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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8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特此通知。 附件:贸易信贷调查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2021-12-01/hubei/2021/1201/1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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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区域涉外经济发展,11月25日,外汇局赤壁市支局与赤壁市商务局、赤壁市税务局及相关外贸企业召开四方联动培训交流会。 培训中,外汇局分析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并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企业汇率避险策略以及个人外汇政策进行了详细讲解。商务局、税务局围绕如何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便利化服务效率进行了论述。外贸企业代表对企业现状和未来发展及规划做了发言。与会专家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强四方协作,合理应对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带来的汇率风险,提高便利化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等深入交换了意见。 此次四方联动培训交流会对提升区域服务水平,推进涉外经济稳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2021-12-02/hubei/2021/1202/17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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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推区域涉外经济发展,11月25日,外汇局赤壁市支局与赤壁市商务局、赤壁市税务局及相关外贸企业召开四方联动培训交流会。 培训中,外汇局分析了当前外汇收支形势,并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企业汇率避险策略以及个人外汇政策进行了详细讲解。商务局、税务局围绕如何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便利化服务效率进行了论述。外贸企业代表对企业现状和未来发展及规划做了发言。与会专家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强四方协作,合理应对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带来的汇率风险,提高便利化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等深入交换了意见。 此次四方联动培训交流会对提升区域服务水平,推进涉外经济稳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2021-12-02/hubei/2021/1202/1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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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及分居民持有者部门数据。统计显示,2021年6月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10132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6949亿美元,债券类投资3183亿美元。资产分布在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4905亿美元、1920亿美元、915亿美元、628亿美元和232亿美元。2021年6月末,我国持有对外证券资产的部门主要是非金融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投资金额分别为4157亿美元、3779亿美元和219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证券投资总额的41%、37%和22%。(完) 2021-12-02/gansu/2021/1202/1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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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金融服务功能,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对已出台的《金融服务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陕自贸办发〔2017〕3号)内容进一步细化,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确保政策落地。各自贸试验区银行要全面掌握《细则》相关内容,指导区内企业用足用好自贸区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最大程度释放自贸区金融政策红利,真正将《细则》内容落到实处。 二、积极探索创新。各自贸试验区银行应紧密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和陕西自贸区战略定位,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培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创新案例。 三、切实防范风险。各自贸试验区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加强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做好自贸区数据的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切实防范辖内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附件:进一步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 2018年1月2日 2018-05-23/shaanxi/2018/0523/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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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243亿元,支出16381亿元,顺差3862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394亿元,支出14390亿元,顺差4004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849亿元,支出1991亿元,逆差142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10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3153亿美元,支出2552亿美元,顺差60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865亿美元,支出2242亿美元,顺差62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88亿美元,支出310亿美元,逆差2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10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862 602 贷方 20243 3153 借方 -16381 -2552 1.货物贸易差额 4004 624 贷方 18394 2865 借方 -14390 -2242 2.服务贸易差额 -142 -22 贷方 1849 288 借方 -1991 -310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5 12 借方 -4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7 4 贷方 45 7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15 2 贷方 784 122 借方 -768 -120 2.4旅行差额 -401 -62 贷方 55 9 借方 -456 -71 2.5建设差额 25 4 贷方 82 13 借方 -58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36 -6 贷方 10 2 借方 -47 -7 2.7金融服务差额 0 0 贷方 21 3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99 -15 贷方 64 10 借方 -163 -25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262 41 借方 -197 -31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09 33 贷方 436 68 借方 -228 -35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6 -1 贷方 7 1 借方 -12 -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7 1 借方 -19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12-02/gansu/2021/1202/1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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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12-03/jilin/2021/1126/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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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12-02/jilin/2021/1202/15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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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7.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5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4.7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3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万亿美元)。 2021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91.4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61万亿美元)。 2021-12-02/gansu/2021/1202/1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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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视频会见了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和香港银行公会代表团,双方就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内地与香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完) 2021-12-02/gansu/2021/1202/1445.html