处长周丹: 谢谢记者的提问。今年以来,北京地区信贷总量总体保持了稳定增长。如果从表内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多个角度综合考量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上半年金融体系为实体经济提供的融资达8000亿元以上,高于去年同期。上半年人民币各项贷款新增3927.1亿元,月均增速11.6%。 从贷款主体看,实体经济在金融体系中持续获得稳定资金来源。6月末,企(事)业单位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0.4%,上半年新增2763.9亿元,是企(事)业单位贷款增长的主要力量;短期贷款新增1042.1 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和除住房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分别增加304.9亿元、275.7亿元。 从行业投向看,新增贷款主要投向制造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保持较高水平。6月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18.3%,比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9.3个百分点。上半年新增998.2亿元。其中,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6%。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稳定增长。6月末,房地产业中长期贷款同比增长7.4%,上半年累计增加484.8亿元。不含房地产业的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加较多。6月末同比增长11.1%,上半年新增1438.6亿元,占全部产业中长期贷款增量的四成以上。 中国网记者: 近期我们关注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从在外汇局办理的行政许可,改为由银行采集企业名录信息,请问如何保障新举措的平稳落地?此次外汇业务流程调整具体如何便利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一个多月以来,政策效果如何? 谢谢。 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贺杰: 6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将登记方式由外汇局核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为推动此项改革政策平稳落地,北京市分局通过召开专题推动会,在官网、公众号发布《政策问答》、服务指南等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方便经营主体了解改革内容,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同时,在政策落地前,通过建立每日工作会商机制,现场调研督导等措施,指导辖内银行做好人员培训、制度建设和系统配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银行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快捷办理名录登记业务。 名录登记管理方式调整前,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经营主体,办理首笔收支前,需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此次改革后,经营主体可在银行直接办理,也可一同办理账户开户、外汇收支等业务,实现多件事“打包办”,大幅降低企业“脚底成本”,提高资金结算效率。6月1日政策落地至7月30日,北京地区已有38家银行240个网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为外贸企业累计办理名录登记733笔、名录信息变更220笔。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成效,常态化开展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引导银行准确执行政策、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帮助外贸企业用好、用足便利化政策,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上海证券报记者: 刚才提到今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可否请解读下这个文件的亮点和意义?谢谢。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行行长毛笑蓉: 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可以说一直是北京地区科技金融方面一个比较突出的特色工作,自2015年起,我们率先开展了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监测和评估,在探索科技金融专营化发展路径、完善差异化管理机制方面进行了比较好的尝试。2017年,当时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今年6月,我们对这个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创新发展 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意见》。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和《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等的要求,目的是进一步引导科技金融专营化发展,培育专注服务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打造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助力北京加快建设国际科创中心。 《意见》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明确了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范围,是指各银行保险机构在北京市内设立的,主要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法人机构、特色分行(分公司)、 特色支行(支公司)等多层次科技金融组织体系。第二,对金融机构建设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五个着力点进行了细致的引导,包括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加强专营组织机构组织体系建设、切实推进科技信贷管理体制创新、积极拓展科技金融特色产品和服务、不断完善科技金融人才管理制度。第三,提出三部门将从五个方面加强对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的支持。一是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依托再贷款政策创新推出科技信贷专项产品,并在本行的专营组织机构设立绿色申请通道,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信贷业务给予100%额度支持;二是加大对专营组织机构的政策支持,有序做好专营组织机构的监管评价和管理,对于专营组织机构运营优秀、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北京地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中给予政策倾斜,加强信息共享、业务联动,进一步前移政策支持和配套服务;三是搭建科技金融行业交流机制,邀请专家学者、链主企业、投资机构等授课,促进银行、保险等金融同业交流互鉴;四是市区联动,在专营组织机构基础上培育形成一批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加大政策倾斜、资源倾斜,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五是引导专营组织机构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风险防范能力。 下一步,我们即将开展科技金融领军机构培育工作,欢迎各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共同强化首都科技金融品牌建设,做好首都科技金融大文章。 金融时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近期外汇局便利化举措频出,能否介绍一下,除了您刚刚提到的高水平开放试点,北京地区还有哪些外汇便利化政策?谢谢。 资本项目管理处处长段爽丽: 谢谢您的提问。北京一直是外汇管理改革的先行先试地区。近年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先后实施并持续深化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QDLP和QFLP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池试点等多项便利化政策,持续提升北京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2023年底,外汇局推出9项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一揽子政策”。一是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二是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将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试点主体扩大至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借用外债额度统一为1000万美元,进一步拓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初期的轻资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仅保留不超过拟投资总额15%的比例要求,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将原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便利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三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统一本外币管理模式,便利特殊经营企业外债资金异地使用。近期,外汇局深入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扩大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业务覆盖范围,新增4个事项共10个子项32个业务办理项,如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办理频次较高事项可线上申请办理,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 上述政策实施后,北京市分局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培训,持续提升企业办理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有利于促进稳外贸稳外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问答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工作大力支持。今天的发布会由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局北京市分局、人民银行中关村分行的5位发布嘉宾围绕各自工作领域的重点工作情况做了针对性的介绍和解读。在今后的工作中,如果各位媒体还有问题需要我们回应,也欢迎大家随时和我们联系,希望与大家一直保持密切的沟通。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6.html
-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9/beijing/2024/0809/2429.html
-
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39961亿元,同比增长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19304亿元,进口15252亿元,顺差4052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25亿元,进口3280亿元,逆差1155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586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420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946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26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011亿美元,进口2604亿美元,顺差40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6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896 407 贷方 21429 3011 借方 -18533 -2604 1.货物贸易差额 4052 569 贷方 19304 2713 借方 -15252 -2143 2.服务贸易差额 -1155 -162 贷方 2125 299 借方 -3280 -461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2 10 借方 -6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64 9 借方 -51 -7 2.3运输差额 -299 -42 贷方 644 90 借方 -943 -132 2.4旅行差额 -994 -140 贷方 213 30 借方 -1207 -170 2.5建设差额 41 6 贷方 90 13 借方 -49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37 5 借方 -120 -17 2.7金融服务差额 6 1 贷方 26 4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3 -28 贷方 64 9 借方 -266 -37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55 22 贷方 341 48 借方 -185 -26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72 24 贷方 559 79 借方 -387 -5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2 -3 贷方 9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9 -1 贷方 7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8-02/beijing/2024/0802/2424.html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北京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0〕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0〕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北京地区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京汇〔2020〕1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京汇〔2020〕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债便利化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0〕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0〕3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开展在华外籍人才个人外汇业务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汇〔2020〕68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1〕17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深化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试点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2022〕12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修订《北京地区涉外收入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规定》的通知(京汇〔2022〕51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京汇〔2023〕25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汇发〔2024〕7号) 2024-08-07/beijing/2024/0807/2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