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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外汇局开封市中心支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及总分局各项工作部署,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外汇服务绿色通道,指导辖内银行为防控疫情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开封市中心支局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电话等形式将相关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内各银行。同时启动应急机制,成立以局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安排专人主动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在了解银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业务疑问和需求后,督促相关岗位负责人员快速作出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内外联动为疫情防控贡献外汇服务的速度与温度。 2月4日,在得知辖内某企业受开封市政府委托需从伊拉克进口专用口罩,但物资紧缺必须尽快对外付款后,开封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国银行开封分行通过疫情防控物资外汇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要求,简化流程和材料,迅速完成进口付汇业务操作,并指定专人积极联系中转行对汇出资金全程跟踪,帮助企业短时间内完成跨境汇款5.5万美元,全力保障了物资采购。 2月12日,在接到建设银行开封分行的疫情防控相关捐赠资金政策咨询后,开封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简化该笔捐赠业务结汇流程和材料,高效便捷办理捐赠业务,并积极联系捐赠双方,及时进行沟通、结汇和划转,确保10万元港币捐赠资金及时到账。 2020-02-13/henan/2020/0213/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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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新乡市外汇服务“最后一公里”畅通,外汇局新乡市中心支局快速响应,开启外汇服务绿色通道,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 外汇局新乡市中心支局迅速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及时传达疫情防控外汇政策,指导金融机构开启防疫绿色通道,做好政策宣讲,简化业务流程,特事特办,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外汇业务开展。同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应急联系微信群,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网上业务办理。 开展便利企业外汇服务。每天安排专人在服务大厅值班,负责办理现场业务、接听业务咨询电话;建立“新乡外汇名录企业业务交流群”值班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解答企业业务咨询;推出数字外管平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理外汇业务。 得知新乡市某公司需紧急采购3万只口罩用于捐赠,外汇局新乡市中心支局指导银行第一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当天支付采购资金,当天抵达。同时,指导银行办理了6笔与疫情防治工作需求相关的购付汇业务,并全程跟踪,确保资金及时到账。仅用半天时间即完成账户开立工作,来自香港某慈善基金会首笔疫情防控捐赠款10万港币在新乡市成功落地。协同银行积极对接政府、红十字会和当地医院等机构,确保捐赠款顺利入账,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争取了宝贵时间。 2020-02-18/henan/2020/0218/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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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外汇局焦作市中心支局迅速向全辖传达落实外汇防疫防控工作相关要求,搭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2月3日,广发银行焦作分行成功高效办理首单16.86万美元(折合112万元人民币)的防疫生产物资进口线上付汇业务。 为切实贯彻落实总分局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强化外汇政策服务的相关要求,焦作市中心支局督促全辖银行主动作为,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企业和项目的电话拜访力度。在了解到辖内博爱新开源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急需从日本进口一批防疫生产物资后,焦作市中心支局指导广发银行焦作分行迅速启动绿色通道,畅通业务流程,全程电话指导,在半小时内完成包括手续费免除、购汇款信息审核、业务多级授权和申报数据预录等多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网银汇款业务顺利完成,实现全流程“无接触”线上操作,有效满足了企业在疫情期间移动办公和安全生产的需求。 2020-02-05/henan/2020/0205/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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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部署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汇发〔2019〕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4项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涉及银行、农村信用社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出口单位名录登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等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切实提高许可效率,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持续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完) 2020-01-03/henan/2020/0103/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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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外汇局洛阳市中心支局认真传达、落实总分局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特事特办,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和材料,1月31日指导建设银行洛阳分行开通绿色通道,成功办理首笔洛阳市政府从韩国进口医疗口罩的592万元加急进口付款业务,有力支持了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 2020-02-03/henan/2020/0203/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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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二、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并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至海外仓销售的货物,汇回的实际销售收入可与相应货物的出口报关金额不一致。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 三、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四、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五、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一)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二)经办银行具备接收、存储交易信息的技术条件,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对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六、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 “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八、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九、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对存在出口退税、融资等需求的涉外收付款,可选择以企业名义,将同一交易对手且交易性质相同的逐笔数据汇总还原申报。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和“外贸综合服务”。 十、外汇局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持续对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法退出不符合条件的银行或支付机构。 十一、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十二、外汇局密切跟踪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发展,按照 “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对于符合改革发展方向、真实合理的新型贸易收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通过集体审议解决,但不得新增行政许可。 十三、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商品或者服务贸易进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市场采购贸易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2020-05-21/henan/2020/052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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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 2020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86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19346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515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2020年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2871亿美元,对外付款279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74亿美元。 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报表汇总方式统计的银行结售汇数据及时性受到影响,因此,2020年1月银行结售汇和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计划推迟至2020年3月6日发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0-02-24/henan/2020/0224/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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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率先在北京、上海两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进一步扩大特许业务试点。经过多年发展,兑换特许业务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发展较为平稳。该业务具有营业时间灵活、兑换币种多样、单笔兑换金额小、经营网点多分布于机场和港口等对外交通枢纽的特点,对银行兑换渠道形成有益补充,较好地满足了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保持现有业务许可范围与个人结售汇管理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有利于降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兑换特许机构)的办事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便利个人本外币兑换具有积极意义。 二、《办法》将为兑换特许机构开办业务提供哪些便利? 答:一是简化行政审批。将兑换特许机构的全国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至其注册地外汇分局,取消兑换特许机构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审批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筹备”环节审批。二是优化办事流程。允许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事前报告的方式,开办电子渠道个人兑换业务、电子旅支代售及兑回业务、办理营业场所变更等事项。三是进一步减证便民。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无异议函等证明文件。 三、《办法》对个人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是否有影响? 答:没有影响。《办法》保持原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原则不变,个人凭真实身份证件,通过兑换特许机构提供的不同业务渠道可以方便地办理本外币兑换业务。 四、《办法》如何防范洗钱等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答:修订后的《办法》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一方面,要求兑换特许机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核对和纠错机制,加强对累计大额、可疑兑换业务的监测和真实性审核,加强对异常客户的管理,防止个人通过兑换特许业务实施分拆或使用虚假证件规避外汇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外汇局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机构经营活动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明确实施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完) 2020-02-20/henan/2020/0220/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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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促进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兑换特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加强对辖内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的监管,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首次批准辖内非金融机构开展兑换特许业务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换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许可证》)。其中,境内非金融机构总部在申领《兑换许可证》时,还应提交《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以及本机构兑换业务系统通过自动接口模式连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应撤回其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许可证》。 三、各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准确传导政策要求,做好《办法》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2020-02-20/henan/2020/0220/8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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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打好“抗疫情”和“稳经济”的“双线战役”,疏解企业复工复产中难点、热点和堵点,外汇局南阳市中心支局立足外汇服务和政策扶持,积极帮扶企化危为机,尽快让企业从疫情阴霾中走出来,为涉外经济发展提速增效筑牢坚实根基。 南阳市中心支局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全体党员干部加班加点逐一与企业联系,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确保精准对接,及时传达上级最新外汇政策,解答企业复工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及时联系各银行做好衔接,对企业实现动态跟踪,重点围绕生产经营困难和化解资金难题等开展帮扶,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进度。 该局利用“南阳外汇服务微信群”、“城域网”等线上办公手段第一时间将有关政策和要求转发至辖区各银行,并引导各家银行通过网络媒体、电子屏、横幅、展板等多种形式全方位进行宣传;同时,依托辖区展业自律机制,督促成员单位发挥桥梁作用,做好“上传下达”,确保外汇部门与企业之间沟通无障碍,外汇政策及时落地。 南阳市中心支局制订了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便民指引,拓宽外汇业务办理渠道,简化业务流程,并倡议涉汇主体采取“网上办”、“远程办”、 “预约办”等方式办理外汇业务。中心支局工作人员全天候接受辖内银行及涉外企业的电话及邮件咨询。 南阳市中心支局指导辖区银行在接受境外捐赠、抗疫物资购付汇等外汇业务中特事特办、专事专办,优化外汇服务,在企业融资问题上急事急办,便利涉外主体。一是特事特办,助力境外捐赠资金快速汇入。2月2日,南阳市中心支局指导中原银行南阳分行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迅速为当地慈善总会开立了港元及美元外汇账户,首笔20万港币捐款顺利到账并结汇用于疫情防控所需。2月3日,南阳市中心支局获悉辖内某医疗企业急需付汇11.4万欧元,用于进口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第一时间指导中行南阳分行专事专办、简化流程,及时将款项汇出,确保疫情关键时刻的外汇支持与服务。 2020-02-26/henan/2020/0226/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