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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策宣导,9月3日,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以“制度执行年”活动为依托,充分利用“互联网+外汇”云模式,面向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线上外汇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涵盖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等各项外汇业务政策及新规,目的为以赛促学,提高整体外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前期,我中心支局各业务条线人员针对实际工作中常见的外汇制度执行、《外汇业务百问百答》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出台的经常项目业务操作指引及“十二条”、“新八条”等新政策、新知识、新业务,利用微信小程序生成网上试卷。竞赛方案下发后,全辖7家外汇指定银行105名外汇从业人员积极报名,各行组织干部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外汇业务政策法规,行领导带头参赛,形成了互帮互学的良好备赛氛围。 竞赛共统计有效试卷95份,参赛率为91%,交行、建行、长沙银行等5家银行获集体奖,13名外汇从业人员获个人奖。此次竞赛,不仅是对银行外汇从业人员参与“制度执行年”活动的一次集中检验,也是对促进外汇管理工作科学化转型的有效实践,取得了预期成效。 2020-09-07/hunan/2020/0907/1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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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9-17/hunan/2020/0917/1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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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资政策,提升我市外资水平,9月4日下午,全市利用外资工作推进暨业务培训会召开,欧阳斌副市长出席会议,商务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参会,全市16家主要外资企业主管参加此次培训。红网对本次培训会进行了报导。 会上,商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外资统计实务、利用外资工作政策、外资登记管理进行了授课。我中心支局有关负责人对资本项目投融资政策进行了梳理,对外商直接投资和跨境融资的外汇管理规定进行了讲解,重点对新出台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进行了宣讲,深入浅出,并为企业答疑解惑,实实在在的解决了企业目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达到了让政策红利落地的效果。 本次培训企业反响较好,培训效果突出,既体现了《涉外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具体落实,也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六稳”“六保”工作。 2020-09-08/hunan/2020/0908/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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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A人力资源公司向美国B公司承包的伊拉克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劳务输出服务,收到美国B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社保及津贴等费用,则A公司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由于劳务派遣人员与境外B公司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境内人力资源公司向境外合作企业提供劳务输出服务取得的报酬,应申报在“224010服务贸易-建设-境外建设”项下,交易附言注明:境外工程劳务输出报酬。 (2)境内某工程公司A中标某国高铁工程,通过境内某家劳务输出公司进行劳务输出,劳务工资由境外汇入境内某家劳务输出公司账户,再由劳务输出公司持职工工资表要求银行将汇入款项解付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则: ①申报主体如何确定? ②此项涉外收入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此项涉外收入应由该境内劳务输出公司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职工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②劳务工资款项,是境内工程公司A工程款的一部分,应按工程承包方是否在工程所在经济体设立法人、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区别申报。 2020-09-17/hunan/2020/0917/1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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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下午,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褚鸿飞副局长带队赴武陵源,参加区政府举办的利用外资工作推进会,宣传贯彻稳外资、稳外贸便利化政策。会上,外汇局岗位人员讲解了外商直接投资和全口径跨境融资等外汇管理规定,黄石寨索道、新旺阳置业、双键空调等8家外资外贸企业代表就企业经营状况、投资意向、产业发展规划进行了发言,与会人员就投融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褚鸿飞副局长强调:一是正视困难和问题,增强武陵源利用外资破零的信心;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彰显武陵源区吸引外资洼地效应;三是用好用活外汇政策,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四是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实现稳健发展;五是加强外向型人才培养,提升外资外贸积极发展软实力。 2020-09-14/hunan/2020/0911/1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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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是深圳个体工商户,例如五金行、展览柜、颜料行等,付款人多为香港公司或个人,交易内容为出售小额商品或进行小件加工,交易金额小,成交后港商出具港币支票作为对价,港商并将商品不通关直接携带出境。个体工商户在收取客户的外币支票后,通常委托附近的银行托收货款,银行收到外汇马上结汇记入其人民币帐户,上述情况下的收汇应如何申报? 分析与结论: ① 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且雇主给报销的不报关货物,应申报在“223010服务贸易-旅行-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非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的不报关货物,应申报在“223029服务贸易-旅行-私人旅行-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非自用或馈赠的不报关货物、境外公司购买的不报关货物,应申报在“12299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2020-09-17/hunan/2020/0917/1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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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株洲本地“走出去”企业的海外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服务贸易业务需求逐渐多样化、复杂化,对银行的外汇政策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发展需求,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株洲市中心支局对中国银行株洲分行交易银行部国际结算团队全体人员展开专项培训。 培训首先梳理、讲解现行的政策法规体系,然后从政策目的、基本原则、单证审核等方面指导银行审核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并采用案例解读的方式,对目前银行办理服务贸易业务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提示。本次培训指导银行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外汇政策,当好外汇政策的执行者和宣传员,为本地“走出去”企业提供更专业化的外汇服务。 2020-09-21/hunan/2020/0917/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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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外汇便利化改革新政,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邵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涉外企业召开外汇便利化新政解读工作会议。 本次会议有四项议程:一是向涉外企业逐条解读了便利化新政的内涵,加深企业对外汇便利化新政的理解。二是向涉外企业发放邵阳市中心支局制作的《外汇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和《外汇便利化新政解读》等书籍。三是听取企业反映当前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对外汇管理与服务的工作建议。四是针对企业面临的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外汇管理与服务的工作建议,积极采纳,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与服务方式。 2020-09-07/hunan/2020/0904/1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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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 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 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 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09-25/hunan/2020/0925/1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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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9-29/hunan/2020/0929/1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