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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在郑州召开2020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了2019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部署了2020年辖区外汇管理工作任务。省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17个地市中心支局局长、副局长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19年,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会议精神和各项工作部署,坚持贸易投资便利化与防范风险并重,持续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措施落地,维护辖内外汇市场稳定运行,有效促进了地方涉外经济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的关键之年。全省外汇管理系统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会议精神,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统筹平衡好促便利和防风险的关系,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擦亮自贸金融服务名片,提升外汇服务精准度,服务全省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丰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辖区外汇市场稳定有序。 会议要求,2020年全省外汇局系统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二是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质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四是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2020-01-15/henan/2020/0115/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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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河北、黑龙江、浙江、福建、河南、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部分外汇管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就有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供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取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证明复印件的要求。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取消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的要求。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取消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2020-01-02/henan/2020/010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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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19年1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79亿美元,较11月上升123亿美元,升幅0.4%;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1.1%。 12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受全球贸易局势、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立场、英国大选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2019年全年,面对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我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增长保持韧性,增长动力持续转换。在此基础上,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稳定,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格局,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往前看,全球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并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1-08/henan/2020/010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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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场主体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或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2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废止、修改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2020-01-13/henan/2020/0113/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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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庞贞燕巡视员到河南自贸区洛阳片区调研外汇管理政策落实情况。 庞贞燕巡视员先后走访了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深入车间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就跨境结算及企业收付汇情况、中小微企业外汇服务情况,与企业负责人及银行人员进行座谈、交流。 庞贞燕巡视员指出,外汇管理部门将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将更加注意收集银企建议,构建银行、企业同外汇管理部门顺畅的沟通机制;洛阳片区应发挥好自贸区、自创区、高新区“三区融合”的优势,用足、用好外汇金融政策,在推进外汇精准服务方面先行先试,争取为河南省金融创新发展趟出路子、做出成效。 2020-01-02/henan/2020/0102/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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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调研金融支持自贸区建设情况。 调研组一行参观了自贸区开封片区展厅、综合服务中心及商业银行自贸区支行各网点,全面调研了解开封片区发展现状;实地走访了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及开封贝斯科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及面临困难。调研组一行参加了金融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与自贸区管委会、银行和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对银行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自贸区管委会、银行、企业提出的政策诉求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及政策解读。表示将不断深化改革,提升服务,以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开封自贸区建设。 2019-12-03/henan/2019/1203/8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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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召开河南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启动视频会议,共同宣布河南省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启用。全省税务系统、外汇系统及29家外汇指定银行2000余人参加会议。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电子化是时代发展、技术进步的表现,是国家“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中的重要一环,该系统的运行,进一步优化河南省的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2020-01-06/henan/2020/0106/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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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1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9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3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5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3.7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6.9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923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9.1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0万亿美元)。 2019年1-11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3.4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8万亿美元)。(完) 2019-12-27/henan/2019/1227/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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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127亿元,支出16140亿元,顺差1987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303亿元,支出12854亿元,顺差3450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824亿元,支出3286亿元,逆差1463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9年12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585亿美元,支出2302亿美元,顺差28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325亿美元,支出1833亿美元,顺差49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60亿美元,支出469亿美元,逆差209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9年12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87 283 18,127 2,585 -16,140 -2,302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450 492 16,303 2,325 -12,854 -1,833 2.服务贸易差额 -1,463 -209 贷方 1,824 260 借方 -3,286 -469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5 贷方 107 15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39 6 贷方 79 11 借方 -39 -6 2.3运输差额 -367 -52 贷方 325 46 借方 -692 -99 2.4旅行差额 -1,318 -188 贷方 209 30 借方 -1,527 -218 2.5建设差额 67 10 贷方 134 19 借方 -67 -1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55 8 借方 -82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43 6 借方 -23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9 -26 贷方 45 6 借方 -224 -3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0 14 贷方 294 42 借方 -194 -28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9 17 贷方 516 74 借方 -397 -5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4 -3 贷方 7 1 借方 -31 -4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0 1 借方 -8 -1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0-02-04/henan/2020/0204/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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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办公场所人员聚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疫情防控期间外汇业务指南》,简化各项业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具体业务办理方式如下: 一、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 可通过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即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在线办理业务。可在线办理的外汇业务包括: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等。 系统初次使用需要进行注册,具体操作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即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查看有关系统使用的操作指引和说明。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为例: 1.进入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界面,点击“法人注册(行政许可业务)”。(使用前根据登录页面“常用下载”中的“数字外管平台用户手册”设置浏览器)。 2.根据页面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并设置密码。 3.使用已注册的用户登录后,点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办理”,在检索框中输入“名录”,点击“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版/变更”右侧对应的“我要办理”。 4.根据界面指示信息,将材料清单所列文件单独扫描并上传。申请书和确认书可直接在页面上下载空白表样。 5. 企业完成操作后,可以在我的业务菜单中查询办理状态。 二、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办理 对于无法通过在线办理的外汇业务,建议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子网站(http://www.safe.gov.cn/henan/)查询有关业务指南,备齐申请资料,提前与外汇局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后,按照以下绿色渠道办理(适用于在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机关,即郑州地区办理的业务,河南省内其他地市外汇业务绿色通道可联系当地外汇局分支机构,联系电话见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子网站业务指南)。 1.电子邮箱办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正本扫描件(格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至外汇局邮箱(资本项目:hnzbxm@163.com;国际收支:gjszczhk@163.com)。办理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相关不能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办理的业务可以通过该方式办理,办理业务所需材料清单、申请表格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子站的业务指南查看、下载。申请人须保证电子版材料背景的真实性,以及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纸质材料后续报送工作根据业务人员的具体提示操作。 2.特殊业务办理。对企业确有业务需要,向重点防疫区开展经常项目下的收付汇业务来往,需要外汇服务窗口提供帮助支持的,可电话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外汇局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通绿色通道,与开户银行进行沟通,指导协调银行先行办理收付汇业务,后续企业再行补正提交材料。 三、外汇业务现场办理 对确有需要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的业务,可通过电话联系有关业务人员预约业务办理时间,沟通确认并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联系方式见以下附表)。在办理业务时请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好口罩,减少在大厅停留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外汇业务联系方式一览表 业务类型 咨询电话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0371-69089791 特殊机构代码赋码 0371-69089840 经常项目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0371-69089863 服务贸易外汇业务 个人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0371-69089327、69089328 移民、继承财产转移业务 外债、跨境担保业务 资本市场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建议银行、企业和个人尽量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各项外汇业务。 2020-02-05/henan/2020/0205/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